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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监管多主体博弈分析
——基于贝叶斯模型

2022-10-19黄清敏史健勇

科学与管理 2022年5期
关键词:效力养老规范

黄清敏,史健勇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0 引言

当前我国老龄化趋势在逐年加深,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13.5%,中国即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一项国家战略。同时,在全球化快速发展的新格局下,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少子化家庭、不婚族、丁克族等生育观念逐渐成为社会热议话题。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还显示,我国2020年总和生育率为1.3,按照国际社会通认1.5的生育率,我国已经低于国际标准,生育率正在逐步降低。面对老年人口增多,年轻人口减少的国情,我国未来面临的养老问题任重道远。

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多次提及养老内容,不仅指出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还指出要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银发”浪潮来袭,未来我国的养老市场需求将会进一步加大,在满足庞大的养老需求的同时,养老服务质量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但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市场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养老机构鱼龙混杂、从业人员滥竽充数等行业乱象仍然存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养老服务监管力度、创新养老监管机制,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1 文献综述与理论阐释

1.1 文献综述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养老服务监管难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主体之间存在信息壁垒。不完全信息市场的存在,社会大众和老年人无法准确评估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而在“放管服”改革后,面对数量众多的养老机构更是增加了政府机关全面监管的难度。

博弈论是解决信息壁垒下监管问题的有效方法。除了养老服务监管,目前学界中许多学者结合博弈论方法研究各领域监管问题,如医保监管、金融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等。养老服务监管强调政府部门的主体责任,更多学者是从政府实施监管的角度进行讨论。夏艳玲研究了“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如何强化政府养老服务规制职能,强调政府在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中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保障养老服务供给质量。李玉玲聚焦养老服务质量建设,认为政府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王成等基于个案分析法和应用层次分析法,指出促进养老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有效发挥政府监管职能。高丹基于政府规制角度,认为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制,创新规制路径,促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养老服务监管是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涉及政府监管部门、养老机构、社会、老年人等多方责任主体,上述文献大多是从政府这一责任主体的角度来研究养老服务监管问题,但在部分研究中,还涉及到政府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马跃如等构建了政府、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并结合系统动力学进行模拟仿真分析,认为老年人监督在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方面存在间接作用。岳向华通过政府与养老机构之间博弈关系的分析,建议激励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要从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和加强养老机构奖惩力度方面着手。岳向华等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聚焦养老PPP项目的服务质量监管,运用MATLAB仿真分析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选择。Yue和Lin基于养老PPP项目构建了政府与私营养老服务机构双方的演化博弈模型,建议政府采用激励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养老PPP项目的服务水平。丁社教等从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方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认为政府在居家养老中具有主要的监管责任,建议政府通过制度安排降低监管成本和恰当运用财政激励手段。

1.2 贝叶斯定理

贝叶斯定理作为统计学中的一个基本工具,是根据观察到的未知事物特定属性的相关事件发生概率来判断其本质属性的可能性。简而言之就是根据后验概率,通过相关事件发生概率来不断修正既定判断的过程。现行研究中,贝叶斯法则在博弈分析中应用广泛,被运用于投资决策、机器学习、环境监管、养老地产等方面。罗俊杰运用贝叶斯法则的后验评估模型,研究旅游行业碳排放的监管博弈,围绕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政府、旅游企业和环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博弈机制。李思源等聚焦养老地产发展,构建了多主体贝叶斯博弈模型,深入分析各方互相竞争、互相合作的复杂关系。可见,贝叶斯模型是博弈分析的有效工具,但目前我国关于运用贝叶斯博弈方法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阶段。养老服务监管问题不仅涉及“养老”,也涉及“监管”,是监管领域下的细分,将贝叶斯模型运用于分析养老服务监管问题是一次方法创新。综上所述,本文围绕养老服务质量水平,基于贝叶斯博弈模型研究养老服务监管问题,分析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探求政府、养老机构与社会大众和老年人的三方博弈机制。

