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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的企业生产率效应研究*

2022-10-29王贤彬许婷君

经济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生产率规制约束

王贤彬 许婷君

(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广东广州 510632)

一、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意味着中国已经逐步进入质量优先的新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中国经济建设和宏观调控的关键,其本质内涵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的高效率、公平和绿色可持续的发展(张军扩等,2019)。然而,环境污染成为中国高质量发展的硬性制约条件,环境污染问题使得我国每年GDP 损失3%左右(吉生保和姜美旭,2020)。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引发的各种问题逐渐突出,依靠要素拉动经济增长的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阶段愈加难以为继。为了突破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约束,保持经济—资源—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中央政府持续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规制政策。2006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节能减排的具体约束性目标,要求“十一五” 期间单位GDP 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首次将环保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提出并将其与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相挂钩。不同于以往的环境保护政策,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的明确重新界定了各级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顺利将地方政府的关注点由追求GDP 增长转为兼顾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完成由环境规制“软约束” 到“硬约束” 的转变(韩超等,2017)。这一约束性污染控制的实施也确实不负众望,起到了增加企业环保投资(姜英兵和崔广慧,2019)、促进社会绿色专利数量增加(陶锋等,2021)、减少环境污染(Chen 等,2018) 等作用。

高质量发展首先体现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上,经济发展特别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效率提高为核心。高质量发展涵盖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虽然更加突出宏观层面的经济高质量发展,但其也包含了中观层面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微观层面的企业高质量发展(黄速建等,2018)。企业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和中观产业发展的基本组织,高质量发展目标实现与否的关键还在于企业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获得效率方面的提高。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企业在推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造成自然资源消耗、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制造等问题。如何有效地对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激励,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直接关乎整个国家污染治理的成败与经济的健康发展(王红建等,2017)。目前已有学者证实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能够改善资源错配、加速产业升级(韩超等,2017;余泳泽等,2020)。不同于其他研究更加关注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行业、产业的影响,本文聚焦企业这一更加微观的个体,试图探讨: 地方政府出于自身的发展利益而自主落实中央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在改善环境治理的同时是否会影响企业生产率,环境规制带来的激励效应是否可以实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生产率的“双赢”? 这种激励效应对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生产率平均影响效应如何? 这些影响又是否具有污染行业和非污染行业的显著差异性? 这些影响效应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为此,本文基于2006 年将环境绩效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这一外生冲击,利用1998—2007 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制造业微观企业数据以及各地区“十一五” 二氧化硫(SO) 和化学需氧量(COD) 的减排目标数据,实证检验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异质性和传导机制,旨在研究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的生产率效应,以期寻求缓解环境规制非完全执行的有效方案。本文发现,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使得整体企业生产率上升,污染企业生产率虽然提升程度低于非污染企业但也实现稳步增长。机制分析发现,环境目标约束会通过成本、技术创新、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影响企业生产率,进而导致环境规制生产率效应的差异性。进一步研究发现,不同污染企业在面临政府环境监管时有不同的应对能力。规模大、成立时间长、高效率的污染企业以及国有污染企业能够更好地抓住环境规制带来的机遇,实现生产率的长足进步。同时当面对晋升激励时,地方官员会选择加强环境规制,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率提高。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结合“中国式分权” 的现实背景,考察了中央环境规制目标的微观影响,不仅严谨识别了平均意义上的微观企业生产率效应,还识别了不同类型行业的效应异质性,为宏观层面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新的微观企业层面的经验证据支持;第二,进一步深入分析了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具体的作用机制,识别出环境绩效考核政策的实施为何在行业间产生非对称影响;第三,改善环境质量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本文基于实证发现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有效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行为从而推动了地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实现了减少污染排放与提高企业生产率的双赢目标。这对于我国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发展经济与治理环境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价值。

二、文献综述

环境规制特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环境而制定并实施的环境标准、排污规定、治理费用投入等各种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的总和(吴玉鸣,2007)。环境规制的区域效率体现在生态效应、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三个方面。

