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治理视域下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与行动框架
2022-10-25何植民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何植民 蔡 静(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一、问题提出
共同富裕作为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在奋斗历程中历久弥新、与时俱进。始于“先富带动后富,达到共同富裕目标”理念的引领,历经“精准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社会基础的夯实,共同富裕成为当前现代化发展新征程的“中心课题”。中国现代化明确提出共同富裕,认为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2035 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并列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2]。在2021 年8 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3],并对共同富裕的内涵、特征等作出深刻阐释。可见,实现共同富裕是党和政府的重大责任与使命,已然成为当前国家治理的重要命题与优先发展的目标。
新时代的共同富裕,既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概念,也不是一种实质的社会再分配方式,而是发展与共享的有机统一。时代赋予的新内涵往往伴随着时代带来的新挑战,当前,基尼系数偏高、收入结构不够合理、阶层存在固化等问题决定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因此,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战略任务,不但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改革创新举措,而且亟须进一步加强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研究,拓宽理论视野,丰富理论体系,以理论创新引领和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发展,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探寻可行的治理方案。新时代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也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国家治理包含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与市场治理等重要领域。其中,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中最重要的一环,政府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因此,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元治理”的关键角色。如何从学理上深入探究我国在促进共同富裕道路上政府“元治理”角色的本源意义及作用机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时代意义。作为对西方治理实践的反思性与批判性话语,元治理理论拓展了治理理论的视野,增强了治理理论的活力。元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在重视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同时,更加突出强调政府力量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元治理这一鲜明理论特征,比较契合我国在党的领导下政府负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现实国情与治理特色。因此,在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元治理理论可以成为一种相应的理论参照,为我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提供新的有益启示。
二、文献回顾
伴随着共同富裕逐渐超脱单一的经济理念,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发展问题,“如何推进共同富裕”这一问题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探索。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学界对推进共同富裕的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层次论。对“共同富裕”这一概念的理解,许多学者将它拆分为两个维度:一是比较量化的相对概念,带有某种满足情绪的状态词,即“富裕”;二是相对抽象的情景概念,带有“公有”逻辑的意象词,即“共同”。基于“富裕”和“共同”内在的先后逻辑,许多学者在推进共同富裕的研究上凸显了一种层次递进关系:胡承槐和陈思宇主张,在坚持发展要务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上,按照共同富裕的精神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产关系实现财富的“共同”拥有[4]。于成文立足推进共同富裕“质”与“量”的相结合,主张既要做大“总量”,又要分好“个量”,实现侧重富裕的“总量”目标和侧重共同的“个量”目标有机统一,达到下一个“质”的飞跃[5]。张占斌以“蛋糕”类比共同富裕,归纳出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的路径:首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大蛋糕”;其次,依靠基本经济制度“做实蛋糕”;再次,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优蛋糕”;最后,坚持和完善分配制度“分好蛋糕”[6]。
二是分配论。对分配公平与正义的研究源起于约翰·罗尔斯(John Roles)的正义理论。二战后,整个美国社会处于贫富差距日渐增大的危机之中,在此背景下罗尔斯撰写了《正义论》探讨有效的分配原则并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7]的正义理论,这一理论为后续学者有关分配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理论发展具化到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场域下,徐飞认为,要构建初次(一次)分配、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8]。吴海江认为,三种分配方式协调联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9],尤其是第三次分配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新型的分配机制,是新时代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缩小财富差距的对策探讨中,韩欢欢主张大力发展“第四次分配”的财产性收入,充分发挥财产性收入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中的作用[10]。此外,吴文新和程恩富不只局限于分配主体,而是在包含分配原则、分配途径和分配层次的基础上提出“五种分配方式”①五种分配方式是指“劳主资辅”分配方式、“国家法策”分配方式、“物价变动”分配方式、“资本市场”分配方式和“捐赠穷弱”分配方式。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11]。