2 养老服务监管多主体之间关系

养老服务监管涉及多方主体,政府监管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是监管关系链上的主要利益方,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各方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供需角度来看,养老服务机构是服务供给方,市场作用下其利己性大于利他性,希望在保证机构正常运营的同时能降本增效,理性的养老机构运营者会将服务质量对标政府监管部门的质量要求;但现实中养老机构运营者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在与监管部门周旋的同时,还会降低服务质量以达到控制经营成本的目的。老年人是服务需求方,他们的利益诉求是找到满足自身养老需求且高服务质量的养老服务机构,同时希望较大程度掌握养老机构真实服务质量,减少他们信息甄别成本。政府监管部门对维持良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起着主导作用,具有利他的公共性;但面对数量众多的养老机构,监管部门处于信息劣势,其要做到全面监管既有难度也会耗费大量的监管成本,故监管覆盖面或监管资源不足使得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存在监管失误难以避免,同时别有用心的养老机构运营者对监察人员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的存在,使政府监管的权威性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三方的利益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养老服务监管三方关系

3 养老服务监管的三方博弈模型构建

3.1 博弈模型的假设与描述

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运营、人员资质和卫生安全等内容,政府机关制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政府机关监管具有阶段性和随机性,如定期年检或是“双随机,一公开”等,养老服务经营者会出现投机行为,可能选择规范经营提供高质量服务(standardization),也可能非规范经营(或违规经营)提供低质量服务(illegal),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经营选择∈{,}进行服务供给。将表示养老机构通过政府监督检查而正常运营,表示其非规范经营而被政府责令整改或处罚,其中社会大众无法准确观察到养老服务机构是否按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养老服务,而是通过监管部门对外公示的养老机构经营信息和监管检查情况、自行收集养老机构服务情况等途径来进行判断。令表示政府监管检查的效力,(|)=表示规范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政府监督检查的概率,(|)=表示非规范经营的养老机构未通过政府监督检查的概率。一般市场状态下,养老机构在通过政府检查后正常经营,然后社会大众和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估。

3.2 贝叶斯博弈模型的构建与解释

3.2.1 政府监管部门

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养老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标准开展经营活动,处于信息劣势的社会大众并不能准确知道,此时政府监管检查的效力则是规范养老机构经营和维护社会大众利益的重要保障。若政府监管机制和执法手段不当,则会受到较大影响,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可能处于较低层次;同时,也会存在政府人员检查失职和职业道德问题导致<1,而检查机制不当和养老机构的寻租行为会导致<1。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会受到社会大众的监督,这对其监管效力具有一定的督促和约束作用。政府监管效力接受群众的监督,不仅可以助推监管效力趋向,也能保证监管效力的有效运行。

3.2.2 社会大众和老年人

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中,假设社会大众和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经营的概率(=)产生期望,为均衡状态下养老机构进行规范经营的概率,理论上=。在养老机构通过政府检查而正常经营后,社会大众和老年人对政府监管检查效力=(|)的可靠性进行贝叶斯评估:

假若养老机构规范经营,则社会大众和老年人将获得服务效用为;若养老机构非规范经营,则社会大众和老年人获得服务效用为。社会大众和老年人的效用函数表达式为:

式(2)中和表示社会大众和老年人购买和不购买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表示指数,r=1,r=0。社会大众和老年人进行养老机构服务的购买决策条件为:()≥。

同样的,社会大众和老年人拥有监督政府执法的权利,其监督行为会对政府部门的监管效力和执行力度产生一定影响。基于理性人假设,社会大众和老年人自然是希望监管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检查中能严格执法、公开透明,减少他们的信息甄别成本和利益损失。但在现实中,客观、主观因素都影响着政府监管效力的选择,因此人民群众的监督约束至关重要。假设群众和老年人的监督行为会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选择(=)产生一定的约束力γ,均衡状态下政府监管效力的概率为γ,理论上γ=γ。当政府监管部门公示机构检查结果后,群众对政府监管检查效力=(|)的可靠性进行贝叶斯评估:

3.2.3 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选择规范经营,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需要付出成本c;而非规范经营,提供低服务质量的经营成本是c。由于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需要投入更多资金进行设施维护、安保消防、聘请专业护理人员等,因此=ccc服从[0,)上的均匀分布。理性的养老机构运营者会将对外公示的机构服务水平维持在社会大众和老年人的期望效用之上,即:

