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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汉石刻书法中的“篆隶杂糅”

2022-11-04刘梦依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收藏与投资 2022年10期
关键词:刻石小篆篆书

刘梦依(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西汉石刻书法中的“篆隶杂糅”之具体分析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小篆成为官方通用文字。汉初承秦制,朝廷颁布的通用正体字依旧为小篆,但人们在日常应用时则使用古隶来书写。古隶即“秦书八体”中的隶书,早在秦朝建立之前,战国秦系文字就出现了草率写法的俗体字,其笔画方折、结体简约、书写便捷。后延续到西汉,古隶作为日常应用书体,冲击着小篆的正统地位,遂西汉刻石中更多地间杂着篆书、隶书的结构与笔意,更加拙朴、茂密。

(一)《群臣上醻刻石》(图1)

《群臣上醻刻石》,篆书,公元前158年立,全文共15字:赵廿二年八月丙寅群臣上醻此石北。此刻石展现了朝廷官方这一阶层的书写情况,不是奉敕之作,因此没有受到严格的文字制度的制约。从刻石中如“赵”“年”“月”“上”等字可以看出,笔画的书写、线条的缠绕均为篆书的字形结构,但受到当时日常手写体—古隶的影响,无形中夹杂了古隶方折古朴的笔势,如“廿”“二”“臣”“石”等字皆呈方扁姿态。此刻石篆意绵长,但已带有一丝隶意。

(二)《巴州杨量买山地记》(图2)

《巴州杨量买山地记》,隶书,公元前68年刻。此石刻原在四川巴县,其风格浑朴拙厚,是典型的民间石刻。通过此石刻看出,西汉时期古隶已经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四川地处偏远,不受朝廷的约束,古隶既是一种惯用书体,也是自然感情的流露。此石刻字形结构呈方扁之势,笔画初具“波磔”之痕迹。其章法无行无列,随意布置,字形大小参差不齐、错落不一,与东汉时期有行有列、“状如算子”的隶书碑刻完全有别。

(三)《五凤二年刻石》(图3)

《五凤二年刻石》又名《鲁孝王刻石》,隶书,公元前56年刻。此石刻不仅有篆书的间架结构,同时还有隶书的笔画特点。在书写者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刻石章法时,把石头当作竹简来书写,形成了有行无列的章法形式。在此之前,并没有明显行列章法的作品,也没有看到有任何规章制度要求如何书写刻石。所以此刻石之书写者以当时简书的笔法章法,直接书写到刻石上,字形有长短变化。相比较前面的作品来说,它是一种新的书写样式。但书写者没有刻意为之,而是文字运用的习惯使然,依旧是自然书写,与当时的手写体一致,只不过由于石刻年久风化,笔画线条漫漶不清,但其笔画自然流畅,无明显波磔,且“年”字最后一笔与汉简中的“年”如出一辙,极具书写性。

西汉初期并没有立碑的制度和风气,所以当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碑刻。这些刻石笔法均以圆笔为主,线条变化不明显;字形结构或多或少地有遗留篆书痕迹,变曲为直,化转为折,多为古拙意趣。从上述刻石中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朝廷刻石,还是民间刻石,由于阶级属性的不同、书写习惯的不同、地方政府没有严格落实中央颁布的文字制度等,社会上出现了所谓的“篆隶杂糅”文字现象。

二、西汉石刻书法中的“篆隶杂糅”之成因

(一)秦之文字改制

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史记·秦始皇本纪》[2]述始皇二十六年诏令天下:“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许慎[3]《说文解字注》中记载:

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仓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

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初,因战国时期六国古字混乱各异,出现了沟通不便等情况,李斯请求统一文字,废除与秦国文字不相合的字,而当时的秦国文字即为《史籀篇》大篆。李斯、赵高、胡毋敬分别作《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三篇字书,均采用新改定的小篆,官方颁行于天下,作为孩童习字课本在各地推广开来,是为当时用字之规范。丛文俊先生[4]在《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中谈道:“全面、系统地改定规范一种书体,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较长时间的思考尝试,没有一个从容的思考和改造过程绝难办到。”所以说,小篆的出现并不具有偶然性。小篆也不是被某个人或某些人创造出来的、全新的书体样式,而是对《史籀篇》大篆进行整理和改造的成果,规范文字可以使文字统一为美观、规范化的文字。

