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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建国三阶段方略探究

2022-10-20陈睿智徐海融

西部学刊 2022年17期
关键词:军政府方略宪政

陈睿智 徐海融

建国三阶段方略是孙中山先生关于国家由地方自治向民权政治的宪法法治建设的程序论述,是近代中国从革命到建国的一套完善的程序理论,也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整体发展的宏观构想,在政治思想史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我们应该全面审视这一政治思想,正确看待其进步性与局限性,以告慰孙中山先生为中国民主革命而做出的努力。

一、孙中山建国三阶段方略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建国三阶段方略,是冀图在中华大地上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在建国的过程中以实行三阶段的逐次建国规划,它是孙中山先生重要的政治思想,同时也是贯穿他一生的执着追求。孙中山先生认为,国家的建立、民主政权的建设要具有蓝图,国家的建设应当符合“渐次主义”,通过相关的程序以渐次达到一个国家的建立。孙中山先生的建国三阶段论,在近代以来可谓是一种有关国家建设的全新设计方案,其内涵是通过进行革命并通过军法以治理国家,过渡到训政时期,通过约法之治为宪法之治的过渡,并最终以宪法之治作为建国的目标,即由“军政”至“训政”最后完成于“宪政”。建国三阶段方略建立在孙中山先生的革命思想基础之上,是他对民主政权的建设过程进行思考后所设计出的建国方案。

1897年,孙中山与其革命事业坚定的支持者与追随者、日本改革家宫崎滔天的谈话中,第一次阐述了建国三阶段方略。孙中山认为:第一,从革命与政权的关系上看,革命军是革命的主要手段,并以此为建立政权进行前提条件之准备。第二,凡革命者须有明确之目标,即“共和之思想”,只有如此,国人之革命乃非盲目之革命。只有全体国民有共同明确之共和思想,方才全力支持我民族革命,此革命前之必要准备。第三,“共和宪法”乃革命成果之保障,巩固政权之必要保证,待革命成功之时,需制定宪法以驾驭之。这些论述是孙中山关于建国三阶段的最早论述,同时也为他后来提出“军政”“训政”“宪政”的建国三时期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1905年,同盟会宣布成立,孙中山的建国三阶段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明确提出了建国三阶段的理论,指出未来建国之大纲及其措施之次序分为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并对每一时期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划。

根据这三个时期的作用来审视,第一时期为革命军政府督率国民荡涤旧社会之时代;第二时期为军政府授予地方自治权于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时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依据宪法成立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

根据每一时期的任务来审视:第一时期乃军民之戮力同心,摆脱清人之羁绊,同仇敌忾,外御寇雠,军队与人民共受治于军法之管制,军队为人民之奋力杀敌,而人民供军队之需及不妨其宁居。即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皆为军政府总摄之,以扫除积弊,政治上乃帮助人们剪除官府之弹压、官吏之鱼肉,摆脱压迫,风俗上帮助人民荡除束缚枷锁之害,办教育,促生产,兴实业之利;第二时期乃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方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行政长官皆由民众之选举,凡军政府对于民众之权利义务及民众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皆规定于约法,军民共守之,负起责任;第三时期乃军政府解除兵权、行政权,国民选举大总统并选举议员开设国会,一国之政事皆以宪法为准绳。

根据每一时期实现的时间来审视:第一时期以三年为限,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第二时期以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时期则制定宪法,国家步入法治之永恒时代。

1914年,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正式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的构想。虽然总章中对于建国三个时期的内容阐述较少,但是思想脉络是一以贯之的,基本上延续了《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之中《军政府宣言》的有关内容。

随着辛亥革命成果被窃取,以及二次革命及护法运动的失败,使孙中山更加坚定了实行建国三阶段方略的必要性及正确性。晚年的孙中山笔耕不辍,仍然坚持在报刊上阐述自己的建国三阶段方略。1923年1月,孙中山在《申报》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对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进一步做出阐述:“从事革命者,除破坏敌人实力之外,不能不重视国民建设能力之养成。他将三个时期重新予以命名。第一的军政时期称为破坏时期,在这一阶段仍以打破专制,扫除腐败,改革风俗为主要任务。第二的训政时期称为过渡时期,其在主要任务中新增加了制定五权宪法与设立五院制,并对它们进行了深层次的说明与解释,其他任务与《军政府宣言》之中的论述基本一致。第三的宪政时期称为建设完成时期,在这一阶段新增加了人民在宪政时期应当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这一内容,宪政时期即建设高俊之时,革命收工之日。”