在环境规制与生态效应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环境规制作为政府对资源、环境干预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抑制污染排放,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执行力不足、地方政府竞争、财政分权等原因,环境规制并不能起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作用甚至恶化了区域生态环境(张华,2014;Zhang 等,2017)。在讨论环境规制的生态效应的同时,也有学者开始关注环境规制的社会效应,认为环境规制政策及其所引致的“降污” 效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健康成本、影响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陈硕和陈婷,2014;祁毓等,2016)。当面临严格的环境规制导致生产成本增加时,企业可能会通过降低员工工资水平甚至削减就业来转嫁治污成本。但同时环境规制力度的加强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的改善会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进而提高健康人力资本积累,提高劳动效率。

环境规制的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除环境规制的生态效应、社会效应外,环境规制的经济效应研究,尤其是在企业生产率方面的研究也在不断增多。那么环境规制又会对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是给企业带来难以承担的成本上升压力,还是激励企业加强研发与技术升级? 针对环境规制的生产率效应,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理论假说、实证方法、研究样本得到了不同的结论。传统遵循成本理论认为环境规制和企业竞争力之间存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的矛盾,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的额外成本,使得企业的生产率下降。一方面,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的污染治理成本,高昂的生产成本挤压了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资金,侵蚀了企业的生产性资源(He 等,2020);另一方面,环境规制相当于给企业的生产决策实施了一个新的约束条件,导致生产管理和销售等环节的难度加大,从而不利于技术创新,降低了企业生产效率。波特假说则将动态创新机制纳入分析框架,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引导企业关心资源使用过程中的非效率,发掘潜在的创新机会,促使企业主动将环境规制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研发新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方式,提高投入产出水平,从而部分或完全抵消由环境规制导致的成本上升,产生创新补偿效应,最终实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生产率双赢(Porter,1991)。但波特假说提出后,也有研究者指出若环境规制能够实现双赢,那么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何不在一开始便自行进行自我环境规制? 显然,环境规制并不必定带来环境与企业的“双赢”,环境规制与生产率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环境规制与企业生产率之间可能存在倒U形、门槛形等非线性关系(Daddi,2010)。由此可见,环境规制能否提高企业生产率仍是个悬而未决、有待检验的问题。

总的来说,尽管现有文献研究了环境规制的生态、社会效应,也从经济效应角度分析了环境规制如何影响企业生产率,并对其背后的机制展开分析,但也存在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一,现有研究大多数只关注环境规制对企业影响的整体效应,认为环境规制对所有企业的影响是一致的,缺乏对企业的进一步划分与分析;第二,现有文献在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影响时,未能充分分析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生产率的具体作用机制,且探讨切入的角度较为单一。区别于已有研究,本文以国家“十一五” 规划中细分到各省份的环境目标约束作为环境规制识别的基础,分析环境规制如何影响当地企业生产率,并从企业、行业、政府维度实证分析环境规制政策对生产率的影响关系,进一步从成本控制、技术创新、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这四个角度揭示环境规制影响企业生产率的传导机制。

三、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一) 制度背景

中国环境污染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没有切实执行中央环境保护政策,存在职能缺位。中国特色的分权治理结构和政绩考核机制导致地方政府具有非完全执行中央环境规制政策的激励(张华,2016;He 等,2020)。在以GDP 作为晋升考核指标的激励下,地方政府做出致力于辖区经济增长的反应,尽可能整合其所能控制和有影响的一切资源来推动辖区经济增长(周黎安,2007;徐现祥和王贤彬,2010)。中国式分权下环境规制被地方政府视为争夺流动性资源的博弈工具,在有限资源约束下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和获得晋升机会,地方政府官员吸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进驻落户,重增长轻发展,选择以环境污染为代价换取辖区短期经济增长以获得更大的晋升机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过轻,默许甚至纵容污染企业的超标排污,企业获得持续的庇护仅面临极低的违法成本。此外,地方政府除了考虑政治利益也追求经济利益,其可能被当地企业“利益捕获” 与企业合谋,为企业行为提供便利或者庇护。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虽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其也能够向地方政府贡献可观的财政收入,或者给当地官员干部获得“灰色收入” 提供机会之窗,这进一步刺激了地区间环境规制的策略互动行为,从而孕育了环境规制“非完全执行” 和“逐底竞争” 的普遍现象(张华,2014,2016)。

对地方政府纪律约束和道德激励的不足产生了环境政策执行困境,为了克服环境规制中的执行偏差,国务院规定从2005 年12 月开始由地方政府官员负责实现中央政府设定的地区环境保护目标,2006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节能减排的具体约束性目标。事实上,党和政府对环境问题一直保持着清醒认识和战略定力,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规制政策,以期熨平环境污染带来的经济波动,比如1998 年实行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2000 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2001 年把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列入“国家战略目标”;2003 年在国内主要流域设置了数百个国控监测站,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作为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标准。

