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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协作性非遗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认定

2022-10-17马伊超陈华文

文化遗产 2022年5期
关键词:制瓷代表性景德镇

马伊超 陈华文

一、导言

长期以来中国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个体认定”,过程中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中和学理上进行着探索。2014年,为较好地解决团体(群体)参与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因代表性传承人“个体认定”而引发的传承生态变化及分配不公等问题,温州市在市级层面率先展开了团体(群体)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然而,没有引起较大反响和其他区域的跟进。学者们对我国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单一维度“个体认定”的合理性进行着持续地研究和讨论。萧放指出,单一属性的非遗项目不依赖群体合作,其传承和呈现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代表性传承人易于认定;综合属性的非遗项目公共参与性较强,可从文化整体中切分重要文化环节以确定关键传承人。实际上是把群体传承、社会实践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纳入到个体认定的体系中。李向振强调,对集体性较强的非遗项目来说,“个体认定”会造成组织内部社会关系失衡及内在价值的部分失落,建议实行集体传承人认定。对此问题,学者们还有一些其他观点。有的表示多工序、非单一主体的非遗项目应当进行团体传承人的认定。有的认为应当在认定个体作用的同时对群体和社区中的主要成员进行“团体认定”。还有学者提出非遗项目有由个体掌握核心技艺所有流程的“个体传承型非遗”、由两人以上乃至数百人的团体力量共同传承的“团体传承型非遗”及由比团体规模大很多的多人传承的“集体传承型非遗”,应当根据不同的非遗项目类型认定个体传承型传承人、团体传承型传承人及集体传承型传承人。也有学者表示应当扩大代表性传承人内涵并在政策表达上确认其包括“传承人个体”和“传承人群体”,同时在观念和政策上提高对“一般性传承人”的认同。上述实践及讨论,多数是基于对日韩模式的参考。事实上,在我国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实践中,存在着更加复杂和微妙的情况。“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是各环节、品类彼此相对独立传承,而又互相紧密联结的以个体为核心以群体协作为特征的非遗项目,这一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实践就超越了上述讨论,发展出了完全不同于日韩的另一种模式。

在对景德镇为期一年的田野调研中,受访的157位田野对象里有82位都做了相似的提醒:“我建议你不要只去关注代表性传承人,因为这样你是无法了解景德镇的手工制瓷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不了景德镇,并不是说他们的技艺不够好,而是景德镇有10万制瓷工匠,基数太大,技艺种类太多,没什么人可以代表景德镇,景德镇就是景德镇。”这种观点非常典型,传达的意思就是,景德镇手工制瓷是依赖群体协作的手工艺,没有手艺人可以包打天下独立完成作品。非遗保护机构的工作者表示,“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时候,理论上一个项目只能推荐一位,这样的约束条件在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规则中都有。但以仅有的非遗项目和非遗项目下的代表性传承人,是代表不了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全部工作)的。很多不是代表性传承人的手艺人,他们(某个方面)的技艺也很突出。”代表性传承人自己也说“我虽然是代表性传承人,好像是被选来作为代表的,但是靠我自己完成不了作品,我们每个人都是在靠团队。大家都做好,作品才能好。如果瓷坯做得不好,画得再好都没用,花了越多的功夫在里面风险越大,很可能仔细画了一周,出窑一看,变形了。在景德镇就是‘上家对下家负责,下家尊重上家劳动’。”不仅如此,烧窑也很关键,“我们瓷器在火的艺术,一把火可以让你的瓷器变成珍品、极品,一把火也能让你的瓷器变成废品、次品。”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各工种环环相扣,手艺人通力合作“几十道制瓷工序,只要有一道出了问题,烧出来的瓷器就是残次品。”在这样的技艺体系及现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规则下,景德镇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面临着多重困境。将存在于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文化事象当作工作对象进行保护时,非遗保护工作规则和项目实际存续之间呈现出了各种不协调和脱节,不仅国家级非遗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如此,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很多其他非遗项目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国家级非遗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呈现出了复杂的状况:首先,其项目名称广义上可以囊括景德镇所有手工制瓷相关技艺;其次,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任何瓷器的生产实际上都是群体协作的结果;再次,迄今为止代表性传承人从国家级到省级都实行“个体认定”,且每个非遗项目可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数量受限。这也就意味着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传承实践中没有人可以成体系地完成全部工艺流程,但非遗保护工作规定遴选某个个体作为代表性传承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陷入了多重困境。

