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时期旗人妇女的生活
——读《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
2022-11-01◎李烨
◎李 烨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 长春 130000)
读定宜庄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其中关于八旗妇女的生活与赡养,多为乾隆朝所颁布的优抚政策,而雍正朝所涉及较少,本文就满文朱批奏折中所看到的关于旗人妇女的奏折,来简单梳理雍正朝旗人孀妇的赡养政策。
一、《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内容
定宜庄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除了官方文献,大量运用各种清代档案,选取其中关于婚姻奸情的案例部分,与国外妇女婚俗研究,来努力还原当时妇女的真实的生活状况。将满族的婚姻制度与清朝的政治制度结合起来,清朝最根本的制度便是八旗制度,旗人均生活在八旗制度之下,因而这一制度对清代满族的妇女生活具有决定性影响,也是满族妇女区别于其他民族妇女的根本原因。该书选取了满族在清朝建立前后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中, 婚姻习俗随之发生变革这样的特定角度, 为我们详述了满族各种婚姻制度从起源到发展、消亡的过程。
书中内容分三个部分,早期婚俗及其在清代的遗存、八旗制度下的妇女生活与婚姻、通婚与融合。第一部分是早期婚俗及其在清代的遗存,将北方诸族的婚俗与中原汉族的婚俗进行对比,作者指出少数民族的习俗并不是简单的野蛮习俗,也绝非毫无章法而一片混乱,少数民族的习俗是他们在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下,自然而然形成并发展的。这种习俗自成一体,并且有相应为之服务的制度与惯例。北方诸族早期婚俗中,最普遍的记载便是“收继婚制”,即丈夫死后,寡妇再嫁给族中子侄或者兄弟。满族早期同样存在这种习俗,并且明末清初的女真部中依旧盛行。满族从过去的传统习俗开始过渡到汉制的关键时候,便是皇太极时期,开始屡次下旨禁止收继婚。
第二部分是八旗制度下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分为满族社会的贞节观,从交换到指婚,八旗制度与旗人婚姻三个章节。作者在“满族社会的贞节观”这个部分向我们叙述了清朝从入关前对寡妇再嫁的宽容,以及入关后对寡妇开始要求守节,并且沿袭明制建立了完整的旌表制度外,还对守寡的妇女提供经济支持。“从交换到指婚”中叙述了在满族发展过程中,皇族的婚姻的主动权已经被控制在皇室掌权者手中,这也代表着女真社会婚姻开始变化。而在入关后这种控制更是扩大到整个八旗,形成一种独特的婚姻制度。“八旗制度与旗人婚姻”中展现八旗制度下对旗人的严格控制,旗人婚姻也是严格控制的,旗人妇女婚嫁依次被皇上、贝勒、佐领掌控,嫁娶皆需过问。选秀制度也体现了这一点。从妇女生活以及婚姻的角度来探讨八旗制度对旗人的深深的影响,并且形成了旗人独特的婚姻和生活方式。
第三部分通婚与融合,关于满族通婚,不可不提的便是满蒙联姻和满汉通婚。值得思考的是,在满族不断与蒙古贵族联姻,同时禁止旗民通婚的政策下,没让满蒙融合,与之相反,满汉在不断融合。作者在这个部分中将两种政策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从这两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并且探讨清代民族关系问题的症结和关键。在满蒙联姻章节中,作者不是从政策所达到的目的以及取得成功这个传统的角度入手,而是从政策实施所具备的条件入手,既满蒙之间大体的婚俗是相同的,来更好地了解政策背后的实质。从双方平等的通婚,到满族入关后,仅仅限制在清朝皇室与蒙古诸部贵族之间,可以看出满族对蒙古态度的变化,从平等的盟友变为君臣关系。从清朝皇室后妃中蒙古女子数量和妃级的下降,以及满族公主嫁蒙古的数量下降,均可以看出这种变化。并且蒙古人也对于这种结亲存在不满。作者更是从下嫁皇女的角度,来尽可能地还原她们的生活,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完全出于政治目的的婚姻是不幸的。关于满汉民族之间的通婚,禁止旗民通婚也确有其事,作者通过上谕,散于各文献种关于嫁娶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这种禁止主要是旗人不准嫁女于民人,但是可以取民女,并且主要是对满洲八旗而言,汉军八旗并没有太大的限制。并且由于八旗的组成种汉军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部分,以及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旗内人员也有很大的流动,这种情况下满汉民族之间的交流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也主要是以书中第二部分为主,通过定宜庄已有的研究结果,结合满文奏折,来更好的理解雍正时期八旗妇女的生活,以及满洲贵族是如何来看待这些政策的。
