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招抚副使之印相关问题考释
2022-11-04邱靖嘉
邱靖嘉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内容提要〕 目前,已发现的金代“招抚副使之印”至少有八方,经对比分析可知,其印文篆刻明显体现出不同的地域风格,原因当是由于金末各地行省颁造官印规制标准的不统一所致。将这些官印实物与历史文献记载相结合,可以对金末招抚司的设置情况有更深入的认识。这一研究案例对金代官印中某些同职官印或同类型印的集中比较研究有所促进。
考古出土和流传存世的金代官印数量众多,是金史研究重要的一手资料。其中,若干种官印在不同地点多有发现,数量可观,从而形成了一组可资比较分析的资料集,对探究金代的颁印制度及相关问题有很大帮助。本文所要讨论的“招抚副使之印”在河南、陕西、黑龙江等地均有出土,根据近年所编金代官印集汇《金代官印》的著录,已公布的至少有八方①,目前,尚未见有学者对这组资料做集中考察。通过对比分析,可见其印文篆刻的不同地域风格,进而有助于说明金末各行省的官印颁造及招抚司设置等问题,体现出独特的学术研究价值。
一、印文篆刻所见地域风格之差异
现将《金代官印》所著录八方“招抚副使之印”的印文及出土、形制、款识等信息列于表一,以便讨论。
招抚司是金末设置的地方军事机构,下设招抚使和招抚副使,表一所列多方“招抚副使之印”反映的就是金末各地普遍设立招抚司的情况。金代官印的印面多呈方形,印文皆为九叠篆书,从表一所见诸方印文来看,第1—5号书体风格基本相同,然第6、7、8号的篆书写法不仅与前五方迥异,而且这三方印文之间也各有不同,特别是“抚”字的书法差别尤为明显,那么这种差异说明了什么呢?
表一 《金代官印》著录八方招抚副使之印一览表
前五方印除印文雷同之外,其印面边长均在7.1~7.3厘米之间,形制相近,且从背款、侧款看,铸造时间皆在金末天兴元年至天兴二年间(1232—1233年),又第1—3号明确刻有“总部造”款字,第4、5号所见“□部造”,首字残泐,但仍可据前三方印判断,亦当为“总部造”,说明其造印机构也相同。第2—5号印的出土地点,位于河南洛阳及其周边的登封、临汝、渑池等县,在金代大致属于南京路河南府范围,而第1号原载于罗福颐编《满洲金石志》②,著录年代较早,可能是一枚征集藏品,故出土时间、地点不详,不过从该印与第2—5号的高度关联性推断,最初很可能也是发现于河南洛阳地区的金印。由此可见,这五方“招抚副使之印”具有共同的地域性特征。
1996年,在西安钟鼓楼广场的一处废井内发现了一批金印,共有279方,皆为金末陕西地区行尚书省、行元帅府及以下各机构的官印。其中就有第8号“招抚副使之印”,但遗憾的是,考古简报没有透露该印尺寸大小③。与之同时出土的还有“招抚司印”“招抚使印”,当为设于金京兆府地区的招抚司及其属官。第7号印最初发现于黑龙江佳木斯市大赉乡南城子村④,属金胡里改路,印面边长6.5厘米,比第1—5号印略小。第6号印出土地点不明,印面形制偏大,篆文风格与其他各地之印均不同,推测可能是金末另一地区行用的招抚副使印。
从以上八方“招抚副使之印”的出土地、形制、款识看,印文书法之别体现出的应当是不同行用地域之间篆刻风格的差异。前五方皆为河南洛阳地区所用之印,故印文相同,其余三方则分见于陕西、黑龙江及另一地区,除印文书体不同外,形制尺寸也有所差别。那么,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金代同一职官的印信为何各地所见不同呢?原因当从金末的政治军事形势给予解释。
二、金末行省的官印颁造
金初制度草创,朝廷官印多沿用辽、宋之旧,少有新铸。海陵王正隆元年(1156年)二月,“改定内外诸司印记”⑤,方开始建立正规的官印颁造之制。《金史·百官志》详载:“至正隆元年,以内外官印新旧名及阶品大小不一,有用辽、宋旧印及契丹字者,遂定制,命礼部更铸焉。”⑥金朝大规模铸印便始于此,这里提到负责铸印的机构为礼部。不过,从目前所见印背刻有年款及颁印机构的金代官印来看,海陵王至世宗大定中期,皆为“(内)少府监造”,大定后期至卫绍王时期大多为“礼部造”。
