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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保健药”败絮其中

2022-10-31薛松

检察风云 2022年20期
关键词:公诉人数额量刑

文/薛松

案情速览

2021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经预谋,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公司,并招募李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讲师、检测员、经销商、主持人、前台接待人员等职。此后,按照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的安排,公司经销商在本市各小区通过发放宣传单或报纸登广告等方式,以免费赠送小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人至公司参加所谓健康讲座,再由检测员对被害人实施虚假检测,由讲师冒充中央首长保健医生、慢性病防治组组长、主任医师等身份,通过讲座对老年人进行洗脑、虚假诊疗,虚构或夸大被害人心脑血管等方面的疾病,谎称公司低价购入的“通络心”“参虫草”“863复活丹”“NGF”等普通食品具有治疗功效,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截至2022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等人共计骗得人民币118万余元,涉及被害人60名。

2022年8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焦点一:两名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

辩护人认为: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销商的作用很大、分成最多。和经销商相比,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环节,分成也少,获利不多,社会危害性小。

公诉人认为:

本案的诈骗环节很长,每个角色在本案中都很重要,可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不论少了哪一个环节,诈骗都难以实施完成,公诉机关也依据他们的责任大小依法定罪量刑。获利多少,并不直接和全面反映主观恶性和作用大小,对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应当通盘考虑,综合评价。经销商在本案中分成最多,是因为他们负责诱骗老年人到公司,这属于“从无到有”的工作,是一个广撒网的工作;每个经销商每天哪怕只带一个老年人到公司,公司就有十几个老年人甚至更多的老年人被诈骗,因此,虽然经销商提成高但中标率低,而公司是以量取胜。本案中责任最大的、起到根本性作用的,是本案被告人徐某某、方某某,两人均为本案的起意者、组织者、操纵者,不仅租赁场地、找人注册公司,还招募并组织讲师、检测员团队、经销商团队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搭建了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诈骗平台,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贯穿整个犯罪过程中,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他们为主犯。

焦点二: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当以他们实际获利的金额来认定。

公诉人认为:

本案是一个犯罪团伙,其中两名被告人系主犯,是本案的起意者、组织者、操纵者,没有他们搭建的诈骗平台,没有他们组织负责拉人的经销商团队、负责骗人的讲师和检测员团队,也就不会有那么多老人在该公司被骗。因此,应当以本案的全部犯罪数额而不是具体获利分成数额作为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来认定。

焦点三: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

辩护人认为:

对被告人的量刑太重,没有司法解释规定对诈骗老年人要从重处罚,且方某某赔偿了10万元,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

退还赃款赃物是被告人法定的义务,被告人方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两人的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本案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一方面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涉及养老诈骗案件持从严惩治的态度,并依据具体的犯罪数额,相关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两名被告人在庭上也表示愿意继续认罪认罚。关于对涉老诈骗从严惩治,法律依据为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诈骗老年人财物的,酌情从严惩处。

庭审中,公诉人层层递进的“问”和全方位、多角度的“证”,令人印象深刻。打击养老诈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加强治理。一是加强监督,司法机关要依法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宣传,聚焦普法宣传和健康宣传,帮助老年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防骗能力;三是加强关怀,子女要“常回家看看”,社会要多一些关爱,不断提升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销售虚假保健品为名、针对老年群体的团伙诈骗案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通过本案的办理,也向社会展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保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接下来,上海检察机关将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要求,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切实以“检察蓝”护佑“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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