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世纪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动向之观察
2022-11-05赵欢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
赵欢 石河子大学文学艺术学院
民族音乐学将“人”作为研究对象,起步于20 世纪末,研究民间歌手、民间音乐艺人的成果零星出现,从2007 年伴随着我国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起,到相继颁布的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研究在近三年已然成为热点问题。笔者对21 世纪以来(2000 年—2021 年)有关传承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通过查找、检索,搜集到著作若干、期刊文献300 余篇,核心期刊论文约45 篇,约占全文数量的14%,从发文作者单位来看,各大高校教师仍是研究主体,内蒙古、新疆、广西、贵州等高校教师的发文数量较高,笔者推断其原因是上述地区是少数民族聚集地,民族众多、文化遗产项目聚集、经济相对薄弱,传承人问题更显复杂多样。笔者将搜集掌握到的著作、文献精选梳理,将研究成果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传承人认定、权利研究;传承人传记式、口述史研究;传承人表演特色与风格研究;传承人传承环境、传承方式与群体特征研究;传承人保护研究。
一、关于“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研究
传承人申报命名与认定是保护工作开展的基础与前提,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出台了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威性认定条件,但传统音乐本身较为复杂,研究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关问题。早在20 世纪末,居其宏在其《民间音乐的现代传承及其著作版权归属》 中提出全社会应尊重传承史上具有重要作用的专业音乐工作者,并且应通过立法为此提供健全的法律保护。胡晓东在《从主流创作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以李焕之音乐创作为例》中,以主流艺术创作者李焕之为例,通过分析李焕之作品的艺术特色,揭示主流艺术创作者其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贡献,认为可以把主流艺术创作群体中的非遗传承杰出者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间接传承人”,或是给予主流艺术创作群体中的“非遗”传承杰出者一定的奖励。李歆的《少数民族音乐“继承人”与“传承人”——以责任主体为中心的民族非遗保护》一文,也指出现行的《非遗法》对于民族音乐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并不符合少数民族音乐传承的实际情况,传承人认定较为“狭义”,作者建议《非遗法》应考虑将广义的传承人内涵纳入认定范畴,取消代表性传承人,保留代表性继承人。
二、传承人传记或口述史研究
关于传承人传记式、口述史这一类型的研究成果数量最多,具有代表性的专著当属张君仁的《花儿王朱仲禄——人类学情境中的民间歌手》,该著作系统阐释了“朱仲禄”在人类学语境下的“音乐观念”“音乐的行为”(传记式生平)与“音乐本身”(音乐作品),这种构思及结构组织使著作理论体系逻辑严密、浑然一体,此著作是民族音乐学较早研究“人”的专著。杨晓的《蜀中琴人口述史》通过对蜀地琴人口述回忆的整理,以及5 篇琴人回忆录,向读者展示了“琴”如何镌刻于“琴人”的生命轨迹中;杨殿斛的《一个“非遗” 传承人的音乐人生与社会——民族音乐志写作探索之二“布依族音乐人杨宗培”》,此文采用“音乐文化诗学”分析模式,解读民间音乐人杨宗培,分别从历史场域、音乐社会和特定机制这几个层面进行考察,为“非遗”保护和文化传承提供典型个案。张力泉的《歌颂生命 歌唱大地——记哈密地区著名木卡姆奇艾赛提·莫合塔尔》,一文也采用了传记式的方式从家族传承渊源、个人的经历与传承贡献等方面展现了一位用生命和心灵传承木卡姆的奇艾赛提·莫合塔尔,新颖之处在于作者从历史、文化的角度揭示了“人”传承行为与音乐、文化、社会之间的共生关系。《〈那是个谁〉是我们编写的——山西省保德民歌传承人杨仲清口述史论》,文章第二部分根据口述资料进行深入剖析,对于一些争议性两难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在梳理此类文章时笔者发现,尽管乐种不同、传承人不同,但大部分作者都以传承人的生平经历、家庭背景、从艺经历、传承特征、艺术贡献进行访谈、田野调查,而传承人的从艺经历、传承特征、传承贡献都有普遍的特征,此类传记、口述史研究涉及乐种较多,民歌类包括花儿、蒙古族长调等,器乐类有琵琶、古筝、唢呐等,还有少部分戏曲、曲艺,除了上述代表性成果,其余成果内容大同小异,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传承人表演特色与风格
传承人是音乐传承活动的主体,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也赋予音乐鲜明的个人特色、新的生命力,音乐在传承人的传承活动中经历延续与变迁,也有一些文章研究传承人的表演特色与风格,代表性文献有江静的《国家级非遗项目鲁西南鼓吹乐的文化特点——以国家级“非遗” 代表性传承人伊双来为例》,文章通过对鲁西南鼓吹乐代表性传承人伊双来的采访,探寻鲁西南鼓吹乐的演奏特点、乐队编制及演奏形式,以及在当地婚礼、庙会、丧葬等仪式中的运用。洪莉娜的《南音传承人黄淑英南音演唱艺术探究》从“情、字、腔”探析了南音传承人“黄淑英”的演唱风格,文章还将黄淑英的演唱与其他南音演唱者进行比较研究,得出黄淑英演唱的特色与特点。马巧梅、张小满的《新疆昌吉地区回族“花儿”民歌的艺术特征及文化解析——以民间传承人韩生元演唱的“花儿”为个案研究》对传承人韩生元演唱的“花儿”音乐形态进行分析,作者认为韩生元演唱的昌吉地区的回族花儿具有文化融合性、地域多元性等特点。