(一)手工制瓷技艺体系:协作性与复杂性

横向上,景德镇瓷器“式成百种,品有千样”,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呈现。根据用途可以分为:日用瓷和艺术瓷;根据成型工艺可以分为:圆器与琢器;根据器形可以分为:碗类,盘碟类,壶类,杯盅类,匙类,坛、罐、缸、钵、盂类,陈设及雕塑类,品锅与饭古类等;根据大小可以区分为大器和小器;根据装饰工艺可以分为:釉上装饰、釉下装饰、综合装饰、工艺装饰及书法装饰等。装饰工艺中釉上装饰包括:三彩、五彩、古彩、斗彩、粉彩、墨彩等,釉下装饰有:青花、釉里红、青花釉里红等;工艺装饰也有多种:刻花、划花、印花、半刀泥等;书法装饰有:刀笔书法、软笔书法、款式书法等,上述装饰工艺可以一个瓷器只用一种或者是多种工艺施用于一个瓷器。

纵向上,景德镇制瓷工艺工序复杂,如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所言“共计一坯工力,过手七十二方克成器,其中微细节目尚不能尽也。”宋应星所谓的七十二道工序也只是基于自己的观察和理解。作为以图文并存方式记载清乾隆官窑工艺的《陶冶图说》所呈现的工序也只是唐英认为有代表性的部分。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景德镇制瓷工序会有不同,即使根据同样的标准观察不同品类甚至不同器具的制瓷流程也会得出不同观点,但可以明确的是景德镇制瓷工序繁杂,在当代则更趋复杂。

从行业分工来看,自唐代起,景德镇制瓷业与农业开始分离,出现了专门化的瓷业生产,行业分工萌芽;到宋代,行业分工更加细致,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南宋已经出现了完备的分工体系“或覆、仰烧焉。陶工、匣工、土工之有其局;利坯、车坯、釉坯之有其法;印花、画花、雕花之有其技,秩然规则,各不相紊”;元代,大量外来人口涌入景德镇,从业者的增多再次促发了行业分工的发展;至明清,景德镇达到了瓷业巅峰,行业分工呈现出了明确、细致、规范、有序、完备的状态。细致的行业分工为景德镇瓷器的专业化生产带来了优势。手艺人各司其职,终一生之力,只能习得技艺体系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从规模上来说,景德镇制瓷业从业者有十万人之多且技艺杰出者众。在这样的情况下,会出现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任何陶瓷品类都无法单独代表景德镇陶瓷;其次,任何工种都无法完整代表 “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再次,任何手艺人都无法全面代表一个工种。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品类繁多、工序复杂、行业分工细致的情况下,景德镇瓷器生产呈现出了明显的“群体协作”特征,制瓷工序流水相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正如俗语所言“毛病不过脚,一脚压一脚”。而各工序在紧密联结相互依存的同时实际上又相对自成体系几乎独立发展。

(二)现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规则:个体性与限制性

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首次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提及“传承人(团体)”,共出现四次。虽然有括号团体的内容,但从2007年开始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及申报工作基本上以个体为主。自2007年第一批到2008年底开始的第三批推荐工作明确表示“群体性较强的项目”暂不推荐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中没有提及团体(群体)性较强的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事宜。在2011年开始的第四批及2015年开始的第五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及申报工作中也未就群体性较强的非遗项目做出特别说明。经过12年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实践后,于2019 年12月由文化和旅游部部长签发,后于2020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未再提及“团体(群体)性”相关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到现在为止,早期将“团体”作为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的设想,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落实。

