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巡视”要义与深化之探究
2022-10-21张升忠黄兰松
□ 张升忠 黄兰松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令行则国治,法治兴则国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保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一把“利剑”。“法律巡视”这一概念的首次提出,意味着对人大做好新时代执法检查工作的定位更高、要求更严、责任更重,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巡视”为重要抓手,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促进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拟围绕如何深入理解把握“法律巡视”的定位特点与原则、地位与重要意义,如何创新深化“法律巡视”的方式与流程,真正用好“法律巡视”这把“利剑”作一探究。
一、“法律巡视”的定位、特点与原则
巡视的本意是巡行视察,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巡视制度起源于尧、舜、禹时代,确立于秦汉,规范完善于隋唐宋,强化成熟于元明清。巡视目的是震慑百官,以察举非法、反腐肃贪、扶正惩恶,巩固国家统一完整、长治久安。巡视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形式,主体有皇帝亲自巡视,也有皇帝派员代为巡视,后渐发展为设立中央和地方监察机关,派遣巡官到中央部门和地方巡视;巡视的形式有明察,也有暗访。明察即公开巡视行动,声势比较大;暗访则是微服私访,不张声势。巡视为预防官员违法违纪、惩治贪官污吏、匡扶正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继承了古代中国政治智慧,也非常重视巡视工作,是我们党较早确立的制度之一。1928年10月,中央正式颁布党内《巡视条例》,1931年5月中央又进一步通过《中央巡视条例》,在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的巡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2015年8月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发扬“灵、准、狠”的打法,把握“短、平、快”的节奏,发挥震慑、震撼、震动和警醒、警觉、警示的良好效应。巡视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已成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被称为“国之利器、党之利器”。
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最大公约数。“法律巡视”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但“法律巡视”比执法检查更有权威性、强制性、严厉性、严肃性。
“法律巡视”是“法之利器”,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衡量依法治国水平的重要标尺,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人大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巡视”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个条款一个条款进行对照检查,形成法治威慑,能有效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维护法律的尊严,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持续推进依法而治循法而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主要内容是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了解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和指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法律实施机关和被检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
法定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法律巡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就是要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提高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和质量,促进依法履职,维护法律尊严。“法律巡视”比一般的号召和政策措施效力更大、更管用。
强制性。“法律巡视”是一种强势监督,监督即监察、督促,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就是以人民赋予的权力来监察、督促和制约权力,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指名道姓”,督其整改,具有很强的震慑力。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查,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问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回避,甚至不解决。“法律巡视”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主渠道之一。
全面性。“法律巡视”是对某一部法律进行的全面检查,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集中一段时间,对法律一个条款一个条款进行对照检查,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预防性制度,重在通过全面有效的监督,查问题、堵漏洞、严防范、把关口,目的是保证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协调性。“法律巡视”要与纪检监督、组织人事监督、舆论监督等联手,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作用。人大常委会除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办理外,要建立“法律巡视”工作档案,把在“法律巡视”中了解到的某单位班子守法执法情况和群众反映的干部工作、生活、作风等情况,及时向组织部门反映,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要把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使“法律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全面解决,彰显“法律巡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群众性。“法律巡视”贯穿着依靠人民群众的民主理念,是把自上而下的强势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法律巡视”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设置群众意见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来访。“法律巡视”中,直接接触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将被巡视地方和单位置于人大代表、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实现了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机统一。
一是实行正确监督。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发挥“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讲纪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工作中找准加强“法律巡视”的着力点,全面贯彻党的意图,体现党的主张,维护党的权威。
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栗战书委员长强调,人大执法检查要把握“依法”二字,坚持把“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作为重要原则,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尽责,把法律执行到位、落到实处。“法律巡视”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检查、行政督察,也不是一般的工作调研、工作指导,是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进行的检查与监督。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法律巡视”不是评先进,而是找问题,一定要发现问题。要敢于动真碰硬,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既要了解法律实施的全面情况,更要善于抓问题、抓典型、抓案例,通过“解剖麻雀”、以点带面,抓住影响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问题,找准影响法律实施的症结关键和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提出务实有效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行“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
