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 “偶然” 和罗尔斯的 “运气”
——驳罗尔斯对马克思的一个质疑
2022-10-31汪志坚
汪志坚
2007 年出版的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史讲义》包含三讲 “马克思讲座” ,罗尔斯在其中提出了自己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阐释。这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对马克思正义思想当代阐释的亲自介入,值得学界重视。罗尔斯对马克思评价甚高,认为 “鉴于马克思的生活处境,他作为一位理论经济学家和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学家的成就是非凡的,事实上可说是英雄般的”。罗尔斯在讲义中对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和其正义思想的关系,以及如何解决马克思的正义观悖论等问题都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见解。这里关注的是罗尔斯对马克思的一个质疑,即罗尔斯认为既然马克思认识到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个人天赋的差别引起劳动者分得消费资料的差别是一种缺陷,他就应当引入类似 “差别原则” 的原则加以调节,然而他却没有这么做。本文将论证,罗尔斯的指责源于他对马克思对待非选择的偶然因素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忽视,而从马克思的观点看,罗尔斯处理非选择运气的道德直觉方法不具有现实性。
一、罗尔斯论运气及其对马克思的质疑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罗尔斯最早讨论了自然禀赋和社会家庭出身等运气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他对马克思的质疑正是基于他自己在此一问题上的立场。本节首先总结罗尔斯正义理论处理运气的方式,然后介绍罗尔斯对马克思的质疑。
(一)罗尔斯论运气
罗尔斯《正义论》讨论的是社会分配正义问题,试图找出能够公平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现实中不平等的分配状况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人们的运气,影响分配份额最重要的两类运气是社会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也即社会运气和自然运气。由于一个人的出身和天资都是非选择的,并不反映人们的道德应得,所以正义的分配原则应当减弱这些因素与人们收入之间的联系。罗尔斯对运气的看法深刻影响到他的正义理论建构,这种影响既体现在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方法,又体现在他对其两个正义原则的道德直觉说明。
罗尔斯在论证方法上发展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社会契约论方法的特点是从某种最初处境(initial situation)出发,诉诸人们的选择,得出组建政府或构造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不同于传统社会契约论把最初处境阐释为某种前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罗尔斯把最初处境阐释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原初状态不是一个实际的历史状态,而是一个思想实验,其最显著特点是假定有一道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遮蔽了社会契约订立者的身份信息, “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人们就像得了健忘症,忘记了他们的社会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这也就使他们不能出于利己之心而选择那种使他们所处的社会阶层或他们拥有的天赋获益更多的正义原则。无知之幕由此保证了从原初状态中选出的正义原则不受社会运气和自然运气影响的扭曲。
除了在对原初状态的设计上引入无知之幕以抵消社会运气和自然运气的扭曲之外,罗尔斯还在《正义论》第12 和13 节对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如何克服运气从道德直觉上作了说明。这两节内容不以社会契约订立者的选择为中介,最为直观地揭示出对于运气的考量如何影响到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从对放任资本主义的评论开始考察。放任资本主义尊崇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即 “职业向才能开放” 。在自由市场中,人们凭借各自的才能谋求职位,生产各种产品和服务换取回报,没有人受到歧视。虽然与封建社会将各种有利职位保留给贵族成员相比, “职业向才能开放” 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罗尔斯指出,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在保障社会正义方面是不够的,因为有着更好社会家庭出身或更好自然禀赋的人更有可能培养出有着更高市场价值的才能,从而获得更大收入份额。放任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之处在于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道德上任意因素的不适当影响。
罗尔斯引入实质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分别克服这两类运气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实质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通过设立水平均等的公共教育体系等措施,确保有着相同天赋和志向的人有着大致相同的成功机会。罗尔斯指出,在某种家庭形式存在的情况下,家长总是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影响孩子的成长,因而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现。差别原则则要求那些天赋较好的人在使用其天赋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同时使得天赋较差的人获益。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人们同意把自然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一种共同资产,并共享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所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
罗尔斯通过正义原则消减个人天赋和社会家庭出身这两类运气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的做法在当代政治哲学史上产生很大影响,成为20 世纪80 年代后发展起来的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的理论源头。罗尔斯指责马克思没有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采取措施消除天赋差异对劳动者所得的影响,正是以他在正义理论建构中对运气的考量为参照的标准。
(二)罗尔斯对马克思的质疑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共产主义社会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 “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使得资本主义剥削不再可能,取而代之的是按劳分配原则: “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然而,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并不是一种完美的分配制度。原因之一是,按照按劳分配原则, “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 ,这个人就会分得更多生活资料,这实际上就是 “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将一个人的自然天赋对其所得的影响说成是一种 “弊病” ,并认为这一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罗尔斯反问道: “我们为什么只能等着经济条件发生改变?社会为什么不能接受(比方说)一种诸如差别原则那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税收政策等,并且对激励手段加以调节,从而使得那些拥有较高天赋的人为那些拥有较低天赋的人的利益而工作?马克思仅仅是出于疏忽而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吗?”