在第一批及第二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中,因四级名录体系尚未建成故而没有要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从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中推选。从第三批开始要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要从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直至第五批都有此要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有三个重点关注范围:新入选的国家级非遗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者丧失传承能力的非遗项目以及之前批次中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项目。对之前批次中“虽然已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第一批和第二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的要求中规定每个非遗项目推荐1至2名代表性传承人,第三批和第四批虽未做具体说明,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都有此限制。第五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明确规定“各省(区、市)在以上三个重点关注范围内,每一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1人;其他需要增补的项目,每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5人。”当前国家级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已分两批共认定了9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看出业已进行了“适当增补”。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也是基于新入选的省级非遗项目,之前批次中无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非遗项目,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非遗项目。江西省从第一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工作开始就对每个非遗项目对应的代表性传承人名额做出了1至2名的明确规定。之后历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包括第三批的补报工作中每个非遗项目下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的名额都规定不超过2名。江西省第四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中,由于景德镇制瓷类非遗项目的特殊性,在“申报范围”的第四条中特列了景德镇相关条款:“景德镇市省级制瓷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每项目申报1人。

综上可知,迄今为止国家级和江西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都是实行“个体认定”的,且每一项目下对应的代表性传承人人数都有限制。从“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国家级非遗项目拥有9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范围中对“景德镇市省级制瓷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特别说明可以看出,在保护实践中国家级和省级都考虑到了“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特殊性且对其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放宽了限制。可贵的是,在景德镇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中更是从未出现过明确的名额限制以期使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形成的群体更能代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尽管如此,“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依然非常有限,无法完全代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即使加上省级、市级事实上从属于“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的制瓷类相关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也无法完整呈现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项目实际传承状况和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规则间有着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

(三)“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笼统性与涵盖性

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名称相对宽泛,广义上这一名称囊括了景德镇手工制瓷所有的品类的所有工种。这样的非遗项目名称和实际传承状况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工作要求意味着:没有一个代表性传承人的某个工种可以代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也没有一个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代表(替代)其他手艺人,但是非遗保护相关工作又要推选出代表性传承人以代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及相关手艺人,现实状况和工作要求之间的矛盾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前所述,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庞杂,为便于讨论,从工艺类型上将其简单分为五个大类:原料工艺类、成型工艺类、装饰工艺类、烧成工艺类、辅助类。

表1 “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以“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实际状况来看,第一批第二批没有申报和认定,第三批代表性传承人3位,都属“成型工艺类”;第四批代表性传承人6位,皆为“装饰工艺类”。(见表1)而“原料工艺类”“烧成工艺类”和“辅助类”均无手艺人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然而,在景德镇手工制瓷中只有剐坯、圆器拉坯和利坯的手艺人无法完成“成型工艺”。“装饰工艺类”则更为复杂,景德镇瓷器装饰工艺难以尽数,每个品类都名家辈出。单就广为人知的景德镇四大名瓷青花瓷、颜色釉瓷、青花玲珑瓷、粉彩瓷来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也没有完全囊括。而作为瓷器制作基础的“原料工艺类”和作为瓷器制作最终环节的“烧成工艺类”都没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简单来说,9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无法完全代表其所属工艺类型,且即使9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合作也无法完成瓷器从原料到成品制作的全过程。据此,“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非遗项目下现有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虽然都在他们各自的领域有杰出的工艺水准且在景德镇甚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但是依然无法完全代表其工艺类型更无法完全代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省、市两级名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分类认定实践

景德镇在非遗保护的各项工作中一再强调真正担负起传承重任的是这个城市中的十万制瓷手艺人。面对因项目实际传承状况与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规则的错位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景德镇在保护实践中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展开了持续探索。以“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这样宽泛的非遗项目名称进入国家级名录,对景德镇非遗保护工作来说是困境也是机遇。