虽然中央政府不断发布环境保护政策,调整环境保护制度,但由于对环境保护指标缺乏合理有效的分解和考核办法,考核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带来了公共政策的激励扭曲,从而使得规划目标缺少强有力的约束,政策效果收效甚微。很长一段时间,地方政府的第一目标是经济增长,第二目标才是环境保护,当两者冲突时,地方政府往往选择牺牲环境优先发展经济。在将污染减排作为地方政府约束性目标之前,“十五” 环保计划统计发现,2005 年的预期减排目标并未完成,即使在“两控区” 2005 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比2000 年增加了2.9%。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契约常常受到扭曲。如果中央政府不能很好地监督政策执行的各个方面,地方政府官员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政策漏洞,在易被监督的方面努力,而在无法监督或无明确界定的方面不作为。地方政府的这种选择性监管执法可能偏离中央政府的初衷,使得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He 等,2020)。事实上,要实现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质量,不仅需要中央“提纲挈领”,还需要地方政府“自主有为” (余泳泽等,2020)。与以往政策相比,“十一五” 规划提出的约束性污染控制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明确了工业废水和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这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减排目标分解到省级层面,将其纳入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中,把环境治理下达目标与地方负责人的晋升仕途挂钩,强化领导干部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改变了过去“唯GDP 论” 的发展模式,成功建立了对地方政府的有效约束机制。

以环境优化作为考核指标,意味着各地方政府不再以经济增长作为唯一终极目标,激励目标的变更使得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根深蒂固的“重经济、轻环境” 行为模式得以矫正。据统计,“十一五” 规划期间二氧化硫整体下降12.54%,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对比2005 年前后环境规制的效果可以看出,我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减排速度以2005 年为界形成鲜明的拐点,2003—2005 年我国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不减反增,2006 年相较于200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之后污染减排速度更是不断提高,说明“十一五” 规划将环保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与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挂钩确实起到了加强地方政府监督力度、改善环境的作用,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在2006 年便已经初显成效。“十一五” 规划对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的积极影响已经在宏观层面得到事实证据的支持,那么其对微观企业的影响又如何?

(二) 理论假说

地方政府是否有改善环境质量的动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考核机制是否涵盖了对环境质量的考察。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人”,中央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和监督,在缺乏有效制约的督查环境中,地方官员没有积极的动机和行为进行环境监管,倾向于采取“不理会” “不作为” 的态度,放松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制,使得环境保护往往流于形式。在中国,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选拔任命和职务晋升都由上级政府进行评价,这意味着上级政府的偏好对地方政府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上级政府对环境保护越重视,越能够提升下级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意愿和环境监管力度(余泳泽等,2020)。“十一五” 规划重新界定了地方政府职能,改进了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首次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上级政府通过向下释放“环境保护” 信号对地方官员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破除地方政府官员“唯GDP” 的政绩导向。这种考核制度和政府官员政绩导向的调整势必推动地方政府改变行为模式,进而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产生巨大影响(陶锋等,2021)。随着环境绩效考核政策的实施和减排目标的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不重新权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开始自觉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了获得晋升机会会设计出台更为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力度,以期完成环境目标约束的考核目标。

环境污染是企业追求最优化生产的产物,由此决定了地区环境污染也与企业决策密切相关。对于企业而言,当其所面临的环境规制压力较小时,企业往往偏好采取服从性的反应型战略,遵循当地环境标准采用末端处理或选择缴纳排污费的方式解决排污问题而非主动进行源头防控。“十一五” 规划期间,中央政府将环保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各省再将减排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下辖各级政府、有关企业和具体项目,强化了减排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地方官员和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极大改变了企业环保激励机制。为了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以获取环保项目、财政补贴、税收等优惠政策方面的先发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会采取主动型环保战略,重新审视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通过加大绿色技术方面的投资来竭力提高自身环境绩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工艺的工作效率及产品质量。此外,不同于以往消极执行中央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目标约束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环境规制政策时更因地制宜,更好地权衡环保收益和经济利益,这也会给企业更加明确的创新方向,降低企业的技术创新的风险,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信心,从而激励整个生产部门的企业加强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提高生产率。据此,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H1: 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推动整体企业生产率上升。