二、八旗制度下的旗人妇女
八旗制度对旗人的控制,事无巨细地渗入到旗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旗人妇女来说,她们既享受着八旗制度下对旗人的优待,同时她们身为女性,在清朝这个男权社会的统治下,身为妇女,就意味着她们是一种从属的地位,更多的时候,她们相对男性来说是被动的。因此她们的行为,以及关于她们的各种政策都离不开八旗男子。正如定宜庄在书中所说“上至天皇贵胄,下至世代服役的家奴,婚丧嫁娶都被笼罩在八旗制度这一张大网之下,并由此形成了清代旗人特有的婚姻乃至生活方式,甚至也影响到了旗人对于妇女各种观念。”
又如,奏折中有关于寡妇回京的规定,驻防官兵解任,或身死后,家人需要扶柩回京,并一起迁居至京城。“查得,顺治年间初定,江宁等省城及关内京城附近驻防之官兵,徜有亡故者,子第不留当地。盛京、宁古塔等地驻防之官兵,因年老、患病而解任之人内,若有情愿留当地居住之人,呈文该将军,报部后留居可也等语。康熙二十三年定,居江宁等城年老、患病而解任之宫兵、亡故之官兵灵柩,家口俱迁来京城。再,此等人若有子弟,家人、披甲人,俱解任前来可也。不准于当地建坟地,家产,由该将军等严禁后解任可也等语。二十五年又定,于西安等省城驻防之官兵,因亡故,其被甲之子弟内,若有情愿运灵柩前来京城者,准返京城,倘愿留外地者,仍准留披甲等语。”
而于雍正年间,侍郎常寿疏称,运送灵柩时一路钱粮花费巨大,颇为浪费,亦耗费随行官兵人力,孝子、节妇也不能按时尽孝心。奏请“除京城有生活产业,情愿运回灵柩,迁家前来者外,无产业之人灵柩,停送京城。如此则寡妇,孤子可按时尽孝心,且官兵无随行之苦,台站钱粮不致靡费。”
雍正元年十月初九日,议政大臣会议得“既然如此,嗣后除盛京、宁古塔、乌拉等地外,居江宁等省亡故之官兵灵柩,仍照旧例,运回京城,不准于当地建坟地。寡妇、因年老、患病而解任之人内,若有亲生之子于当地补缺披甲者,可留当地生活。若留当地之子亡故,照例跟随灵柩,送回京城佐领处。”
三、雍正朝时旗人妇女守节的提倡
定宜庄在书中指出满族在入关前对寡妇的再嫁是认可的,除了并没有守寡这个概念外,还有就是满族当时游牧民族,需要大量女人来繁衍子嗣,强大部族。清沿明制,入关后不久,在旌表贞节妇女上,也向明代看齐,将明朝相关的制度全盘接受下来了。
清朝对于八旗妇女守节的提倡,体现在一方面建立旌表制度,为守节妇女建立牌坊,其次在经济上为寡妇的生活提供保障,这一措施与八旗措施紧密相连。清廷为本族妇女的守节,提供了一整套经济上的保证,这正是八旗妇女的守节不同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最有特点的部分。
雍正朝时一方面提倡守节,下谕在八旗内建造节孝祠堂, 如雍正元年谕旨,“八旗分左右翼,择地各建二祠:一为忠孝节梯之祠,立石碑一通,将前后忠孝节梯之人,刊刻姓氏于其上,已故者,立牌位于祠中;一为节孝之祠,门外建大坊一座,将前后节孝妇女,标题姓氏于其上,已故者,设牌位于祠中。每年春秋二次致祭。”
另一方面,又规定年四十或有子,方准守节,“旗下寡妇,年少无子,并无近族者,勉强令其守节,似非善事。官员兵丁亡故之后,不论其妻之岁数,昏予以俸禄钱粮,其中年少之人,欲改嫁者,反处于两难,以致误其终身,于满洲等之颜面,大有关碍。理宜论其岁数,若干岁以上,方堆其守节。如有坚欲守节者,令其族中及佐领下人等公同详议具奏。”
这两个谕旨看似矛盾,但在实质上都是为八旗制度而服务,雍正朝战事频发,训育兵丁为妇之首事,强行让年少无子之人守寡,不仅无益于养育八旗子弟,更加重国家负担。这种对妇女的优待以及禁锢,也保证了八旗官兵的子女成功长大承爵的几率更大一些。对于雍正帝来说,妇人更多是要训育人才,如雍正七年五月十五日,在西安将军常色奏报旌表西安一节妇,雍正帝朱批为,“不能训育人才,便将西安妇人尽化为节女烈妇,何益之有。”
也正如定宜庄所说:“从这种看似矛盾的做法中可见,雍正帝对于表彰八旗妇女贞节,还是有所保留。”
四、雍正朝旗人孀妇的赡养
八旗制度下,旗人不事生产,生活完全仰仗于国家的供养。最重要的钱粮来源便是男丁披甲,妇女生活也只能完全依靠丈夫。如果丈夫死去,就意味着钱粮的断绝,生计便成为最迫切的问题。寡妇除了依靠父兄以外,最重要的就是有子即将或者已经长成,这可以让寡妇足以再领一份钱粮,以此守节过活。定宜庄关于这一点在书中也有体现“提倡八旗妇女为夫守节,仅仅靠鼓励宣传,靠给银建坊的旌表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朝廷还为本族妇女的守节,提供了一整套经济上保证。这正是八旗妇女的守节不同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最独特的部分。”