(一)保护工作与传承实际间的碰撞

以2006年“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入选国家级名录为标志,江西省及景德镇市非遗保护工作正式开展。2008年景德镇第一次产生了市级名录,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随即开始。除了按申报规则将2006年已进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中的非遗项目列入外,2008年市级非遗名录中出现的非遗项目名称都是各品类瓷器的制作技艺,如:景德镇传统颜色釉烧制技艺、景德镇粉彩瓷制作技艺、景德镇古彩瓷制作技艺等。这些隶属于国家级非遗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以瓷器品类命名的市级非遗项目的出现意味着景德镇在保护实践中开始了对宽泛性非遗项目名称“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具体化”实践,这种项目设立的实践更接近景德镇制瓷业的现实状态。

目前,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由“四级认定体系+逐级申报/推荐机制”构成。申报/推荐一个级别代表性传承人的手艺人必须已经被认定为其所申报/推荐级别之下一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由于“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已经进入国家级名录,“景德镇传统青花瓷制作技艺”“景德镇民窑陶瓷美术”“景德镇传统制瓷柴窑烧成技艺”进入了省级名录。上述非遗项目名称皆囊括甚广,为使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及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第一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格中代表性传承人所“传承非遗项目”一栏的格式都为“相应非遗项目名称(手艺人在该非遗项目中具体从事的工种)”,如: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粉彩瓷制作)、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手工做坯)、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青花瓷制作)等。在工作规则与传承实际磨合的过程中,景德镇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及认定展开了将宽泛性的非遗项目进行“细化”的工作。

(二)保护实践影响下的工作规则调整

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传承和发展依靠的是手艺人群体,谁都无法代表景德镇,然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作为一项工作有自身的工作要求。面对工作要求和传承实际间的矛盾,非遗保护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开了很多次会,大家也商量了很多办法,开始我们的想法是可不可以在市级层面上先打破这一规定,每个市级非遗项目下代表性传承人不限于一个,在市级层面对更多的手工制瓷从业者有所关照。”在市级层面打破一个非遗项目认定一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则后,景德镇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继续在实践中探索,“国家级项目名称相对笼统的情况,限制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仅是国家级项目‘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即使加上事实上包含于其中的省级和市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也不能代表景德镇如此庞大的技艺体系。我们后来想到的办法是,把手工制瓷技艺细分,越细越好,这样才可以保证后续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细分后先把子项目向上申报,既可以在非遗项目申报上符合省里、国家、教科文组织的规定,又可以在对应子项目下申报代表性传承人。这样可以使代表性传承人更加全面地代表非遗项目,也能尽量保护我们的手艺人,为大家提供更多的帮助,让大家有更好的发展。”

2016年,时任景德镇市非遗研究保护中心主任的高斌谈到,景德镇制瓷技艺种类繁多,既可以共同构成“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又可以单独作为非遗项目申报。为了便于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将“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拆分成16个子项,在此基础上再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根据风格流派、技艺技法等做出更加详细的分类,以更好地进行子项立项、保护和相应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等后续非遗管理工作。2019年,在江西省《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景区行动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景德镇市为响应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载体进景区”“传统工艺进景区”“传承人群体进景区”的系列倡议,根据16个子项每项对应一位代表性传承人后再集体进行认定的方式,“经古窑民俗博览区推荐申请,市文旅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推荐古窑民俗博览区手工制瓷技艺展演展示生产线上16位手工制瓷技艺传承人群体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这是景德镇首次在市级层面开展代表性传承人“分类认定”工作。

非遗保护作为一个外来概念在中国是自上而下推行的,保护工作启动后来自实践的自下而上的反馈也在发挥作用。景德镇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广新局”)在多次组织讨论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困境后形成了报告并向省级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20年在第四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及认定工作中表示,“关于手工制瓷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由于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传承人群的集合,按照省厅要求,先完善景德镇手工制瓷体系结构的设置,再匹配各个环节的非遗传承人,形成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独有的传承人群体系后,再一并申报推荐。因此,本次手工制瓷类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延后。”这也标志着在非遗保护实践中为应对代表性传承人单一维度“个体认定”的缺失,中国第一次在省级层面开始了对代表性传承人“分类认定”的讨论及行动。

