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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

2022-10-21卢蝴蝶

西部学刊 2022年14期
关键词:实施者暴力行为暴力

卢蝴蝶

互联网技术产生以来就一路高歌猛进,现今已应用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网络世界中法律规则的完善却没有跟上其发展速度,由此催生出许多社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这种行为会在短期内将当事人卷入舆论的漩涡,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比如,今年前有刘学州被网暴自杀事件,后有疫情期间上海女子打赏外卖员被网暴,最后跳楼身亡。网络暴力为何屡禁不止?法律为何没能发挥规制作用?本文尝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统计分析中找出答案并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

关于网络暴力的内涵,学界和立法层面都没有明确的定义。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暴力是指个人或群体有意识地通过网络传播违法信息,以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由个人或团体通过电子或数字媒体反复实施的,传播表达敌意或侵袭性的信息,意图摧残、折磨他人精神,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用户使用语言暴力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给当事人造成现实损害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对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和对象作了明确说明,即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都可以是个人或群体,但是网络暴力并不一定是通过传播违法信息实施的,实施网络暴力传播的信息也不一定是违法信息;第二种观点重点关注了网络暴力会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忽视了网络暴力也会给当事人带来现实的危害;第三种观点将网络暴力限定为语言暴力,存在将网络暴力的范围缩小的嫌疑,没有涵盖到其他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综合来看,网络暴力是一种个人或团体利用网络媒介对其他个人或团体实施的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当事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我国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现状

目前我国与网络暴力有关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主要有:《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行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隐私权、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编中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的规定》);《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综上可知,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暴力问题的法律条文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给实践中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适用带来困难。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和处理网络暴力案件的司法机关都难以准确地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无法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精确打击。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网络暴力”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8篇文书。经过筛查,发现关于网络暴力侵权的民事判决书仅有7篇,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民事裁定书仅有2篇,关于网络暴力行为的行政判决书有1篇。7篇民事判决书中,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的有5篇,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有1篇,案由为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的有1篇。2020年有学者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媒体报道,统计得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网络暴力案件只有3起。这3起案件中被判处罪名和刑罚的只有1起,有1起被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1起自诉案件由于被告人信息不详被驳回。可见,当前我国进入法律程序的网络暴力案件跟现实中频繁发生的网络暴力行为相比显得凤毛麟角,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在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方面存在力不从心之感。

(二)我国网络暴力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网络暴力治理的立法缺陷

尽管我国已经存在上述众多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却很少被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导致现行立法对网络暴力的治理空有形式而无实质。在笔者经过检索、筛选所得到的与网络暴力行为相关的10篇法律文书中,适用《信息网络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的规定》的法律文书共有3篇,有2篇法律文书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涉及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定,有1篇法律文书涉及《网络安全法》的适用,其他的很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在法律文书中有所体现。这些为了解决网络暴力治理困境而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不能与网络暴力的现实形态融洽切合,导致网络暴力相关的法条很多而被实际运用的很少。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上给网络暴力一个清晰的定义,无法明确网络暴力的内涵。实践操作往往是以传统立法上“捏造事实”“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中属于网络暴力的部分成分来代替,甚至借鉴刑法理论中对“暴力”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网络暴力行为自身的特点导致某些行为很难符合传统立法上的行为要求,使得现行法律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出现无力状态。

2.网络暴力治理的司法困境

第一,确定责任主体困难。认定网络暴力事件的责任主体一直是网络暴力治理的实践难题。虽然相关立法规定了网络暴力的侵权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但是,对于网络用户实施的暴力行为,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匿名性特征使得其身份难以确定。立法虽然要求网络用户注册之前用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但是许多网络平台在用户填写个人信息时,填写手机号就能完成注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操作空间,发生网络暴力时并不能完全据此确定暴力实施者的真实身份,导致受害者提起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法律责任成为空谈。2016年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就曾因为被告人不明确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二,取证困难。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体行为来说,网络暴力中受害人收集证据的难度更大。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能轻松、快速的删除相关信息,以达到免责的目的。而这些信息一旦被删除,以受害人的一己之力几乎难以恢复。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条款,但该条款在实践中运用率较低,而且规定的是法院可以要求,而不是应当要求,网络暴力案件证据收集的难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第三,网络暴力案件的惩戒力度不足。网络暴力案件在冲破层层关卡进入法律程序之后,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却很少。根据笔者检索到的与网络暴力有关的7篇民事判决书分析,6起网络暴力案例中的受害者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中得到支持的只有2起。在这7例网络暴力有关民事侵权案例中,4例案件的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有3例得到支持。总的来看,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都远远小于原告诉讼请求中所要求损失。原告对自己的经济损失固然存在夸大的可能,但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与原告的请求之间过大的差距不得不让人怀疑网络暴力受害者的诉讼成本是否过高及网络暴力行为的民事赔偿力度是否不够的问题。以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为例,被告在微信群内散布原告的不雅照片,之后由许多媒体对此改编、转发,引起广泛的舆论关注,原告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网络暴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243.43元(医疗费1200.43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43元),但是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赔偿的损失仅为医疗费人民币915.47元、交通费人民币43元。