三是协同论。随着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意识到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动态平衡的有机体,其实现过程不能单纯依靠任一治理主体,而应借助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协同推进。在三元协作视角下,唐任伍等人在三种分配方式协同的基础上构建了“市场、政府、社会”等三轮驱动模型,该模型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的“三有”为分配主体,将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政府“看得见的手”和社会“仁慈之手”有机结合,推进共同富裕实现[12]。战磊从政府、居民、企业之间的供求互动关系中探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认为推进共同富裕的稳步实现,要确立协同增长的理念,统筹好政府、企业、居民之间的关系[13]。曹海军和梁赛认为,推进共同富裕要加强关系机制建设,把握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整合四者的优势和力量,找准四者之间的关系平衡点,在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下形成联动机制[14]。
上述不同层面的研究视角极大丰富了该领域的理论成果,学者对推进共同富裕的研究越来越走向多元化、科学化和动态化。在研究过程中,学者立足不同研究角度开拓思维,越来越关注共同富裕内部要素之间的协同整合,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而笔者认为相关领域仍然存在进一步研究的空间:一是研究视角有待拓展。现有研究大多以政策工具为视角,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政策工具进行分类,提出推进共同富裕政策工具优化改进的方向。较少的研究以治理模式为视角,分析各治理主体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机制。二是鲜有内在机制研究。现有研究大多侧重对政府职能、分配制度、市场运行、公共服务等外部环境进行探讨,但立足微观视角对如何通过各主体要素之间的动态耦合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并履行其主体角色责任问题的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理论逻辑呈现“碎片化”倾向。尽管相关研究从多元主体参与、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视角进行了探讨,然而“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仍然难以解决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治理过程需要一个权威主体作为协调者,以确保“三轮驱动”有机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对此,本文基于元治理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借鉴元治理克服“三元悖论”的逻辑架构,分析政府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机制以及作为权威主体协调各方治理主体的行为,进而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元治理行动框架,为共同富裕相关领域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借鉴参考。
三、元治理理论与推进共同富裕的耦合逻辑
20 世纪90 年代,治理的概念在全球范围兴起,其内涵是解构国家和政府的统治权威,主张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形成多元治理模式,为解决长期以来集体行动失灵提供了治理思路。事实上,多样化的公共治理问题不存在“万能药”式解决模式,“在复杂性不断加剧的当代,市场、层级、网络治理都必然倾向于失灵”[15]。因此,元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应运而生。
(一)元治理理论的逻辑架构
尽管治理理论强调的互动和谈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治理中的失灵,但互动和谈判也意味着治理力量的多元化和分散化。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社会都无法完全独立地进行社会治理,治理在实践中陷入一种困境。穆尔曼·路易斯(Meuleman Louis)在治理的“三元悖论”中明确了科层治理、市场治理和网络治理等三种模式的混合的确能产生互补效应,但也可能发生对立冲突[16]。如图1 所示,科层治理模式强调自上而下的层级管制;市场治理模式强调自由的市场竞争;网络治理模式强调各利益相关者集体行动协商共治。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多元主体地位、立场不同,会产生利益分歧和治理目标分化,从而难以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据此,学界开始对治理理论中“去中心化”问题进行反思,认为政府在公共领域中发挥着比社会和市场都更加有效的作用。
图1 治理的“三元悖论”与元治理
在对多中心治理范式深刻反省的过程中催生出新的治理需求:灵活协调各治理模式之间的冲突,平衡各治理主体的利益关系,促进三元协作治理,即“元治理”(Metagovernance)。“元治理”是鲍勃·杰索普(Bob Jessop)在对治理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指“为了克服治理失灵而进行的对自我管理的管理和对自我组织的组织,追求科层制、市场和网络等三种治理的协调”[17],又被称为“治理的治理”。所谓“元治理”,其本质是一种通过协商决策、加强合作、共同监督等方式克服传统治理模式缺陷的治理机制,在元治理模式下,协调科层体制、市场机制和社会网络等多重治理机制,整合碎片化的多元治理力量,从而提高治理效率,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因此,元治理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对治理理念的颠覆,而是在秉承其良好理念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三种治理模式的融合。元治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区别在于元治理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虽然政府在治理理论中也是极其重要的参与治理主体,但是其作用有限,更倾向于与其他合伙人的“平等对话”。在元治理理论中,政府拥有较大的话语权,是公共事务的主导力量,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政府凭借自身政治权威,召集多元主体进行协商对话,达成一致目标;其二,政府是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力量,是治理规则的制定者;其三,政府是利益博弈的“平衡器”,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其四,政府是治理行为的监督者,维护既定秩序。
(二)元治理理论与推进共同富裕的适切性