地方政府在实施环境规制的过程中,并不是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而是会有选择对某些企业实施宽松(或严格) 的环境规制标准。这就使得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具有异质性。长期以来国家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主要以GDP 作为政绩考核指标,环境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过低,地方政府面临较高的环境规制成本和较低的环境规制收益。高污染企业虽然会对当地环境造成破坏,但其产值和利润往往是当地GDP 增长的主要贡献点,其所缴纳的税金更是当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更快的GDP 增长、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会刺激高污染企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创造更多的产值和利润,这与高污染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不谋而合。正是因为地方政府与高污染企业在利益关系上关系密切并且高度一致,导致地方政府成为甚至主动成为高污染企业的“庇护伞”。为了维护共同利益,地方政府不愿对高污染企业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对于高污染企业而言,为了扩大生产、获得更多的利润其也有动力去游说地方政府放松环境规制。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往往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十一五” 规划环境绩效考核政策的实施和减排目标的明确对下级政府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制约,约束性污染控制要求对重点行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控,这一环境保护政策的变动意味着地方政府无法持续为高污染企业提供庇护,增加了高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风险。随着政企合谋的破碎,高污染企业面临的环境规制压力上升,故其生产率提升幅度可能低于非污染企业。不同于高污染行业需要面临更多的节能减排政策管控,非污染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相对容易,适应环境规制的平均成本低,可以灵活地根据环境规制要求调整研发和创新策略。同时随着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推进,为了完成减排目标地方政府也会辅以一些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清洁技术的研发和清洁工艺的使用。非污染企业因环境规制的压力较小且在环境规制实施之前大多已经具备较高生产技术水平,故其可以着眼于产品创新或环保技术的创新而非疲于应付减排任务。由于预期非污染企业在环境规制下能够抢占绿色竞争优势,收获创新所带来的经济绩效,故相较于污染企业,非污染企业尤其是优质、高效的非污染企业更能够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得到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从而实现技术创新。鉴于“十一五” 环境规制所具有的“非对称性” 特点,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H2: 环境规制生产率效应具有异质性,与非污染行业企业相比,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率提升幅度较低。

四、研究设计和数据来源

(一) 研究设计

生产率是企业生产活动的重要体现。本文关注的是在环境规制下企业生产率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为此利用1998—2007 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制造业企业数据和各地区“十一五”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减排目标数据来考察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由于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具有异质性,本文进一步区分了污染企业与非污染企业,根据上述考量,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其中,,,,分别代表省份、行业、企业和年份;ln为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为各地区环境规制目标,“十一五” 规划规定了各地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约束性控制目标。本文以这两类污染物控制目标作为环境规制的设定基础,其中二氧化硫控制目标记为,化学需氧量控制目标记为。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方法来识别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2006 年政策变动之前赋值为0,2006 年及之后的赋值为1。取各地区“十一五”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约束性控制目标。=×,其具体设定如下: 2006 年之前取值为0,2006 年及以后取各地区“十一五”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约束性控制目标。因而不仅体现了不同地区的减排目标差异,还体现了污染控制存在实施前后时间层面的变动;为了分析环境规制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本文引入表示是否为污染行业的虚拟变量,将行业分为污染行业(实验组)和非污染行业(对照组),污染行业的划分参照韩超等(2017) 以原环保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为依据,通过设定虚拟变量对其进行识别,若行业为污染行业,则=1,若行业为非污染行业,则=0。为了识别“十一五” 减排目标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影响,本文构造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的交互项(×、×分别表示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的交互项、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的交互项),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的交互项系数表示相较于非污染企业,污染企业生产率受减排目标的边际影响,体现了三重差分的思想。

为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省份层面的变量: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n_),使用以1998 年为基期的地区生产总值对数进行衡量;产业结构(),为地区第二产业产值占GDP 的比重;城镇化率(),为各地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政府管理水平(),为各地区财政支出占GDP 的比重;地区创新水平(ln),为地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受理数量。行业层面变量: 行业竞争水平(),使用行业赫芬达尔指数衡量;行业规模(),使用行业企业总资产衡量。企业层面变量: 企业年龄(ln);企业规模();企业性质();企业是否有出口行为();企业资产负债率()。为了尽可能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本文还控制了地区固定效应、时间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十一五” 规划除设定了各省污染物减排目标外,还规定了能耗降低目标,为了减少能耗降低目标差异产生的干扰,本文参照韩超等(2017) 的做法,仅保留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一致(20%) 的20 个省份进行分析。