(三)认定工作引发的传承体系梳理

表2 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

2020年文广新局发布的《关于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梳理和分类的公示》中表示:“按照省文旅厅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相关技艺项目的分类,现已细分出196项……这是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一次整体性总结,也对完善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结构设置,再匹配各个环节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形成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独有的传承人群体系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文广新局广泛争取意见、全面调研论证并形成报告的基础上,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多次组织专家讨论后将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细分为4类别、18类项、237小项,并于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2月23日间在江西省及景德镇相关网站上发布了《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公示》。公示指出“千年传承中,手工制瓷技艺以群体性协作为存在形式,从原料开采配制到成型装饰,再到烧成加工,环环相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自身独特体系。”经过公示期公众意见反馈后又加入了“辅助类”,且在各级类目上都有所调整,最终形成了5类别、20类项、301小项。(见表2)2021年8月,在此技艺体系下江西省首次展开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认定”工作。

景德镇围绕第一批国家级非遗项目包罗甚广的名称,在保护实践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面对传承实际和保护规则之间的矛盾,为方便非遗保护各项工作的施行通过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方式来走出困境。从2008年起景德镇就开始了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的细化和具体化。随后,以继续推进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及深化其他保护工作为目的,景德镇将国家级项目细化为16个子项,并以之为指导于2019年第一次在市级层面采用“分类认定”的方式进行了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在中国代表性传承人四级认定体系和逐级申报/推荐机制下,下一级非遗保护的地方实践也在积极地影响着上一级保护规则的制定。经过不断探讨和相关工作推进,《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体系》得以出台,在本土文化和工作规则间不断磨合及持续调整中,最终从市级到省级逐步确立了非遗管理尤其是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认定”模式。

四、分类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体系建设及精细化遗产管理措施

笼统和涵盖的项目名称便于对非遗项目进行整体性的研究和保护,为进一步的实践及理论探索带来了空间,但也使得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难以落地执行。在“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实践尤其是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中,宽泛的项目名称为保护工作带来了重重困境,然而也正是在样的情况下,景德镇展开了“分类认定”探索。“分类认定”即对依靠个体力量无法完成及呈现或个体无法完全掌握核心技艺的分工明确的非遗项目,在保证其核心技艺完整呈现的前提下,以一定的分类标准,如技艺、技法、流派等将其细分为若干子项。在此基础上对子项分别立项、匹配子项的代表性传承人再将所匹配的子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共同推荐及认定的方式。“分类认定”力图使子项共同构成可完整呈现母项的体系,以此对复杂性、协作性、综合性非遗项目进行精细化遗产管理尤其是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分类认定”不仅在群体协作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中有重要作用,也为因项目名称囊括过广,项目内部结构错综复杂而致使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实际存续存在一定脱节的非遗项目的保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分类认定”是中国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一次突破,是我国在非遗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本国经验。

在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中“分类认定”有自身的优势,首先,对群体协作性项目来说,比起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分类认定”是一种更有利于项目有序传承和发展的认定模式。“分类认定”有利于推动项目的全面保护,避免一些容易被忽视和易被机器取代的技艺、技法或环节、工序等的传承中断,更是对每一子项的手艺人起到了鼓励和保护作用。其次,“分类认定”可以解决一些个体无法完全代表非遗项目整体或无法完成非遗项目完整传承,但是又难于进行代表性团体(群体)认定的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难题。比如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来说,如果进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就难以决定从哪个角度来划分团体(群体),无论按工序还是按瓷器品类抑或按风格流派都不符合项目的现实状况,团体(群体)包含个体的数量也无法判断。即使进行了代表性团体(群体)认定,具体的保护工作也难以开展实施,“分类认定”则有效地避免了这种尴尬。而且,分类认定(实际上是分类个体认定)与目前的个体认定主流方式相一致,也能让更多手艺人接受和认同。再次,对综合性、复杂性的群体协作项目来说,“分类认定”是更加有效且尊重非遗项目实际传承方式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方式。景德镇早已形成了成熟的行业划分,每个行业都有既成的运作体系,如果进行群体或团体认定,势必会破坏原有的业态还可能对其进行重组。而使用“分类认定”的方法,对产业整体进行细化分类后再有针对性地进行非遗保护则最大程度地遵循且尊重了行业生态。

