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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精神生产的创新实质

2022-11-03吴朝邦黄宁宁

观察与思考 2022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观念物质

吴朝邦 黄宁宁

提 要:精神生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学界对其界定至今争论不休。有的认为是意识的高级形式生产或社会意识高级形式的生产,也有的主张是改造主观世界的活动,还有的断定是观念地把握世界的过程,但都几乎认为创造或创新是精神生产最基本特征或实质,只是又在概念界定中予以忽略。要把创新真正确定为精神生产的实质,就需要去除三层观念障碍,从而使其更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既能以创新区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辨别文化艺术品的简单重复制作并不是真正的精神生产,又能使往往陷于西方话语体系的创新思想夯实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厚渊源,还能揭示创新真正来源于人的本质力量。

当今时代,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但在哲学上究竟怎样定义创新,至今还处于一个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的争议阶段。我们不妨回到马克思,从博大精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到渊源。精神生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说明马克思精神生产与创新有颇多相通之处:前者可以抒发诗情“上九天揽月”,后者亦可以创造器物“下深海捉鳖”;前者可以宏论宇宙之广袤,后者同样可以细探原子之微小;前者可谓瞬息万变穿越古今,扶摇直上九万里,后者则为科技生翼,实现“远程在场”和“速度恐怖”。换言之,精神生产属意精神的始源,在意生产的形式,创新则注重生产的结果,看重精神的实效;精神生产离不开精神的“起舞”,创新更依赖精神的“拓荒”。既如此,两者到底存在何种关联,是值得细究深思的。

在经典文本中,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对精神生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只是在论述物质生产时,有几处行文直接或间接地提到了精神生产,最典型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述为“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这是以生产的结果形式进行的表述,还不是对精神生产作出的概念论断。所以,要理清创新与精神生产的关系,首先需要确定马克思精神生产的概念。学界对马克思精神生产的界定有几类不同观点,但都有一定的偏颇,故笔者将择其要点进行论述,逐层剥开遮掩在精神生产研究上的观念障碍,探寻其创新实质——这一共同识见,以资方家论伐。

一、意识的高级形式或社会意识高级形式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将“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称之为精神生产。他同时提到,“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成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可能正是因为马克思在这里把精神生产与意识形态紧密结合在一起论述,以致学界最初就把精神生产认定为意识形态的生产。有学者就认为:“意识的高级形式——哲学、道德、宗教……等的生产,即‘精神生产’”。

将意识反映与精神生产区分开,这是极为有意义的努力。毕竟日常意识太过稀松平常,与高贵灵动的精神还是应有所区别的,如果把日常意识也纳入精神生产,就把精神生产理论庸俗化了。这不仅不符合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早期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等人探讨精神生产的出发点,而且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奠基人研究精神生产的本意,他们的目的最初都是出于考察社会财富的增长而着手精神生产理论阐发的,只不过德国古典哲学侧重于人之本体性生成与超越,从理论导向理论,而马克思着眼于“理论的武器”和资本的增生,从理论导向现实。

但是,在研究精神生产理论时,人们往往容易忽视“语言中的”这一精神生产的限定语,也即马克思只是把“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看作是语言中的精神生产,而不是精神生产的全部,因为“语言中的”与“语言的”这两个限定词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表示除了“语言中的”之外,还有非语言表示的类型存在;后者则限定精神生产完全就表现为语言式的,没有其他类型。因此,将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解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这些意识高级形式的生产,就没有准确把握马克思这段话斟字酌句的原意,把部分当成了整体。

那么,除了“语言中”的之外,还有哪些精神生产的形式呢?其实,马克思在这里也隐约有一些交代,意识的生产与物质活动交织在一起,也就说,非“语言中的”物质活动与精神生产相互作用,精神生产也可以表现为物质活动,如:工匠在实际的操作中改进技艺的技术创新等。自然物质是人的意识的对象,是精神的无机界,也有一部分是精神加工的产物,并不都表现为在“语言中”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而是经过加工的“人工物”,这些物质性的“精神食粮”更不表现为“语言的”精神生产。