(二) 数据来源

(1) 企业数据。本文企业数据来自1998—2007 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制造业企业数据。参考Brandt 等(2012)、聂辉华等(2012) 以及杨汝岱(2015) 的方法,本文对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数据进行清洗。在采用永续盘存法计算企业层面的投资和资本存量数据时,本文参照杨汝岱(2015) 做法,对于首次出现的样本假设企业从1986 年开始投资并且企业投资速度与所在的两位数行业投资速度一致,从而推算出企业在第一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再利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进行消胀后作为企业的初始资本存量。对于非第一期样本我们使用“本期固定资产原值-上一期固定资产原值” 得到本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然后将其折算为1998 年的实际值。

(2) 各省减排数据。各地区“十一五”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减排目标来自《“十一五” 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文件。

五、实证分析

(一) 基准回归结果

表1 报告了计量模型(1)、(2) 的回归结果,在控制了一系列特征变量和固定效应后,表1 第(1)、(2) 列结果显示减排目标、的系数均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对于整体企业而言,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其生产率具有积极影响,从数值来看减排目标每提升1 个百分点,企业生产率可提高0.2 个百分点。在仅保留清洁行业企业或污染行业企业后的回归结果也显示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显著提高了企业生产率,不仅是清洁企业,污染企业也能够从环境规制中获得生产率的提高。假设H1得到了证实。

表1 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

根据第(5)、(6) 列结果,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均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相较于非污染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导致了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率的相对性下降。回归结果说明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率具有整体上的正面效应,环境绩效考核政策的实施仍然提高了污染行业企业的生产率,虽然其提高幅度相对于非污染行业企业而言更低。到此,我们初步验证了前面所提出的理论假说。

企业生产率的提升与环境规制政策实施力度的调整有关。为了进一步减少空气污染,国家“十一五” 规划实施了更具约束性的减排政策。环境规制力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提出了地方政府减排的长期目标和相应的完成年限。中央政府要求在“十一五” 期间将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量控制为10%,并将此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强制性” 目标之一,规制政策力度相较以往有了大幅提升。从环境规制的实践来看,约束性环境规制也确实取得了明显的治污效果。第二,将污染减排情况与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相挂钩。环境保护成为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从而提高地方政府治污主动性和执行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势必会导致企业成本攀升,企业将会增加对生产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以期通过提高生产率实现产出和利润的增加,再从增加的利润中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以此来满足政府较高的环境规制要求,因而整体企业在严格环境规制强度的作用下获得了生产率的提升。但是本文认为环境规制导致企业生产率提升是一个平均意义上的结果,我们并不完全排除在环境规制下有些企业的生产率反而下降了,正如我们发现污染性行业企业生产率提升幅度较非污染行业企业小。企业生产率的提升是多方面作用的结果,政府引导资源的变化、市场可能更加愿意给拥有清洁产能或者清洁技术的企业投入资源等都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率的变动。短期的研发创新也可以使得企业生产率获得提升,但企业研发创新往往需要时间的投入。非污染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相对容易,短期可以通过生产方式的灵活调整和技术的微调来应对这一问题,但这种调整对于污染型行业企业而言往往更加困难,这也是污染企业生产率提高幅度较非污染企业小的重要原因。

(续表)

(二) 稳健性检验①稳健性检验结果请见《经济科学》 官网“附录与扩展”。

为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进一步采取以下检验。

第一,使用不同方法计算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本文参考Guadalupe 等(2012)、王万珺和刘小玄(2018) 的方法,构造了两种不同生产率和用于替换OP 法计算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第一种生产率指标,计算步骤如下: 首先计算人均工业增加值的对数,然后计算企业所在2 位数行业人均工业增加值对数的算数平均值,两者相减便可得到标准化的劳动生产率()。第二种生产率指标,计算步骤如下: 首先计算营业收入的对数,然后计算企业所在2 位数行业营业收入对数的算数平均值,两者相减便可得到另一种标准化的生产率()。

