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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之探讨

2022-11-01◎文/刘

中国信用 2022年9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主体

◎文/刘 瑛 卢 萍

引言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探讨经济社会多个领域的失信现象及其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危害,继而分析其失信原因,认为应当全方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将社会信用体系的地位上升为治理体系。

一、经济社会领域失信现象及其危害

(一)经济社会领域失信现象

所谓信用,是相关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①刘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与科研诚信》第3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 年版。本质上是指社会单体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②刘瑛:《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载《中国国情国力》2019 年第6 期。所谓失信,指违背协议或诺言,不诚信,丧失信用。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行业都取得了可喜的增长。但与此同时,失信现象也逐步蔓延到了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比如,在作为创新核心引擎的科研领域,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在创新保护的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也愈演愈烈。在作为社会经济循环主要环节的生产消费领域中,也出现了危害性极大的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预付费违约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在社会保障领域中,也存在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行为;此外,社会领域中还存在着慈善组织诈捐、骗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个人信用建设中,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违约也值得重视。

(二)经济社会领域失信危害

上述经济社会领域的失信行为涉及多个维度,影响恶劣、危害重大,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急需解决的“蛀虫”。

1.创新领域失信导致科技文化发展水平停滞

创新是一个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引擎,科研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会扰乱创新环境,湮灭正当的智慧劳动,挫伤科研工作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得一国的科技水平停滞不前,本国科技文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经济产业升级受阻,长期受困于国际分工产业链下游。

2.经济领域失信导致国民经济循环低效不畅

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沿着“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路径循环,表面上看来,联结每一环节的是资金货币与商品服务,然而实质上的联结其实是双方的信用。在当前社会分工精细化、跨区域贸易、市场信息不对称、预付款交易的背景下,信用实质上决定着每一项投资的风险规模与交易意愿。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为交易双方增加了考察相对方信用的经济与时间成本,影响供需有效衔接,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营商环境恶化。

3.社会领域失信导致社会实质公平无法实现

为矫正经济领域初次分配的实质不公平,社会领域会通过社会保障等手段进行再分配。再分配通过转移支付、政策优惠等方式对于弱势群体予以补助,从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实践中该领域存在的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骗取社会保障待遇、定向医学生与师范生就业违约等失信行为却为实质公平蒙上了阴影。骗取社会保障待遇一方面使得政策结果背离初衷,浪费财政税收,另一方面,真正有需要的群众反而得不到救助,陷于生活困境。定向医学生、师范生就业违约则不仅使得培养单位的定向培养落空,定向就业地人才流失,更深层面是将高等教育领域这一实现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拖入了失信的境地,从而令个体层面与地区层面的社会实质公平均无法实现。

二、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度不高

诚信,长期以来被视为道德层面的修养,不具备法律规范的社会强制力。在现代工业社会大范围取代传统小农乡土社会之后,生活范围的扩大使得熟人社会演变为陌生人社会,传统基于乡邻往来对于诚信的制约力也相应降低。此外,在市场经济盲目性、自发性地引导之下,失信行为反而有相当大的概率可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逐利之下,失信行为屡见不鲜。同时,正面守信的奖励也落实不足,社会主体违反诚信不仅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利益损失,坚持守信也难以获得切身的好处。由此,社会主体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度不高,而这又使得社会主体对于守信行为的自觉性较低,对于失信行为的系统性危害认识不足。在当前中国经济追求高质量发展、创新性转型的大背景下,应当着力提升社会主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度,将其提升至更高的治理层面。

(二)各方主体未形成合力

社会信用体系涉及政府、行业、企业、个人、媒体公众等多方主体。当前,各方主体均苦于信用缺乏带来的危害,为了验证信用、维护信用付出了更高的成本代价。如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设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专门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组成人员,花费大量的精力查处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行为;如企业在交易磋商阶段需要仔细甄别相对方的信用程度,谨慎控制交易规模,并在交易最终完成之前承担对方可能失信的风险;如消费者在商品与服务违约侵权时进行维权所花费的成本等。然而仅仅只有政府、企业或者个人其中一方的努力,社会信用体系都无法存续与发展。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多方主体各自为政、对向发力的现象,政府政策与企业需求未达契合,企业行为与消费者需求未臻匹配,政府、企业、行业、个人未形成合力,使得社会信用体系无法高效运行,体系建设的成本远高于其实际收益。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与运行维护需要多主体共同参与,各司其职,联合发力。