同样,也有学者认为:“精神生产是特殊的社会集团(大部分知识分子)从事的哲学、科学、文艺、道德、法学、政治思想、宗教等社会意识高级形式的生产。”还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作了区分:“作为一种生产,精神生产同物质生产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精神生产以物质生产为基础,受物质生产发展的制约,并遵循物质生产的基本规律。精神生产方式是精神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在精神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中发展。同时,精神生产又有其不同于物质生产的特殊的本质和规律。”

从“社会意识高级形式”和“意识的高级形式”可以看出,主要都是从精神生产的产品或结果形态角度来界定其概念的,即生产的结果是高级的意识或意识的高级形式。但是,不管是“社会意识高级形式”,还是“意识的高级形式”,都难以抵近精神与生产两者相结合的本质,忽略了马克思限定的“语言中”,犯了以偏概全的弊病。高级意识的生产中的生产与物质生产中的生产究竟有什么不同呢?主体是社会还是个人呢?从两者的定义中都不能获得明晰的认知。什么才是高级的意识呢?这里也好像并不存在一个确切的划分标准,也就是说从量的限度上都难以说明研究对象,从而也就更难以从质的实体上把握研究对象。“对象是被我主观地思考的;因此,我的思想也就是事物的概念,而事物的概念就是事物的实体。”我们不能停留于精神生产的产品表象而抓不住其“实体”,甚至还摸不准其对象。从这点意义上讲,“社会意识高级形式”和“意识的高级形式”还远远没有抓住精神生产的“实体”。

二、社会人改造主观世界的活动

当然,“明知难为而为之”一直是学界“精神生产”的精神所在,对精神生产的研究必然要深入下去。从最初以结果形式界定精神生产,转而推进到以客体对象来确定其本质。“如果说:生产是社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切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等)而按一定的意图进行的一种旨在改造一切对象世界(包括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以创造产品(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活动,那么相应的物质生产就是社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而按一定意图进行的一种旨在改造客观世界以创造物质产品的活动,而精神生产则是社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而按一定意图进行的一种旨在改造主观世界以创造精神产品的活动。”这一论述主要是从主体(社会人)之于客体对象(主观世界)关系,以及对比社会生产和物质生产来阐释精神生产概念。这不仅扩展了以往界定精神生产的主体范畴(特殊的社会集团),并且落脚到是一种改造和创造活动。相对来说,应该是比精神生产是意识形态生产的论述更进了一步。将精神生产的主体限定到特殊的人群,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而且还会带来现实的危险——割裂知识分子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故而,相对局限于“特殊的社会集团”,把精神生产的主体拓展为“社会人”,更符合历史发展逻辑而显得十分深刻。

遗憾的是,这一观点认为精神生产只是作用于主观世界的精神产品,这又把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割裂开了,主观的精神永远只生产主观的世界,仿佛与客观世界失去了关系。可是,“‘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在马克思的眼里,精神生产一开始就受到物质的纠缠。因而也可以说,这种只改造主观世界的论述存在着割裂主客观相联系的毛病,也与现实实践不相符合。任何物质生产离开了人的精神活动就难以为继,精神生产不仅仅作用于主观世界,同样也改造客观世界,这就是雄辩不争的事实。把物质生产与人的精神隔离开,同样也割裂了人与动物进化历程上的关联。要知道,动物为了生存而不断地进行捕猎这类的物质活动,人也“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就是说,人像动物一样是在基本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进化而来的,人类之所以比动物高级,不在于体力和肌体运动能力胜过动物——甚至人的身体机能还有退化的迹象,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人有精神活动,能够自由有意识地活动,主动地认识与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简言之,人的精神生产不仅作用于主观世界,也作用于客观物质世界。相对于动物对物质世界的影响,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并不是仅仅由于人的物质生产,而是更主要源于人的精神生产。