罗尔斯试图对这些疑问给出自己的答案。他援引科恩(G. A. Cohen)的阐释,认为马克思接受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观点,该观点有两个要点:第一, “每个人对于他自己的人身和能力都拥有完整的自我所有权;因而,每个人都有道德权利去做他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只要他的做法不损害任何其他人的个人所有权” ;第二, “其他人不能以惩罚的痛苦相威胁而要求他去帮助别人,除非他签署了要帮助别人的契约” 。罗尔斯指出,由于接受了以上观点, “马克思认为不应当要求那些天赋较高的人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即对那些天赋较低的人的福利作出贡献——来挣得其更大的消费份额”。罗尔斯由此推测 “马克思会拒绝差别原则和与此类似的原则” 。但罗尔斯对此表示异议,他认为 “我们必须要引入诸如差别原则或其他这类措施,以便在较长的时间内能够维持背景正义”。
罗尔斯以上给出的答案有明显漏洞。如果马克思如罗尔斯所说,认可自由至上主义观点,他就不会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由天赋差别引起的劳动者所得消费资料的差别说成是一种 “缺陷” 。因为按照自由至上主义观点,人们对其自然天赋拥有所有权,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每个人都拥有使用外部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不复存在,每个人利用其自然天赋获取回报也就无可指摘。由于人们的天赋差别引起的劳动能力的差别,人们相应会得到不等的生活资料。按照自由至上主义观点,保留这种差别非但不是一种 “缺陷” ,反而恰恰是 “正义” 的要求。既然马克思将这一分配状况说成是一种缺陷,他就不可能认同自由至上主义观点。
虽然罗尔斯的答案有误,但他对马克思的质疑仍然需要马克思研究者作出回应。马克思一方面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劳动者天赋的不平等引起的享有消费资料方面的不平等说成是一种缺陷,另一方面却又没有引入类似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原则对其进行调节,这是否如罗尔斯所说是一种 “疏忽” 呢?