(三)信用服务不发达

信用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不可或缺的辅助环节。当前,信用体系建设的关注点更多倾向于传统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角色分配及其权利义务,而对于信用服务关注不足,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专业性不足。

首先,缺乏成熟的专业机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精密运行的系统,仅有基础的政府、企业及个人参与仍未达完善。除此之外,信用体系的运行还包括多个环节,如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这些环节都需要有专业机构来运行。而当前信用服务业的营商环境却并不乐观,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关于信用评级和征信的事项为依据对与信用相关的名称、经营范围“一刀切”拦住,有些地方即使允许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信用”也不允许在孵化器、集中办公区等场所注册和经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牵头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在这种营商环境下,很多拥有先进技术或高端咨询能力的机构也不敢提供信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③高茜:《“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特征与推进举措》,载《征信》2021 年第39 卷第5 期。成熟的信用体系专业机构仍较为缺乏。

其次,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现有的信用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多家信用信息公开网站。当前,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的信用信息仍未公开,公众无法全面查阅某一主体的信用数据。另一方面,现有的信用信息网站较为零散,且常常出现网站卡顿等情况,查询不便。

应当优化信用服务业营商环境,培育成熟的专业机构,统筹协调,科学设计,加强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四)信用文化建设不足

制度的制定与机构的设置只是体系的外在约束,文以化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需要有信用文化作为内核指引。在信用文化发达的情况下,守信氛围才能真正在全社会形成并确立,守信行为才将成为社会主体的行为准则与为人处世的内心向往。而当前信用文化建设不足,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气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尚未成为绝大多数个人行为选择的核心考量因素。社会主体在从事失信行为时缺乏内在角度的自觉约束与社会层面的软性监督。信用文化根基不足的社会信用体系只能“有形无神”,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治理作用。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培育诚实守信良好风尚,使其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三、全方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路径建议

(一)从认识层面将社会信用体系上升为治理体系

对信用的普遍认知不应再局限于诚信美德的范畴之内,而应充分认识到信用之于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建设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层面,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将社会信用制度与产权保护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并列为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提出要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在社会领域,信用制度也是日常治理的重要依据。我们应当提升对于信用制度的认知,通过强化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后果,从认识层面将社会信用体系上升为治理体系。

首先,系统性设立失信处罚措施,将目前广受关注的征信及其后续信用运行环节引入更多领域。通过设立黑名单,公开相应信息,多领域政策资格限制等途径让失信者各种活动受限,以严重的消极后果威慑有失信倾向的市场主体;其次,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监管力度,丰富监管措施与环节,通过惩罚性赔偿等制度设计,从经济角度使失信行为所受的损失远大于其侥幸所得利益,并联合社会基层组织等机构进行事后监督;再次,充分落实守信激励措施,如以支付宝芝麻信用分为例,广泛将守信激励推广至更多民众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便捷领域;最后,设计更为简易可行的信用修复途径,如失信行为人将失信行为处理完毕,并在之后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守信的,可以经过一定的流程恢复其信用,从而使信用系统能够有效流转。在失信损失严重、失信侥幸获利受到严厉查处、守信激励切实有效、已失信者可通过一系列守信行为恢复其信用评级的措施之下,社会主体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知程度将得到大大提升,从而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自觉守信。信用约束被强化,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长效机制也得以建立健全。

(二)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社会信用体系是由多主体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由各个主体共同发力建设,一方面可以加强相互沟通,减少因对向发力而产生的无效资源损耗,另一方面,通过创建新型监管体制,可以实现全方位信用规制,不仅规制企业行为,政府行为将同样被纳入体系。对于政府而言,有助于加强其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建设。企业方面,良好的信用有助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同时,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使得信用将成为具有经济社会价值、可评估可信赖的重要因素,这将为企业增加又一维度的无形资本,有利于其市场交易与融资开发。