如果认为精神的就是主观的,那么,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作用的对象分裂开来是其逻辑思路的必然选择,即精神的东西是主观的,改造的对象也只能是主观世界。这样就陷入了唯心主义形而上的危险,也即遵循了德国古典哲学大家康德、黑格尔等视精神生产是“人性的张扬与超越”的思路,超脱了“现实的个人”这一历史的起码基础。自然科学技术如哲学、文艺、道德、法学、政治思想、宗教等社会意识高级形式一样,当前也被公认为是精神生产的一大部类,而自然科学技术主要作用于客观世界而非主观世界,所以,将精神生产视为仅仅改造主观世界是缺乏说服力的,是与现实实践相违背的。

当然,将精神生产确定为一种旨在改造主观世界以创造精神产品的活动,无疑前进了一大步,抓住了生产活动性的本质。但将精神生产归结为一种活动而不是过程,似乎也有瑕疵。活动并不必然包含结果,精神生产之所以称为生产,是因为生产就应该有产出。相比较而言,活动是由共同目的联合起来并完成一定社会职能的动作的总和,过程则是事物发展所经过的程序、阶段,也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系统,所以说活动不必然包含结果,而过程却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系统,隐含了结果。在“活动”的同时增加规定为“过程”,对于精神生产作为社会生产的必然组成部分来说,也许更为严谨些。诚然,精神生产是否必然表现出物化的结果,有待深入研讨。

三、观念地把握存在的历史过程

在众多给精神生产的界定中,“观念地把握存在的历史过程”最具哲学思辨色彩,因而极为抽象。指出精神生产的产品就是知识,而不将其规定为哲学、道德、宗教之类(那样有着循环论证之嫌——以部分界定整体),过程就是人类知识产生的承前启后,将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可谓较为深刻地区分开来了。正如前段所述,过程比活动涵盖要广,用过程界定精神生产比活动似乎更恰当些。认为精神生产的产品就是知识,而且是历史的、现在的以及未来的精神生产产品——这一点显然也是“观念地把握存在的历史过程”这一界定作出的独特贡献。不过,这一界定却把日常的意识活动和生活性知识也包含进来,而把科学技术剔除在外了,虽然可以说科学是知识,但技术更多地是指一种实践,而不是停留在头脑里的知识。

也许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有学者就针对性地提出:“精神生产当代最突出的时代概括就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是实践的产物,是把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联系最紧密的精神生产活动。硬说科学技术也是“观念的把握”,就好像说科学技术全是意识形态一样,就有些过于牵强了。观念只存在于人的头脑,而科学技术关键还是在于改造现实世界。动物不能自主地拥有任何科学技术,在这个星球上只有人类的智能才进化到创造出科学技术,而且还在不断加速拓展其广度和深度。

为何最富哲理气息的界定也存在偏颇呢?笔者认为,“观念地把握存在的历史过程”虽然没有将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割裂开来,但似乎还比黑格尔“依据思想,建筑现实”的论断退了一小步——“产生观念,把握现实”,从“建筑现实”退到了“把握现实”。“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认为观念只是在头脑里改造,把握着现实而不是改造着现实。从表层意义上来看,社会科学可能突出在以抽象的观念把握存在,自然科学则强调以实践现实地改造世界,但自然科学同样需要经过人类精神的把握,才能够发挥作用,因而也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这一界定把握了精神生产中精神凝练抽象观念的这一方面,却忽略了精神生产中生产凝结具象产品的另一方面,可能这是论者在进行理论推演时没有考虑到的。

