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
2022-10-11梁彦会
穆 旻, 刘 华, 梁彦会, 李 萌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北京 100079)
食品用香料香精是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类,对食品的香味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1-2]。食品用香料是指添加到食品中以产生香味、修饰香味或提高香味的物质,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3]。食品用香精则是由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食用香味物质、天然食用香味复合物、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烟熏食用香味料、食品用合成香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也不包括增味剂),可以含有或不含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4]。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下游加香产品行业,特别是食品行业高速发展,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也取得快速、稳定的发展。据估算,我国香料香精行业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已超20%,我国是全球香料香精行业较重要的国家之一,既是香料的主要供应国也是香料香精的主要消费国。然而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香料香精行业在发展质量方面仍有较为明显的差距,而且近年来我国行业发展速度不断放缓,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我国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管理包括企业生产许可、香料新品种的审批等。由于管理的针对性、动态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对行业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本研究总结和分析了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发展和管理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意见与建议。
1 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香料香精行业总体保持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为408亿元,同比增长2.5%。2016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复合年均增长率(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CAGR)为3.76%。据估计,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产量及销售额超过香料香精行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具有数量多,分布广;分布不均衡,相对集中;规模相对较小,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等特点。截至2020年底,我国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企业共971家,主要集中在东部、东南沿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其中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上海5省区市的企业数占比近60%,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在各省区市的分布情况见图1。
图1 2020年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 在各省区市分布情况Fig.1 Proportion of food flavoring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according to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in 2020
按照企业生产的产品分类来看,生产食品用香精的企业最多,超过700家;生产食品用合成香料的企业次之,生产食品用天然香料企业(含既生产天然香料又生产合成香料的企业)最少。生产企业按照天然、合成香料和香精分类的大致比例见图2。
图2 2020年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按照产品 类别分类的占比情况Fig.2 Proportion of food flavoring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in China according to products categories in 2020
2 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
在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被纳入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主要通过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许可、食品用香料新品种上市前的审批与上市后的监督,以及生产经营、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管理。同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体系,作为对食品用香料香精质量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2.1 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针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的权威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实施审批管理,生产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还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生产经营等提出了相应要求。
为落实细化《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活动,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1.1生产许可制度
我国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只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相应的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
通常,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材料审查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为审查内容;现场核查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核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内容。
2.1.2新品种的审批管理制度
我国对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实施审批管理。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使用范围、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安全性评估等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因此,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只有获得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交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及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而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可免于提交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和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其中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未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允许使用的,以及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该定义同样适用于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2.1.3上市后的监督制度
在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等措施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国内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应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于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将给予相应处罚。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经营企业。除这些管理要求外,还有一些并非针对食品用香料香精(食品添加剂)但与食品用香料香精密切相关的管理要求,例如:危险化学品管理、环保恶臭气排放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等。
2.2 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是食品安全管理重要的技术依据。截至2021年9月,我国共发布了1 366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规范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4大类[5]。其中,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200多项,涉及通用标准和单个产品标准两类。涉及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重要标准有如下6方面。
2.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是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安全最重要的通用标准,涉及香料香精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不得添加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名单等。
其中,使用原则主要明确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目的、方法和范围,要求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强调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凡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且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均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等。
该标准列出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包括发酵乳、新鲜蔬菜、新鲜水果、原粮、大米、小麦粉、鲜蛋等共28种,因为它们无加香的必要。还列出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和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单。截至2020年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共有1 890种,天然香料387种,合成香料1 503种。
2.2.2各食品用香料产品标准
单个食品用香料产品标准对各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标准内容一般主要包括对原料和生产工艺的要求,化学名称、结构式或分子式、分子质量等基本信息要求,感官要求(例如:色泽、状态、气味),理化指标要求(例如:溶解性、纯度、酸值、折光指数、比重)等。截至2021年11月,单个食品用香料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公告)共计274个,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香茅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酸香叶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丁酯》等。