1924年,在《国民政府建设大纲》中,孙中山集中、完整、准确地阐述了建国三阶段方略,在每一时期,又分别对国家及政府相关的各项工作做出了说明,如在训政时期增加了有关土地和工商业的说明,在宪政中增加了有关政府部门设立、国民大会召开条件的说明。只有中国真正完成这三步,才能实现中国革命进程的胜利,实现中国的宪政建国与民主政治。

二、对孙中山建国三阶段方略的阐释

(一)军政时期

孙中山早期曾受到洪秀全革命思想的影响,在青年时代又经历了戊戌变法,受到康、梁改良主义的浸染,孙中山还曾上书李鸿章,但是泥牛入海、杳无音信。这些志士仁人努力的失败促使孙中山意识到:传统老旧的农民起义与改良主义无法医治中国,唯有借助民主革命的方式,建立一个民主政体才能挽救中国。

军政时期即为了建设民主共和国而进行奋斗的阶段。在孙中山看来,在军政时期建设国家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军队的力量,第二,主义的力量。孙中山认为:军队用以破除障碍,推翻政府,而宣传使人心悦诚服,但不可专用兵力,因为兵力是用来革命,而无法做建设的事。这表明孙中山已经看到仅仅凭借军力推倒旧世界,而不做宣传是无法荡涤旧思想、建设新国家的,因此不但要用武装革命,还要注重宣传主义。

军队是军政府建设国家的主要依靠力量。早期孙中山的革命目标是推翻满人的封建统治,建立一个资产阶级国家。孙中山认为:如果人民想要平等自由,那么就要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而在辛亥革命之后,军阀割据纷争,军权在握则恣意妄为,如果不通过军队以革命的形式消灭他们,那么在中国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之,则必须以革命的手段扫清一切宪政的障碍,创造有利于实现民主和平的有力政治环境。

(二)训政时期

训政时期是国家全面进行政治建设的时期。在孙中山看来,由于国民素质普遍偏低,人民政治观念淡薄,政治理论缺乏,因此不能急于实现宪法治国,必须经过一个过渡时期,即训政时期。

1920年11月9日,孙中山在《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中,对训政做出了具体的解释:政治主权本来应归属于人民,我们怎么好包揽去做呢?民国已经成立了九年,而一般人民还不懂得共和的真趣,所以我们只能继续再革命,但我们今日不但要用革命的手段来扫除恶劣政治,还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设,所以称之为“训政”。中国人民长期受到专制主义的毒害,人民在专制积压下的奴隶性已经根深蒂固,实在不容易改变,如果将其强行拉来,他反倒觉得不适应。在孙中山看来,中国的奴隶制实行已有数千年之久,人民处于被压迫、非国家之主人的状态已经习以为常,民众已经麻木,完全无法适应民国主人的地位,更不知道如何获得与接近主人的位置。因此,他认为现在也无其他之方法,只要用强迫的手段,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练习,这就是“训政”的意思。训政的本质就是通过革命党人以一种三民主义为核心内容所进行的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实际上是一种政治社会化的过程。

训政作为军政向宪政的过渡,这样的安排既体现了孙中山从中国的现实考虑出发,又表明了他对西方学说非刻板教条式的采用。首先,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皇权专制统治之下,革命党人所倡导的西方民主共和制明显与中国社会情况背道而驰。中国民众接受了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桎梏”,承载着严重的专制历史凌轹,旋踵之间让民众解放思想,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显然是痴人说梦。孙中山对此则有着清晰的剖析,在《建国大纲》中详细分析了中国民众与法国民众之间的差距。法国作为早期启蒙运动的国家之一,曾受百十年哲理民权之鼓吹,其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思想早已在社会上广为流传,民众也早已启智开化,因此革命可以一蹴而就。而中国人民之知识、政治之能力远不如法国,而予犹欲由革命一跃而几于共和国宪政之治者,其道何由?此予所以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也。在此期间,行约法之治,以训导人民,实行地方之治。所以在孙中山看来,则必须在军政与宪政之间加入训政这一时期,以使民众更好地掌握民主思想并依法用权、以法行权,从而为宪政的正式实施确立牢固的思想基础与稳定的社会形态。

(三)宪政时期

孙中山认为,当一省之内全部的县皆已经实行自治,就可以结束训政,开始为宪政时期。宪政时期是将政权还给人民的宪政民主时期。这是因为孙中山早年受到西方宪法政治的影响,对这种政治思想的一种认可与支持。他认为国家及其政府乃应由平民来选举建设,所有的平民百姓都具有平等参与政权的权利,不仅议员是由百姓选举出来,国家总统也应当是人民选举之。

