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服务贸易及其分类问题研究述评
2022-11-01冯震张玉华
冯震 张玉华
(山东建筑大学商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1 引言
数字服务贸易是指以数字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为订购方式和交付方式的新型服务贸易。21世纪以来,数字全球化浪潮推动数字服务贸易快速增长,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数据,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规模达到32269.11亿美元,占国际贸易出口比重12.8%,占服务贸易出口比重52.5%,数字服务贸易已上升为服务贸易的主导力量。成为驱动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引擎,以及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的重要途径(中国商务部,2018)。数字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重效应和影响,迅速吸引国际学术界广泛研究。国际学者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研究范畴探讨数字服务贸易,研究广度几乎覆盖到各个方面,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力。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开始关注数字服务贸易,相关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总体来说,国内外研究各具特色。国际研究偏重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定义和规则构建,概念和规则议题成为长期研究焦点,尤其是在规则问题上,因研究视角及观点的差异性导致出现美日研究范本和欧洲研究范本。国内研究更注重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政策和统计议题,而且已形成研究热点。在研究总量上具有持续上升趋势。但国内外研究存在共性短板,即对分类和自由化问题罕见专题性探讨,未来急需开展深入的系统性专题研究。
2 数字服务贸易国内研究现状及其量化分析
具体梳理知网收录的国内2011—2021年数字服务贸易主题文献的学术研究史,从研究进展、研究结构、研究质量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可以基本了解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研究全貌与研究水平。
从研究进展来看,根据图1所示的研究总量增长情况进行量化分期,明确显示出不同时期的研究关注度。2011—2015年为研究空白期,各种媒介均无相关研究成果。2016—2020年为研究起步期,2016年开启研究进程,2020年文献成果13篇,说明数字服务贸易逐渐引起研究关注,关注度开始增长。2021年之后进入研究上升期,当年文献达到35篇,说明研究关注度迅速提升,并呈持续上升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创新研究已经有了良好氛围。
图1 数字服务贸易研究总量增长图
从研究结构看,从图2所示的研究主题量化占比可以看出,研究范围主要涵盖6个方面,就此可以判断出相关议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广度。其中,发展问题占比高达52.3%,统计与政策主题分别为20%与18.5%,从而成为目前的研究热点。
图2 数字服务贸易研究主题占比图(2011—2021年)(单位:%)
从研究质量来看,以核心期刊、硕博论文、会议论文三项指标具体量化考察,6年内文献总量65篇,其中核心期刊27篇,硕博论文8篇,会议论文1篇,共36篇,达到55%以上,足以体现出高质量研究水平,极大增加了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的学术价值。
综合分析,当前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研究已经进入了上升阶段,研究总量持续增长,研究范围具有一定广度,研究热点集中于发展、统计、政策三方面,总体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同时也应看到,相关研究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研究焦点尚未形成,对其概念与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度仍需加强,尤其对分类、自由化等研究难点需要创新性理论突破。
3 数字服务贸易分类问题研究述评
贸易分类反映经贸动态与贸易结构,又是贸易统计核算准确与否的前置条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必不可少的重要地位。数字服务贸易具有的全球性、跨部门、平台化、虚拟化、普惠化,尤其是数据价值化等突出特征,使其贸易分类出现较大困扰。对于技术进步和服务贸易创新产生的数字服务,在现行的服务贸易分类中很难归类。传统服务贸易的操作性统计分类和理论性逻辑分类都较难反映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实际结构及其真实全貌。尽管国内外学术界至今尚无数字服务贸易分类问题的专题研究,但从散见于相关文献中涉及分类问题的各种研究观点,依然可以勾勒出分类问题的研究样貌。现有研究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基本沿着技术逻辑分类的研究脉络展开探讨;二是研究观点的差异性相对分明,不同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于如何从数字化技术应用程度上区别分类。
3.1 全数字化分类观点
