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治理研究的方向选择
——“政策法规与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端论坛”述评*
2022-11-05宋俊华李瑜恒
宋俊华 李瑜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公约》”)指出,非遗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生命力”。非遗保护本质上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社会实践,因此,协调各参与方关系,提升非遗治理能力,是非遗保护的内在要求。
自2005年以来,非遗治理一直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内容。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201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简称“《非遗法》”)指出,保护非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过去十多年,我国在非遗治理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非遗政策法规日趋完善,非遗保护能力和成效显著提升,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经验的非遗治理模式已经形成。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非遗治理进入新的历史阶段。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非遗治理做出了新的部署安排。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举办了“政策法规与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高端论坛”,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民族民间艺术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山大学、天津大学、中国传媒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20余所研究机构和高校的200多名学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围绕非遗治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非遗保护的国际理念、非遗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非遗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非遗整体性保护与利用等热点话题中产生了许多新观点、新想法,展现了非遗治理研究的新趋势、新选择。
一、 正确理解和遵循国际理念,是非遗治理研究的重要基础
朝戈金在回顾国际非遗保护的背景与历史时指出,非遗保护必须在正确理解和遵循国际理念的前提下进行,这不只是缔约国的基本责任,而且是非遗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王福州在强调构建文化遗产的中国范式时表示,我国非遗体系还需依据世界遗产事业的知识谱系,对概念界定和分类谱系进行补充完善。
王薇指出,《公约》中“只保护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符合相互尊重要求以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项国际标准把非遗保护的意义分别指向人的本体、人际关系和代际关系。《非遗法》中“优秀”“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等概念可理解为非遗保护的中国标准。我国在未来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应在落实国际标准的同时主动把握国际规则的解释权,进而引领该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
针对国际非遗保护逻辑问题,宋俊华认为有三点值得关注:其一,非遗保护主体间性通过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之间的外联性契约来实现,这种契约精神以自由、平等、互利、诚信为主要特征;其二,非遗保护是一种文化干预,它的实施与协调需要非遗专家作为文化中间人来进行;其三,建立非遗契约、实施非遗干预以及非遗中间人的协调,都需要非遗伦理、法律和科学规则来保障。
马千里从非遗清单编制类型、分类方法、列入标准、登记格式、更新方式、社区参与、非政府组织参与等七个方面指出我国非遗名录制度改进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刘洋指出2018年日本新法确立的“文化遗产保护活用支援团体”指定制度,对从事文化遗产活用事业的相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实施激励政策,体现了《公约》中“社区参与”的概念,确保了个人、群体和社区都能参与到非遗保护中,让更多的普通民众拥有参与感、认同感与骄傲感。日本团体认定制度对我国探索非遗传承团体认定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二、 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政策法规体系,是非遗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
《非遗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遗全面进入有法可依、依法保护的新阶段,为我国非遗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简称“《规划》”)指出,“坚持依法科学保护。健全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明确参与各方责任,提高社区和民众的非遗保护主体意识。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分类保护,精准施策,精确管理”。所以,坚持依法科学保护,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政策法规体系,是非遗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
高丙中认为,《非遗法》上接国际公约,下接地方保护条例,体系较为完备,顺应了时代需要,既是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的一个组成部分,又为非遗保护实践提供了必要支持;但也存在三个不足:一是与《公约》衔接不足;二是对探索经验总结不够充分;三是对非遗保护实践的规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宋俊华认为,非遗作为一种代际传承的文化实践,从本质上看它的保护是多主体间协同实施的实践,体现了主体间性,从而决定了非遗保护从根本上是对非遗团体的保护,因此我国要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认定制度。