宪政时期的实质是完全的民主政治,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民众已经完全开化,中国的政治建设已经达到“完全”的地步,主权应当在人民手中,同时实行“五权之治”(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等,编者注),国家步入正常的法治建设体系,资产阶级共和国完全建立,进入国家运转的轨道。对于孙中山来说,宪政的最高目标是使国民形成宪政思维与法治生活行为方式。整个中国可以像西方一样彻底养成民主素养与法律意识,达到自己心目中所企望的西方模式的中国政治环境,是谓建国大功告成之日。

三、对孙中山建国三阶段方略的评价

(一)积极性

一是孙中山认识到了关于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规律。建国三阶段的设计,在当时解决了人们关于人民生活水平太低、难以实现共和的疑虑,鼓舞了人民对于民主革命的信心,这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建国三阶段方略是孙中山对近代中国民主政治与国家政权的系统认识,有利于革命党人在不同的革命发展阶段,更好地抓住主要矛盾,把握好一个时期的革命中心任务。

二是体现了孙中山为国为民崇高的政治理想。孙中山曾经说过:四万万中国人乃是民国之主人,我们是想让人民真成为主人,使人民驾驭此国家,那么我们国家则必须有政治,使政治成为全民政治。在孙中山看来,国家与人民是分不开的,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在三个时期中都提及人民或民众的阶段任务,因为只有个人的进步,国家才会整体大步跃进,国家进步之后,才会成为个人利益的保证。

三是这一理论符合当时革命政治的发展趋势。近代中国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孙中山意识到中国不仅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落后于世界,同时也关注到在物质现实领域,中国也是望尘莫及。所以他设定了国家建立三步走方略,希望以此使革命可以循序渐进平稳地向前发展,通过合理有序的安排,分阶段逐次完成设定的革命目标,使整个革命行动有序前进,最终实现民权宪政的国家。这为后来的中国革命发展提供了借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局限性

第一,孙中山没有看到资产阶级政权无法在中国建设的根本原因。孙中山并未看见与认识到以农民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力量,广大的中国人民是希望建立一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共和国,而不是少数资本家掌权的共和国。同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既无法带领人民完成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又无法摆脱自身的剥削性质,因此,其本质就已经决定了资产阶级这个领导阶级是无法在中国立地生根的,也是无法带领中国的民主革命走向胜利的,那么,其提出的国家建设方案自然也就不符合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所以建设资产阶级政权的努力注定是要失败。

第二,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偏差,缺少对政府与革命党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建国三阶段实施的过程中,孙中山尤其强调军政府的作用,这会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在军政与训政时期,国家全部的政治活动都要由军政府来主持,这造成军权过于集中,有军就有权的独裁统治,军政府既掌握军事又掌握政治,实行的军事专政凌驾于宪法之上,从而使宪政无法正常开展,主权在民、宪法治国、民主选举等也都成为空谈。

第三,建国三阶段理论在后期实行时出现了偏差。在把权力完全移交给民众之前,权力都集中在军政府与革命党手中。孙中山在后期形成了以党治国的思想,并将这一思想与建国三阶段方略进行了结合,提出了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来掌握国家的权力。然而国民党掌权之后,迅速腐化堕落,其希望永久掌握国家的权力,拒绝将权力移交给民众,加之权力制约机制的缺失,从而导致了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并最终断送了建国三阶段的建设前程。

同样不幸的是,民国时期地方军阀割据,招兵买马,争城争地,相互火并,国民党的训政宣传难以有效在民间开展起来,中央与地方又龃龉不合、相互颉颃,独裁与民权启发背道而驰,导致国民党在训政20多年的时间里,彷徉踯躅,政权凌迟,人民觖望,不仅宣告了训政的失败,也宣判了建国程序论的失败。

四、结语

孙中山建国三阶段方略为近代中国民族革命与国家建设构建了宏伟的蓝图,它是进步性与创造性的理论,既包含了孙中山对于中国革命的思考,又蕴含着他对国家强大的殷切期望。这一理论既体现着孙中山不断革命的现实经历,又表现出他在构思设计时存在的一些偏颇之处。孙中山的建国三阶段方略,在历史上有其进步、科学的一面,虽然这一理论并未摆脱历史的局限性,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但从社会历史发展的总体与大趋势上看,它仍然是顺应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政治思想,并影响了后来近代中国的历史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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