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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盐博物馆馆藏文物“纲盐执照”浅析

2022-11-03黄明慧

关键词:行销食盐商人

黄明慧

(中国海盐博物馆,江苏 盐城 224005)

“纲盐执照”,是中国古代官盐运销制度下的一种凭证。中国海盐博物馆馆藏清光绪捌年“巡抚浙江盐漕部院纲盐执照”,正是两浙盐区纲盐法推行并应用的实物凭证。所谓“纲盐法”,即明神宗万历年间,淮盐盐引壅积,大大影响了朝廷的盐课收入,为清理积弊,疏销官盐,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朝廷差袁世振清理两淮盐政,袁世振在《条陈盐法十议》中提出推行纲盐法的改革方案。纲盐法首在两淮地区推行,袁世振在《纲盐凡例》具体规定:“盐院红字簿,挨资顺序,刊定一册,分为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二十万引,以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十字编为册号,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新旧引者,止于收旧引本息,而不令有新引拖累之苦。行新引者,止于速新引超掣,而不贴旧引套搭之害。”由此疏销积引,“纲法初行,商人争先认引,尚能收效一时”。[1]22纲盐法的推行初始,定价纳银有所下降,一时间对商人产生了极大吸引力,争相认购盐引。然而,明末时,朝廷无能,时局混乱,盐利被私人搜刮,商民疲困,“纲法”也就是一纸空话了。

一、“纲盐执照”内容解读

中国海盐博物馆馆藏光绪年间的“纲盐执照”(图1),征集于民间藏家之手,文字清晰,保存完整,极其珍贵。此文物长60.6 cm,宽39 cm,纸质类,全文如下:巡抚浙江盐漕部院,为发给运盐执照事照得两浙盐务改行票运,数年以来颇有成效,现照淮盐清水潭捐章程,计票定纲,按引捐输在案,今据绍所商人鲍泰源,认运歙府(县)盐壹佰引,除将纲捐由局兑收,另给捐单外,合发印照给执,为此照给该商存执,春纲捆运五拾引,秋纲捆运五拾引,佚运盐时挨顺号数,持照赴产盐府呈验,完课捆掣,毋稍违悮,须至执照者,册列第壹千捌号,右给绍所商人鲍泰源收执。光绪捌年叁月初三日;民国二年柒月二十三号验讫给,巡抚盐漕部院,歙字第捌拾肆号。纲盐总局详奉核准歙县一地每百引停运陆引,光绪五年□年□日。盖于“册列第壹千捌号”上的印文应是“盐运使印”;左下角方印右边一列“□□两浙纲”,其他因盖印模糊,加之年代久远已无法辨认。右侧骑缝处“歙字第捌拾肆号”。

图1 清代纲盐执照

二、明清至民初两浙盐区食盐行销制度的变迁

中国古代按地域划分,将沿海的传统海盐产区大致分为七个,从南到北分别是:广东、福建、两浙、两淮、山东、长芦以及东北盐区。浙江盐业,以浙东、浙西合称两浙盐区。《越绝书》为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吴越地方史的杂史,最早记述了两浙盐区制盐历史,其中记载到:“朱余者,越盐官也。越人谓盐曰余,去县三十五里”,[2]可见春秋战国时期浙江地区已有海盐生产,并设置有盐官。2016年,在浙江海岛的考古发掘中,发现并出土了距今约4400~4100年的宁波大榭史前盐业遗存,确认为目前我国沿海地区发现的最早的海盐生产遗址,印证了史书记载,足见两浙盐区海盐生产历史之久远厚重。

1.两浙盐区“票法”与“纲法”的演变

两浙盐区行票盐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明代,“浙盐有票始自嘉靖”。[3]《明史·食货志四》记:“(嘉靖)十六年令两浙僻邑,官商不行之处,山商每百斤纳银八分,给票行盐。”《浙盐纪要》之四《沿革》中明确记载:“嘉靖中,巡按御史王化言两浙行盐地方,不通官盐者,商不乐往,故私盐日滋。给票土商,量收税课,准其运盐,正引之外,又有票引,实始于此。”清李卫《(雍正)两浙盐法志》卷三《沿革》引《浙江通志》记载,“嘉靖十六年题准:两浙官商不到之处,立为山商”,“山商”是与引盐商人不同的商人群体,行销食盐时“山商”持“票”不持“引”,所以称为“票商”。[4]为解决某些不通官盐地区的私盐问题,允许商人持票运盐,明确记录了两浙地区票盐法的初始。票盐法打破盐商的垄断,裁剪浮费,降低盐税,一时间票法对降低盐价和食盐行销的恢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票法运行长久后,积弊丛生,引盐课亏,至万历末年,于是“分别新旧引按年行销,视为分纲之始”。[5]