1.元治理理论的整合机制符合推进共同富裕的全面性逻辑。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3],其中蕴含的全面逻辑可以从三个维度理解:一是共同富裕对象的全面性,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大多数人的富裕,而是覆盖每一个人的富裕。共同富裕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前提,主张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实现共同富裕。二是共同富裕范畴的全面性,新时代的共同富裕内涵包括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物质丰富和精神满足的全面富裕,涵盖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各个方面。三是共同富裕要素的全面性,共同富裕的美好图景包含许多要素之间的辩证统一,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是实现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竞争与共享等要素之间均衡的过程。共同富裕作为国家一个长远的战略目标,单纯强调多元参与治理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全面性的需要,有必要采用协调科层治理、市场治理和网络治理等多重治理机制的元治理。在元治理的整合机制下,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制定规范,协调、引导和整合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方面力量,在协同互补中实现组合的最优化,以合力促进全覆盖、全方位、全要素的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元治理理论的治理模式契合推进共同富裕的动态发展。治理组织和行为主体间依赖性日益增加、公共事务跨域化愈发明显、治理行为目标取向日趋复杂,这些动态发展既是提出共同富裕的背景,也是寻求共同富裕逻辑理路要考量的因素。社会的复杂性决定了推进共同富裕是一个阶梯式递进的长期动态过程,其外部要求和内在要素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适应环境的变化,不断丰富和完善共同富裕的具体内容和相应指标,保证其灵活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要避免外部力量的冲击,防止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整体战略出现“分崩离析”状态,确保动态发展中的稳定性、平衡性和包容性。以政府主导、多元协同为运作模式的元治理正是动态变化中寻求共同富裕有效均衡的实践选择。元治理不可混同于建立一个至高无上、无所不能的政府,而是在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基础上,充分尊重并赋予各治理主体进行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权利。在各治理主体的自我实现中灵活应对共同富裕推进道路中的变化,在政府的有力保障中保持推进共同富裕的统一状态,实现统一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在元治理作用下,既可以使各治理主体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主性、创造性,在阶梯上升的过程中接续发展,又可以避免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以强大的领导力应对动态变化。
3.元治理理论的政府主导适合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基础。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其推进过程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强调权利均等、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而是根据具体国情探索适合的发展道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日渐觉醒,市场和社会组织在诸多公共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强政府—强市场—强社会”是最理想的治理状态,但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处于相对弱势的现状,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的治理模式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具有以下优势: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强有力的调控能力引导市场良好运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维护市场秩序等手段辅助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在创造财富中缓和市场分配的贫富分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整合碎片化治理资源和权威分配公共价值的元作用,扶持尚不成熟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健康发展,并且凭借在社会利益博弈中的“平衡器”角色维护公平正义,在多元力量共治下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财富共享。具化在我国实践中,发挥政府主导优势的重要形式是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以高效权威的监督体系发挥政府在维护共同富裕发展秩序中的主导性作用。因此在主张政府主导的元治理模式下,我国推进共同富裕道路既借鉴了西方先发国家多元协同治理的优势,又兼顾了我国的治理特点,有助于在市场经济、国家政权和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中持续推动共同富裕道路的前进发展。
4.元治理理论的宏观统筹化解推进共同富裕的利益冲突。富裕是相对于贫困而言的,反映的是在财富私有化的前提下不同个体或不同群体之间进行的比较,某一些人相对于另外一些人处于一种富足状态即为富裕,这一概念所蕴含的就是私有观念。“共同”的直观意思就是所有人在一起,在将这个概念与富裕结合进行思考时,“共同”往往被赋予“公有”“平均”这样的特殊含义,其中包括消除私有制进行集体富裕的倾向。共同富裕可以看作将这两个包含对立倾向的概念融合而成的一个新概念。因此,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也可以看作一个在不断发展中寻找矛盾均衡点的过程,即到底是更多地保证“共同”还是更多地致力于“富裕”,或者是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共同”与“富裕”的平衡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以追求利润创造财富为核心的市场治理和以信任互惠共有财富为核心的网络治理会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这就需要具有强大公信力的政府协调各方利益。政府凭借丰富的权力资源、组织资源和信息资源,立足宏观统筹的关键站位上优化结构、协调利益,促进整个治理群体的团结协作,以强大的向心力有效地解决内部的矛盾冲突,稳步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
四、元治理视域下推进共同富裕的行动框架