四、传承人传承环境、传承方式与群体特征
研究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特点、传承语境、传承场域等问题,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依据,在当下非物质文化音乐遗产面临失传、困境重重的情境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臧艺兵德的《民歌与安魂——武当山民间歌师与社会、历史的互动》是此类研究的代表性专著,该论著将歌师放在社会、历史大背景下进行分析,从“吕家河民歌与地域文化”“姚启华的个人史”“歌师的身份、表演场合和状态”“歌师与社会、历史的互动”“社会变迁中的歌师”等方面进行分析,使读者全面清晰地了解歌师的身份与其传承场域的关系,是一部具有理论深度的著作。赵建斌的《陕北民歌传承人述论》将陕北民歌传承人群为研究对象,作者将陕北民歌传承人进行定位与分层为血缘传承型、师徒传承型、无师自通型、混合型,并从生存境况、演唱优势、性格特征、对音乐态度、社会地位五方面对传承人特点进行总结、概括,深入探讨了陕北民歌传承主体对传承本体的影响。李斯颖《侗族大歌传承机制及其青年人群体考察》 以侗族大歌演唱群体中的青年群体为考察对象,探究侗族大歌在自身传承过程中的优势及其成功影响因素,并且分析在当今时代,侗族大歌传承人年龄、性别构成、传承空间发生的变化,并将其与壮族右江一带的嘹歌进行对比,有助于审视与反思非遗保护与发展措施中的优势与弊端。
五、传承人保护研究
学界普遍认同我国传统音乐传承人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如何保护传承人是传承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众多,研究成果涉及方方面面,主要体现在传承人保护理论政策研究、传承人生存现状及保护研究、传承人保护、培养与学校教育结合、数字化保护研究等。李爱真、吴跃华编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是一部较为全面的介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著作,介绍了政府、文化馆等相关部门在非遗保护中的职责,介绍了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樊祖荫的《发挥“传”与“承”的两个积极性促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认为要继续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同时要加强传承人自身的学习,使传承人具有传承传统音乐的内驱力和自觉。摸清传承人目前的生存现状,才能有效地进行保护,孙四化在《徽州民歌传承人的现状调查和成因分析》 一文中分析现存徽州民歌传承人的基本现状,包括数量、生活状况、传承活动等,并提出从观念上应重视传承人的保护,完善制度;张田、陈继银的《花鼓灯传承人的生存现状及对策研究》 分析了安徽花鼓灯传承人的生存现状及成因,提出了保护开发花鼓灯原生态环境、培养城市观众群、国家给予资金扶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化运营模式、建设花鼓灯团队的对策建议;段文的《河北唐山“姚氏”唢呐花吹传承人的现状与思考》通过分析唐山“姚氏”唢呐花吹传承人的现状,提出了政策扶持、提高群众对唢呐花吹的认知度、利用学校教育来培养传承人、加强传媒引导的建议。此类期刊文献研究的乐种不同,但是传承人遭遇的困境较为相似,提出的建议也无非是从国家政策扶持、提供传承所需的生态空间、教育传承、增强群众认可度等几个方面。广西艺术学院音乐教育学院的蔡世贤在全国高等音乐教育课程发展与教学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指出了“音乐教师教育的重要构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徐寒梅的《探索在高校培养民族音乐传承人的途径——广西艺术学院民族音乐表演专业解析》 一文中作者以广西艺术学院民族音乐表演专业为案例,对该专业的办学定位、培养方向、师资队伍、学生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解析,探索了高校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径,为高校教育如何培养传承人、传承非遗提供了一个经典范例。同样来自广西的作者黄妙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高校少数民族音乐师资队伍建设的接轨与契合》 一文中也阐述了此类问题。例如曹晔在《抢救传承蒙古族古老传统艺术的一次成功尝试——记“内蒙古自治区潮儿艺术传承人培训班”》一文中就分享了高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的成功经验,除此之外,部分文章还提出了非遗项目传承人走入中小学课堂,此类文章篇幅较少、内容大同小异,就不再列举。刘丽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思考——以“大理州音乐类‘非遗’传承人录音资料制作”项目为例》,文中详细介绍了录音项目,并认为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推广有积极的作用,是保护和抢救大理民族民间音乐遗产可行的方法,文章还认为数字化保护非遗就要做好非遗资源数字化的采集与开发、存储工作,在当下时代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
六、反思与结语
通过对近20 年来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成果的搜集、梳理与总结,不难发现一些值得我们反思与改进的方面。
