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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评估制度的地方实践
——以宁波“三位一体”模式为例*

2022-10-17陈科锦

文化遗产 2022年5期
关键词:三位一体宁波指标

陈科锦

一、引言

评估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针对非遗保护工作情况与成效的评估则是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由于工作规范与标准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内保护力量与资源分配不合理、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有待完善等因素,一些地区一度产生了非遗“重申报、轻保护”等现象。建立动态的非遗保护评估制度是弥补上述缺陷、改善保护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它符合健全非遗保护标准体系的内在要求,是衡量保护水平的依据、规范保护工作的保障,意味着非遗保护工作将会更加注重成效,正逐渐受到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重视。

一些学者专门就非遗保护评估制度发表过富有建设性的见解。如李惠、孔庆夫、谢文艳等研究者探讨了非遗保护评估的现状与实施路径。苑利和顾军提炼了评估非遗是否得到科学保护的三个标准:活态继承传统的内容、形式与原料,保持住地域和民族文化多样性,促进民族民间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总体看来,当前相关研究多为宏观论述,或根据某个具体项目的评估试点工作总结出具有实操价值的建议,但尚缺乏从地方角度出发的实践经验研究。

约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前后,已有地方开始探索非遗保护评估制度,而且由于“人是非遗创造、确认、传承和保护的主体”,对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进行考核管理成为各地评估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2019年11月印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引导传承人评估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确立。各地在考核方式上都有较为自主灵活的做法,由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审查和召集传承人汇报工作的模式较为普遍;一些地区依照非遗法规制定了评估指标或细则,进行量化考核,但不同程度地存在评估内容不全面、评价标准不够细致明确、较少结合分类保护管理原则、内容与形式缺乏动态调整等问题。这可能无法使评估制度充分地、全面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浙江省宁波市从2013年起,以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三位一体”保护模式为基础开展量化评估工作,形式上更为体系化,并且其评估方式、指标内容也经过多次调整,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2020年开始实施的浙江省级非遗项目与传承人评估也借鉴了宁波的一些做法。本文选取宁波作为个案,对其非遗“三位一体”保护模式框架下的评估经验加以介绍和分析,以期通过总结和反思,为非遗保护评估制度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一体化保护与评估

宁波非遗“三位一体”保护模式,是一种将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视作一个互相依存的整体,捆绑开展申报、认定和管理的保护机制,已有学者在其论文中肯定过它的借鉴意义,不过对其运作形式还未作较为全面的梳理研究。

(一)构建“三位一体”保护模式

宁波2009年出台的市级非遗传承人、传承基地相关办法严格规定传承人与基地挂钩:传承基地应“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宁波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必须依托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开展传承活动”且须具有在该基地从事非遗传承活动的证明。从2010年起,宁波各地在推荐新增或扩展项目纳入名录时,还需要一并为推荐项目指定相应的传承人和传承基地,即代表性项目及其传承人、传承基地的申报过程同步进行,三者均符合各自认定条件的,最终以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名录的方式进行命名,也就是在非遗名录中同时公布各个入选项目的传承人与传承基地,为各个项目明确保护传承的责任主体。为了发挥基层社会保护非遗的作用,宁波把项目保护单位与传承基地合一,在2015-2021年间公布的148个新增项目中,把社区、校园、企业、博物馆、社会团体等认定为传承基地并由它们充当保护单位的项目就占有九成,同步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基本都是基地(保护单位)的艺人或基地所在社区的居民,意味着传承人与传承基地本身就有着紧密的关系,从而有利于借助传承基地的平台优势,为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建立完善非遗保护评估制度

为了巩固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三位一体”的保护模式,宁波分别于2013-2015年、2018-2021年开展了两轮评估考核,对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在规定周期内的保护情况、传承人与传承基地的履职情况、地方政府的服务与扶持情况进行量化式综合评估,并实行了名录退出机制。

首轮评估由宁波市非遗保护中心统一参照2013年制定的《宁波市非遗“三位一体”保护综合体(示范体)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相关工作。为避免评估实施方对评估对象的主观印象带来干扰,提高评估的客观性,第二轮评估改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执行,并开始采用分类原则,2018年考察了传统戏剧、曲艺、传统舞蹈、传统音乐和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这五类具有表演性的项目,2019年和2020年分别考核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2021年则针对民间文学、民俗、传统医药类开展评估。在每次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宁波还于2018-2020年三次修订和完善了《宁波市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评估指标》(以下称“《评估指标》”),2021年沿用了2020年的版本。指标内容的设置吸收了国家与浙江省对非遗保护所提出的要求,并结合了宁波本地自非遗普查以来形成的良好经验。下文主要根据第二轮评估经验和2020年版《评估指标》展开。