二、马克思论偶然性
虽然马克思多次提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论是生产力的发展还是生产关系都不在人的掌控之中,而是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控制着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是偶然的;然而,马克思对罗尔斯意义上的影响人们生活前景的偶然因素(社会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并没有系统性论述。这两种偶然性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种不受人们掌控的偶然因素,无论资本家还是工人阶段都过着一种非人的异化生活,正如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所说: “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样表现了人的自我异化”;而社会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的偶然则使一部分人相对于另一部分人受益,因而关涉分配正义议题。罗尔斯对马克思的指责是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偶然,相应地,与本文的写作任务相关的就不是马克思有较多论述的前一种 “偶然” ,而是马克思很少提及的后一种 “偶然” 。由于罗尔斯对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偶然大书特书,而马克思对之则只是偶有提及,这就使得我们在评估上面所介绍的罗尔斯对马克思的质疑时,面临 “难以对焦” 的难题。本节从马克思的文本出发,梳理并合理重构出马克思在对待社会家庭出身和自然禀赋这两类偶然性问题上的观点,从而为回应罗尔斯的质疑做好理论准备。
(一)马克思论社会家庭偶然性
对于理解马克思关于社会家庭偶然性的观点,最有价值的文本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下面这段论述:
(1)有个性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不是概念上的差别,而是历史事实。(2)在不同的时期,这种差别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等级在18 世纪对于个人来说就是某种偶然的东西,家庭或多或少地也是如此。(3)这种差别不是我们为每个时代划定的,而是每个时代本身在既存的各种不同的因素之间划定的,而且不是根据概念而是在物质生活冲突的影响下划定的。(4)在后来时代(与在先前时代相反)被看做是偶然的东西,也就是在先前时代传给后来时代的各种因素中被看做是偶然的东西,是曾经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相适应的交往形式。
马克思在这段话中提到的偶然因素是 “等级” 和 “家庭” ,这对应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运气。(1)和(2)说的是人的何种属性被视为偶然,不是通过概念分析(例如对人的同一性进行分析)得到的一成不变的结论,而是历史地确定的变化因素。例如在封建社会,等级地位被看作人的本质特征, “贵族总是贵族,平民总是平民,不管他的其他关系如何;这是一种与他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而到了18 世纪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等级” 就变为一种外在于人的个性的偶然因素了。马克思在这里说家庭或多或少也变成偶然因素,这是相对于封建社会血统论而言的,在封建社会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之后,随着世袭封建特权的取消,家庭血统不再决定一个人的社会等级。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富裕家庭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子女的生活前景,因而这种松动只是 “或多或少的” 。
(3)和(4)将某种因素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作为判定该因素是否为偶然因素的标准。封建等级制曾经有利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稳定,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到了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为条件,由于等级制束缚劳动力使其不能自由买卖,因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时等级就逐渐由一种 “与他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 变成了一种外在于人的个性的偶然因素了。
马克思指出在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等级制被取消,社会家庭出身不再通过血统来影响人们的生活前景。正如康德1793 年在《论俗语所谓:这在理论上可能是正确的,但不适于实践》中所说: “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得能够达到他凭其才干、辛勤与幸运而能在其中达到的每一层级的地位(这个层级是一个臣民所能拥有的);而其同为臣民的同胞不可凭借一种世袭的特权(对于某一地位的特殊优待)来妨碍他,而将他及其后代永远压制在这种特权之下。”康德在这里呼唤的正是放任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像罗尔斯一样,马克思也认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能消除社会家庭环境的影响,而只是将其 “或多或少” 地松动。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富裕家庭还可以通过遗赠给子女大量财产和为子女购买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来影响子女的生活前景。例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谈到在商品经济中,遗产继承 “是这种社会规定的贯彻”。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等处谈到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父母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子女所受教育的质量。
马克思并未谈到社会家庭运气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在何时被彻底克服,在这一问题上只能靠合理猜测。笔者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资本主义社会中富裕家庭影响子女生活前景的以上两个主要途径已被基本克服。第一,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生产资料为全社会公有, “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富裕家庭只能给子女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活资料,并不能让子女继承生产资料而成为食利者,甚至剥削者。由于生活资料往往使用期限较短,父母不可能积聚大量生活资料以使子女终身可以不劳而食。子女达到劳动年龄后,仍需要通过劳动挣得生活资料。第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在对社会总产品根据个人贡献分配之前,先要作一些扣除,扣除的目的之一就是供学校使用。可以合理假定,各个学校的教育水平大致相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私立学校和培训机构不复存在,富裕家庭的父母不可能以高价为其子女购得有差别的教育服务。由此,不同家庭的子女会有大致相当的受教育机会。因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社会家庭出身这一偶然因素影响生活前景的两种主要途径已被堵塞,当然,父母总是可以通过言传身教等方式影响子女的成长,但这是在家庭制度存在的条件下难以避免的。
(二)马克思论自然禀赋
马克思虽然同意亚当·斯密所说的 “从根本上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但并没有否认个人天赋差异的存在。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按照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 “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 ,这个人就会分得更多生活资料。这实际上就是 “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根据什么标准将这种天然特权说成是一种 “缺陷呢” ?