秦始皇多次出巡,所到之处往往有刻石记功,如《泰山刻石》《琅琊刻石》等,皆为小篆。这些刻石起到了宣传、普及规范字的作用,小篆即成为秦代朝廷颁布的官方正体字。用于称重和量体积的“衡器”,亦出现标准不一的情况,遂秦政府颁布诏书。诏书大多刻于铜器上,随权、量一同下发,传达到各地方,被后人称为“秦权量诏版”。与刻石相比,秦权量诏版大多出自民间工匠之手,风格多样,水平不一。有的工匠或许未受过系统的秦文小篆书写训练,且包括制作工艺的复杂性、直接刻铭的不确定性,秦权量诏版或多或少可以反映出当时规范字小篆的书写情况。

(二)汉之文字改制

秦朝统一仅十余年,就分崩离析,旋即灭亡。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朝廷所颁布的字书并未彻底地落实到乡村的书馆、学馆中,对人们日常书写和运用等方面的影响也不是很大。虽然朝廷规定的正体字为小篆,但从秦权量诏版、西汉初期的铜器铭文、石刻文字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字书中小篆的标准样式,与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样式是不同的。在日常书写中,人们大量使用古隶。又因为受到书写者、工匠刻手的文化水平、地域差异以及日常书写习惯的影响,不论是朝廷内,还是市野间,文字的使用情况都是混乱的。

汉承秦制,汉朝建立后,朝廷为加强文字的规范化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书法教育、以书取吏、严酷的文字制度等。

《汉书·艺文志》[5]曰:

汉兴,闾里书师合《仓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仓颉篇》。

这些字书作为儿童识字的教材,均用篆书书写。可知,至少到王莽篡汉时,朝廷通用的官方正体字仍为篆书。《说文解字注》中载:

自尔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

尉律: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辄举劾之。

《汉书·艺文志》中与上述稍有异同:

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吏。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六体者,古文、奇字、篆书、隶书、缪篆、虫书,皆所以通知古今文字,摹印章,书幡信也。”

上述异处在于到底是“以八体试之”,还是“以六体试之”。《说文解字序》载“秦书八体”为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启功先生[6]在《古代字体论稿》中指出:“‘秦书八体’实有四大方面:一是小篆以前的古体,即大篆;二是同文以后的正体,即小篆;三是新兴的‘以趋约易’的俗体,隶书;四是其他不同用途的字体。”“秦书八体”是汉人对秦代文字的总结,在不同的用途和场合下使用,体现了当时人们书写的复杂性。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

八体,汉志作六体,考六体乃亡新时所立,汉初萧何草律,当沿秦八体耳。

华人德先生[7]亦指出,六体为新莽时所立,汉初萧何定律,应当沿袭秦代八体,而非六体。由上可知,文景时期的文字仍用秦书八体,并作为课吏取士的标准之一。

从上述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初书法教育与官吏选拔的大致情况。学童从小接受书法教育,年至十七方可参加考试。“讽”即背诵、诵读,若能识读九千字,可当小吏,即小官。抑或者,能书写秦书八体,最优秀者授予尚书等官职。王国维[8]在《观堂集林·汉魏博士考》中记载:“汉人就学,首学书法,其业成者,得试为吏,此一级也。”汉代选拔官吏强调了文字和书法的重要性,识字、能书成为选贤授官的重要标志。朝廷颁布以文字诵读书写为标准的取士制度,一方面使世人积极步入仕途,为国效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官吏正确使用文字的自觉性。既然汉代把秦小篆也作为通用的官方正体字使用,那么在运用的过程中就要严格约束。《汉书·艺文志》云:“吏民上书,字或不正,辄举劾。”假使政府官员在上书公文时,文中有与朝廷公布的标准字不相符的字形或者错别字,则立即列举罪行、过失,加以弹劾、治罪。这也是从法律的角度确保文字使用的正确性。

三、结论

西汉时期文字书写的复杂性、书法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都导致了文字在实用过程中出现“篆隶杂糅”的情况。小篆作为秦代、西汉的标准字体,受到日常手写体隶书的强烈冲击,不光体现在石刻书法中,在简牍帛书、铜器金文中也均有体现。文字使用混乱的现象,在后代书法史中也有体现。从文字制度、书法教育、朝廷颁布的政令等角度去剖析这一现象的具体原因,可以还原各个朝代书法的真实面貌,这些都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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