合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发挥政府的独特作用,并加强企业等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广泛参与。首先,由政府牵头主导,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示范引领作用。第一,组织协调是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基本职能,政府以其公权力权威与行政地位,更能在多主体共建社会信用体系中服众,从而主导全局,协调各方。具体而言,政府应带头搭建信用制度框架,积极推进信用立法,科学发布政策指引,并在多主体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着重引导,确保建设方向的正确及各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第二,监督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政府的主要职能,当前经济社会领域存在诚信缺失现象,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不仅需要各主体内部自觉自律,更需要来自政府的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管理。具体而言,应创建新型信用监管体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第三,示范引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的薄弱环节,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罗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也即政府不仅是监督方,同时也应被纳入受监督方,政府自身行为亦需严守信用。一方面,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政府应坚守信用,依法行政,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以公权力信用守好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在政府作为社会主体所涉及的经济社会活动中也应当充分守信,如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应依法诚信履约,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不得利用政府权威地位侵害投资者的信赖利益。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

其次,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各市场参与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最广大最基础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最主要的受众。实践中,应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组织方面,以企业为代表的商业组织应坚持诚信经营,着重提升与保障产品质量,并提供周到的售后服务,从而树立自己的企业品牌,共同打造中国品牌。非商业组织在履行其职能时,也应当充分维护本组织信用。个人方面,应当加强个人信用建设,严守信用,维护个人良好征信,不非法骗取不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待遇,在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中不得失信违约。

(三)加强信用服务建设,提升信用体系专业度

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首先,优化专业信用服务机构营商环境。推动相关政策在信用服务业落地,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有条件的城市可依托产业园、特色小镇等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孵化器;对技术服务、商务服务等领域的优质企业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提供政策和辅导等方面的支持;为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交易搭建公共服务平台。④高茜:《“十四五”时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特征与推进举措》,载《征信》2021 年第39 卷第5 期。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评估进行简政放权,将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信用服务适当下放市场,由市场化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化服务,政府予以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

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主体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运行的基本元素,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基本单位,是对体系中各社会主体赋予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数据不完全公开、档案记录不全面、网络零散都将使得框架完备的信用体系成为无米之炊。对此,首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信用数据,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其次,建立内容完备、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最后,构建全面信用信息网络,使其能够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从而实现信用信息查询过程便捷,查询结果准确全面。

(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应当是“形神兼备”的。其中,制度设计与组织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形”,诚信文化则是整个信用体系的“神”。文化对于经济政治虽不具有决定作用,但基于文化的反作用,优秀的文化对于经济社会具有积极影响,诚信文化能够匹配社会信用体系,为其提供思想内核与观念指引,并引领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向前发展完善。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首先,思想引领方面,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诚实守信美德,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其次,主体方面,新闻媒体应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可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行业协会商会也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再次,互联网方面,作为当前人们工作学习与生活休闲的主要途径,互联网具有巨大受众,是现代文化的重要阵地。但由于其身份匿名、用户数量广泛等原因,盗版侵权、侮辱诽谤、网络诈骗等失信行为频发。对此,应当着重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与设备更新,提升网络执法水平。利用技术发展,设置非法信息识别与过滤措施。进一步推广实名注册,探索与新晋实施的公布IP属地等类似的半揭露身份措施进行心理威慑。并借助大众网络传播的广阔快捷,形式的丰富多样,大力推广诚信广告、宣传片等信用文化内容。最后,人才方面,应当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人才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石,开设信用学科,培育专业信用人才,从全民重视的教育角度加强全社会对于信用文化的认知与认可。

结论

社会信用体系的全方位建立与完善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领域出现的诸多失信现象的一剂良方。政府、企业、行业、专业机构等多主体应当各司其职、联络配合、共同参与,提升认知,形成合力,加强专业,强化基础,共建体系,从而将社会信用体系的地位从没有利益惩罚性的诚信美德提升为有威慑力消极后果的治理手段。并且,在建设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与运行机制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诚信文化的建设,如此才能建立起“形神皆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其对于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促进与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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