正如此件“纲盐执照”中提到的“两浙盐务改行票运”“计票定纲”,反映了两浙盐区从“票法”到“纲法”的发展历程。清童濂主修的《淮北票盐志略》序言记:“将滞岸食岸仿照山东浙江票引兼行之法试之”,从这记录中不难看出,两浙盐区一段时间内“票法”“纲法”兼行之,其纲盐法亦是从明末袁世振改革开始的。清代承袭明制,到顺治末年,清政府基本完成了对盐业的整顿,恢复纲盐制度,政府的年盐税收入从开国的158,973两白银,增加到了2,721,212两。[6]至道光年间,清政府主要推行的是专商引岸制下官督商销的纲盐法。凡行盐商人首先需获得运盐资格,《清史稿·食货志》记载:“当始认时费不赀,故承为世业,谓之引窝”。有了“引窝”才有运销的资格,在交纳完朝廷额定的销盐数额税后,商人才能领到盐引,史称“认窝”,其后到指定盐场凭引支盐,销于规定口岸完成食盐行销。这些有“窝”之商人即为“窝商”,拥有了食盐运销的专利,在不转让此特权的情况下,可世代相传,盐商权益的垄断又一次形成。

顺治二年(1645),有“改旧行小票为票引,两票折行一引”,[5]推行过一小段时间的票法。同治三年间,左宗棠督抚闽浙,亦将两浙、福建改行票运。[1]28左宗棠奏请两浙盐区试办票运,不再加设门槛,任何百姓都可领票贩运。同治八年(1869),“浙抚杨昌濬又由票改纲,为循环转运,参纲法于票法之中,又为之一变”。[5]几年间,运销制度变化之大令人咋舌。

同治九年(1870)正月,经浙江巡抚李鸿章奏准,浙东部分地区招商认引,其中章程规定:“每百引给执照一张,填明商人姓、行销地方。按纲捆运时,呈验完课。春纲,以上年八月示期完课开捆。秋纲,以当年二月示期完课。”“每票百引,春纲先运五十引,秋纲再运五十引,挨号赴场捆运。”[7]6828清代纲盐法规定,盐商销盐有定时有定额,先交纳完税课,才能按纲捆运,以保证每年盐税的按时完纳和运销的准时进行。这件执照中的“春纲捆运五拾引,秋纲捆运五拾引,佚运盐时挨顺号数,持照赴产盐府呈验,完课捆掣,毋稍违悮”,“课”即盐课,运销食盐需交纳的盐税。这些记录清晰看到歙县商人鲍泰源拥有的这张执照的运销定额为百引食盐,必须按时交纳盐税后方能捆运食盐,一年可捆运两次,春纲五十引,秋纲五十引,不得有任何延误,完全印证了清末年间两浙盐区纲盐法的运销要求。

执照中还提到了淮盐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淮盐清水潭捐章程”。同治五年(1866),高邮境内清水潭决口,淮扬地区受灾惨重,盐商无疑成为朝廷捐输的重要对象之一,因此,“修筑清水潭案发生,各商按票捐输,每票四百两,祗以当时定章,凡缴过此项票捐者为旧商,准其循环转运,不准新商羼入。”[8]265即规定了但凡给清水潭捐输的商人,方可认领盐票,并且循环转运,不许新商加入。此类“票”为“有价证券”,[8]265持票盐商可以“辗转典卖”。由此可见,持此执照的绍所商人鲍泰源或为循环转运的旧商,也有可能早已不是当年的领票之人。

2.清代两浙盐区的行盐区域

清李卫《敕修两浙盐法志·卷一》记载两浙盐区行盐地方:“国朝盐·之行,自两淮外无广于浙者,东迤海,北距扬子江,西尽歙信之域,南暨瓯闽之交,所食盐者皆浙盐也。”“其界三面临淮,一面接闽,以省计者四,曰浙江、曰江苏、曰安徽、曰江西,以郡计者十七,其隶属浙江者十一……以州计者二……”,详细记录了清朝时期浙盐的行销区域有浙江、江苏、安徽和江西等地。

安徽省是淮盐和浙盐的行销地,“掣销杭绍二所引盐”,[9]8其中“徽州府去运司六百八十里,领县六,附郭之县一,曰歙。”[9]8附郭县,为古代行政区划用语,专指没有独立县城而将县治附设于府城、州城的县,尤其是明清时期十分常见。歙县此时为徽州府的附郭县,亦是浙盐的行销地区之一。此执照中的“歙字第捌拾肆号”“今据绍所商人鲍泰源,认运歙府(县)盐壹佰引”,印证了此鲍姓商人的行销地界应为今安徽省歙县。