元治理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工具,集科层制、市场化、网络化等治理模式于一体,整合多元力量形成一个整体治理行动框架。在这个行动框架中,政府是一个“主导协调”的角色,不同于传统科层制中单向度作用的“统治”“管理”治理理念,“主导”并非“大包大揽”,“协调”也不能“安排命令”,而应是建立在协同合作基础上的制度支持、利益调和以及有效监管等。在元治理中,政府之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更像一个“同辈中的长者”[17],市场依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社会组织依然不断提升自治水平,政府依然是一个成熟稳重的责任主体,通过“间接—柔和”的治理方式达到协同,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推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如图2 所示。
图2 推进共同富裕的元治理行动框架
(一)政府作为多元力量的整合者构筑推进共同富裕的治理格局
尽管政府是协同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但这一宏远目标的实现不可能仅靠政府亲力亲为,这既不符合政府存在自身局限性的现实,也不利于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因此,政府作为多元力量的整合者必须在统筹中坚持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共治,将市场和社会纳入推进共同富裕的主体范畴中,在配合国家顶层设计的前提下发挥主体优势。一方面,放权市场并激发市场活力。共同富裕的实现必须依靠市场通过资源配置创造财富,在市场体系运作中不断提升的生产力、服务水平、创新能力和科学技术,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资源和动力。以市场化发展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提供可持续的物质基础和不竭的推动力需要一个“有效市场”,这个“有效市场”以张弛有度的“有为政府”为依托,在相互补充、相对平衡的格局中充分释放市场活力[18]。这里的“有为”可以理解为“空间让渡”,即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政府应致力于优化制度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空间,让市场机制在微观层面自由而有序地运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推进共同富裕的战略基础。另一方面,赋能社会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共同富裕”有着极具中国特色的特定内涵,即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共同富裕的道路需要每一个人砥砺前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物质和精神上同步推进,用每一个人的富裕凝聚成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践探索中要依靠广大人民,尤其是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实现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动员。政府在“还权于民”的过程中赋能公众直接参与与自身密切相关的基层事务,赋权基层组织在社会多元利益的制衡博弈中的调解作用。赋能和赋权使不同职业、收入、社会地位的个体集聚不同性质、目标的群体组织中,从而构成一个个利益合理分配、权力合法分散,在兼容并蓄中树立共同意识的基层社会主体,通过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利运作机制参与到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中。
(二)政府作为基本规则的建制者统筹安排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
元治理的实践指向是制度的治理,通过制度之治确保一个由理性政府主导、成熟市场和发达社会有效参与的公共事务治理局面的形成[19]。政府需要从制度层面完善财富分配结构,依托国家统筹力量促进不同社会群体财富占有的均衡和公平。基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政府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在实现“共富”的路径上构建了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同联动的制度安排,该分配制度的设计逻辑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一是多元利益的最优分配。基于血缘和地缘的人民群众在国家层面的共同利益上广泛而深厚,但资源禀赋、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等差异的客观存在使得国家内部的各利益群体既有较多的正向交集,也有部分负向交集。三次分配的制度设计需要充分把握国家内部利益的多元性和动态性,着眼于效率与公平这一主要矛盾,兼顾其他次要矛盾,将注重效率的初次分配、注重公平的再分配以及注重和谐互助的第三次分配融会贯通。通过多元合作框架的设计,在平衡多元利益下追求最优分配,使得政府在涉及财富利益分配的问题上有更大的回旋空间,避免单一领域的利益分配的“死结”引发机制失灵。二是宏观统筹下的实践效能。分配制度的运行机制应当在党和政府的宏观统筹下更加充分地发挥其执行力和合作效率,不断提高共同富裕的实践效能。在初次分配层面,通过完善的市场体系和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助力初次分配中的市场主体根据竞争原则进行要素分配,在激发要素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过程中实现社会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创造,在不断完善的市场化进程中筑牢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在再分配层面,政府应以“人的发展”为第一要务,基于正义原则以必要的干预手段促使财富资源向边远地区流动、向边缘人群倾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手段平抑收入分配差异,提高社会财富的共享程度。三是构筑共识中的自我实现。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其中“自愿”这一立足点是基于历史现实又超越历史现实,着眼于“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而自然生成的。共同富裕的进程既要服务于民,又要根植于民,政府应当通过共同意识的构建激发更多公众的“自愿”,在互助中彼此实现是全体人民共赴美好生活的关键所在。因此,第三次分配既是一种制度安排,又是一种基于“共同期盼”的软性约束,其中蕴含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是扶弱济困行为的根本动力,进而彰显了扶弱济困行为主体的自我价值。
(三)政府作为多方利益的协调者促进达成共同富裕的利益共识