四是突出有效监督。要力戒“粗、宽、松、软”,不断改进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依次递进,有力度、有深度,强化跟踪问效、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真监督、真支持,两个“真”同时到位,真正成为“法治钢印”,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推动解决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法律巡视”的地位与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既是制定法律者,又是监督法律执行者。制定的法律有问题,要承担责任;执法检查时工作不到位,同样也要承担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法律巡视”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正确有效的监督。
纵观国内外形势,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国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要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而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盛不衰提供牢靠而持久的制度保证。决定在十三个“坚持和完善”中,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行政体制等三项对依法治国作了重点部署,明确提出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依法行政”等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亟需进一步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通过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宪法、地方组织法均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项职权”。如《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列为第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职权中也是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列为第一条。《监督法》更加突出了执法检查的地位,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专章。人大的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对象是执法机关,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巡视”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对于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推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人大是民意代表机关,人大的权力源于人民。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加强和改进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栗战书委员长强调,“执法检查要直面问题不搞评功摆好。”“发挥好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因此,必须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法律巡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依规,敢于亮剑。
“法律巡视”的过程也是推动普法的过程,通过对法律涉及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测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通报进展情况和曝光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公众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等方式,大力推进法律宣传普及工作,促进政府、企业、公众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责任和法律义务,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项法律,开展了高规格、大规模的执法检查,高擎“法律巡视”利剑,将“依法”和“严格”监督的原则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让人大监督一次比一次深入,针对性越来越强,披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尖锐,提出的建议亦越来越务实,工作成效越来越显著,既是“法律巡视”的典型范例,也是一场场成效显著的法制宣传教育,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深化工作措施,提升“法律巡视”质效的对策建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照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和“利剑”这一标准,目前,多地人大执法检查的“巡视利剑”还不够锋利,法律法规还没有真正长出“牙齿”来。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不仅时间跨度长、参与人员广,而且工作程序多,组织工作需要细之又细,做实做优。因此,需要对“法律巡视”在思想认识上再加深、在内容流程上再深化、在方式方法上再创新。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执法检查“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六个环节的具体规定、实施细则等,形成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以配套制度为支撑,内容全面、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确保“法律巡视”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严密、更加高效。
一是精选题目。要紧贴党委的中心工作,在认真思考政府工作需要、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基础上,聚焦法律在本地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法律实施效果党委和群众不满意的法律法规,精准选择“法律巡视”监督议题,并将监督计划报党委研究后实施。同时,要探索通过由群众“点题”的方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
二是组好团队。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抽调相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行业人大代表及法律专业人员,也可邀请下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力争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程参加执法检查,建立一个结构优化、专业性强、工作有力的执法检查组,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同时,对于工作量大的项目,要分设多个执法检查小组,由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同步多向开展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加强培训。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程序性都很强,吃透法律法规是搞好“法律巡视”的前提。在每次执法检查前两个月,应利用召开常委会会议之机,举办法律讲座,对组成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专业知识,确保能够对被检查单位的执法工作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善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是对组成人员即将开展的执法检查的一次专题动员,促进大家关注并积极参加到执法检查中来。
四是创新模式。一方面,执法检查应当与人大其他监督手段相配合,善于运用“执法检查+”模式,真正解决“执而不严”的问题。如采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执法检查+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再如,探索人大监督权与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等法定职权联动、协同行使,切实增强监督刚性。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法律巡视”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实现巡视成果共享、监督无缝对接的联动效果,形成强大监督合力。
