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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概念的三重语境我国政法体制下的话语分析

2022-11-03张卓明

检察风云 2022年20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审判

文/张卓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为“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相较于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十六字方针凸显了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命题,首先必须回答“何谓司法”“何谓司法机关”。

在我国政法体制下,司法概念一般在三重语境中加以使用。在宪制语境中,着眼于我国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特殊规定,司法指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在诉讼制度语境中,着眼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具体运作,司法指审判、检察、侦查、司法行政等一系列官方活动。在司法改革的理论语境中,着眼于司法概念的学理含义以及强调通过司法改革确保审判的核心地位,司法主要指审判活动。

宪制语境

1949年以来,我国颁布过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没有使用“司法”“司法权”“司法制度”等概念。1982年颁行的现行宪法,在两处使用了“司法行政”概念,用以指称一种行政管理性质的职权。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99年,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要求它们“继续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各项制度,发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分别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增加规定“保障司法公正”。2006年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这些政治与法律实践中的权威文件,都将司法理解为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将司法机关理解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一宪制实践的发展基础就在于我国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体例安排,其中专门设有一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国务院”等其他小节并列。

2019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中政委〔2019〕25号),其中的“司法权力”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习近平总书记也经常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司法权”概念,譬如其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可见,在我国宪制层面,司法权指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机关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指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诉讼制度语境

诉讼是现代法律的制度化实施方式。着眼于诉讼制度的具体运作,司法指诉讼不同阶段掌管和执行法律的活动。因此,在诉讼制度语境中,司法概念的含义更加宽泛,除了提起公诉、审判,还包括侦查、判决执行等活动。譬如2000年颁行的立法法第9条明确使用了“司法制度”一词,强调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不得授权国务院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书》中指出:“司法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有关司法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方面的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制度,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侦查制度。二是有关诉讼的制度。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中诉讼原则、诉讼法律关系、侦查制度、起诉制度、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审判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等内容。”又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中“司法机关”一语包括行使立案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里的“司法机关”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刑法第94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2015年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13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也指出:“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显然,这些文件中的司法概念都是着眼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司法改革理论语境

从法理上说,在一个法治社会,审判是司法概念的核心,因为审判在侦查、起诉、判决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处在关键和中心的位置。审判即法院独立依法作出权威裁判的过程。审判之所以是最重要的诉讼环节,是因为法院被认为是融法律、公正和权威为一身的机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就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这段话不仅从权利保护角度阐述了公正司法及其与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联系,而且也揭示了公正权威的司法审判在法律运行中的关键作用。司法审判不仅是通过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提供权利救济的判断和裁决过程,同时也是在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基础之上实现程序正义和输出实体正义的说理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句名言不仅说明了审判与公正的内在联系,而且揭示了公正审判的法治意义以及审判在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前不久,张文显教授在阐发习近平法治思想时指出:“在司法权力体系当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裁决权,即审判权……审判才是本真意义上的司法,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难看出,理论家将司法概念限定于审判活动,乃着眼于以人的尊严为导向的法治价值的推崇,旨在通过对司法规律的理论认识和把握,来指导和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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