对遗产管理部门来说“分类认定”模式也有其重要意义,首先,“分类认定”使得宽泛性非遗项目名称的优势得以凸显。笼统涵盖的项目名称利于非遗的整体性保护和探索,“分类认定”模式产生的原因和基础就在于此,但在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中这样的项目名称常常使得后续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施陷入困境。“分类认定”模式既维系了项目的整体性,又在此基础上达成了非遗的精细化管理。其次,“分类认定”是从非遗保护角度对保护对象的一次全面的清查和普查。作为分类认定工作的基础,景德镇以非遗保护的视角立足于非遗保护工作对陶瓷类文化事象做了全面审视和整体性摸查。在此过程中,对非遗保护对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有利于后续工作的有序及有效开展。再次,“分类认定”有利于非遗保护办法的落地及非遗保护各项工作的实施。通过“分类认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使各类非遗基地的建设、相关管理研究人员和责任机构的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最后,“分类认定”为同类型群体协作性非遗项目及综合性、复合型非遗项目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

五、结语

迄今为止中国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单一维度的“个体认定”且对每一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数有明确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遗项目难以进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一些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不能完全呈现或无法完全代表其所传承非遗项目的整体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文旅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探索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认定的有效工作方法,建立更加“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制度。并且强调根据非遗不同门类的特点探索相适应的保护方式以建立更加健全的保护传承体系。

景德镇在十多年的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断探索着更加适合本土情况的保护方式,根据工作规则对保护对象进行了重新认识,也根据保护实践对工作规则进行着不断调整,最终展开了代表性传承人的“分类认定”工作。“分类认定”是对复杂性、协作性、综合性非遗项目进行精细化遗产管理,尤其是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保护的有益探索。“分类认定”模式,对名称宽泛、内部体系庞杂、分工协作才能共同完成的非遗项目,特别是一些“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保护及其他非遗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当然,“分类认定”模式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度以及群体协作性非遗项目在细化分类后的非遗保护中面临的后续问题有待实践检验和进一步的理论探索。

非遗保护的实践性非常强,建立健全的中国传承保护体系需要更多田野案例的反馈以及调查研究基础上的可适性与学理性分析。未来在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模式的过程中,至少应当慎重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其一,《规划》强调要针对不同门类非遗的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保护方式,除此之外,同一门类不同非遗项目的保护方式也应视其特点慎重决定。如对存续状态不同的同门类非遗项目来说,其传承人的认定模式就有所区别,对“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而言,适合采用分类认定,若借鉴日本无形文化财对同类型的陶瓷类传统工艺项目:柿右卫门(浊手)、色锅岛及小鹿田烧对手艺人进行“保持团体”认定的方式,对其手艺人进行团体认定,不仅难以达到预期保护目的,还可能对其传承生态造成破坏。其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中个体容纳量的问题。如果个体容纳量偏小可能影响未被认定个体参与传承的动力,个体容纳量偏大又会影响实际保护或传承效果。其三,对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内部权责关系的界定及相关利益的分配也应予以关注。目前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经济补助、平台搭建及政策倾斜,《规划》强调未来这些方面的扶持力度会继续加大,故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内部权责、利益等关系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其四,应当慎重考虑如何在不破坏非遗项目存续状态及原有传承生态的基础上以更恰当的方式对不同类型的传承主体进行认定。《意见》中提出“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推荐认定工作”,不管是个体认定还是非个体认定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非遗项目传承所依托的地缘、业缘、血缘、趣缘等组织和关系,这是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后的非遗传承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述几个方面都是在打破及完善“个体认定”,建立更加契合非遗项目存续状态的多元化认定方式及符合我国国情的精细化非遗管理方式的过程中需要在实践中和学理上持续进行探究的问题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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