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形”“象”“影”
——关于戏剧“现象”中“之间性”的问题探究
2022-10-31杨超
杨 超
(安徽艺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11)
当代艺术的多元化发展,促进了学界对戏剧艺术及艺术创作的重新认知,而“现象学方法”则提供了一种反思“何谓戏剧”的途径。笔者经由现象学反思,以及对同济大学柯小刚老师《“之间”的游戏:书法现象学引论》一文的感悟,在重新认识、反思、领悟戏剧本质的基础之上,对戏剧艺术创作及其审美有了新的理解和阐释。笔者认为,戏剧亦是具有现象学意味的艺术形式和情态。
无论是现实主义还是浪漫主义,抑或是表现主义、荒诞派、实验派,戏剧总是以“象”示人,通过戏剧规定情境内的“扮演”产生舞台行动,使同一戏剧时空内的观众获得审美体验,“所以形”的“象”总是可以在观演活动中被重新解释和接受,其本质原因在于,戏剧是具有“之间性”的艺术形式。我们不难发现,戏剧创作者与观众总能在“之间”的范围内达到某种契同,也就是所谓的戏剧“假定性”。内嵌于生活世界与,高度的心灵契同性,以及鲜明的具身性、行动性,是戏剧艺术不可替代的要素,它们构成了戏剧之所以为“戏”剧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并且,以“光”“形”“象”“影”的特征完成审美过程。
一、“光”·“诗性”
“光”的本质是基于审美将“本来”以“形”“象”为载体展示于“影”的过程。如果说戏剧是一道光,一道透过现实生活看见影子的光,那么,“诗性”则是戏剧的光源。著名哲学家维柯认为,人是具有“诗性智慧”的。当然,戏剧人也不例外,这决定了戏剧之光的焦点并不在于观演间的“看见”,而在于“想到”。审美主体在“诗性智慧”的想象之下,使戏剧有了“诗”的属性和内涵。例如,一把立于舞台中央的椅子,在“光”的照耀下,可以是权欲的象征;一束被桎梏于拳中的玫瑰,在“光”的照耀下,可以被视为受束缚的爱情;一架孩子手中的纸飞机,在“光”的照耀下,可以成为孩童向往自由的梦想。在某种意义上,想象力有多少,创造力就有多少。“想象”是“创造”的基础和前提。
这种“光”与“诗性”的特点在中国戏剧(戏曲)艺术中尤为明确。中国戏剧(戏曲)艺术的“之间性”在于透过“诗意”的品格表达中华传统文化的内蕴。中国传统戏曲是具有高度舞台“假定性”的戏剧艺术,其“虚拟化”的动作、高度时空“自由”的舞台空间、“留白”的美术布景,都彰显了中华传统文化中“诗情画意”的美学品格。具体来说,“虚拟化”的表演风格同样显示着中国文化谦柔内敛的审美情趣,寄寓着“壶公天地,芥子须弥”,容“万物于一”的审美境界,显示出傲然于世界之林的中国特色和独具的非凡气韵;而“自由化”的舞台空间承载着中国文化“道”法自然的审美理想,寄寓着“逍遥于天地之间”的朴素宁静的审美境界,显示出傲然于世界之林的中国特色和独具的非凡智慧;“留白化”的美术布景彰显着中国文化虚实相生的审美意旨,寄寓着“大音希声”“言有尽意无穷”的审美境界,显示出傲然于世界之林的中国特色和独具的非凡造诣。由此可见,“诗情画意”是中国人“诗性智慧”精神内核中的独特意趣,更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积淀和传承的瑰宝。
这种基于戏剧之光下游弋于“看见”与“想到”的内容,可以被称为“之间”。“诗性智慧”便是耀眼的光源,为这种“之间性”奠定了审美基础。
二、“形”·“象”
犹如书法之于文字,道之于器,存在之于存在者,戏剧之于“形”“象”也始终保持着一种不离不弃的边缘状态和紧密伴随的关系,同时兼有抗拒对象化、专题化、唯一化的情态。舞台之“形”“象”对于戏剧非常重要,它是戏剧活动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舞台呈现的前提条件。就舞台演出这个阶段而言,戏剧艺术的“形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角色形象,二是环境形象。角色形象包括演员的造型(服装、化妆等)和表演(语言、动作等);环境形象包括舞台美术(装置、布景、道具等)、灯光、音乐(音效)。如果缺少角色形象,戏剧的叙事和“扮演”将无法展开;如果缺少环境形象,戏剧的空间营造和氛围渲染将无法实现。