其实,礼部应是负责详细制定各级官印样式及用印制度(包括质料、尺寸、重量、纽式等)的管理机构,而内廷之少府监则依礼部所定制度具体负责官印的制造工作,盖世宗以后径称颁印机关为礼部,不再题刻少府监。至金末,因受北方蒙古侵袭,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迁都南京开封府,加之国内各地叛乱不断,金朝内外交困,无力控制地方,不得不加重各地方统帅的军政之权,可便宜行事,导致中央朝廷的权威衰落,官印颁造之权亦随之下放。这一时期尽管南京的中央朝廷仍继续颁印,多题刻为“行宫礼部造”,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各地方机构官署自行铸造的官印⑦。其中,金末各行省铸印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本文所谓“行省”乃是金代后期在地方上所置行尚书省的简称。金末内外交侵,为应对战事,金朝于各地广设行省,兼管军事和民政事务,具有节制诸军、安抚黎庶、征发赋役、选授官吏等广泛权力,成为各地最高军政合一机构⑧。颁印之权亦为行省所专,如贞祐以后官印刻有“山东行部”“河中行部”“单州行部”背款者⑨,即当为山东、河中、单州行省所铸之印。以下结合“招抚副使之印”所涉陕西、黑龙江、河南三地在金末的颁印情况,加以具体论述。
上文提到,在西安钟鼓楼广场出土了一批金印多达279方,自“行尚书六部印”以下较为完整地展现了金晚期陕西行省下的所属机构建置。在这些官印中,有的可以识别出印背刻有“京兆行部造”“陕西行部造”“陕西东部造”“东部造”等款字⑩。按陕西地区设置行省始于贞祐三年(1215年),兴定三年(1219年)以后,分立为京兆、平凉两行省,分别又称陕西东路行省和陕西西路行省,至正大六年(1229年)两行省又合置为一,称陕西行省。知金印所见“京兆行部造”“陕西东部造”和“东部造”均指陕西两行省分立时期陕西东路行省所铸之印,而“陕西行部造”乃是指陕西设单一行省期间颁造之印,所谓“行部”当为行省本名“行尚书六部”的简称。无论是东、西行省并立,还是两者合一,这批官印中的“招抚副使之印”很有可能也是由陕西地区的行省所造。
东北地区原为女真崛兴的金国故地,然贞祐南迁之后,与南京的中央朝廷相隔悬远,道路不通,金廷实已无力控驭,只能委任设于东北的辽东、上京等行省代为统辖。其中,上京行省辖区广大,包括金上京、东京等路,今黑龙江地区即包括在内。据目前所知,在黑龙江省内已发现的金代官印中,有九方印背刻有“上京行六部造”或“行六部造”的款识,皆铸于贞祐年间。另外还有一枚“恼温必罕合扎谋克印”,系贞祐三年(1215年)“上京行部造”。此处“行六部”“行部”当指上京行尚书六部,可见,上京行省自贞祐中即已开始自行辟除官吏,颁授印信,在佳木斯市发现的那方“招抚副使之印”应该也是上京行省所铸造的。
表一所列第1—5号“招抚副使之印”均发现于河南洛阳及其周边地区,且刻有明确的造印机构,即皆为“总部造”。那么,这里的“总部”究竟指的是哪个机构呢?对此学者有不同看法。河南洛阳地区在金代本为河南府,兴定元年(1217年)升为中京,曰金昌府,天兴元年(1232年)十二月,完颜思烈建中京行省,但次年六月,中京被蒙古军攻破,行省遂罢,存在时间很短。从已知资料来看,刻有“总部造”款字的金代官印共有九方,其中两方为天兴元年(1232年)造,七方为天兴二年(1233年)造,且凡有明确出土地点者全都发现于洛阳及其附近县区,显然此“总部”当与金末的中京行省密切相关。有学者认为,“总部”是指“中京总帅府”,然总帅府所颁之印当皆为军职,但有一方“总部郎中之印”(图一)出土于洛阳瀍河区,背款为“天兴二年”“总部造”,此“总部郎中”显系文官,金代的行元帅府或总帅府下并无郎中。于是,又有学者根据此“总部郎中”推断,“总部”应为天兴元年(1232年)朝廷尚书省与枢密院合并之后的新机构名称。按天兴元年(1232年)四月,“并枢密院归尚书省,以宰相兼院官,左右司首领官兼经历官”,可知,乃是以尚书省完全兼并枢密院之官,所以,合并后的机构应仍名为尚书省,未见有称“总部”的记载。因此,以上有关“总部”的两种解释恐皆未谛。
图一 总部郎中之印(采自《金代官印》卷2,第1册,叶30b)