黄永林认为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需要秉承六大前提:传承主体的多元性、传承程序的关联性、传承团队的协同性、传承项目的代表性、传承活动的主动性、传承精神的重要性;需要坚持五大原则:公开公正、平等协同、共享共存、濒危优先、保护伦理;需要建立五个制度:责任制度、管理制度、惠益制度、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等。
王福州指出,我国非遗保护体系的建构需要以坚实和富有创意的学术思维为基础。在理念上要加深对口头传统的知识蕴藏和文化内涵的认知;在概念上要从知识和智慧两个维度对非遗概念进行反思,以中华智慧作为非遗体系的基准线,使入选非遗名录的项目不仅局限于社会生活创造,还包括充满中华智慧的文化创造。
萧放认为,健全非遗保护体系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新时代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与任务:第一,要完善调查记录体系,逐步开放非遗资源;第二,要完善非遗代表性项目制度,科学、合理地调整非遗项目类别,健全四级名录体系;第三,要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夯实传承人保护传承责任。
三、加快推进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是非遗治理研究的基本支撑
自加入《公约》以来,我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都积极参与非遗保护理论研究工作,在非遗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教育部在2021年3月把非遗保护专业增列为本科教育专业,是国家推进非遗教育与研究的一个重要举措。《意见》指出,完善理论研究体系,统筹整合资源,加强国家非遗专业研究力量,学科建设是确保我国非遗行稳致远的必要依托。加快推进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是非遗治理研究的基本支撑。
朝戈金围绕非遗与国际人文学术问题,阐述了二战后国际秩序变化对人文学术界的影响,认为:口头诗歌研究催发了对口头性的研究,进而引发了重新思考书面和口头文化的热潮;美国、芬兰、爱沙尼亚、日本和印度等国家不少学者不仅从民俗学等学科的角度对非遗进行学理性的深入思考,也直接投身非遗保护的具体工作,以专业性和管理性的知识服务社会。我国的非遗学科建设需要汲取国外非遗研究的经验,在未来的发展中仍需加强多学科全方位的支撑。在人才队伍方面,我国目前大量缺乏非遗国际外语人才,未来需要加大培养力度。
王福州指出,非遗作为文化遗产学下的分支体系,绝非只是具体的保护实践工作所能涵盖。非遗由保护行动向学科体系转向,基础理论缺失是最大短板,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依托学科建设,对本体、价值、形态、发展规律等基本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指导,并结合文化遗产学学科群展开相应的拓展研究。
高小康针对高校的非遗学科建设问题,指出非遗教育不应仅限于文化保护实践层面的专业学习,还应当具有文化史学的学理基础。从深层次的学理上讲,非遗保护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是一种文化史学的学理研究。非遗所关涉的历史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性“事实”,而是“事实”背后的社会记忆,它与传统史学不同的基本特征在于,传统史学重视历史书写即“大传统”,在“小传统”记忆即口述历史方面存在空缺,非遗对传统文化的研究正是从这个缺口入手,重新发现被遮蔽的集体记忆。非遗的历史性在于“集体记忆活化所形成的文化认同持续建构的过程”。高小康还指出,非遗保护与后全球化时代的文化新生态息息相关,从非遗学理研究的角度来看,各个族群社会的传统文化在当代世界文化环境中如何继承发展,是认识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文化环境如何发展的文化生态根据。
杨红重点分析了艺术学理论下的两个专业艺术管理(专业代码:130102T)与非遗保护(专业代码:130103T)的学科边界与学科交叉问题。她指出,在学科交叉上,艺术管理与非遗保护都是面向人才培养特殊需求而设的高应用性、复合型专业,行为对象既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表演艺术,也包括传统美术、技艺等造型艺术,因此都具有综合性。非遗保护被单设为专业以前是艺术管理专业的重要研究与实践领域,文化产业是二者的重要交叉点,在我国非遗保护领域被称为“生产性保护”;在学科边界上,两者在理论基础、方法论依据以及相关应用行业存在差异。艺术管理侧重应用性实践,非遗保护侧重传承和振兴等措施,非遗保护对象的管理、营销、转化利用等都需要得到艺术管理相关知识的支撑。
董上德认为,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一时一地的任务,而是将传统文化融入国民生活的一种可持续状态。国民教育包括中小学教育、大学教育和成人教育,非遗融入国民教育有三条路径:非遗内容教材化、非遗元素问题化以及非遗传习多样化。
卢真针对广东省8所高校非遗课程建设现状,从高校定位、课程性质和课程类型等维度进行了分析。她指出,高校非遗课程多数是选修课,艺术类高校和院系是非遗课程开设的主阵地,非遗项目传习类课程数量多。所以,不同高校在非遗课程建设上应发挥各自所长,构建“理论——方法——实践”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以培养新时代需要的非遗人才。
四、扎实推进整体保护和利用,是非遗治理研究的重要目的
我国在非遗保护上探索出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保护方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治理模式。《规划》指出,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包括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展“非遗在社区”工作、加强中国传统村落非遗保护等。2021年《意见》指出,提高非遗保护传承水平,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非遗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推动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所以,扎实推进整体保护和利用,是非遗治理研究的重要目的,与会专家学者们在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经验、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遗保护利用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刘晓春以2018年由黔桂边界返乡青年成立的黔桂乡村深度游村寨联盟为例指出,村寨联盟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将村民的日常生活神圣化和传奇化,有利于村民建立文化自信和认同,重拾美好生活的信心,在艺术性庆典中主动与旅游者共享他们的生活文化和生活热情。该联盟返乡青年们不仅为村寨带来了生活美学、绿色环保等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而且试图通过乡村旅游、文化传承、社区工艺等社会实践激发村寨的内在活力,为当地的乡村振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村寨联盟实践是返乡青年与当地人努力复兴传统、实现地方意义的再生产的成功案例。
