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2-10-1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持证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网络资源平台应用全面推进,课程教学资源体系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融合。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全面改善,积极推动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一)持续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坚持“全覆盖、零拒绝”原则,巩固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安置模式,确保“应入尽入”,适宜安排每一名残疾儿童。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机制,完善信息上报、入学评估与转介安置工作机制,规范优化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与转介安置流程。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压实普通学校主体责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入学。建立送教上门动态评估机制,切实提高送教上门服务质量,合理控制送教上门安置学生人数和比例,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接受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比例控制到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10%以内。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要求,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提高学前儿童入学率,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开展“随班就读示范园行动”,对招收学前残疾儿童入读的幼儿园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加快制定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标准、特殊教育学前部(班)设置标准。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地市特殊教育学校和县(市、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通过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等形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高职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残疾人大专班。探索残疾人单考单招工作,增加残疾人进入普通高校就读机会。鼓励普通高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杜绝以身体残疾、资源支持不足等理由拒收残疾学生。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和成人高校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逐步拓宽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三)逐步扩展特殊教育服务对象。
各地应将学习障碍、情绪与行为障碍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纳入特殊教育服务范围,参照随班就读学生标准提供各类支持资源。研究制定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通过巡回指导等形式提供融合教育支持。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各地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部)。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研究,积极开发孤独症儿童教育教学资源,努力满足其就学需求。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提供专业支持。
三、推进融合教育发展
(四)加强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双向融合。
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幼儿园开展集团化办学,把普特融合办学纳入集团化办学试点与实验,探索适宜有效的融合教育模式。大力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向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转型发展,依托随班就读示范学校建设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加强普特校际资源共享,深化融合教育师资联合培训、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科研协作。建立健全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与考试评价体系,尽快出台《随班就读课程教学指南》和《随班就读学生日常教学评价指导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工作,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特殊教育支持服务。持续推进随班就读示范区、示范校(园)项目建设。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特殊教育交流与协作,推动大湾区特殊教育学校结成“姊妹学校”,继续办好“粤港澳融合教育论坛”。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五)推动职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互融通。
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合理设置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职院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加强特殊职业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基础建设,招收残疾学生的职业院校应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资源,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鼓励高职院校与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或中职部)探索“三二分段”培养模式。加强残疾学生就业指导与援助,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积极帮助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六)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跨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平台,构建残疾儿童少年协同服务和动态追踪机制。落实“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辅助器具适配与相关服务。开展7—17岁残疾儿童少年“送康服务”,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打好基础。建设广覆盖、多层次的数字化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资源平台,实现课程教学资源共享。充分满足残疾学生的个性化教育需求,为残疾儿童少年建立个人终身电子学习档案。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和“智慧课堂”建设,把教育信息化应用纳入特殊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条件与建设要求。
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七)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
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市县落实主体责任,统筹使用省级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特殊教育补助中央资金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确保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学前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健全。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结合实际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特殊教育教师按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八)保障特殊教育学位供给。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15年特殊教育学校。东莞市和中山市至少建成2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现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每个地级以上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有1所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推动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特殊学生人数较多的乡镇设立特教班,鼓励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开展特殊教育办学,并纳入公用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积极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九)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依托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健全省、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体系,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全覆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全面建成资源教室,足额配备专职资源教师。推动各地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各级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依托现有资源配备专兼职人员。持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普通学校“无障碍校园”建设。开展“组团式帮扶”,通过市县组团、学校结对和教科研拉动等措施,着力提升粤东西北地区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十)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继续做好粤东西北地区本科生地方专项招生与培养,调整优化公费定向培养特殊教育专业本科生招生计划,扩大特殊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严格落实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建立专职资源教师县域内统筹调配机制。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搭建特殊教育教师交流与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特殊教育组比赛。
(十一)提升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质量。
落实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探索开发特色化特殊教育地方课程,鼓励学校开展校本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构建校本特色课程体系,建成50门以上精品课程和100个以上优质教育资源,培育一批课程创新共同体,打造一批优质教学资源库。推动普通教育学校调整课程与教学安排,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适宜的学习资源。健全省、市、县、校四级教科研体系,省、地级以上市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县级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建立健全特约教研员制度。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与课程教学领导力。
(十二)开展特殊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探索构建市、县、校三级特殊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编制市、县、校三类特殊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开展各市县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工作试点,在质量监测指标体系中纳入过程性评价和增值性评价内容,把质量监测、教育评价与质量提升相结合,定期反馈质量监测结果,形成特殊教育质量评估意见与改进建议。积极研制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质量测评办法,进一步保障特殊教育和送教服务质量。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提升发展工作。把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地方“十四五”特殊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倾斜配置相关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
落实研究基础教育必须研究特殊教育工作制度,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依托残联等部门开设的托养中心等机构,探索为残疾学生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课后托管、社区康复、就学升学和辅助性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与便利。
广东省特殊教育内涵建设示范项目工作交流研讨活动现场
(十五)强化督导评估。
强化特殊教育常态化督导与评估,把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必检内容,纳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督导评估和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省适时对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
(十六)广泛宣传引导。
动员社会各界,加强特殊教育宣传。大力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广泛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