如上所述,金末朝廷往往将颁印授官之权下放给各地行省,因此,“总部”之所指亦当循此思路寻求解释。据《金史》记载,天兴二年(1233年)三月,完颜思烈死,中京行省由“总帅忽林荅胡土代行省事,(强)伸行总帅府事”。这一人事更迭说明,中京行省的最高长官为“行省事”(正式名称当为“行六部尚书事”),总帅府当受行省节制、统辖,这完全符合金末各地行省与行元帅府(或总帅府)的关系。作为中京地区的最高军政机构,行省应有权任命部分文武职官。《金代官印》著录有一方“总领行尚书六部印”(图二),出土时间、地点不明,不过在西安钟鼓楼广场出土的那批金代官印中,见有“总领行尚书六部侍郎印”“总领行尚书六部郎中印”“总领行尚书六部员外郎之印”“总领行尚书六部主事印”,可知,金末确曾有“总领行尚书六部”这一机构。笔者推测,所谓“总部”很可能就是中京“总领行尚书六部”的简称,这正犹如原来的行省名“行尚书六部”简称为“行部”一般。之所以在“行尚书六部”前冠以“总领”二字,或许是受到了天兴元年(1232年)中央朝廷尚书省兼并枢密院成为最高军政合一机关的影响,各行尚书省遂加称“总领”,进一步突出行省地位。中京行省设置于尚书省与枢密院合并之后,故承用“总领行尚书六部”之名,简称为“总部”,顺理成章。由此也能解释所谓“总部郎中”,应是“总领行尚书六部郎中”之简称。
图二 总领行尚书六部印(采自《金代官印》卷2,第1册,叶16b)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能理解同样是“招抚副使之印”为何各地所见铸造风格不同。正是由于金末各地行省皆有官印颁造之权,而造印规格、标准却并不统一,导致各地行用之官印在篆文书体和形制尺寸上均有差异,从而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
三、金末招抚司的设置
在明晰已知“招抚副使之印”的地域特点和颁造机构之后,我们便可利用这批实物资料,结合文献记载,对金末招抚司的设置问题做一些探讨。金代前中期,朝廷常派遣官员前往招抚某地叛乱之民众,譬如,太宗天会二年(1124年)三月,“宗望请选良吏招抚迁、润、来、隰之民保山砦者”;世宗大定二年(1162年)九月,“诏尚书右丞纥石烈良弼以便宜招抚奚、契丹之叛者”。张中彦在金太宗朝还曾“除招抚使”。但这一时期的招抚使均为因事而命的临时性差遣,并非常设职官。
金朝正式设置招抚司及其招抚使副当在宣宗南迁以后。有研究者举述《金史·宣宗纪》兴定元年(1217年)四月,见“河间招抚使移剌铁哥”;二年(1218年)五月,“山东招抚司遣提控王庭玉、招抚副使黄掴阿鲁荅等”讨平叛乱;五年(1221年)二月,“置招抚司于单州”,“罢怀州行元帅府,复置招抚司”等材料,以说明招抚司是兴定初始设于地方的一个军事机构,但这一看法并不准确。
实际上,《金史·宣宗纪》已见贞祐中任招抚使者,如贞祐三年(1215年)十一月,“枢密院进王世安取盱眙、楚州之策,遂以世安为招抚使,与泗州元帅府所遣人同往淮南计度其事”;四年(1216年)八月,“诏谕中都民,命大名招抚使募人持诏以往”。此外,《金史》列传还记载贞祐四年(1216年),完颜仲元与完颜阿邻“俱加从宜招抚使”。可见,在贞祐二年(1214年)南迁后便已有招抚使,则招抚司亦当同时设立。上文提到,黑龙江佳木斯市发现的“招抚副使之印”应为上京行省所造,上京行省的存在时间大致是贞祐中至兴定二年(1218年),且这方印的印面尺寸在所有已知“招抚副使之印”中最小,按照金代官印往往年代越晚印体越大的一般现象,我们有理由推测,这方印的颁造年代稍早,可能就在贞祐中至兴定初,从而有助于说明当时所设置的各地招抚司已较多,远及金上京。
从《金史》记载看,起初招抚司长官当由中央朝廷任命。
如上引贞祐三年(1215年),金廷即因枢密院之进奏命王世安为招抚使。又招抚使官称前多带有“宣差”二字,如兴定元年(1217年)见“宣差招抚使惟宏”,亦说明其具有朝廷外派差官的性质。兴定五年(1221年)四月,“山东行省蒙古纲言:‘东莒公燕宁战败而死。宁所居天胜砦据险,宁亡,众无所归,变在朝夕。权署其提控孙邦佐为招抚使,黄掴兀也为总领,以抚其众。’遣使请命,敕有司议之”。山东行省提议由孙邦佐出任招抚使,朝廷令有司商议,可见,此时招抚使的任命权仍在朝廷,不过行省已开始涉足招抚使的选授。同年九月,“增授隰州招抚使轩成官,改受陕西(行)省节制”,大概自此以后,行省对招抚司的控制加强,遂由行省颁印。不过,这是对中原地区的招抚司而言的,如前所述,贞祐南迁后中央朝廷对相隔万里的上京行省鞭长莫及,“辽东道路不通”,无力管辖,故其官员选任自贞祐中始便委于行省自专,情况有所不同。