然而,养老服务机构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会根据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控制经营成本来进行经营选择:

养老服务机构是否会选择规范经营提供高质量服务是根据其ππ的大小决定的:

其中:(|)=表示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监管水平。当且仅当ππ时,养老机构会选择在π下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反之则会选择提供低质量养老服务。

3.2.4 贝叶斯均衡

在老龄化趋势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养老服务需求也随之加大,随着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进一步放宽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各种性质的养老机构数量日益增加,这对政府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政府监管过程中,会存在政府监管手段不当、检查偏差或养老机构寻租行为,这就致使养老服务行业出现非规范经营机构继续横行,而规范经营机构得不到有效激励的情况,影响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已知(|)=表示规范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政府监督检查,(|)=表示非规范经营的养老机构未通过政府监督检查,令==,并且>0.5,因为在现实情况中,虽然存在政府监督检查结果与机构实际情况偏差、群众监督对政府监管约束不足等情况,但是政府监管仍具有一般效力和基本的甄别功能。1-表示偏差度。代入式(1)和式(3),分别得到:

令=1,=0,式(7)分别对和求偏导得:

由此可得知社会大众与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与政府监管力度正相关,政府监管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群众选择规范经营的养老机构,降低决策风险。

同理,对式(8)求偏导可得:

由此可知社会大众和老年人的监督约束力与政府监管效力正相关,老年人监督约束越大,政府监管效力越大,群众的监督行为会对政府监管产生正向影响。

由式(5)变为:

均衡状态下养老机构规范经营的概率为:

一阶偏导得:

4 信息壁垒下养老服务监管的贝叶斯博弈分析

4.1 监管部门、养老机构与群众的博弈困境

政府、养老机构与群众和老年人是监管博弈中的三方利益主体,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为了保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监管方希望能事半功倍,以较少的监管成本达到较大的监管效果,而养老机构方希望在配合政府监管的同时以尽量低的成本提供养老服务,老年人则希望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结论1: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与政府监管效力正相关,而养老机构规范经营概率与高质量服务成本负相关。政府监管效力偏差与养老机构追求降本增效行为,构成了社会大众和老年人养老服务诉求的选择困境。

4.2 政府奖惩约束与养老机构的博弈分析

政府奖惩机制是监管中的重要手段。假设养老机构非规范经营被政府检查到的概率是,罚款为。根据式(5),养老机构在进行经营选择时,除了一般经营成本,还需要考虑到非规范经营被政府处罚后的投机风险成本:

其中,(|)为非规范经营被政府处罚后的投机成本。当政府监管力度和罚款金额较大时,养老机构非正规经营被处罚的概率和成本同时上升,理性的养老机构会选择规范经营;反之,当政府监管力度小和罚款金额较低时,机构就会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即使其非规范经营,被政府监查到的概率不高,并且违规成本较小,养老机构会做出非规范经营的选择来降低成本。可见,养老机构机会主义行为与处罚金额负相关,通过加大对非规范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约束作用。

结论2:养老机构机会主义行为与处罚金额负相关。在政府监管资源有限或监管效力偏差的情况下,通过加大养老机构违规成本,以高额的罚金警示和威慑机构运营者的投机心理,形成依靠内生动力的自我约束。

4.3 养老机构寻租行为对政府监管效力的影响分析

养老机构贿赂监管机关或官商勾结导致的寻租行为,会对政府监管效力的可信度产生较大影响。这就可能会导致政府监督检查人员主观上对机构非规范经营行为视而不见,即使机构受到处罚也能通过暗中贿赂减轻惩处力度,降低了养老机构违规成本;同时,寻租行为的存在,还会大大打击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若社会大众举报养老机构非规范行为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反馈,则监督举报渠道形同虚设,那么政府监管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结论3:政府监管存在“监管俘虏”的可能性,给政府监管效力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打击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导致政府的监管失灵。

