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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的减值计量
——基于股价持续下跌视角

2022-11-07包月仙高级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昆明650000

商业会计 2022年4期
关键词:损益金融工具公允

包月仙 (高级会计师)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云南 昆明 650000)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旧的金融工具准则无论在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转移,还是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套期方法的运用等方面,都已不能满足金融市场把控金融风险的要求。因其分类不合理、主观性强、可比性差等原因,反而容易成为部分企业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等的操作工具。2017年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四项金融工具准则,旨在降低金融工具准则的复杂性,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使金融产品之间更具有可比性。但因金融工具涉及大量前沿的经济活动,各种金融产品也比较抽象和复杂,且金融工具准则本身逻辑结构复杂,会计术语晦涩难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很难把握与界定。本文以某省属国有企业下属全资非上市子公司为例,将新旧准则下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不同分类与计量的比较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探讨在股价持续下跌且权益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权益工具应如何计提减值的问题。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2017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其核心变化主要有金融资产的分类、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计量三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由原来的“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旧金融工具准则基于管理层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新金融工具准则基于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分类的减少,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由原来的“已发生的实际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新准则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未来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同时在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日要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测试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而调整相应的减值准备。相较旧准则而言,新准则更具有前瞻性和谨慎性,能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提示和防控金融资产发生信用风险。

(三)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的后续计量发生较大变化。旧准则规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无活跃市场报价的权益工具减值,在其价值回升后减值准备应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回,处置时处置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而对于新准则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价值回升后减值准备也应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回,但在处置时不得循环回损益,即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直接计入“ 留存收益”,而不是计入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不能对利润表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更为严格。

二、新旧金融工具准则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分类及减值的规定

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投资,旧准则通常按照管理层持有目的和意图进行分类计量:对管理层拟在短期内持有、未来准备出售的,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计量;对于无明确意图在短期内持有并出售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计量;而新准则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因其不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除了在单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初始投资时,可选择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外,均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中计量。

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在新旧准则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即以交易为目的的权益工具投资),其减值均是以公允价值直接计量,形成的损益直接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对于非交易性的权益工具(即企业出于战略目的,不以交易为目的的权益工具投资),旧准则规定,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投资发生减值时,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新准则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即人为指定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除了分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损益外,其他全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留存收益。

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省属国有企业下属全资非上市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金融投资业务,主要投资方向为股权、基金类项目。A公司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未发行债券,财务报表主要用途为评级和金融机构融资使用。A公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A公司于2014年5月出资5 000万元参与投资某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成为其有限合伙人,占比9.3372%,A公司管理层无明确意图在短期内持有并准备出售。按照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A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

B公司2014年投资5亿元入股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2017年12月C公司成功重组注入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B公司获得D公司股票49 469 734股,单位成本10.70元/股。除以上业务外,B公司未开展其他任何投资。2019年1月,B公司股票解禁,B公司开始减持D公司股票并向投资者分配,A公司收回投资842.30万元,账面投资成本余额4 157.70万元。但减持两次后因D公司于2019年7月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减持暂停,股价下跌,A公司在2019年末对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 154.75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A公司年末账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值为1 002.95万元(该净值是根据D公司股票期末市值扣除B公司管理成本计算,基本与该笔投资对应的基础资产即D公司的股票市值相当)。

2020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对D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D公司2015—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D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D公司股票价格自此开始大幅下跌,截至2020年末D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57元/股。

2020年末,A公司初步判断该笔投资已经产生减值迹象,须对该笔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理由如下:(1)D公司目前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其股票已经非暂时性严重下跌,跌幅超过50%、周期也超过6个月,预计短期内无法回升。(2)会计师事务所对D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D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的问题在2020年仍无法解决,预计2020年审计报告仍将为无法表示意见类型,2021年D公司股票有被暂停上市风险,企业已出具了风险警示函。(3)2017年C公司重组注入D公司时,B公司作为C公司第二大股东与D公司约定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C公司2017—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需完成24.18亿元;C公司在2019年未完成补偿协议约定利润,且资产注入时相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发业绩补偿的可能性较大,A公司作为B公司有限合伙人,有可能以其持有的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D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以及C公司等涉诉案件较多,截至2020年末D公司已逾期债务约38.45亿元,预计未来D公司无可收回资产。(5)根据D公司2021年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将亏损7.8—9.6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将亏损5亿元到6.8亿元。