正如结果所示,无论是按照OP 法计算的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抑或是更替企业生产率衡量方法,减排目标、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均显著为正,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均显著为负。这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确实提高了整体企业生产率,而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率提升幅度虽低于非污染行业企业,但其生产率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第二,更换污染行业划分。基准回归使用的污染行业定义以原环保部发布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为依据。在稳健性检验部分,本文参照童健等(2016) 的研究重新定义污染行业和非污染行业,以各行业污染排放强度的中位数作为划分清洁行业和污染密集行业的依据。在重新定义污染行业后,结果显示减排目标、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均显著为正,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且整体企业生产率效应与污染企业生产率效应系数加总后符号上仍为正。这再次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第三,增加前定变量与时间趋势交互项。由于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制定是综合考虑各地区实际经济、环境情况的结果,因此有必要控制可能影响污染物减排目标制定的前定变量。为此,本文参照陈诗一等(2021) 的做法,在基准回归模型中进一步引入前定变量与时间趋势项三阶多次项的交互项。选取的前定变量包括: 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生产总值)、污染程度(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烟尘排放量)、工业化水平(工业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如回归结果所示,减排目标、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均显著为正,且减排目标与污染行业交互项×、×的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负。

六、机制分析

与关注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相比,关注其内在的传导机制可能更为重要。基于前文分析,我们得到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提高整体企业生产率但污染企业生产率提高幅度相对较低的发现,那么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是如何影响企业生产率的? 为何环境绩效考核政策的实施在企业间产生了非对称影响? 为此,我们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具体影响机制。

生产成本和技术创新是分析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如何影响企业生产率的重要考量因素。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使得地方加强环境规制力度,对企业的影响首先直观反映在成本上,环境规制使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生化为企业成本的提高,企业特别是污染密集型企业必须承担高昂的“环境遵守成本” (He 等,2020)。在环境规制政策实施前,污染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选择使用污染高但是成本低的污染型中间品,在环境规制实施后,企业被迫进行要素结构调整,不得不考虑使用污染少但成本高的清洁型中间品替代原先污染生产工序生产的中间品,而这一变化会导致要素需求的上升进而带动相关要素价格的上涨,最终导致企业成本的上升。与没有环境规制政策相比,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会给企业生产要素投入结构带来被动式调整以及企业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上升,这些额外成本可能会挤出污染企业在技术创新和质量改进方面的投资,从而影响污染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同时,环境规制对污染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挤出效应,随着环境规制水平边际提高,污染企业不得不将原来用于技术创新领域的要素资源挪用到污染治理中,影响技术投入,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融资约束可以作为一种金融信贷手段约束高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率。环境规制政策会导致污染型企业成本上升,企业未来预期收益下降,对企业商业信用产生不利影响(徐彦坤和祁毓,2017)。高污染企业大多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关系非常密切,其融资选择也深受上下游企业行为的影响。当环境规制趋紧时,污染企业会出现减产甚至停产的状况,为了避免污染企业拖欠货款,上游原材料供应企业会要求污染企业提前付款,而下游零售商或者批发商则由于污染企业供货出现短缺,订单会显著下降,因此环境规制政策会使企业商业信用约束趋强,从而造成企业资金链的萎缩。为了应付商业信用上的资金链紧张,部分污染企业可能会将原本要用于升级技术或者购买治污减排设备的资金转移到生产当中,挤占企业的创新投入,不利于生产率的提升。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为了完成减排目标,除了加强环境监管力度,还会在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上对企业排污减排提供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在分配中央专项治理资金用于补贴污染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权,使得地方政府的排污费收入和专项补贴大多流向了所谓的“困难型” 企业,即高污染、难治理的企业,导致环境资源所有权关系的错位。因此,政府补贴不但无法实现减排的目标,反而还会逆向激励高污染企业继续排污。当政府增加对污染企业的补贴,企业即便维持现有的生产方式也能弥补环境规制的额外成本,因而不会主动进行技术更新,进而不利于企业生产率提高。同时由于环境规制具有非对称性,而环境规制的非对称性有可能产生资源再配置效应(韩超等,2017)。根据Hsieh 和Klenow (2009) 等的研究,资源错配程度的加深会导致企业生产率的降低,为此有必要明确地方政府环境目标是否会引起资源再配置的变化,且这种效应是否会进一步引起企业生产率的变化。