首先,研究维度、视角应多元。综上分析所述,关于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涉及面较广,涉及到的音乐也较多,这是由于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本身相对复杂,且具有交叉性质,但仍有很多视角和维度是目前研究所忽略的,例如性别视角研究,如以研究女性传承人生活百态、从艺经历、传承特色、艺术成就与地位影响,可引发人们对妇女民间艺术的关注反思,对当下男性传承人外出多、流动大、脱离传承环境的背景下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对比研究也是应关注的研究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全球都面临的问题,如将国际之间的非遗项目传承人状况、传承方式、传承制度政策等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乐种的跨国境、跨空间的交流。比较研究还有助于借鉴其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先进的经验,如我们近邻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法》与韩国的“人间国宝体系”中的“团体认定”方法,都能够为我国传统音乐传承人的保护提供参照与借鉴思路;对比研究还可将国内同项目在不同地区传承人比较研究,例如甘肃、新疆都有“花儿”传承人,传承人生存境况、传承方式在不同的场域有哪些不同?环境对传承人传承行为有多大的影响?这些问题可通过对比研究揭示出来;同一地区不同项目传承人也可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揭示项目本身在传承活动中的优势与特征。除了对比研究,还可注重横向研究,例如传统音乐传承人发展历史、保护制度历史等研究,通过历史研究,可以梳理、总结、归纳传承活动的发展脉络,有助于总结反思当下存在的问题、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
其次,研究方法应更多样化、注重多种方法的结合。田野调查法是民族音乐学、人类音乐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在对传承人现状进行调查时,由于获得原始资料的难度较大,时间不充裕、空间较远、所需金钱、精力都会成为田野调查的阻碍,其效果也会必然受影响。加之大多数作者为高校教师,对于身处民间的传承人与传统音乐依旧是“局外人”身份,在成果梳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笔者采用的是访谈法和传承人口述方法,其信度、效度势必受到访谈场合、访谈者、访谈时间等因素影响。例如:在论述到传承人现状及保护问题,大多学者观点极其相似,提出了政府加强扶持等措施,通过笔者相关调查,政府在扶持政策中会衍生出许多问题,例如造成传承人之间“明争暗斗”“相互排挤”;传承人身份转变造成其传承行为目的性、功利性变化等,这些问题仅靠寥寥几次访谈恐怕很难获得,仍需与传承人接触、观察。口述史在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中,最常看到是以个案研究为主的传记式口述史,然而关于人的研究脱离不了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传承环境、时代特征及相关事件,因此专题式口述史、事件式口述史都是可采用的研究方法;大部分成果多采用结构式方法,相对较为单一,叙事访谈、事件访谈对活态的音乐传承研究来说同等重要;此外文献分析法、数据统计法、比较研究法也是可以运用到传承人研究中的。同时也存在方法使用单一的问题,应注意多种方法相互结合,例如,关于项目传承人现状及问题考察,除了采取口述史,田野调查也应与官方的资料相映证;传承人传承方式可采用田野调查与传承人表演音、视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对于传统音乐传承人应注意不断完善和丰富研究手段与方法,才能够更全面、深入的研究。
再次,研究观点应有创新,研究可继续深入。在梳理过程中不难发现,同一类型研究成果其结构、结论观念都极为相似,缺少创新性,这与前文所述的研究维度、视角、方法单一有很大的关系,例如关于传承人口述史研究内容大部分成果较为雷同,基本包括两个部分,即第一部分为传承人背景资料,第二部分访谈记录,内容包括:家世(身世、教育、家庭、工作)、学艺经历(拜师、授徒、学艺内容)、技艺介绍(技巧、个人特色、对技艺的理解、成就)、传承中乐种变迁、传承与发展等;关于传承人研究以个案研究居多,而对传承人群或团体的传承人研究成果偏少;对于传承人现状及保护对策研究,观点相似的成果更多,究其根据原因,是研究不够深入、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对于传承人的生存状况研究大多流于表面,除了少量代表性成果,大部分成果研究“人”本身,或者是“人”所代表的“音乐本身”,缺乏对文化、乐种、“人”三者之间整体的审视。
最后,重视“跨界”、交流与合作研究。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就是综合性研究,涉及到的研究有音乐学、社会学、历史学、民俗学等,未来势必呈现出跨学科、跨领域的多元化趋势,但目前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还有待于增强交流合作、“跨界”研究。从梳理成果的作者身份来看,几乎清一色的高校教师,即使有二作、三作也是同事组合或导师与学生组合,仅有一篇作者为企业员工、一篇为文化馆工作人员,这与目前高校教师工作性质、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关系。保护非遗传承人是一项复杂且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涉及到的主体可能有政府文化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涉及到的学科门类除了音乐学,还会涉及民俗、历史、法律、社会学,甚至商业管理、数字化等学科,因此,无论是研究主体还是学科之间,都应重视交流、合作,使传统音乐传承人研究紧跟国际化潮流趋势,研究视域更为开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