《评估指标》由基础指标、提升指标两大部分组成:前者大多是基本的法定职责义务,后者要求相对更高,为附加性指标。每个部分都设计了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级说明、评价方法。基础指标包含20个评价指标,提升指标则有5个评价指标和1项可自主填报个性化保护措施的“其他”指标,详见表1。

表1 2020年版《评估指标》的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是对每个指标的含义和考察依据的解释,等级说明则是根据评价标准进一步规定如何赋分或评定等级。比如“传承人实践”指标是指测评周期内传承人的生产、创作、表演等实践活动,考察依据是传承人的实操能力、参加实践活动的证明资料;其次再在等级说明处对传承人在一线开展传承实践、亲自完成作品、指导他人等工作的不同频次或成果数量进行区分,规定相应的等级。评价方法则是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实地考察每个项目的传承基地与展示传习场所,调阅档案和工作资料,现场听取传承人、传承基地负责人的汇报,对他们在评估前期提前报送的自评材料逐条进行核实。第三方机构在考察过程中还把评估情况反馈给评估对象,对后者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

在分值计算方面,每项指标首先评定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5、4、3、0这四个小分值,各个指标所获等级相应的小分值累加后即为总分。例如,基础指标获得20个优等者,折算分值即为100分,10个优等、10个良好则相当于90分;评估的合格线为基础指标得60分。对于有多位传承人、多个传承基地的非遗项目,则考核每位传承人的履职能力、每个基地的建设水平,分别计算出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平均分,再与项目保护、属地政府支持两方面的分数相加,得出该项目的总分。

每一年度,宁波市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指标部分的总得分对当年的考核对象进行排名,确定优秀、示范、合格与不合格项目,再依据提升指标择优遴选示范项目。对于示范与优秀项目,给予奖励;而评估不合格者,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接受复评,复评仍不达标的,项目、传承人与传承基地均从非遗名录中被除名。

三、非遗“三位一体”评估制度特点与作用

(一)“三位一体”评估制度的主要特点

1. 开展捆绑式评估,体现保护工作的系统性

宁波市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同步开展评估考核,体现了非遗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此外,宁波为一些项目认定了多家传承基地和相应的传承人,目的是促使他们在相互竞争中提升保护能力,而他们各自的评估结果与整体的利益挂钩。如前文所述,在基地平均分、传承人平均分计入总分的情况下,任一基地或传承人履职不力,就会给项目的综合评估结果造成负面影响。这使得一些非遗项目的保护形成了荣誉共享、责任共担的格局,可对责任主体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

宁波还把非遗项目属地政府的扶持措施作为评估内容,体现出政府主导非遗保护的特点。我国许多地区在设计非遗传承人或项目评估制度时,都还未把政府职能纳入考核范围。谢文艳在反思粤剧非遗保护评估试点工作时指出,政府是传承人的利益保障主体,仅考核传承人而不考察政府对传承人的支持情况,如此评估是不全面的。地方政府对非遗保护的重视程度,会影响传承人、传承基地能否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因此,为使评估更加全面并以此督促政府履职,政府职能也应成为被评估的内容之一。

2.动态更新指标体系,适应非遗保护工作新趋势

在指标内容方面,宁波根据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动态地更新评估指标。例如基础指标中的“融入生活”一项,是从2018年首次设置的“文旅融合”指标修订而来的。2018年,我国将文化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整合,探索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在非遗领域,也强调要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独特优势,为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振兴注入新的更大的内生动力”。这一指标与文旅融合发展的大背景、见人见物见生活的非遗工作原则相契合。再比如,对传承人参加活动或培训的要求,原是提升性指标。随着2015年起实施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成为非遗保护事业的基础性工作,以及宁波本土和国内非遗相关展览展示平台的兴建,传承人进行艺术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多。于是,为鼓励传承人更积极地参与其中,这项指标在2020年版《评估指标》中被调整为基础指标。