(一)旗人孀妇的抚恤
八旗寡妇赡养最根本的条件便是是否有子,或者是否年满四十,定宜庄在书中表明了这一点,“八旗大臣遂议定,嗣后八旗寡妇,如有子嗣或已年至四十,又无子嗣及近族者,不准给予。八旗孀妇如欲守寡,必须由族中及佐领下人公同具保。”这一点在奏折中页有体现,“今观之,八旗官兵之寡妇,俱至四十岁有子嗣情愿守节过活之人,由双方族人取保,方准获半俸守节,年少无子嗣之寡妇,情愿守节过活者,由该旗奏闻,方准守节。”
又如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五日,议政大臣会议得,“寡妇及因年老体病告退之人内,若有亲子于驻防地服甲,即可赖子赡养,若驻防之地无子可赖,孤身送柩前来,则由该佐领为其家人或其可信赖之亲戚酌情办给柏唐阿,以使得获生路。”
但是,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正红满洲旗都统王常奏中称,因为守节条件苛刻,如今三十岁守节至五十的情况几乎消失。“惟守节,教养无父之子者,乃妇人之大道,我满洲旧俗,女子已嫁,以守寡出门再嫁为耻。然而至四十岁方守节,三十岁以下守节过话,至五十岁寡妇立牌坊褒扬之例,即至消失。”
为此,奏请恢复寡妇不计年龄,均获得半俸的旧例“八旗官兵之寡妇,情愿教养子女,虽无子女,情愿守节过活者,仍照旧例,不计年龄,获半俸,守节过活。如此,孤儿不离母,可获倚靠教养之人,且年少之寡妇守节过活 ,至五十岁后,那可蒙获国家之殊恩。”而此奏后已实施。
(二)、关于旗人孀妇的停俸
旗人寡妇由国家赡养,但是如果遇到国家财政缩紧的时候,无子寡妇会面临被停止俸禄的局面。如“查得,康熙六十年八月,户部议将尚未上衙门之八旗世袭官停俸一事时,将无嗣袭官衣食俸禄之二十一名寡妇亦停俸。”
又有“康熙六十年八月,凡自王以下官员以上无辜之人,皆查停俸,仅供米石。……凡世袭而不及岁之官员俸禄;又应承袭而无后裔,或无应承袭之族人,故其供给孀妇之半俸银;又为己故官员之妻室孀妇所供给一年半俸银,俱行停发。”
直到雍正二年,由正蓝汉军旗都统鄂伦岱起奏,议政大臣会议得“若俱行照旧赏赐,则其不及岁未上朝之官员、终身食半俸之孀妇、期年之孀妇幼子,俱承蒙圣主普育之洪恩……因无后裔而令近族承袭官员,将承袭之俸禄,其三分之一分,可分给孀妇食用。”因策妄拉布坦,已经完结。又剿平罗卜藏丹津,已撤回各地之兵马,雍正帝才恢复上述之人的俸禄供给,“今军务已大概成功,所议甚合朕意,著仍照旧例供给。”
综上所述,雍正朝时战争频繁,八旗兵丁死亡率大幅增加,青年孀妇也急剧增加,但是此时对旗人妇女的赡养还不是那么完善,对于孀妇的抚恤,也更多地看是否有子,如若无子,在面临国家财政的紧缩的时候,哪怕袭官孀妇也会被停俸。从中可以看出,统治阶层对八旗寡妇的看法是“教养无父之子,为妇人之大道”。
①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82 页。
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414-415 页。
③《八旗通志初集》(卷六九),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5351-5352 页。
④《八旗通志初集》(卷六九),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第1338 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下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1743 页。
⑥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5 页。
⑦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42 页。
⑧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34 页。
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下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2443 页。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478 页。
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2443 页。
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553-554 页。
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 年版,第74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