将观念与意识等同,恐怕就是这种概括的逻辑起点。但观念与意识应该还是有所区别的,观念要内化于主体才是所谓的主观观念,而意识是主客观相连的。观念是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我们能说能动性的意识,似乎不能说能动性的观念。马克思就论证了观念的这种内在性:“并不是因为他生产出观念,而是因为他使出版他的著作的书商发财,也就是说,只有在他作为某一资本家的雇佣劳动者的时候,他才是生产的。”也就是说观念即便从内心表现出来,也还不是实在的生产。将精神生产看作是观念地把握存在,可能也犯了黑格尔同样的错误,即把抽象思维与感性现实人为地予以对立。马克思在指出黑格尔的错误时说,在黑格尔的体系中,“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XVII](见第XIII 页)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因此,异化——它从而构成这种外化的以及这种外化之扬弃的真正意义——是自在和自为之间、意识和自我意识之间、客体和主体之间的对立,就是说,是抽象的思维同感性的现实或现实的感性在思想本身范围内的对立”。

将知识确定为精神生产的产品显然有其正确性,但将知识确定为精神生产的唯一结果,就显得还是有些武断了,毕竟改造世界的对象主要还是在当前的主客观世界,未“把握”的存在还不是人类已经掌握的知识,而精神生产的产品不仅包含已知的事实,而且还包括对当下存在新的把握。知识能否成为改造世界的精神力量,或者说精神力量在改造世界的同时以知识的形式出现?马克思的精彩论述为我们提供了思路:“自然界没有造出任何机器,没有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自动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的产业劳动的产物,是转化为人的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者说在自然界实现人的意志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的手创造出来的人脑的器官;是对象化的知识力量。”在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领略到精神生产与知识的相互关系,知识不能停留在观念的形态,只有成为“物化的知识力量”才能改造世界。紧接着马克思又讲:“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过程的条件本身在多么大的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这表明,精神生产不但表现为已有的知识,也表现为“作为社会实践的直接器官”,即当前的社会实践的物质形态。换言之,精神生产的结果不仅仅有知识形态,还有“物化的知识力量”——物质形态。所以说,“观念地把握存在”获得抽象的知识,并不能精准地概括马克思精神生产的内涵。

四、创新是精神生产的基本特征

当然一个突出而有趣的现象——几乎所有研究者对精神生产都有个一致的认识,那就是认为精神生产是一种创造性或创新性活动和过程,要么把创造论述为最主要特征,要么认为创造就是精神生产的本质。如:有学者认为,精神生产是创造性思维的客观呈现,并指出:“所谓精神生产,就是人们把自己创造性的思维,物化成精神产品的客观物质过程。”还有学者将创造和创新确定为精神生产的特征,认为:“第一,精神生产是人脑的思维创造活动。虽然精神生产过程也伴随着一定的体力支出,但就是脑力劳动;第二,人脑思维创造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和创新。尽管人脑思维创造活动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其最一般的本质是对知识的运用、整理、综合和创新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和信息的搜集、加工、处理和利用密不可分的。”也有学者将创新性和不可重复性视为精神生产的本质特征,论道:“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创新性和不可重复性。”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将创造性或创新性论证为精神生产的基本特征,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却没有在给定的概念中,或从本质的层面上予以确定。

创新理论属于“舶来品”,奥地利裔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1912 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初步提出了他的创新思想,1934 年该书的英译本中开始使用innovation(创新)。他认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创新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产品,引入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新的组织形式。可以看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主要局限于经济学领域,与马克思所讲精神生产的广延性大不相同。即便马克思没有明确论述过创新,但熊彼特本人就承认他的创新思想渊源来自马克思,同马克思的陈述更加接近,并坦承他的创新理论研究只涉及马克思研究领域的一小部分。创新理论已经有了极大发展,在我国已扩展至“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也就是外延和内涵都与西方创新概念有所不同,因而,亟须发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中的相关思想渊源,为构建中国特色创新理论夯实基础。但“我国理论界一般把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看作是其依据和来源,而对马克思绝口不提,前者虽不无道理,后者则是数典忘祖”。质言之,马克思精神生产与创新理论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马克思经典文本中也大量存在创新理论的思想资源,如:“不断地进行革命”“变革的实践”等都可以看作是创新的近义语,尤其是“改变世界”的诉求更是与创新观念所青睐的目标一致了。

研究者也深深把握了精神生产中蕴含创新的这一特质,但在界定精神生产概念时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掉了。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究和反思的问题。