先评定每项指标等级、再折算成分值的计分方式也是经过多次评估之后改进而来的。2020年之前的评估采用刚性的量化计分方式,但由于指标数量多,每个指标还被分解为若干标准,各个标准对应的分值细而小,各项基础指标最低得分合计仅三四十分,假使责任主体们能完成每项指标的最低要求,其得分离60分合格线仍会有较大差距。这也造成全市非遗评估的分数普遍较低,反映不出实际保护水平,也难以在不同项目之间比较差距,更打击了传承人和基层非遗工作者们的信心,还会使后续复核评审工作颇费周折。2020年的计分方式是为每项指标都划定等级,其中的合格标准往往是责任主体们较容易完成的目标措施,这既能够使评估流程更为便利,也可以调动起责任主体们的积极性。

3.确立分类原则,对部分指标的适用性予以区分

我国非遗十大门类囊括了各种形态的项目,因此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进行保护,而是需要分类制定保护标准。同理,评估标准的设定也应当遵循不同类别非遗自身的传承展演规律。

宁波在首轮评估中未进行分类评估,当时的量化指标体系更适用于传统技艺和美术类项目,难以用来衡量带有群体性质或需要依赖特定语境的非遗项目(如民俗)的保护情况,因此第二轮评估确立了分类原则。宁波把分类标准整合在同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内,即根据某些非遗门类的特殊性,以备注的形式对部分指标的适用范围与评价方式进行区分,以此作为分类评估的依据。最为典型的是“生产性保护”指标,2019年宁波首次设置该指标,2020年版《评估指标》仍然保留,但同时注明它适用于传统技艺、美术、医药物炮制类非遗项目,其他类别默认该指标评估合格。所以当2021年评估民俗、民间文学和传统医药三类项目时,前两类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指标被默认为了合格,相当于不作考察。那些由群体传承且成果作品数量、收徒数量无法量化考察的项目的“传承人实践”“传艺授徒”指标亦被默认为合格,此外对民俗类项目传承人“参加活动(培训)”情况也不作要求。

4.评分细则清晰明确,便于对照自查和填报

我国部分地区在实施评估考核时也制定了量化考核细则,但有的细则内容笼统,因而操作性并不强。比如浙江某地传承人量化考评细则中的指标“传承活动”一项,包含“积极开展项目传承活动,以师带徒、办学培训等形式开展传承培训活动(20分)”和“积极参与传承基地的授课活动,完成规定授课量,传承基地共建有成效(10分)”两块内容,但它没有提供具体的赋分依据,评价尺度模糊,会使评分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

宁波的《评估指标》尽可能做到了量化和具体,根据传承队伍中核心从业人员数量、非遗陈列室(馆)面积大小、传承人实践活动频次、政府扶持措施多寡等来设计分值或等级,因此计分或评定等级的依据比较清晰,填报时有章法可循,操作起来较为便利。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细则也相当于责任清单,可以为责任主体开展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指导。

(二)评估考核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导向作用

中央和地方出台的非遗法律规范都规定了传承人、保护单位(传承基地)的义务和政府的扶持措施,它们主要起到纲领性的作用,表述较为宽泛。王霄冰和胡玉福指出,应以法规文件为基础和出发点制定规范化标准,对“相关规定加以具体化,使之变为更容易操作和衡量的各类细则”。适度量化的评估考核指标就应当是这样一种规范化、具体化的细则,它能够把法规的纲领性条文分解为具体的任务与目标,不仅便于衡量保护情况,还使传承人、传承基地、地方政府等主体的责任与义务显得更加明晰,有利于规范保护工作。

笔者2020年11月在鄞州区进行非遗调研时,有来自手工艺行业和武术界的传承人、传承基地工作人员反映,在区级或市级“三位一体”评估制度实施之前,他们开展的传习传播活动总体上较为零散和琐碎,评估使得这些工作变得更为系统和正规了;慈溪虎头鞋制作技艺传承人蒋建飞也表示,评估制度有助于传承人和传承基地的发展,她的基地能够成功申报省级荣誉称号,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得益于评估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引导。从实践经验来看,“三位一体”非遗评估考核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引导传承人增强非遗创新与创造性转化的能力,二是通过推动“个人存档”积累了档案资料,三是促进了非遗传习与展示传播平台的建设。

