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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例研究

2022-10-27汤曼琳孙育平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2022年5期
关键词:矿业权总体规划红线

汤曼琳,孙育平

(1.武汉市工程咨询部有限公司;2.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武汉 430000)

从1998年至今,我国历经了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在此过程中,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也进行了多年的摸索。

1 我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的发展历程

1.1 第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7年之前)

1998年,我国开始首轮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简称矿规)的研究与编制工作;2001年4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并实施,其以1999年为基期,2005年为规划期;2002年,31 个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获得批复并实施;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343个地级行政单位、1 248 个县级行政单位编制了矿产资源规划。该时期,我国尚未启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工作。

1.2 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06年,我国启动第二轮矿规编制工作,下发《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55 号),并于2008年12月发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此后,各省级、地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陆续获得批准并实施。此时期,我国首次启动矿规环评工作。然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虽界定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范围,但未明确矿产资源规划所适用的内容。因此,部分省份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索性编制,如江苏省、贵州省等。

1.3 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14年,我国启动第三轮矿规编制工作,发布《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35 号);2016年11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发布。此后,各省级、地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陆续获得批准并实施。该时期首次对矿规环评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原环境保护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 号),要求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类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环评工作,明确了编制内容、审查流程等。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环评的要求,全国各省级行政单位均按要求编制了环评报告书,与规划文本一同报送。

1.4 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2020年,我国启动第四轮矿规编制工作,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 号)。第四轮矿规期间,我国全面开展矿规环评工作,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该通知明确了第四轮省级矿规环评报告书的主体框架内容及关键技术要求。

2 湖北省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重点内容

2.1 规划协调性及回顾性分析

规划协调性分析主要分析比较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及《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的一致性与协调性。规划回顾性分析梳理了上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重点矿种现有矿山基本情况,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叠图分析了三峡库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等重点区域内现有矿山基本情况,并提出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注意的资源环境问题。

2.2 矿山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在湖北省生态环境整体状况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典型矿区资源开发环境回顾性评价。将湖北省矿山环境问题归并为矿山地质灾害、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植被资源、矿山“三废”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四大类,调查典型环境问题的主要发生区域。对磷矿、铜矿、铁矿和煤矿等湖北省近年来主要开发利用矿种的重点开采区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价,调查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措施与成效。

2.3 规划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湖北省从空间管制、总量管控、环境准入三方面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其间通过GIS 叠图法,分析了规划开采区、勘查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体、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空间位置关系,重点评价了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开展了环境承载力分析,提出了规划优化建议以及避免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3 新形势下湖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要求

相较于第三轮,湖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面临更加复杂的环保新形势,这对矿规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3.1 从长江经济带到长江保护法

2016年9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印发。该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是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国家战略被写入该法。可见,近年来,长江大保护战略地位持续提升。

3.2 从生态保护红线到“三线一单”

湖北省是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四个试点省级行政区之一,2016年完成划定试点工作,7月印发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矿产资源开发与2016年版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协调性评估是湖北省第三轮矿规环评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湖北省根据新的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了调整,2018年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职能由生态环境部门转向自然资源部门后,组织人员对2018年版生态保护红线进行新一轮评估优化。同时,湖北省积极探索“三线一单”研究,2020年12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 号)印发,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3.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修订

湖北省第三轮矿规环评工作主要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4)编制。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130—2019)。修订后的导则与“三线一单”相衔接,突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明确了规划方案环境合理性论证要求,增加了规划环评文件中图件格式和内容要求。与2014 版导则相比,修订后的导则更加细化、更加深入。

4 湖北省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评需要关注的重点

从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至今,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速世界百年变局演变。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低迷、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打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绿色底色,以绿色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既是湖北省第四轮矿规环评的内在要求,也是工作重点,主要涉及5 点。

4.1 法律对沿江矿产资源开发的刚性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 km 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 km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长江经济带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基地,湖北省地处长江之腰,是长江干流流经最长的省级行政区,该法的实施对沿江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出了刚性约束。湖北省第四轮矿规环评应重点分析规划与长江保护带、长江经济带、汉江生态经济带等长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协调性。

4.2 沿江磷化工等矿产矿业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

湖北省是矿产资源禀赋大省,沿江磷化工产业引起的环境问题一直以来是湖北省沿江生态环境整治的难点和重点。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问题、沿江磷化工产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三磷”(磷矿、磷化工、磷石膏)治理,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矿业产业结构调整及落后产能淘汰等。第四轮矿规环评应重点调查第三轮矿规实施期间全省与矿产矿业相关的环保督察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4.3 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现状矿业权的关闭退出

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的现状矿业权可分为过期矿业权和有效期内的矿业权。过期矿业权的存在往往与矿业权人未按期办理注销和闭坑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等因素有关。而对于有效期内矿业权的政策性关闭退出,存在矿山关闭后矿山生态修复等义务履行责任主体的认定、对矿业权人的合理补偿等问题。矿规环评应重点关注涉环境敏感区及生态保护红线现状矿业权关闭退出情况及国家、省级层面的政策要求。

4.4 规划的生态环境制约因素

资源经济为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部分资源型城市的资源逐渐衰退,加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深入实施,资源型经济支撑经济发展的动力受到一定限制,且面临资源约束偏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任务繁重等问题。

4.5 规划的空间布局分析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第四轮矿规环评技术要点明确提出,叠图分析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法定环境敏感区及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的空间位置关系,从而分析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生态及资源环境的影响。可见,本轮矿规环评对空间布局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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