因此A公司根据旧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上述减值迹象的判断,在2020年末对B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31 547 5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31 547 500

2.将剩余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净值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借:资产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0 029 5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10 029 500

那么,A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1)A公司在2020年末对该笔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转回以前年度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体现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旧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账务处理是否正确?(2)A公司在2021年将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在执行新旧金融工具准则衔接时,将该笔投资是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3)如果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核算,那么在D公司股价回升的情况下,A公司能否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规定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案例分析。从上述基本情况看,A公司通过B公司对D公司的股票投资成本为10.70元/股,期末股票市值为3.57元/股,股价跌幅为76%,属于严重的非暂时性下跌,且D公司存在较多的减值迹象,如2020年年报业绩预告亏损、自身债务风险高、违约情形多、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以及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从各种迹象判断,A公司间接对D公司的权益工具投资确实存在显著的减值风险,A公司在2020年末应当对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在计量B公司所持D公司的股票在2020年末的公允价值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D公司股票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且本案例中并不存在准则所列的例外情况,应直接以其期末市价作为该项股票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尽管如基本情况所述,后续可收回金额可能会进一步减少,但后续可收回金额的进一步减少属于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新发生的情况,应体现在以后年度的损益中,而不能在2020年度“一次提足”。

2.关于B公司对D公司所承担的业绩补偿责任的影响,在B公司报表中应确认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该项金融负债的期末公允价值,应当结合C公司截至2020年末的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对照业绩补偿协议条款,合理测算应由B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金额。该项负债的公允价值应作为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减项。

3.公允价值是一个时点数。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已出现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即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不应考虑期后的价值回升因素。由于B公司权益的公允价值主要依据D公司的股价确定,因此如果日后D公司股价回升,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转回时必须通过其他综合收益转回。

4.对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的处理,从案例的基本情况来看,B公司是专门为了投资于C公司并参与D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而设立的,这类合伙企业通常属于“有限寿命主体”,到其所持有的全部投资均完成变现后,或者到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届满时,就会清算注销,不可能永久存续(可获取B公司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进一步核实),且合伙企业权益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符合“本金+利息”的基本借贷安排,即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进行测试。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按其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只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2021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旧金融工具准则下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在新金融工具准则首次执行日,对该项金融资产只需将其按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平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即可(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平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成本”;“减值准备”明细科目的余额平移到“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作为首次执行日余额),无需其他特殊的衔接调整处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可供出售权益工具金融资产的减值计量,在旧金融工具准则下,首先,需要根据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各种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存在减值,如存在减值则应计提减值准备。其次,需考虑减值准备的计提,公允价值如何取得:一是能从活跃市场取得报价的,应当以活跃市场的最终报价为依据;二是不能从活跃市场取得报价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顺序依次确定公允价值,而不能根据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存在各种减值迹象就一次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在期后股票价值回升时又确认当期损益。再次,在新旧金融工具准则衔接时,应考虑投资金融工具的主体是否有寿命期限,如是有寿命期限的主体,则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其股票价值回升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另外,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存在或有对价的,如因业绩承诺未达到预期卖出方需支付或有对价,除了在购买日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取得新的进一步证据或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需要调整或有对价金额外,其他情况下发生或有对价,其卖出方需确认金融负债,即或有对价是属于负债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只能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进行处理。即“交易性金融负债”,按照或有负债准则及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而不是作为对前述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计提减值的依据。

四、结束语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使金融产品之间更具有可比性。企业和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意义,深刻理解和掌握准则的原理和处理方法,学好、用好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提高综合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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