1.引导传承人增强创新转化能力

由于社会环境变迁,宁波部分非遗项目的发展也面临困境,评估工作激发了一些传承人与基地克服困难、增强非遗创新与转化的能力。奉化区的棠岙纸制作技艺是一门古法造纸手艺,昔日鼎盛的奉化手工造纸业自20世纪90年代起走向衰落,如今只剩下一家作坊。古法造纸的劳作场地固定、工具庞大,原本不便在作坊以外的场合进行活态展演。但由于参展情况成为考核内容,自2016年起,传承人袁恒通一家为外出参加各种展会,设计制作了微缩造纸工具,以方便观众体验。袁家的作坊还面向校园开设了研学体验项目,所研发的书灯、竹扇等手工纸衍生品也成为乡村旅游的伴手礼,不但满足了考核要求,还可通过这些渠道获取一定的收益。此类由传承人或基地主动地举办研学活动、与企业合作开发文创产品的做法近年来渐渐多起来,或多或少也与评估制度的引导有关。

2.为探索科学建档奠定资料基础

建档水平落后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是由基层对建档认识不足、资料搜集困难、保管技术条件差、缺少档案专业人员参与等因素所致。在开展首轮评估之前,宁波各地的非遗建档意识也很薄弱。评估考核需要考察工作档案、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内容丰富性,促使许多传承人和传承基地有意识地积累材料,比如传承人外出参加活动时注意留影、基地在接待访客与培训人员时须进行信息登记以便统计受益人数等,都已成为基本的资料记录方式。鄞州脱胎漆器项目传承基地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该基地目前不仅在进行项目古法技艺方面的资料挖掘和谱系整理,还在搜集与项目相关的地方民俗文化资料,并注重通过网络短视频传播这些资料,他认为,“三位一体”评估制度对基地建立资料库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通过评估制度的引导,宁波非遗保护工作在档案资料积累方面的问题有所改观。传承人与传承基地的上述资料积累方式,类似于有学者提出的“个人存档”,即让传承人成为存档活动的管理者、责任者与实施者,用纸质、数字、声像、实物、口述等多样化的形式来保存传承人的身份信息、从艺信息、技艺信息、口述信息及相关实物或文献资料。虽然宁波当前的非遗档案规范水平也许还达不到专业标准,但已培养了基层搜集和保管资料的习惯,为文化主管部门今后探索科学建档奠定了资料基础。

3. 推动展示馆与传播平台的建设

宁波非遗“三位一体”保护模式的特点之一,是依托传承基地来建设传习与展陈场所,用于保存资料、展示宣传、组织举办公共活动、为传承人实践与教学提供条件等。评估制度也在这方面作出了规定,以此推动这些场地设施的建设。比如鄞州和余姚已建成了数十家非遗博物馆或展示馆,其中有不少是由非遗生产性企业建造的民办展馆。与经济效益较好、资金筹措能力强的一些非遗项目所不同的是,那些由农村、社区或民间社团来保护的项目往往缺少建设高标准展馆的条件,需要属地政府给予更多的帮助,像2018年落成运行的余姚土布展示馆,就是在地方政府资助下建成的。

“三位一体”评估制度还对非遗线上或线下传承传播平台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因此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陆续搭建了一些常规化的活动和宣传平台。如鄞州非遗馆每日均有传承人驻馆值班并开放手作体验,不定期邀请传承人到抖音直播间进行了教学。依托非遗馆、农村文化礼堂等场所举办演出展览、非遗课程,已成为宁波各地的常态,使非遗更加贴近了群众生活。除文化部门外,政府其他部门也可为非遗传播和发展创造条件。虎头鞋制作技艺传承人蒋建飞在2016年与慈溪民政局共建了一处传承基地,通过民政局提供的平台,她把手艺传授给了更多的残障人士和下岗工人,帮助他们再就业,至今已惠及数百人。在传播手艺的同时,虎头鞋的产销规模也得以扩大,并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地方政府为非遗传承人提供传习与宣传展示的场所或平台,与传承人履行相关的义务、促进非遗融入民众生活是相辅相成的。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由文化主管部门承担,但其他行政部门也可结合自身职能,对接合适的非遗项目,为非遗传承人、行政部门所服务的群众对象搭建互动的平台,拓宽非遗的传承和传播渠道。

以上所举例子虽然侧重于手工艺这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非遗项目,但总体而言也可视为宁波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评估制度实施效果的一个缩影。由于非遗具有类别上的差异性,而且不同非遗项目的传承基础或保护条件参差不齐,因此,以分类管理为原则的评估制度对各类项目保护工作提出了不同的期望,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也不尽相同。不过,在规范保护工作和促使传承人、传承基地等责任主体履行基本义务方面,评估考核是可以发挥比较普遍的积极作用的。