又招抚使、招抚副使似多为兼职。譬如贞祐四年(1216年),完颜仲元以本职河北宣抚副使,加从宜招抚使。兴定二年(1218年),田琢“改山东东路转运使、权知益都府事、行六部尚书、宣差便宜招抚使”,径以益都行省事充招抚使。兴定三年(1219年)四月,以同知平阳府事胡天作充便宜招抚使、权元帅左都监。元光末,完颜弼“累官知东平府事、山东西路兵马都总管,充宣差招抚使”。禹显,大概在兴定年间,“累以战功授义胜军节度使、兼沁州招抚副使”。大约同时期,王佐“迁霍邑令、同知蒲州军事,权招抚副使、蒲州经略使”。以上皆为于本职之外兼任招抚使或招抚副使之例。
而且自贞祐以后至天兴年间,招抚司越设越滥,各地招抚使、招抚副使的名目层出不穷,不仅有“中都路总领招抚使”“河东南路招抚使”“河间路招抚使”“山东招抚司”“平阳(府)招抚使”“真定(府)招抚使”等路、府级招抚司,还有上文提到的单州、怀州招抚司,以及“潞州招抚使”“沁州招抚副使”“汾州招抚使”“岚州招抚使”“葭州招抚司”等所见州级招抚司机构,甚至还有“扶沟县招抚司”,另有为安抚叛乱或自保民众而设的“青尖山招抚”“北山招抚使”“登封兰若寨招抚使”“义军招抚司”等。
可见,金末路、府、州、县乃至某些山寨皆有招抚司及其长官之任命,设官之滥一至于此,这与金晚期为封赏将帅、招安黎庶而多设官职以致机构冗滥、管理混乱的总体局面是完全吻合的。天兴二年(1233年),蒙古军攻南京,金哀宗出走归德,命粘葛奴申行尚书省于陈州,“奴申立五都尉以将其兵……凡招抚司至者皆使隶都尉司”。此处所谓“凡招抚司至者”大概是指当时溃散的各级招抚司所率军队,即暗示出此类机构之夥。就已发现的“招抚副使之印”而论,虽然尚不知其所对应的具体官司级别,但位于河南洛阳地区的中京行省仅存在七个月,却至少颁造了五方“招抚副使之印”,实际数量想必更多,这可为说明金末招抚司设置之滥提供有力的实物证据。
目前,已发现的金代官印数量众多,除了常见的直接考证其印文和款识信息之外,对某些同职官印或同类型印进行集中对比分析,探究其异同,并充分结合历史文献的记载加以考释解读,将是金代官印研究亟待开展的课题。本文通过考察已知八方“招抚副使之印”,认识到其印文篆刻所见地域风格之差异实缘于金末各地行省颁造官印规制标准的不统一所致,同时这些官印实物的出土亦对了解金末招抚司的设置情况有所帮助。
注 释:
① 景爱、孙文政、王永成编:《金代官印》卷4,中国书店2007年,下同,第2册,第151—158号官印,叶81a—84b。
② 罗福颐:《满洲金石志》卷3“招抚副使印”,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317、318页。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有一“招抚副使之印”朱文拓片(典藏号A361225),题记称收藏者得自“奉天,医大”,笔者据其印面尺寸及印文样式判断,盖即此《满洲金石志》著录之印。
③ 西安市文物局:《西安市钟鼓楼广场发现一批金代官印》,《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3期。
④ 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黑龙江省志·文物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下同,第318页。
⑤ 《金史》卷5《海陵纪》,中华书局1997年,下同,第106页。
⑥ 《金史》卷58《百官志四》,第1337页。
⑦ 参见林秀贞:《金代官印的分期》,《北方文物》1996年第3期;任万平:《金代官印制度述论》,《故宫博物院院刊》1998年第2期。
⑧ 参见鲁西奇:《金末行省考述》,《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杨清华:《金朝行省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下同,第63—81页。
⑨ 林秀贞:《金代官印的分期》,《北方文物》1996年第3期。
⑩ 西安市文物局:《西安市钟鼓楼广场发现一批金代官印》,《考古与文物》1999年第3期。按,在这批官印中,亦见有“内少府监造”“礼部造”的金前中期官印,以及少数“行宫礼部造”的州县之印,说明其来源较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