要触及事物的内核就必须逐一剥离覆盖其上的层层遮掩,才能发现其本质,确定其概念。从以上对马克思精神生产探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研究者们为什么没有将创新界定为精神生产的特质或实质,可能被三层迷惑性的观念障碍遮住了“慧眼”:一是日常意识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创造,如:每个人每天意识到的东西对他自己来说是“新”事物,把创新界定为精神生产的本质就会把日常意识也涵盖进来了;二是如果将精神生产的实质规定为创新性就难以涵盖所有知识,因为创新性的知识当然只能是现在时态的,而人类已有的知识都是精神生产的产物;三是传统物质生产的概念也认为是人们为改造自然而创造出物质财富的社会生产。既然物质生产也有创造,那怎么能只把创造或创新确定为精神生产的本质呢?其实,这三点又与上述给出的概念把创造或创新仅仅作为精神生产的特质自相矛盾,因为日常社会意识、物质生产也带有创新的特征。因此,必须重新审视精神生产的创新实质。

如何看待将精神生产实质界定为创新而存在的矛盾,其实,只要变换一下理论视角就可以了。首先,在怎样处理日常意识与精神生产创造性的区别上,可以认为日常意识是反应性的观念表述,也就是说是“以(已有的)观念进行把握世界”,而不是探索主客观世界进行改造性的创新,也就是日常意识不需要创新;其次,如何用创新统合已有的知识和正在产生的知识的问题上,就应该像“观念地把握存在的历史过程”一样,把精神生产看作是个历史的过程,历史性的既成知识是精神生产必须依托的精神资源,创新就是这个生产的过程;最后,对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区分,学者们就论证过:物质生产相对精神生产,脑力劳动相对要少些,体力劳动更多些,那么付出艰辛脑力劳动的创新性活动当然就是精神生产,而不怎么付出脑力的则归于物质生产。物质生产创造了这个世界上原本没有的“一件”“新”物品,这里的“新”是照着原有“样品”生产的,可以说是“新”生产的,如:照着模型生产一支笔,耗费的是体力劳动;但精神生产创造的是“一类”世界上原本没有的东西,是没有“样品”可以照搬的,可以说是“新”发明的,如:发明一支新型的笔,耗费的是脑力劳动,两者的“创造性”在程度上就具有质的差别。这也符合人们的常识,即一件发明创造,过了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期,被生产者普遍地掌握后,就成了稀松平常的物质生产。

当然,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并没有绝然的“断裂”,有的只是人类创造的程度不同而已,是精神创造出的“新”把两者勉强地区分开来。如何区分这个“新”呢?抓住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当今时代的热词,人们就可以拨开覆盖在精神生产研究上的重重观念障碍,其对现代意义创新的理论价值就凸显出来了。物质生产是“复制”“模仿”创新产品的生产,是精神生产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的延续,精神生产推动着物质生产,物质生产反过来又为精神生产提供支撑,两者循环往复,旋螺式发展,并没有完全绝对的界限。当然,这里需要区分物质生产与物质活动,物质活动是人类生活一直以来就有的,如:原始人的采集和狩猎,而物质生产只是生产商品化后才出现的,物质活动是一切生产的基础,当然也是精神生产的基础,而且也夹杂着精神生产。