杜韵红以云南章朗生态博物馆为例,探讨了乡村博物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问题。博物馆的符号功能指向村落文化空间的整体性,营造了村落文化意象的真实性,生态博物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制造“地方意象”的尝试。章朗生态博物馆坚持整体保护、原地保护、村民自己保护的原则,意在彰显云南布朗族文化符号,构建布朗人的文化家园,重塑文化认同与文化自信。村民作为建构真实性、解释当下生活的主体,当被唤醒记忆,找到文化自信,并借此平台打开与外界的连接时,博物馆就可能成为构建遗产真实性之场。乡村博物馆的建设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同时采取项目制的方法引入专业人员和地方文化精英参与。
蓝海红以广东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为例,总结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的三条主要经验:第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贯彻整体性保护的理念;第二,直面商业化、城镇化,增加文化的可见度;第三,重视社会动员,增强文化氛围。她同时指出,广东省在非遗管理法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生态区建设目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的落实和细化,文化生态区建设标准、评估、监测自查制度以及民众参与和认同等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陈华文在讨论非遗与社区的关系问题时指出,非遗本身产生或创造于社区,“非遗在社区”是一项基于《公约》和适应当下社会转型和现代城市化过程而采取的特别保护实践,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区都设立了试点区。要做好“非遗在社区”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根据社区整体搬迁或分散居住情况,对非遗项目的保护采取不同的对策;二是加大支持宣传和传播的力度;三是支持和鼓励开展搜集、整理、建档和研究等工作;四是支持和建立新的社区认同;五是建立和扩大传承人队伍;六是利用现代技术,服务非遗项目的传承发展和产品融入市场;七是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群以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马知遥以传统手工艺类非遗为例,表示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传统工艺工作站、“非遗+互联网”等模式使非遗成为我国脱贫攻坚战中重要力量。但是,非遗与扶贫的结合也存在非遗扶贫异化为传承的负担、非遗因属地不同而区别对待、非遗扶贫形式化、一些非遗项目无力承担起扶贫的责任、传承人对政策的误解、信息传递的偏误等问题。他指出,非遗扶贫具备生态系统的典型特征,解决非遗扶贫中的问题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非遗扶贫生态系统。非遗可持续生态系统由传承人、市场与政府构成,其中传承人是主体,需要提升自己,不断学习;政府需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市场要发挥好风向标作用,促成三个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三者的合力能促使生态系统发挥整体性功能,维护良好的非遗扶贫生态环境,使其在传承非遗的同时做到生产性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以此解决非遗扶贫中的问题。
兰静认为,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需要重点考虑尊重当地居民保护传承非遗的主体地位,地方政府要落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主体的责任。针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他提出六点要求:1.建立管理制度;2.规划先行;3.非遗保护多措并举;4.促进文旅融合和乡村振兴;5.管理责任到位;6.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检查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
谢中元以国家级非遗醒狮为例,分析了醒狮存续的空间性问题。醒狮在表演场域、表演内容、传承方式和参与阶层方面存在“脱嵌”,但又因其未彻底脱离传统而表现出“留嵌”特征,呈现出以假晶化为空间状态、以审美分层为美学表征的内部文化多样性。他表示应进一步顺应非遗存续的空间规律,把非遗的存续状态构建成内部多元样态融合、混生、并置的生态空间,从而深层次地维持身份认同和共享情感,以促进非遗在城市化发展中的永续传扬。
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论坛汇集了全国各学科和各行业的专家学者,大家对非遗保护经验的系统总结,对非遗政策法规、学科建设、整体性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反映了非遗治理研究的新需求和新趋势,有利于推动我国非遗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学术界对《非遗法》等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问题以及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制度的实际操作问题(包括非遗分类、传承团体认定等)的研究仍需加强,对非遗保护融入国家战略、非遗保护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非遗保护助力构建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方面研究还有待拓展。
2021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中国共产党“不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党和国家事业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时期。我们相信在此期间,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将持续创新发展,非遗治理研究将进一步提升,非遗活力进一步增强,非遗将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