五是定好预案。首先,要收集全有关资料,如涉及该法律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名单、需要检查的现场名单、可能遇到的复杂问题等。另外,应听取法律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该法律法规情况的介绍,了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不足,需要人大常委会在哪些方面给予支持。此外,要深入基层开展预调研,通过面对面座谈、问卷调查、开通热线电话、网站、邮箱等多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贯彻该部法律的愿望和诉求,从中发现一批问题。在此基础上,着重围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责任是否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善等,研究确定该部法律检查的重点和难点,起草工作方案,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对象内容、范围时间、方式方法、步骤要求进行精心策划、合理安排。如,将重要的法律条款设计成调查问卷后,分哪几个层级发放,如何提高准确度和反馈率,对被检查单位相关领导的法律法规测试卷难易程度如何掌握,检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应对预案是什么等都需要考虑好。
六是广泛发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后,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并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书面通知到所有本级人大代表,发动代表积极参与。同时,要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公开检查组的电话和联系人,发动群众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监督自己身边的事,打通人大监督“最后一百米”,力求参与面更广,意见建议收集更充分,存在问题找的更全更准,提升执法检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科学安排检查重点。要围绕总体目标,采取统分结合的方法,既有面上的集中检查,也有各个点上的深入细查。面上要一个一个条文地去对照检查,了解工作全貌,掌握总体情况。点上要对掌握的问题线索,分别去进行专项检查,深挖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个检查小组要明确分工,工作内容要有所侧重,对检查的重点和目标、各个专项要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
二是健全完善检查方法。工作中要综合运用被检单位自查、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查看文件、现场考察、召开各层次座谈会、网上征集意见、个别谈话、随机抽查和暗访等多种方式,从多个层次、多个渠道、多个角度、多个侧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真实情况。其中,要重点做好暗访和随机抽查工作。在正式检查前,先组织部分人员和行业内专家以及新闻记者,以小分队为单位,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一线,了解拍摄现场实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的信息数据,并制作现场照片集或专题片,为执法检查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另外,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设计有针对性的问卷,开展专项调查,提高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和精确度。要以随机抽查的方式,从所有检查对象中临时抽取部分单位进行检查,提高检查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
三是敢于善于动真碰硬。栗战书委员长强调,执法检查就是要真找准问题、真抓住问题、真解决问题,不能走过场,不能搞评功摆好那一套。因此,执法检查不仅要“认真”,而且要“较真”。要仔细询问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切实防止把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行政化、把违法行为视为一般性工作失误,绝不能碍于情面放水、粉饰、打埋伏。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材料必须对照法律法规谈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所做每项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依法用权等,全面具体,不能泛泛而谈。要对被检查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闭卷考试,既从源头上了解法律实施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又督促他们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法律宣传贯彻。要坚持问题导向,将执法检查中的每个问题都与法律挂钩,深入与检查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中,查找影响法律实施、制约法规落实、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主要问题。要依据法条问、带着问题听、盯着疑问看,对汇报工作时对问题遮遮掩掩、语焉不详的要刨根问底,对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堵点、难点问题要与有关部门、基层群众等共同研究对策。要运用系统思维,善于从表象看本质,从纵向看发展,从横向看差距,用发展的思维考量,用民生的诉求检验,把每次检查都做实做深。
四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代表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组织本级本行业人大代表深入一线了解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真知灼见,及时反馈给检查组,并将其工作实绩纳入代表考核之中。同时,也发动上一级和下一级代表参与到执法检查工作中来,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以执法检查组为主、以广大人大代表为辅的执法检查新机制,确保问题抓得准、情况摸得透、意见收集面广。
五是注重做好多方联动。要视情与上级人大、下级人大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将区域内的普遍问题列入共同监督的重点,统分结合、互联互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工作态势,有效避免重复检查、扎堆检查,有效延伸监督工作的广度与深度,有效提升人大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率。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开展执法检查。对专业技术性强、情况复杂的项目,可委托高校、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监督方式,用更加客观、中立的视角,去审视、评价法律实施情况,形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为执法检查组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专业性、权威性。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让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一起参与联动,提升监督整体的质量和效果,形成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压力,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力,更广泛地赢得社会民众的支持。
六是兼顾做好立法评估。要把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将执法检查的过程也作为立法评估的过程,全面听取执法部门和基层群众对法律法规本身的意见建议,查找法律法规中过时、不适用或与现实不符的规范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和归纳提炼,提出修改建议,提交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作为修改该法律法规的参考依据,推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
一是在内容上要详实准确。执法检査报告是保障“法律巡视”取得实效的关键一环,是做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前提。报告主要包括法律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写作前,要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再梳理,对没有彻底了解清楚的突出问题进行“再调研”,切实把情况摸准。报告要紧扣法律条文来写,反映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用准确详实、硬邦邦、有说服力的案例和数据说话,提出明确具体的落实法律的要求,强调法律实施机关和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责任。既要发现工作层面存在的具体问题,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紧扣法律査找和分析需要解决的问题,指出问题不遮不掩,提出意见理直气壮,给出的建议针对性强、有创新性、能见实效,切实做到情况实、数据真、评价准、分析深、建议精。