“绍所”即为绍兴批验所,“绍兴批验所在府治西北六十里,山阴县白鹭塘,地方距运司六十五里,该所专掣钱清、三江、东江、曹娥、金山、石堰、鸣鹤、清泉、龙头、穿场、大嵩、玉泉一十二场引盐”。[9]4两浙盐场所产之盐,盐商到场支盐后需在限期内赴批验所掣验。元大德三年(1299),浙盐区设检校所。元至正二年(1342),改为检校批验所。清康熙年间定为批验所。绍兴批验所为元至正年间置,“配盐俱从钱清江达官河,或经长山闸抵所候掣。掣毕运至新坝义桥堆贮江岸,佚领程开运。”[10]150可知,此照盐商所领之盐,需过绍兴批验所掣验,掣验无误后方可等待开运。此执照中的信息不仅印证了两浙盐区的行盐区域,亦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浙盐外运的流程,盐商从盐场将盐运出,经过朝廷指定的路径到达批验所,然后经过官方掣验,对商人的完税情况、运输食盐的日期、重量、引数等进行严格的查验和核对,保证了官盐运输环节无一疏漏,体现了官府对食盐运销的监管之缜密。

三、清末民初两浙盐政制度中管理机构的变革

此执照颁布机构为“巡抚浙江盐漕部院”。考据清代盐务机构得知,清初沿用明代旧制,各省设巡盐御史,康熙后改为“盐政”,以总督、巡抚兼任。[11]228《清史稿·职官二》记载:“两浙,雍正三年省归浙江巡抚兼理,乾隆五十八年改织造为盐政,嘉庆二十五年仍归巡抚。”光绪初年时仍为巡抚兼管盐政。《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十一·职官一》:“国朝定制分部院,户部户科督察院”“部院统领盐法”。“部院”即为清代“六部”中的户部和“都察院”。清初,中央最高盐政管理机关为户部山东清吏司,户部为掌管全国财政、经济事务的部门,其中与盐政有关的“灶户”的户口、盐课的征收都与户部的职责相关。都察院为监察机关,其下属十五道的管理职能,《清文献通考》有记录:“在内……稽察部院诸司,在外巡盐、巡漕、巡仓……”,盐政监察亦在其执掌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光绪五年(1979)时,两浙盐务由浙江巡抚兼理,盐税的征收、盐务监察、盐政管理等职能归属户部和都察院。

有意思的是,此张执照落款时间有两个,跨越了清末至民国时期,一个是“光绪捌年叁月初三日”,另一个是“民国二年柒月二十三号”,同一张执照为何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时间?光绪八年为公元1882年,民国二年为公元1913年,两者相距31年之久,又是什么原因呢?清朝末年,盐法体制弊端丛生,对盐务改革的呼声极高。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将户部改为度支部,废除山东清吏司,改建管榷司,掌管全国盐法,虽有改革,但其实未动根基,盐政实权仍被地方所掌握。宣统二年(1910),清廷在中央又设督办盐政处,管理全国盐务,对盐的生产、运销等方面颁布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宣统三年,又改盐政处为盐政院,盐政院下设总务厅、南盐厅、北盐厅,形成一个以中央集中管理为主的盐务制度。然时局动荡,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盐政院随之被裁废除。民国初建,清之盐务弊端并未得以改变,加上各省各自为政,管理较为混乱,政府对盐政未有统一的管理,在食盐运销方面或官办或招商,各自不同。袁世凯上台后,为讨好列强,将全国盐税收入作为担保,与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大借款”,并成立盐务稽核所作为全国最高的盐务管理机构,盐政主权彻底沦陷。盐务稽核所第一任会办丁恩上台后,极力主张取消部分地区的官卖和专商特权,但遭到了反对。传统盐业官卖和专商制度践行日久,动之阻力极大,因此,民国政府建立之初,百废待兴,总体上仍承认并继续推行专商引岸运销体制。因此,鲍姓商人的此张运盐执照仍享受着前朝的特权,时隔31年仍被民国政府所承认,作为食盐的运销官方凭证继续在使用中。一直到民国九年,公元1921年,两浙盐区才取消了绍萧专商,陆续开放自由贸易。

四、结 论

这张“纲盐执照”让我们透过字面深度了解明清时期至民国时期,两浙盐区纷繁复杂的盐业管理制度的变化,它关乎食盐运销、盐务机构、盐税制度以及盐商的管理与特权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无不与经济社会发展、时局变化动荡有着莫大的关联,如明清时期“票法”和“纲法”的交替实行,一方面,当局者为适应形势有想要改革发展的愿望,另一方面也是盐务制度弊端丛生下的必然之举;又如清末民国时期盐务机构的变革,似乎仅是一个行业机构的变化,实则正是一个动荡时代变迁的印证。

一张小小的盐运执照所包含的信息之多,内涵之丰,价值之高,足以使人感慨,令人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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