四、非遗“三位一体”评估制度的缺陷

宁波的非遗“三位一体”保护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程序的简便性、制度建设完善的动态性和分类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形式为传承人、传承基地乃至地方政府等责任主体开展非遗传承保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南,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尽管这一制度历经多次修正,制度本身以及实施过程仍不免存在缺陷。

最大的争议应当来自于退出机制中的项目除名这一做法。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立,是为了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其中予以保护,宁波非遗“三位一体”的认定模式对此进行了创新,在加强非遗活态性与生命力方面起到了正面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活态传承能力这一目标效果反过来成为了非遗项目能否纳入名录的前提之一,因而,一旦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某个项目的传承人与传承基地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再具备传承能力,传承人、传承基地连同项目均会被除名,这与名录保护的初衷有所违和。对此,建立濒危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抢救性保护力度和开展记忆性保护也许是对现行名录制度一个较好的补充。

在非遗保护评估的内容方面,我国各地各级评估办法与细则都围绕保护主体与传承主体这两大类对象来制定,通过绩效考核来评判非遗保护和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水平,却极少从社会公众感受与评价、核心传统知识体系和相关实践的保持情况等角度来进行评估,宁波也不例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将“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列为近期非遗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启示我们,社会公众评价也应是考量非遗保护成效的维度。关于这方面的考察,可由评估机构对非遗传承人的同行或所在社区民众、到访传承基地的游览体验者开展以定性为主的问卷调查或座谈,了解公众对传承人与传承基地工作情况的评价、对非遗项目的接受与认可程度,与量化的绩效考核互为补充。对传统核心知识或技能的保持程度理应是衡量非遗保护成效的最为重要的维度。宁波的《评估指标》中与之直接相关的是“传承队伍”“传承人实践”两项指标。但是,前者考量的是掌握核心知识或技能的传承人员数量,侧重于对保护能力的考核,后者考量的是传承人的创作频率和作品数量,它们没有进一步触及传统本身是否最大程度地得到继承并体现在作品之中。本文“引言”中述及的苑利、顾军所提炼的评估标准对于相关指标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即对非遗的核心形式、内容的保护状况也要进行考察。并且,这方面的衡量标准还需要以专家学者对每个非遗项目的深入研究为依据,并通过传承人、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互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评估制度的实施效果还会因地方政府的执行与落实能力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据笔者2021年10月调研了解,宁波某地区一个由村委会担当传承基地的市级项目在2018年接受了评估考核,评估机构反馈的意见中有一条认为村里的陈列场所简陋。村委会了解改进方向后,对非遗保护更有热情,还计划把原有陈列场所提升改造成能够体现出非遗特性的展厅。但摆在村委会面前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是,他们得不到属地政府非遗保护资金的支持,到2022年7月笔者再次向该村所在乡镇的文化干部问及此事时,得知展厅改造事宜仍因资金问题而处于搁置状态。这反而挫伤了基层保护非遗的积极性。这说明,即便在非遗保护评估制度中把地方政府职能列为考核内容,也未必能对地方政府构成实质性的影响。政府职能方面的评估指标确有设置的必要性,但在调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以及约束力的问题上,仍需要通过更为精细的制度设计来加以改善。

结 语

浙江宁波已在非遗保护评估领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其中许多原则或方法都具有借鉴价值。它的发展过程启示我们,非遗保护评估制度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其意义不仅在于加强对非遗传承保护责任主体的管理与监督、为衡量保护工作效果提供评价维度,作为一项具有参照价值的工作操作标准,它本身也完全可以指导非遗传承人、传承基地或保护单位乃至地方政府在未来能够更加规范化、更有方向性地开展工作。评估指标内容与标准构成了评估制度的核心部分,它一方面须以非遗法律规范的有关条文为蓝本进行延伸与细化,另一方面也应当及时地融合中央与地方政府新近出台和实施的非遗保护政策与工作指导意见,通过动态调整来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发展趋势,而不能一成不变。如此一来,非遗保护评估制度的实施便能帮助各类责任主体特别是传承人加深对于自身职责义务、对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理解,更好地引领他们从事非遗保护与文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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