综上,本文认为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会通过成本、技术创新、融资约束以及资源配置影响企业生产率,接下来主要通过两步法进一步检验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如何通过影响这些因素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率。第一步,我们将成本、技术创新、企业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作为因变量,来验证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这些中间传导变量的影响;第二步,引入环境规制变量与成本、技术创新、企业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的交互项,来验证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是否会通过上述中间传导变量影响到企业生产率。

其中,本文参照徐彦坤和祁毓(2017) 的做法,使用企业管理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中间投入成本 (中间投入/企业总产值) 衡量企业成本()。管理费用和中间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内容,管理费用和中间成本越高,表明企业调整生产的成本越高。参考鞠晓生等(2013),本文选用无形资产增量衡量企业创新活动(),原因在于: 第一,无形资产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密切相关,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增加作为企业加强创新投入的结果,可以综合反映企业的创新活动;第二,企业的创新投入并非仅包含R&D 支出,还包括诸如企业人力资本开发、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等。R&D 支出仅反映创新活动的一小部分,相较于R&D,无形资产增加可能包含了更多企业创新活动投入的信息。本文使用商业信用(应收账款/ [主营业务收入+产成品])、政府补贴(补贴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产成品]) 表示融资约束。生产率相关文献通常使用企业之间的生产率离散度来刻画资源错配的程度,企业之间生产率的差异越大,表示资源错配的程度越严重。本文参照韩超等(2017),使用90%分位企业的生产率与10%分位企业的生产率之差来衡量行业之间资源错配程度。其余变量定义如模型(1)。

从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变量对以管理成本和中间投入衡量的企业成本影响显著为负,但相较于非污染企业,污染企业生产成本有所上升;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整体企业创新而言有积极影响,但相较于非污染企业,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企业的企业创新;相较于非污染企业,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可以显著提高污染企业的商业信用约束,但同时污染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此外,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整体行业的资源错配程度有矫正作用,但相较于非污染行业,污染行业内部的资源错配程度反而有所上升。

为了进一步识别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下成本、技术创新、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本文在基准回归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与这些中间变量的交互项。根据结果,我们发现成本上升会减弱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生产率的促进作用,由环境规制所带来的成本相对上升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污染企业生产率的提升;技术创新有利于发挥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积极影响,对于污染企业而言由环境规制所带来的创新不足可能会制约其生产率的提高。进一步观察融资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发现,企业的商业信用约束越高,环境规制的不利效应越明显,即由环境规制所带来的资金链趋紧可能不利于企业生产率的提升,污染企业为了能够进行周转不得以将原本用于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的资金用于购买治污设备。但环境规制下政府补贴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并不显著。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资源错配程度越高对企业生产率的不利影响越严重。根据机制分析结果,企业成本、技术创新、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确实是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影响生产率效应的重要传导机制。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使得政府发布更为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制政策,环境污染监督力度的加强有效缓解了高污染企业粗放式生产状况,虽然成本上升、创新不足、商业信用趋紧、资源错配程度恶化影响了污染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但污染企业在提高企业绩效方面获得了进步,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的实施使得环境质量与企业生产率的双赢发展得以实现。

七、异质性分析

(一) 企业异质性②异质性分析回归结果请见《经济科学》 官网“附录与扩展”。

虽然环保绩效政策实施后污染企业必定受到监管,但不同企业在面临政府环境监管时有不同的应对能力。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企业在应对环境规制冲击时是否存在差异,本文从企业规模、企业年龄、企业性质、企业生产率四个方面进行异质性分析,在模型(2) 的基础上引入企业特征变量与×的三重交互项××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企业特征变量(Z) 包括: 企业规模()、是否为国有企业()、企业年龄()、是否为高效率企业()。其余变量定义同模型(1)。

(1) 企业规模。从环境规制对污染行业中不同规模企业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较于规模小的企业,规模大的污染企业能够更好地抵御环境规制带来的冲击。一方面,规模大的企业本身具有资金、技术上的优势,能够承担更大的风险以及支付更高的清洁机器购入费用与清洁技术研发投入。在环境规制下,规模大的企业能够通过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研究与开发成本缓解环境规制带来的压力。另一方面,小规模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相对有限,很难得到当地政府的青睐,而规模大的企业往往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创造更多的税收,因此更容易受到政府的补助。