全数字化分类是指在贸易全过程中全部应用数字技术及网络传输,并通过数据流量的方式来确定贸易流量规模的服务类别分类。这种分类的最大特点是突破传统的贸易分类方法,重新构建贸易分类框架。美国USTR在2017年发布的《数字贸易的主要障碍》中,将数字贸易划分为数字内容、社交媒介、搜索引擎、其他数字产品和服务等4大类别及其12个细分子类,涵盖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全部内容。这一基于全数字化技术的分类框架,对于全数字化服务贸易与统计具有开创性先进意义;Lopez Gonza lez(2017)创新提出了从数字服务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和交易内容进行分类的数字服务贸易三维分类方法;在此基础上,OECD(2017, 2019)研究构建了一种以贸易方式(数字化订单、数字化交易平台和数字化交付)、贸易产品(已实现数字化的教育、医疗、卫生、娱乐等传统服务,云计算、搜索引擎、人工智能等信息数据服务)、贸易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为分类架构的数字服务贸易三维统计框架,并据此建立了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OECD数据库;国内学者贾怀勤等(2021)提出的数字贸易尝试性测度包括“全部的通信服务贸易”和“数字技术已经融合的服务贸易”,这实际上明确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全数字化分类范围;
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8》,通过对数字贸易定义的综合分析,根据中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情况,将具有全数字化技术特质的三大贸易类别划分为全数字化服务贸易(即信息技术服务贸易,包括软件、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通信、云计算、卫星定位等)、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等)、其他通过互联网交付的离岸服务外包等,并对各细分领域进行现状分析。
全数字化分类观点体现出一种全新的分类理念,其优点是能够全面体现数字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和贸易规模等状况;充分表现数字服务贸易的真实全貌和实际结构;准确反映全新的数据价值流和贸易利益。但全数字化分类也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通用性较差。对数字服务贸易各类别的全数字化程度要求严苛,现阶段正处于数字化转型中的全球发展中国家难以适应;二是分类数据可获得性较差。对于交叉融合、内容庞杂、多向流动的综合性海量异购数据流,很难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和归类,较难形成权威性的分类统计数据;三是实际应用性较差。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数字服务贸易的分类框架与统计测度,以及各国普遍存在的数字壁垒,这些因素都使全数字化分类方法在现阶段的统计实践上操作性较难甚至无法实行。
3.2 可数字化分类观点
可数字化分类是指贸易模式主要依赖于数字技术与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传输与交付,仍然通过价值流量的方式来确定贸易流量规模、数字化程度较高的技术、知识和人力资源密集型的服务部门分类。UNCTAD(2015)研究提出了以ICT服务贸易和以潜在的ICT交付服务贸易的部门统计框架,即以拓展后的服务贸易国际收支统计分类(EBOPS)为基准,将涉及可数字交付的保险服务(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研发成果使用费、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等)、ICT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技术贸易、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会计、法律、广告、公共关系服务等)、个人文娱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6个服务部门纳入数字服务贸易的分类统计范围,成为现阶段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统计核算依据,对可数字化分类观点具有代表性意义;Aiexis(2016)认为,在数字贸易分类不明确的情况下,可利用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有关服务项目统计核算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指标;王晓红等(2020)的研究认为,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包括保险、金融、知识产权、ICT、其他商业、个人文娱服务6个部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0)根据UNCTAD(2015)报告,对代表性国家的可数字化服务贸易6部门结构、相关指标等分别予以比较研究,并对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做出了全面分析。
中国商务部在《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8》中明晰了可数字化分类范围,对中国的保险、金融、知识产权服务、ICT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娱服务6部门数字服务贸易做出统计核算,中国2018年可数字化服务出口额为1321.4亿美元,同比增长28.8%,可数字化服务进口额为1240.4亿美元,同比增长17.7%,可数字化服务贸易总规模达到2561.8亿美元。
可数字化分类的理论源流来自服务贸易分类理论,其最大优点是具有较强操作性,这种基于EBOPS的6部门分类标准,在统计实践中符合各国现行统计制度的实际状况,可继续借助价值流量方式,迅速及时地反映数字服务贸易的国际收支状况,简便可行,因此更具有实际应用意义。其不足之处在于部门分类比较粗放,导致统计数据难以精细,不可避免地把细分子部门的非数字化服务数据也包含在各个部门大类之中,不能完全反映数字服务贸易的真实全貌。例如,在其他商业服务中可通过网络交付的服务仅占46%(岳云嵩、李柔,2020),方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待研究提高。
4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重点聚焦数字服务贸易分类研究现状并予以述评,其目的旨在促进更多学者对分类问题展开专题性研究,为数字服务贸易分类提出科学而适用的研究路径与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