所谓“共识”,简言之就是多方在某些意见上达成一致的认识。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个性中包含部分共性,多元个性中的重叠部分就是实现共识的基础。因此,达成“利益共识”就是在多方利益子集中找到交集部分,即共同利益。共同富裕作为较高层次的利益共识,其实现过程可以被看作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这一“共识”绝对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需要政府作为强有力的利益协调者化解各方利益冲突,从而不断扩大共同利益的占有部分。当前,贫富差距问题,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深层而言又与政府、企业及公众等多方利益主体内部及相互之间在财产权利占有及分配关系等方面尚未达成应有的利益共识等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构建“橄榄型”的理想分配格局中更要发挥政府在多元利益博弈中的协调作用。面对市场中劳资关系的利益冲突,政府要发挥宏观统筹功能促使劳资各方利益聚合,尤其在当今这个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数字化劳资关系逐渐成为劳资关系中的普遍形态,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使得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变得可能更加脆弱。针对数字化劳资关系中的利益冲突,政府可以尝试着构建以数字公有资本为主导、数字非公有资本共同发展的数字资本体系,既能发挥数字资本这一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又能依法规范数字化劳资关系的有序发展[20]。面对社会分配的利益冲突,政府可以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共同富裕”意识。尽管政府通过基础制度构建、加大税收和社保的调节力度、推动乡村振兴等举措对分配不公问题进行了积极并有成效的治理改善,但基本国情决定了实现共同富裕仍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面对不同区域在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上的异质性、个人能力的差异性等客观因素,政府可以通过正确意识的输入化解公众在分配不均上的利益冲突:一方面以共生逻辑为意识导向,通过思想教育和价值观塑造培育公众的公共精神,在心理认同、相互团结、信任合作中提高公众的利益共同体意识,旨在将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从个体利益转向集体利益;另一方面,让公众意识到“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主义”,合理有序的收入差距是劳动者贡献差别的重要体现,通过对主体意识的激发消除比较差距所带来的不公平感,进一步鼓励利益个体在推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争取更多的分配份额。
(四)政府作为多元主体的监督者有效维护共同富裕的发展秩序
共同富裕的发展秩序可以理解为推进共同富裕的多元主体以一种有组织、有条理的方式进行正常运转或良性互动,进而达成一种动态有序的平衡状态。事实上,各主体并非完美无瑕,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难以保证不产生失格行为或偏离公共性的行为:一些企业在利润的驱使下,有可能会将私人成本向社会转移,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行业垄断、环境污染问题;部分政府官员在权力不断膨胀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寻租行为或非法侵占财富行为;公众在对财富的过分追求中也容易产生悖德行为,在无约束时极可能出现少付出多受益的倾向,难以依靠个人的自律杜绝搭便车现象。上述行为及引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共同富裕的发展秩序。因此,各主体的自利性不仅需要自身的内在约束,还需要有效的外在监督力量进行克服与制约。在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中,需要依托政府的主导优势对体系内所有行为主体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整体性的监督约束。政府作为多元主体的监督者在有效维护共同富裕的发展秩序时,可以从以下三个实践层面展开:一是强化市场监管,着力完善市场公平竞争、数字经济治理、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制度规定,通过提高市场监管基础制度的科学化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进而充分发挥市场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政府可以借助大数据、信息空间与数字化等技术实现精准靶向监督以规避显现或潜在的社会风险,进而引导社会或公众合理合法地追求自身正当利益;三是构建党统一领导、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切实增强自我监督的实效,进而让清廉成为政府推进共同富裕发展的鲜明底色。当然,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只有在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下,才能确保相互监督的有效性。“法者,治之端也”,站在推进共同富裕的新起点上,政府更应发挥在治理中的主导性作用,以有力的法治保障赋能治理主体进行相互监督,以市场有序运行、政治环境清明、社会秩序和谐的有利局面助推共同富裕的实现。
五、结语
元治理作为一种“治理的治理”,为推进共同富裕的治理思路选择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理工具。尽管源起于西方的元治理在我国现实环境中可能存在逻辑困境与实践失灵,但积极借鉴元治理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审慎而创新性地探索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路径,可以为我国推进共同富裕提供一种制度性和策略性的选择。
当然,元治理也有自身的理论局限与实践障碍,在实践中同样可能遭遇治理失灵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增强元治理理论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耦合性与适切性,在中国语境下构建元治理的理论支撑体系,还需着重强调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构建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核心的治理主体结构。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既是共同富裕这一战略目标的核心制定主体,也是关键的推动与实施主体。良好的元治理模式必须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为依托。因此,必须将中国共产党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领导力量,积极有效地发挥党组织在领导制度、治理政策、执行方法、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领导效能,凭借党组织高度的凝聚力、组织力与动员力实现协同治理合力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同频共振”。二是元治理的有序运行需要制度化、法治化的保障。基于这个前提在政府主导的多元治理格局中,市场和社会主体才能充分表达意见、平等参与决策、有效进行监督。各治理主体内部及相互之间的行动策略都应围绕法治这个原则,保证治理行为在复杂关系中仍然不偏离集体目标,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保障功能。三是有效实现元治理的智慧赋能。随着大数据、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赋能国家治理越来越广泛和成熟,元治理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应借“数”之力,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智慧手段消除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实现共同富裕。此外,依托于信息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掌握财富资源交换和流动的相关信息,为多元协调联动提供信息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