4.4 群众监督约束对政府监管效力的影响分析

结论4:社会大众和老年人的监督约束力与政府监管效力正相关,群众监督行为会约束政府监管效力的选择,强化群众的积极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 完善养老服务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表明,社会大众与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满意度与政府监管效力正相关,养老机构规范经营概率与高质量服务成本负相关;养老机构机会主义行为与监督处罚金额负相关;而群众的监督约束会对政府监管产生正向影响。并且政府监管存在“监管俘虏”的可能性,对政府监管效力的权威和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打击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导致政府的监管失灵。因此本文从政府监管角度,提出破解养老服务质量监管难题的可行性建议:

5.1 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弥补政府监管效力偏差

基于上述分析,政府监管资源不足、养老机构机会主义倾向和寻租行为等都会对政府监管效力产生偏差,影响社会大众监督积极性,进而损害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政府与养老机构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贿赂与被贿赂的直接联系,不利于公权力的有效实施,这就需要借助第三方平台力量,在两者之间加以约束。对政府方来说,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有效辅助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工作,降低政府日常监管成本,也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监管效力偏差,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团队来负责;对养老机构来说,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存在增加了他们被检查评估的概率,而且第三方对机构服务水平的评估更加专业和量化,评估结果更加公开透明,这就增加了机构非规范经营的机会成本,有利于约束机构非规范经营行为。

5.2 分类分级评估管理与激励惩处相结合

养老机构机会主义行为与处罚金额负相关,通过高额的罚金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机构运营者投机心理的作用,但严格的惩处手段并不是长期可持续的治本之策,不能一味“以罚代管”。通过建立分类分级评估管理制度,根据养老机构性质划分类别,定期检查、评估、更新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可分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再根据评估等级进行针对性的精细化管理,对标“放管服”改革。与此同时,为有效激励行业高质量发展,将分类分级评估管理与激励惩处相结合,针对等级评估结果,评估等级靠前、规范经营的养老机构给予梯度补贴和精神嘉奖,一方面能降低机构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运营成本,减轻负担,激发机构向更高服务水平迈进的动力;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借助分类分级评估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例如等级为“优”的养老机构可以适当减少监管次数和力度,等级为“差”的养老机构则需密集监管,有的放矢,进一步强化政府精细化管理力度。

5.3 强化群众监督约束与用户评价“指挥棒”功能

在养老服务监管的利益博弈中,社会大众和老年人作为参与者和监督者,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监管与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存在,虽然降低了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的不确定性,但养老服务机构真实的服务水平如何,是否存在应对政府检查、专业评估人员的“形象工程”,在其中接受养老服务的用户拥有一定话语权;政府监管人员是否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收受贿赂等行为,社会大众的监督约束和信息披露必不可少。应将用户评价纳入养老机构评估指标中,发挥社会监督力量,有利于减轻政府监管成本和弥补政府监管死角,有效约束政府部门监管效力的规范运行。同时,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合理设置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机制,激发群众主动监督积极性,将监督的“指挥棒”交予群众,强化用户监督功能。

5.4 健全综合监管权责清单和责任追溯长效机制

养老服务监管是个系统工程,在政府主体中涉及民政、卫生、市场监管、消防等各个职能部门,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的有效分工和协同管理,发挥合力,避免陷入一方“大包大揽”,或是多方“九龙治水”的局面。政府应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创新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划分,做到各司其职,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强化部门联系沟通和密切部门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同时,可设立责任追溯长效机制,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发生问题需要问责追责的部门,其主管部门也需共同承担相应责任,进一步压实部门权责,约束执法人员行为,有效推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5.5 技能培训和心理疏导并举共筑健康服务关系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其服务质量是重要评价指标,政府监管更强调的是治理不是管理,强调政府领导与机构参与自治的统一,因此政府有责任在监管的同时与机构并肩推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政府部门在监督奖罚过程中,可以及时总结养老机构“通病”,组织机构服务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鼓励行业互助自治,邀请优秀养老服务机构共享经验方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定期给予养老从业人员心理疏导服务,帮助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服务人员)调节情绪、疏导减压,正确对待服务工作,避免从业人员心理健康问题出现欺老虐老等行为,共筑友好健康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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