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狂欢下媒介伦理失范问题的规制
2022-10-26陶雅雯
□ 陶雅雯
拥有潜力巨大的人工智能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2017年国务院印发并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宣布助力人工智能在2030年抢占人工智能全球的制高点。人工智能以其独有的生产力、创造力带来技术的狂欢,技术将新闻形态变得形象生动,基于大数据和强大计算能力的机器学习算法,以神经系统作为深度学习基础的人工智能,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随着5 G时代的到来,智媒化势在必行,传媒业格局也随之重构,人工智能与新闻的结合成为未来传媒业的发展趋势,促使传媒业格局的重构与内容、手段、形式的创新。彭兰认为在包括用户平台、新闻生产系统、新闻分发平台及信息终端几个主要方面,人工智能已经被全面运用,影响到新闻生产的各个环节。但随之产生许多问题,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使媒体主体性缺失,虚拟现实使真实与虚假的界限模糊不清,大数据计算法使新闻内容虚假和烂俗,对人工智能在传媒业的发展以及传媒业主体的反思与调整迫在眉睫。从人工智能与传媒主体从业者的角度出发,探究二者的发展之路,结合传媒业与人工智能进行融合发展的现状,提出对于伦理失范问题进行规制与调整之策,使得人工智能和传媒业真正做到融而不同,促进技术与传媒更好的融合发展。
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失范问题
主体身份地位的缺失。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特点是学习能力,其模仿主体就是人,通过不断的深度学习模仿提高技术能力,其创造力和生产力为人类主体所用。人工智能最初在传媒领域被广泛运用是为了提高新闻生产力以及新闻活动的效率,随着不断地改进学习,人工智能越来越具有“人”的特点。新华社和搜狗联合发布的全球首个“AI合成主播”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体现,AI合成主播通过提取真人主播新闻播报视频中的声音、动作等特征,运用其他技术深度学习,生成高度仿真的“分身”,能简单模仿人的行为完成指令,但在升级改进后有可能反超人类。传媒行业逐渐“人工智能化”,在信息搜集、内容编辑、用户精准分发等方面,人工智能的力量不可小觑,甚至优于传媒主体。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传媒从业者的主体性地位可能会逐渐错位甚至丧失,人类主体成为“缸中之脑”,技术取代人作为发展的主体“C位出道”,这对于媒体从业者未来的职业能力及发展形成巨大的考验。
现实虚拟界限的模糊。人工智能带来的虚拟式场景对现实世界产生挑战,模糊了真实和虚假的界限。伴随着VR技术的诞生以及元宇宙世界的逐渐形成,传媒业迎来了“VR+新闻”时代,“VR新闻”的产生颠覆了以往的现实概念,带给用户接触新闻时身体感官上的动态交互体验,是在新闻事件或情境中以第一人称体验的新闻形式,与场景产生共鸣,强调交互、沉浸和想象。这种极具场景性和共情性的体验带给用户极大的感官刺激,受众不再是第三方的阅读者,而成为了亲临事件现场的体验者。由于感官的刺激使受众与事件产生共情,逼真情境刺激情绪由理性转为感性,达到传播的效果。数字技术的发展模糊了虚拟和现实的界限,基于此的新闻过于依赖技术,变得单调空洞,过度追求技术而忽视了对新闻本质的追求。
虚假烂俗新闻的泛滥。在新闻生产与写作中,人工智能能够生产大量新闻内容,提高新闻生产效率。通过算法新闻的推算以及大数据平台的支持,“个性化推荐”成为新闻传播的特色,比如“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平台通过数据的抓取和算法的运作为用户提供热度较高的个性化内容。但由于缺乏新闻把关,造成虚假、低俗新闻逐渐泛滥,“智能推荐”也成为通过新闻谋取暴利的代名词,人们也会局限于算法推荐的内容,被“信息茧房”所包围,陷入人工智能带来的“乌托邦”,困于技术创造的世界。2019年“ZAO”APP的大火、2021年基于AI的FacePlay,使人们对于技术模糊新闻真实有了清晰的认识。“ZAO”基于人工智能“人脸交换技术”(Deep Fakes),掀起了全民“换脸热潮”。换脸技术提供了一种新的造假形式——用“真实造假”,使得虚假变得越来越“真实”,新闻真实也愈发难以分辨。
隐私版权归属带来的法律问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发展,“机器写作”和“自动化新闻”在新闻编辑制作环节也如流水产品一样——输入或搜集的数据被算法程序自动进行加工处理,“成品”样态的新闻报道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如新华社机器新闻生产系统“快笔小新”、腾讯财经的“Dream Writer”等写稿机器人。机器人写作包括信息抓取、信息处理和信息输出环节,提升新闻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广泛化的内容,而人工智能的筛选模式往往被大众当成客观筛选方式,使得带有偏见的机器人制作的新闻广泛传播,网络提取的信息不一定正确客观,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新闻大多由编码完成,而对于隐藏的侵权等问题机器无法识别。人工智能技术下的“人机共协”时代已经潜移默化地突破媒介伦理的范畴,侵蚀着人们的生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入新闻传播领域扩散,无论是热点的智能搜索、新闻写作还是智能推荐,不断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隐蔽式搜索被广泛应用,但这极有可能导致数据源被泄露,并以海量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为基础。这种技术使公民数据被泄露、非法收集、过度分析,用户享受海量阅读信息、便利阅读习惯的同时,暴露个人隐私的精准智能分发技术也使便利和隐私用另一种方式形成表面和谐的对立。对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以及对于对新闻版权的归属等问题难以形成明确的标准。作为技术产物的人工智能,需要重视侵犯版权隐私带来的法律问题。
规制与措施
对于人工智能的规制。一、强调人作为技术的主体性。技术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力量是我们所不能想象的,技术的进步伴随着伦理思考。我们必须强调人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主体性,人的底线即是技术的边界,技术永远不能超过人的底线。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们脱离辅助性工具。也许未来的某一天,人工智能会成为有“思想”的存在,而这种“思想”会逐渐进化,逐渐以“人”的姿态出现,成为复制或替代品,人机身份可能出现“交融”性转换,一旦人工智能的能力超越人类时,人类很可能会被取代。正如“只有守住底线,相关互联网企业才能把握好科技创新的风口,站在社会发展的潮头”,人工智能在传媒行业的发展必须以传媒从业者作为主导。
