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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

2022-10-26张文显

社会观察 2022年10期
关键词:法理依法治国法治

文/张文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丰富而精深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向世人展现了“政理、法理、哲理中的法治中国”。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中,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得到了充分释放,人民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充分贯彻,开放性和时代性得到了充分彰显。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

“政理”是中国文化的一个基本范畴,其含义多指“为政之道”“政治事理”“政治理念”“政治智慧”“政治清明”等。在当代中国,法治领域的“政理”意指“以法而治、依法治国”的“政治之道”“政治逻辑”“政治理念”“政治事理”等,是关乎法治建设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问题,是法治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政治和法治的辩证逻辑,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政理命题。

(一)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是习近平在总结人类政治文明演进规律和法治发展历史逻辑的基础上,对政治和法治必然联系做出的精辟阐释。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三)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习近平以逻辑严整、内涵深邃、立场鲜明的理论命题,正面阐明了党和法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同时,他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其要害是否定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四)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要义之一,便是立足于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坚持“三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六)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这些命题科学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和重大意义,指引党和人民以革命勇气和改革思维,大刀阔斧地推进法治领域的改革。

(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当代中国政理的核心主题,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是这一主题的两个方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政理定义和核心要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当家作主,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政理定义和核心要义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

(八)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是“总章程”“根本大法”,这是中国宪法观的经典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对“总章程”和“根本法”的经典定义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同时,基于对我们党执政规律和治国规律的科学认知,提出“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基于这一政理论断,习近平强调指出,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

“法理”是一个由中国思想家最早提炼、广泛和持久影响世界的社会科学概念。在当代中国和世界,“法理”作为学术概念,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体现了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人们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依据的评价和认同。法理作为公共话语,体现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治国理政的智慧,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融通着古今中外关于法律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等。习近平法治思想善于运用法理话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释力、公信力、感召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治领域重大改革、有力有理地开展涉外法治斗争提供了充分的法理支撑。

(一)法治的根基在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法治的人民性法理。坚持法治的人民性法理,就是要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系统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确立了“良法善治”新理念,开创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

(四)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些法理命题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和内在法理。

(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基于这一经典论语,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六)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法理命题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政府的思想理论。从“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合乎逻辑地形成另外两个法理命题,即“有权不可任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应的是公民“法不禁止则自由”“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普遍法理。

(七)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和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提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等法理命题,破解了长期困惑中国法学的理论难题,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司法理论。

(八)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分析借鉴古今中外法律观的基础上,对法律的作用做过一系列科学论述,强调法律具有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引领风尚、凝聚共识、保障发展、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等作用,所以,“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法律也不是万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这一富于辩证思维的法理命题,为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有机衔接、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形成合力、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提供了理论基础。

(九)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习近平用生动语言表达了丰富的法理。这个法理命题传承了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为我们正确认识法、理、情的关系提供了科学指引。法律及其实施应该是温暖的,含情理、明事理,讲法理。

(十)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要在治国理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极大的权威。而法律要有权威,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让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民主法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诚实信用观念、法德共治观念等先进的思想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走进群众,蔚然成风。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

法治社会的哲理在理论上是各种具体的法治命题、法治观点、法治理论的逻辑起点;在实践中是法治方略、法治模式、法治运行的理论向导。与政理和法理比较,法治哲理是最基础最基本最普遍的原理,同时也是法治的认识论、方法论和科学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深层汲取中华法治文明的思想精华和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深化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完成了从感性到理性再到实践的认识升华,形成了不可多得的哲理成果,为我们深刻认识法治现象构建了科学的解释系统,为我们研究法治、践行法治、布局法治提供了哲学思维和方法。

(一)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重要表现形态。习近平法治思想认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些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内在联系的哲理。

(二)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具有普遍意义。习近平指出,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所以,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必须借鉴吸收外国的法治文明成果,但不能照抄照搬。

(三)法治和人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在相当长时间内,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于忽左忽右、时明时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混沌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历史上第一次从哲理的高度把法治和人治问题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和现代化过程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强调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四)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法治是国家强盛的条件、标志和保障。习近平多次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法家经典,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坚定不移走奉法强国之路,加快建设法治中国。

(五)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类社会数千年风雨沧桑、兴衰交替的历史进行回观和反思,以史为鉴、察古知今,揭示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历史规律。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从当今世界看,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从人类政治文明史看,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六)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的作用是法学的基本原理问题。古往今来,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等对此有过很多概括,且不乏极有深意的名言金句。在新时代,习近平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哲理命题高屋建瓴地概括了中国法治的作用,强化了厉行法治的信念。

(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把系统观念创造性运用于法治领域,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八)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把唯物辩证法娴熟地运用于法治领域,提出了许多饱含辩证思维的哲理命题,实现了法治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的历史性飞跃。

(九)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中华法系在璀璨的人类法治发展史上,始终闪耀着文明之光。中华法系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近代以来,虽然中华法系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强烈冲击,但其所体现的民族精神、智慧与理性一直延续至今,其文化根基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

(十)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在法治领域,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关键是做到“两个结合”,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我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二是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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