犹如书法绝不仅是写字,戏剧行动绝不能被单面归结为叙事性的写实。只有在形象与非形象“之间”才有戏剧诗意的存在。诚然,戏剧也需要叙事,但叙事并不是戏剧创作的唯一任务。如果舞台呈现出与生活无异的景象,戏剧便没有了其独特的审美情趣和价值,观众的欣赏也就会固守于生活本来。由此可见,舞台上可以看见的并非戏剧所要表达的真实本质。戏剧舞台上之所见实为其“象”,也可称之为“形之后”。而戏剧表达的本质其实在于某种“所以形”的本来,譬如“感觉”“本能”“真理”“理念”“精神”之类,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存在”,那么,“象”与“形”就是“存在者”。值得注意的是,“象”与“形”是有区别的,“形”是自然化的外部表现,是生活中原本的样子。例如,生活中树下枯黄已落的一片叶子;书架旁废旧不堪的一箱纸盒;花丛中美丽盛开的一朵鲜花等。笔者认为,上述事例中的景物均可称之为“形”,以其并未融入某种统一的艺术审美表达之中,因此是“有形无意”,尚未见到“形之状”(本象)。而“象”则是“形”被审美艺术化后的结果,这种艺术化可以包括抽象、印象、想象等。
综上所述,戏剧艺术在成“象”的过程中完成了“之间”的艺术创作,已不仅仅限于写实叙事,其意趣也在表达不局限于“形”本身的自由之物。
三、“影”·“审美”
有了光,自然就会有“影”。笔者将创作者与观众的关系看成“光”与“影”的关系。观众追随创作者,但又区别并反作用于创作本身。“光”“影”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艺术作品的意义来源于作品本身和观众的赋予(解读)。作品包含感性思维的形象内容,是一种具有内在生命本能和审美灵感的“活动结构”。除了创作者(作家、导演)本身已定的审美基础(主题方向、内容逻辑、风格倾向等)外,实际上还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和“空白”。这种“不确定”和“空白”唤醒观众(读者)的感受、想象和认知。观众(读者)用自己的感官调动自身的生命本能去体验(直觉)、感性(感动)和解读(认知),进而完成“审美接受”。应当知道,一部作品更多的意义并不止于观众“看到什么”,而且包含“想到什么”。这里的“想”既包括由“此”(创作的审美基础)而“现”的生命直觉和情感共鸣,又包括了在“期待视野”下产生的“审美认知”。相较于“生命直觉”与“情感共鸣”,“审美认知”是理性作用的结果。
笔者认为,戏剧审美创作活动可以看成是“光”-“形”-“象”-“影”的创变过程。若以“象”为线索,则是“想象-建象-认象-再想象”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戏剧的“观演”并不是单面同向的,换句话说,戏剧作品在舞台之上完成表演呈现,不能被视为已完成的审美活动,戏剧的“观演”是双面相向的。戏剧的舞台呈现通过建立形象为观众创造审美基础,观众在审美接受中完成对形象的认知,进而对作品进行解读,这种“解读”实际上是在直觉反应的基础之上完成一种“再想象”过程,这一过程既包含了感性情绪,又包括了理性认知。在“解读”中,观众可以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和人生感悟对戏剧形象进行联想、抽象、补充、升华,进而建立“审美心象”,即以舞台形象为基础在心灵空间中自然形成“象征体”,观众透过“心象”达成审美的“情感共鸣”和“精神升华”。例如,看到舞台剧作中的慈祥“父亲”,就联想到自己的父亲形象,由此而生对父亲的思念之情;看到剧中的乖巧“女儿”,自然联系到自己女儿的情态。总而言之,基于自身的“理性”(“认知”)能力,观众在“再想象”(观演)中完成对戏剧形象的补充和升华。
四、总结
戏剧创作者与观众总能在“之间”范围内达到一种契同,也就是所谓的戏剧“假定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假定性”必须满足“无意识的状态”,也即这种“假定性”需出于某种不约而同,即“心灵的契同”,而非设计的规定化的或强制性的动作。创作者的“审美想象”和“建象”,观众的“审美认象”和“想象”,都必须在无意识且放松的状态中进行。倘若戏剧的创作被定位成强制性或功利化的表演形态和演出结构,审美将很难达成“共情”。这就要求演员必须是真挚的、真实的、生动的、鲜活的,观众必须是纯粹的、无功利的、审美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成“象”背后最本质的状态。例如,观众的哭泣流泪并不止于舞台上发生的一切,而是由舞台上的“象”触及到自己心中的“非象”(非具体的审美经验),感动于“感动”本身。在某种审美结果上,真正完成戏剧艺术力求达到的“情感共鸣”。
戏剧是存在于存在与存在者之间,“形象”与“所以形象”之间,道与形器之间的艺术,本质上是一种“之间性”的审美形式。审美创作可看成是“光”-“形”-“象”-“影”的形成过程,戏剧形象需要在叙事中完成对其逻辑性的辨知,完成其“诗性智慧”的艺术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