二、强调技术不能脱离工具论边界。芬伯格将技术工具论归结为“价值中性”与“人的控制”两方面,强调技术是一种价值中性的工具,需要人的控制才能发挥作用。人工智能作为新兴发展的技术有其特殊性与创造性,本身是一种作为辅助性的工具而存在,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巨大的潜在价值。但是通过不断学习模仿,技术已跳出了工具的圈子,脱离了工具的属性,成为能够代替技术主体——人的存在。为了规制这个现象,需要强调技术的范围,规制技术作为工具的可用权限。作为工具的技术不能脱离工具论的边界,体系和规则是技术自身的标准,具体内容的规制和划分需要在人类的体系下进行。通过制定相应的新闻法律法规,使得人工智能在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我具体的规划与更新,实现技术应该存在的价值。
对媒体从业者主体性的规制。一、媒体从业者的“自反性”修正。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技术带来的变革影响了各领域的方方面面,由技术驱动的新媒体逐渐成为现代传媒的主导,其中人工智能技术成为重要推动力。传统的传播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时代及大众的需求,媒体的不断转型加速了媒体从业者的改变,拘泥于过去势必会被时代所淘汰。各媒体和新闻机构需要进行内部的自我反思与调整,将传统媒体的传播要求、新技术的融合、新媒体时代传播需求作为改变基础,迫使行业内部培养更多复合型媒体人才。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在熟练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和手段的过程中,媒体从业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提升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做好新闻的审核和检验,增强人工智能技术的透明度,加深媒体与用户之间的联系与对话,制定内部规划策略,以一种人们对于辨认社会化驱力和改变他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位置的能力的“自反性”的状态吸收意见,通过对人工智能在传媒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探究传媒主体内部的不足与缺陷,并且加深与受众的紧密联系,得到有效反馈与建议,转变或改进运行发展模式。
“双效原则理论”强调一个行为会产生善恶两种效果,而行为本身则是非善非恶的中性。托马斯·阿奎那在道德学中提出的原则理论表示过于强调“技术中性论”反而会陷入“人类中心论”,通过“自反性”修正,媒体从业者可以打破“人类中心主义”桎梏,放弃盲目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改正过度的主体性,对自然规律和法则存有敬畏之心。正如帕葛所说:“我们所遇到的敌人就是我们自己。”通过自我修正可以使人工智能技术在传媒业进行良性发展。
二、媒体从业者的转型与重构。AI、VR、云计算等新兴科技产业的发展,推动着传媒行业向着智媒的方向前进,由技术驱动的新媒体逐渐成为现代传媒的主导,传统的传播方式已经被时代所淘汰,媒体的不断转型加速了媒体从业者的改变。为应对新媒体时代带来的冲击,传统媒体必须培养更多复合型媒体人才,紧贴新技术,紧跟新媒体时代的步伐。
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与新媒体的特征,打破单一的人才培养方式,不断引导以此为基础的传统媒体从业者的转型,进而培养出更多高层次、多元化、全方位的新媒体人才,这是其一。其二,媒体从业者应该不断学习,了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趋势,对自身做出调整,适应新媒体并成为熟练使用新设备,成为具备采、编、摄、播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其三,要明确主体身份地位,将技术放进可控的范围内运用,规范技术的适用范围和标准,通过算法技术对新闻来源质量的判断,做好把关人角色。其四,要树立互联网思维,在最短时间内适应媒体变化,逐渐成为兼具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思想的技术人才,利用网络传播性与互动性等特征,更好地满足大众对媒体提出的全新要求。其五,要加强技术革新,对触及传播伦理的问题用技术优化来完善,人工智能技术所导致的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才能更好地被解决,实现技术的完善。
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该对于传媒行业及媒体从业者制定相关媒体运用的政策法规,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价值,使媒体从业者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新技术。为了全方面地监督人工智能技术,相关部门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原则等问题应该明确。作为智能媒体的传播对象和潜在的侵权对象,公众的作用不容忽视,公众的积极监督和举报在社会约束媒体中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法规政策和监管力量能够不断完善和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媒体从业者应群策群力,引导受众参与技术监督。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兴力量,带给人类多感、多效、多层面的便利,掀起一场技术狂欢,人类逐渐陷入技术的漩涡,成为被主宰者,通过与传媒业的结合发展,成为垄断受众所知、所感、所想的重要力量。人工智能技术与传媒业的融合成为发展趋势,但是趋势不能成为主导,明确主体地位并加以规制和约束,才能使二者做到融而不同。如何给人工智能降温,成为促进媒体发展的新动力,是所有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作为传媒的主体,媒体从业者需要明确传播的主体地位,通过“自反性”的约束来对自我及技术进行评判和反思,并作出相应的调整与自我的转型重构。作为新技术,人工智能需要规制和判定,在以人为主体的框架下思考其发展方向,寻找一条符合新时代下与传媒融合的道路。在人工智能的问题上,要避免“人类中心主义”,要正确合理运用新技术。让人工智能技术以新形象回归传媒业,需要人们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