国内外学者的主流解释认为,马克思在这里表达了跟罗尔斯对待自然运气同样的规范性立场。佩弗(R. G. Peffer)指出: “马克思之所以宣称这一分配标准不公平,是因为它允许那些有着‘天然特权’的人利用这些特权得到社会财富的更大份额。然而应当注意,马克思(或任何一个人)能有此担忧是因为他们接受如下前提:即人们只对他们的应得之物才有获取的资格,而没有人应得他们与身俱来的自然优势。”佩弗还特别指出了马克思的这一立场与罗尔斯的立场是一致的。段忠桥也认为: “从他(指马克思——引者注)讲的第一个‘弊病’可以推断,其原因只能是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是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即不是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因而从道德上讲是不应得的,因此,由其导致的劳动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应当的。”段忠桥在这里也对马克思进行了某种罗尔斯式的解读。
问题是,如果马克思对这一规范性立场有所承诺,他就应该认为在任何社会(而不单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个人天赋的差异不应影响人们的所得。然而,在《资本论》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著作中,马克思却从未表示工人的不同能力(部分是由天赋差异所致)给他们带来不同等收入有任何不当之处,相反,马克思认为 “这种劳动能力的较高价值必须支付给工人本人并表现为较高的工资”。当然,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考察中,他关注的主要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大阶级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利益分配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不是工人之间由于个人天赋差异导致的劳动能力以及工资的差异,而是作为一个阶级的资本家对作为一个阶级的工人的剥削。然而,马克思并没有忽略工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例如他谈到计件工资制度会促进工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在这里由个人天赋差异所引起的劳动能力的差异显然会给工人带来不同收入。如果马克思果真抱有佩弗和段忠桥归于他的规范性立场,那么他就应当一方面谴责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另一方面也指责由工人的不同个人天赋带来的工资差别。他没这样做显然与他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 “缺陷” 的评论不相一致。
由于将 “由非选择因素造成的所得差别是不公平的” 这一规范性立场加于马克思会产生以上阐释上的困难,我们最好寻找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由天赋差别引起的劳动者所得差别说成是一种 “缺陷” 的替代性(alternative)解释。本文的解释立基于马克思在权利和正义问题上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句话的意思是权利或者正当既不是抽绎自某种抽象的普遍人性,也不是出于某种人道主义的道德直觉,而是内嵌于某种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由此可以合理推测,马克思对不同社会中由天赋差别引起的分配份额差别的不同评价可能产生自不同社会的经济结构差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最重要前提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买卖。像其他商品一样,劳动力作为商品预设工人对这种商品的私有。马克思指出: “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不同工人的技巧和耐力有所不同,这部分是由于教育和培训的影响,部分也由于个人天赋的不同。由于劳动力的私有性质,人们不可能如罗尔斯所说的把自然天赋的分配在某些方面看作一种共同资产,并共享由天赋分布的互补性所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相反,商品市场的规则是质优者价高,不同劳动能力拥有者获取不同报酬。
劳动力作为商品的自由买卖是与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马克思指出不同质量劳动力的拥有者获取不同回报能够为 “劳动能力本身的发展提供刺激”。一方面,工人会以增加教育和培训投入的方式使个人天赋发展为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另一方面,拥有更好天赋的工人也会更加努力工作,实现个人天赋的最大价值。工人不同的劳动能力是先天禀赋和后天培养的不同组合。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市场上,工人们劳动能力的差别所带来的工资差别并不被看作是需要加以克服的偶然,这种差别本身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与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作为一个过渡阶段的性质,决定了它一方面在其分配制度中保留资本主义社会的遗迹,另一方面又内含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分配正义原则的趋向,这就产生了以所趋向的分配正义原则来衡量现实分配制度的可能性。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一方面承接资本主义社会, “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 “所以” 一词表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对资本主义社会等价交换原则的一种延续。劳动者的天赋差别仍然通过影响其所提供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的方式影响人们的所得。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指向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因而它还以按需分配的目标作为自己发展的方向。当以按需分配作为规范性标准来观照按劳分配的现实,后者允许劳动者的天赋差别影响其所得就呈现为一种 “弊病” 。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 “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应当……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