(2) 企业年龄。从环境规制对污染行业中不同年龄企业影响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说明成立时间短的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更容易受到环境规制的负面影响,而成立时间长的企业能够依靠自身抵挡环境规制的冲击,在环境监管力度加大的情况下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或者管理革新。这是因为成立时间长的企业,技术积淀和管理经验更加丰富,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管理机制,所累积的信息获取渠道也相对多样且顺畅,能够在帮助企业抵御或者避开环境规制负面影响上起到缓冲作用。

(3) 国有企业。从环境规制对污染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对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面对环境规制有更好的应对能力。由于制度方面的影响,国有企业与政府联系紧密,对政府政策的预判能力、自适应能力要高于非国有企业,能够根据掌握的信息更快地调整自身的经营决策,一方面减少污染排放,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降低减排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国有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生产要素用于提高减排技术,创新投资受到限制,挤出效应更为明显,所以非国有污染企业在生产率提高方面低于国有污染企业。

(4) 是否为高生产率。从环境规制对污染行业中高生产率企业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交互项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高生产率的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规制带来的挑战,加大科技研发或者应用力度可以提高生产率。原因可能在于与低效率企业相比,高效率企业拥有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研发方面有更为成熟的体系,这些因素减少了企业在面对环境规制时的压力。

(二) 官员异质性

在官员晋升锦标赛下,随着中央逐渐加大环境治理考核力度,地方政府有更大的环境治理压力,会促使其加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和监督力度,从而使污染的治理效果更加明显。我们采用年龄刻画地方官员的晋升激励(),在基准模型基础上,引入环境规制与晋升激励的交互项×。从加入晋升激励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省长的年龄越大,越会降低环境规制对企业生产率的提升效应。而年龄越小的省长,为了获得晋升并出于长期职业生涯的考虑,可能更注重辖区环境治理,加强监管,加大治理,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率。

八、政策与启示

党的十九大明确将防治环境污染列为“三大攻坚战” 之一,如何通过合理的政策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是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本文基于2006 年中国首次将污染目标控制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政府官员绩效评价体系这一外生冲击,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数据和各地区“十一五”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减排目标数据实证检验了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本文发现地方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带来了整体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但环境绩效考核政策的实施在企业间产生了非对称影响,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率虽然得到提高,但相较于非污染行业企业生产率提高幅度低;机制分析发现,成本、技术创新、融资约束和资源配置是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影响企业生产率的重要渠道,环境规制使得整体企业成本下降、创新增加、融资约束减少、资源错配程度降低,因而整体企业获得生产率的提高。而由于政府环境目标约束导致环境规制力度增强,相较于非污染企业,污染企业面临成本相对上升、创新相对不足、融资约束相对趋紧、资源错配程度相对加深等问题,使得污染企业生产率提升幅度低于非污染企业;异质性分析进一步发现,不同污染企业在面临政府环境监管时有不同的应对能力,规模大、成立时间长、高效率的污染企业以及国有污染企业能够更好地抓住环境规制带来的机遇,加快技术改进与创新研发,提高企业生产率。同时,晋升激励在加强官员环境规制力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继续优化考核指标、完善官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弱化经济指标对官员晋升“强激励” 的暗示,提高地方政府致力于改善资源环境绩效的积极性,将资源节约、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与政绩考核挂钩,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严格环境执法,保障环境规制政策的有效实施,形成倒逼企业提升效率的外部压力。环境规制不是阻碍地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恰恰相反,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有力地提高了地区企业生产率。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环境过程中应该打破“唯GDP 论” 的思想,严格执法,从地区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充分利用好环境规制政策,“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在大力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双赢”。第三,支持和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安装高效清洁设备,将绿色环保理念贯彻到企业发展战略中,通过增加清洁技术研发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注重绿色技术积累,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以绿色环保为导向用更少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获得更多的产出和利润。同时,设计环境规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所有制之间的异质性,为非国有企业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经验分析过程中,本文也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受到数据的制约,研究区间相对较短,研究结论有待在更广泛的研究期间内加以检验和补充;其次,没有对污染行业进一步做出区分,如进一步分割成高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低污染密集型产业等;最后,主要关注环境规制是否引起企业生产率变动及其作用机制如何,没有对政府环境规制的强度和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如何进一步完善上述问题将是我们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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