二是在结构上要以问题和意见建议为主。用较少的篇幅写法律实施中取得的成绩,不评功摆好,主要篇幅放在查问题、找原因、提建议上,加强对问题的总结归纳、综合分析,对症下药、标本兼治,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还可以将“暗访”情况报告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栗战书委员长作了关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40多页的执法检查报告,只用1页多概述大气污染防治的进展和情况,而后迅速转入“晒问题清单”环节,对于实施法律存在问题的行政部门、地方、企业,更是直接“点名道姓”,举出事实案例;报告后面还附上了20多页的随机抽查情况报告,并印上了45张抽查现场的照片,“有图有真相”地呈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证据”。此次执法检查,不避讳、大力度地对问题事项进行“点名曝光”,剑指违法部门、地方企业的“颜面”,彰显了人大监督的刚性,推动了法律法规“落地生根”,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巡视”作出示范和引领。
三是在起草过程上不能急于求成。要给起草组成人员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保证质量为先,不能一味图快,草草而就,确保每个执法检查报告高质量,充分展示“法律巡视”的威力,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更直观地了解相关工作,正视不足,共同推动问题解决。同时,要预留出专门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审议的时间,做到有效衔接,不断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未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按照主任会议的意见,转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汇报处理情况。
一是做好会前准备。至少在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两周前,将执法检查报告发给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让每个人提前围绕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思考,做好发言准备,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可行。
二是充分进行审议。除了每位组成人员发言外,应建立完善中心发言人制度,每次审议至少安排2人作深度发言,有针对性地提出执法检查建议或整改意见。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组成人员作重点发言,对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更多的介绍一些情况,多提供一些例证,多谈一些意见建议。
三是创新审议方式。在采取分组审议和集中审议相结合,分组讨论、逐个发言、集中总结的基础上,要针对突出的问题,分专题开展讨论,提高审议效果。每次执法检查都应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尤其是对问题比较多、牵涉部门比较广的检查项目,要发动组成人员大胆“发问”,勇敢“发声”,“问”出真情,“督”出实效,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深入、扎实、有效。健全完善代表列席、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对重大执法检查事项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对其中合理部分吸纳到审议意见中。
四是写好审议意见。会后,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组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系统归纳,既要具体、可操作,又要有力度、有权威,既要明确整改时间、整改目标,又要明确整改效果满意度测评等要求,并附需要重点整改的问题清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高质量的审议意见。
一是快转审议意见。主任会议通过审议意见后,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以文件形式,将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审议意见,印发法律实施机关及相关部门办理。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检查组组长要约谈被巡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原原本本、一针见血、点明要害,促其自查自纠。相关部门要对照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制订整改方案,细化整改内容、措施、时限,将审议意见方案化、项目化、具体化,落地落细落实。
二是加强跟踪监督。解决审议意见中指出的问题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关键一环,也是评价执法检查成效的重要标准。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敢于动真碰硬、啃硬骨头,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罢休,直到有关事项得到解决,提升人大监督的权威性。要督促相关部门按期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整改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立此存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提交的报告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下一步办理的建议。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向党委作专题报告。对执法中严重失职的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依法予以撤职、罢免;对其他违法违纪问题,转交纪检、组织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相关部门对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求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再次办理情况;再次办理情况仍为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对法律实施机关或有关部门,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强化督办。
一是建立健全公开制度。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法律实施机关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使更多的群众了解和支持执法检查工作。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要进行系列、深度报道,努力营造推动整改的舆论声势,提升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二是开展满意度测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就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公开亮相亮分,或者作出决议、决定。同时,创新测评规则,将基层和人大代表的评价按比例纳入测评综合评分。
三是持续关注老大难问题。对法律实施中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以再次或者连续几年进行“回头看”,体现“杀回马枪”的威慑力,释放“‘法律巡视’不是一次就万事大吉”的强烈信号。“回头看”不仅要检查上次法律巡视整改情况,更要发现新问题,连续跟踪、持续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四是探索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建立执法检查自我评估和委托评估制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细化评估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自评与他评相结合方式,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效能作出评价,推动执法检查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栗战书委员长提出“法律巡视”的新要求,将人大执法检查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巡视”为重要抓手,打好监督组合拳,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职责。“法律巡视”要冲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查、追着问题改,由“相对单一”转为“形式多元”、由“大水漫灌”转为“精准发力”、由“唱独角戏”转为“公开透明并形成合力”、由“一次监督”转为“持续跟踪”、由“注重程序”转为“程序实效并重”,既在治标上用实招,更在治本上出实效,让人大监督的牙齿有力咬合,真正达到检查一部法律、宣传一部法律、积累一批经验做法、促进一部法律更好实施的目的,实现人大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持续性的新跨越,实现依法治国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