三、对罗尔斯的回应
按照本文的阐释,马克思对于与分配正义相关的偶然因素的处理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支撑。一方面,就社会家庭偶然性来说,伴随着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一个人的出身等级逐渐由一种 “与他的个性不可分割的品质” 变成了一种外在于人的个性的偶然因素,不再影响一个人的生活前景。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一个人出身家庭的富裕程度对其生活前景仍有较大影响。及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富裕家庭的子女无法通过继承大量生产资料而成为食利者或剥削者,私立学校的消除也在很大程度上消减了教育的不公平,家庭出身这一引起人们生活前景差异的偶然因素得以消除。另一方面,就自然禀赋偶然性来说,马克思之所以认为在资本主义阶段人们自然天赋的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没有不公之处,是因为在劳动力成为一种商品的情况下,自由工人是 “自己的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虽然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但由于生产力还没有发达到可以实现 “按需分配” 的程度,生产方式本身还要求在个人天赋和个人所得之间建立很强联系,也即实行按劳分配。同时,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对作为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按需分配原则的内在趋向,使得按劳分配制度中劳动者个人天赋影响其所得的弊病暴露出来,而直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这一弊病才得以消除。
可见,马克思采取一种历史渐进的方式消除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而不是如罗尔斯将其放在同一个平面上一揽子解决。罗尔斯诉诸概念分析确定人的何种特性被列入应当消除的偶然性之列,而所得的结论往往与西方社会人们实际遵守的原则冲突。例如,罗尔斯对自然运气影响的消除就有悖于人们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直觉。罗尔斯认为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决定是一个 “被直觉到的缺陷”,然而,大量实证研究却表明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并没有这样一种直觉,即认为天赋才能引起的收入差距是不公平的。毋宁说人们抱有相反的直觉,即人们应得其运用天赋才能所获得的收益和人们必须为自己的命运负责。试想,如果人们一方面(如罗尔斯所说)认为由天赋才能带来的收益是不应得的,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其中就包括在天赋上的优势),力求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胜出,他们势必处于精神分裂之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市场与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力的私有相对应,不可能要求劳动者将自己天赋才能带来的收益与别人分享。在劳动力市场还存在的情况下,个人天赋必然被看作劳动者本身的构成性(constitutive)因素,而不是需要被克服的偶然因素。马克思指出: “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支配着这个要素。”
虽然马克思对于非选择因素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也有关注,但不能因此而像佩弗那样将马克思视为一个 “潜在的” 运气平等主义者。当马克思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个人天赋的差别引起消费资料的差别说成是一个 “缺陷” 时,他并不是站在罗尔斯那样一个 “人们不应得由非选择因素带来的利益或不利” 的规范性立场对按劳分配制度加以诟病。马克思是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作为一个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过渡的社会阶段的性质着眼,指出这一阶段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与刚刚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另一方面与它所趋向的高级阶段所实现的 “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原则相比呈现出缺陷和不足。正是由于没有看出马克思对偶然因素的探讨是建基于其唯物史观之上,罗尔斯才会认为,既然马克思看到了自然天赋影响收入是一种 “缺陷” ,他就应当引入类似差别原则的原则来加以调节,并进而将马克思没有这么做看作一种 “疏忽” 。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撇开对生产方式的考察,只是从 “补偿坏运气” 的规范性立场出发来探讨分配正义的进路只能是乌托邦式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