三、我国网络暴力的法律治理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现行立法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规制存在很大的疏漏。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项罪名主要用来规制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而现实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通常表现为在网络空间挖掘、传递别人的隐私信息和制造、散播各种不实言论,一般不涉及信息的非法出售、提供。且网络暴力实施者挖掘、传递的信息一般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在别的网络平台主动公开过的,因此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挖掘、散播行为并不属于窃取或以其他方法获取,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要求。除此之外,针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恶意评论、谩骂等不符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要求,很难将这种行为以诽谤罪处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能很好的应对当前网络暴力泛滥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甚至考虑对网络暴力行为专门立法,以应对这种新型侵权形态。

不管是补充完善还是专门立法都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网络暴力的内涵,使网络暴力行为易于跟其他违法行为能区分开来。其次要对网络暴力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细化,根据人肉搜索、言语谩骂、恶意剪辑的短视频或图片等的转发量、浏览人数、下载次数、传播范围等区分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网络暴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致力于实现当每一种类型的网络暴力行为发生时都能找到对应的法律依据,避免网络暴力治理的疏漏。

(二)改进现有的网络实名制认证方式

确定行为主体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为了确定网络暴力实施者的真实身份,2017年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网络实名制。但网络暴力仍然频繁发生,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现行的社交平台网络实名制过于简单,不能完全应对复杂的网络环境,给了不法分子操作的空间。2018年有记者调查发现微信、微博、抖音等诸多网络平台都有人专门注册账号并倒卖。这种行为的存在显示出了现行网络实名制的弊端,仅用手机号码就能进行实名认证注册使用,这种粗放的身份验证方式形同不进行身份验证。所以应当对网络实名制进行精细化设计,用数字身份证书代替手机号认证注册。这种数字身份证书采取了指纹验证方式,唯一性的生物特征能保证网络用户的身份更易于识别,而且数字身份证书的技术性特征使其难以被窃取使用。这种精细化设计的网络实名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网络犯罪行为打击的效率和精确度,使网络暴力实施者无处可遁。

(三)将严重的网络暴力案件纳入公诉案件范围

网络语言暴力一般涉及侮辱罪、诽谤罪,该类案件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在利用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案件中,被害人提起自诉存在很大的现实困难。首先,由于网络传播快捷、迅速、广泛,依靠自诉人的个人力量难以从互联网中获得到完整的犯罪过程和实际损害结果的相关证据。其次,自诉人获取的证据是否真实、是否有效、能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给当事人的举证带来巨大压力。最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是比较困难的问题。自诉人的调查取证能力有限而公安机关又没有立案管辖权将导致自诉人无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介入网络暴力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能够更为有力、全面地收集到网络暴力的相关证据。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的网络暴力案件纳入公诉案件范围,由检察机关行使诉权,以更好的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责任。

(四)加大民事赔偿力度

分析收集到的网络暴力行为相关的民事判决书可知,网络暴力案件中的大多数的受害者提起诉讼时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得到支持的却很少,而且赔偿数额不高。一般情况下,原告会要求赔偿损失,但法院支持赔偿全部损失的很少,甚至有些法院判决赔偿损失的数额不足以折抵原告所支付的医疗费。一方面,较少的赔偿导致网络暴力实施者的违法成本过低,惩戒力度不足,网络暴力的治理效果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网络暴力行为的受害者诉讼成本过高也不利于将网络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会助长网络暴力的猖獗趋势。因此,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时,可以借鉴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加重赔偿,以此增大对违法网民的威慑力度。

结语

网络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底线性规范,应当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网络暴力行为易于辨别;改进现有的网络实名制认证方式,将严重的网络暴力案件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民事赔偿力度,这些举措将有力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①寻亲少年刘学州在找到亲生父母之后,由于其在网上公开过被亲生母亲拉黑的截图,一些网友恶意揣测谣传刘学州要求亲生父母给其买房子,刘学州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网络暴力,最后自杀。中华网.“刘学州被网暴案”取证中2000条私信内容触目惊心[EB/OL].(2022-02-11)[2022-04-29].

https://news.china.com/social/1007/20220211/41271837.html.

②腾讯网.上海妈妈因为打赏外卖员200元,遭网暴跳楼[EB/OL].(2022-04-13)[2022-04-29].

https://new.qq.com/omn/20220413/20220413A06DQV00.html.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④检索于2022年4月29日。

⑤《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6)皖1702刑初00105号裁定书。

⑦《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⑧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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