实际上,马克思也是这样认为的,他把物质生产看作是一个由“生产、交换、消费、再生产”组成的不断进行的循环。物质生产产生了客观世界原来不存在的某一物品,当然也是一种创造,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创新,只是重复以前的创新产品而已。这样看来,文化艺术作品的商品化生产也只不过是借助物质生产的手段,将含有精神生产成果信息的物质载体大批量复制的过程,也应该属于物质生产的范畴。这里还是有一个认识的误区——文化艺术作品是属于典型的精神生产的产品形式。因而,应该是作为精神生产的精神资源或产品结果而呈现出来的。但是,人们常说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难道就不是精神生产的资源吗?看到叹为观止的长城,诗人会自然而然地创作出感人的诗句;碰到宛若真人的智能机器人,作家会激发出创作科幻小说的灵感。难道长城和机器人这类物质就不是精神生产的精神资源和产品结果吗?换言之,物质生产的产品如同文化艺术品一样,同样可以是精神生产的资源,文化艺术这类看似典型精神生产的产品形式,如果只是复制照抄,也就只能划归物质生产的形态而已。所以,对文化艺术产品的纯粹复制、模仿,不是耗费巨大脑力劳动的创新,也应该不属于精神生产,而应该是物质生产。因而,当前学界存在的那些照搬照抄的大量论文的作者,与其说是精神生产者或脑力劳动者,还不如说是物质生产者或体力劳动者。把所有形式的文化艺术作品而不是“新”的创作或创作出新的艺术当作精神生产,这一点一直是理论界忽视了而没有阐释清楚的,或者说是没能实现突破的理论障碍,反过来,也使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没能起到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以致被学界淡忘。

由此看来,把精神生产看作就是人们探索主客观世界的创新活动和过程,从而在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已有知识和正在生产的知识以及日常意识产生和精神生产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创新就是这条界线,里头是精神生产,外头是物质生产;前头是已有的知识,后头是正在产生的知识。这样就使“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使至今纠缠不清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不再以内在的主观的脑力劳动的多少来区分,而是以外在的客观的“新”来度量,人们就能扒开思想的迷雾,摆脱以表象或客体来定义精神生产概念的误区,使当前一度沉寂的精神生产研究插上创新的翅膀,又使常常陷于西方话语体系的创新理论构建夯实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深厚渊源。

余 论

创新是人类历史一直以来就存在着的活动。马克思把“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看作“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指明工业的历史就是人类展现“本质力量”的创新史。当前,创新之所以替代精神生产成为学界研究的宠儿,是因为理论总是为现实服务的,创新更突出了“改变世界”的“新事物”,是破解可持续发展难题的法宝,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精神生产偏重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旧”的意识形态,没有将“新”明确体现出来的,但这并不表明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不能为创新提供思想资源,任何人为的一类“新”,都是人精神的产物,就是精神生产,马克思精神生产的实质就是创新。

相对来讲,西方创新理论偏执于经济领域,认为创新只不过是求得经济增长的工具理性,宣示着强大的外在资本逻辑,缺乏隐含于内的长久的精神力量。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创新理论则传承马克思精神生产思想,将创新的领域扩展到科学技术、公共管理、文化艺术等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跳出了西方创新概念“见物不见人”“资本为王”的局限,而将人的内在精神确定为创新的本质力量,视为是一个“见物又见人”“以人为本”的过程,所以才能够提出“人才是引领发展的第一资源”的论断,指明创新是人的创新,而不是资本的创新,彰显了“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理念,蕴藏着深厚的人文价值。

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是创新之争。其实也就是说是人才的竞争,是人的精神生产能力的竞争。因为马克思精神生产创新实质告诉我们,创新来自于人的精神,而不是来自资本。对于创新,中国共产党人有一个不断深入发展的认识过程,从1980 年代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1990 年代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到21 世纪初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再到新时代提出“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背后都贯穿着一个理念,那就是——人民是历史的推动力量,是创新的主体,创新就是人的精神生产。不管是“民族进步的灵魂”,还是“自主创新”,乃至人才是第一资源,都表明了对人和人才的尊重。“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为了加快形成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要重点在用好、吸引、培养上下功夫。要用好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激发他们的创新激情。”只有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运用人才,才能更快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这一切,实质上也就是贯彻了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

概言之,马克思精神生产的实质就是创新,表明创新来自于人的精神,是人的内在精神力量的外化和对象化过程,体现了人的存在意义的价值理性。说明了不管是“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还是“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归根结底还是“人才是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有精神才是人的真正的本质,而精神的真正的形式则是思维着的精神”,离开了人,离开了人的精神能力,创新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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