2.2.3食品用香料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但尚未建立单个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并对大部分食品用香料的通用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对食品用天然香料提取溶剂、重金属和砷限量、部分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等提出了要求,列出了食品用天然香料允许使用的提取溶剂与海产品来源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以及部分食品用天然单体香料含量要求;同时,对食品用合成香料含量要求做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与单个食品用香料产品标准是互补的,即有单个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单独标准的规定,无单个标准的应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的规定。
2.2.4食品用香精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对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食品用香精辅料符合本标准附录 A(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等。
另外,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应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
2.2.5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标识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对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名称标识以及成分或配料表的标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名称标识方面,要求食品用香料需列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识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识“食品用香精”字样等规定。在食品用香精的成分或配料表标识方面,规定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用香料”字样标识,不必标识具体名称;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辅料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识等要求。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也对食品用香料香精标签做出了规定,强调食品用香精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进行标识,凡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的产品不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因为无法测定),其产品标签的配料清单中应标识“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因为与香精中砷含量的检测有关)。
2.2.6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7)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精),在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原料和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包装标识、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2.7其他相关标准
还有一些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性标准和方法标准,但这些标准也是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有2项重要的基础标准,分别为《香料香精术语》(GB/T 21171)和《精油 命名原则》(GB/T 14455.1)。方法标准主要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共有26个,包括《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GB/T 11538)、《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GB/T 11539)和《香料 香气评定法》(GB/T 14455.2)等。
3 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通过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主的系列标准,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体系,在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行业的不断发展,对食品用香料香精企业和产品的精细化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食品用香料香精虽然属于食品添加剂,但是产品自身特性和使用方面却具有与其他添加剂显著不同的特点[6]。一是品种众多,同系物多。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近2 000种,主要是烯、醛、酚、醚、酯、杂环等物质。而香精则是配方型产品,根据加香食品的口味需求调配而成,数量难以计算。二是用量很低,但效果显著。香料在各类加香食品中用量极低,大部分为百万分之一(ppm),甚至十亿分之一(ppb),但对于食品风味却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三是大多数香料存在于各类天然产物和食品中。四是无过多添加的必要,即自我限量。香料香精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按照工艺要求定量添加的,过多添加,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对风味口感等造成不良的影响。
正是由于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具有这些特点,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制定法规和管理要求时,虽然将食品用香料香精纳入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但一般会采取单独立法或者在添加剂的法规中建立针对香料香精的特别条款和内容。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针对食品添加剂建立通用法典标准(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GSFA)[7],但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在其中,而是单独制定食品用香料的质量规格和食品用香精的应用指南(CAC/GL 66—2008)[8];欧盟建立食品添加剂监管法规[Regulation (EC) No.1333/2008][9],同时对食品用香精设立单独法规[Regulation (EC) No.1334/2008][10]。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有关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立法和管理由非政府组织美国食用香料与萃取物制造者协会(Flavor and Extrac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FEMA)负责。
而我国对于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管理主要是将其纳入食品添加剂管理框架,除了在部分标准和新品种审批资料要求方面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外,并未充分考虑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特点,因此出现个别管理要求和规定与产品特性、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其中的5个主要问题如下。
3.1 食品用香料分包装难以获得生产许可
食品用香料的用量小,不少品种的全球年用量只有几十公斤,甚至几公斤。无论从产品本身特点和下游企业应用需求,还是从运输、贮存和避免造成浪费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在香料香精生产经营中,香料分包装都具有必要性。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或由专门企业进行香料分包装是国内外行业普遍采取的方式。此前我国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也允许专门从事食品用香料分包装的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然而,2010年9月开始,原有的《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废止,新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审查通则》实施,通则取消了原有对香料分包装的针对性要求,统一对所有生产企业提出必备整套生产设备的要求,导致分包装企业难以获得生产许可。
3.2 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针对产品发证
食品用香料品种众多,对生产企业来说,每个香料产品的产量小、批次少、生产周期短,生产的香料品种转变快。一家食品用香料生产企业生产几十种甚至上百种香料是常见情况。目前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上要载明所有产品,增加产品需要不断进行生产许可增项,一方面,增加了检测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和行政资源的负担,且这种要求对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并无实质性的提升。
3.3 食品用合成香料不允许复检
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中,合成香料数量占比近80%。合成香料是单一化合物,绝大部分具有纯度高、较为稳定等特点,即使是由于长期存放而导致出现氧化、分解等的情况,往往通过简单的提纯方法,如水洗、蒸馏、重结晶等,就又可以得到符合使用要求的香料。因此,合成香料的保质期主要是针对香气、香味稳定,化合物本身的稳定性而制定的,与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而易发生变质、霉变、腐坏等涉及安全性的问题有本质区别。目前规定食品用香料只要超过保质期不得使用,本身是一种浪费,增加企业成本;而且化学品的废弃处理不是简单丢弃,而是需要专业操作,进一步消耗能源,增加不必要的环境压力。这与国家对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双碳”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目标也有所矛盾。
3.4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数量较少,新品种审批速度较慢
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数量和新品种开发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业的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相对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数量差距较大,且审批速度也远远落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的创新。目前我国批准的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1 890种(包括天然和合成香料),而欧盟则是2 500多种(还只是合成香料),美国2 900多种,日本3 100多种(实际更多,因为日本是按照类别来批准),单从数字来看,已经有较大差距,随着国外不断批准使用的新香料品种不断增多,这一差距进一步拉大。近5年我国批准允许使用的新食品用香料14种,而美国仅2020年的GRAS 29就涵盖了60多种新的食品用香料。审批较慢也限制了我国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开发和创新速度。
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置的问题
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必须有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才能够在我国生产和使用。这就意味着新食品用香料在国内生产之前需要有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但实际情况是标准中的各项技术、安全卫生等指标要求的确定,需要以多批次产品的实测数据作为重要依据,这就出现了“先有标准,还是先有产品”的问题。进口香料有在国外生产的实测数据,可以满足制定标准的要求,反而是国内生产的香料很难满足这一要求,进一步限制了国内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开发。
4 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第3节提到的食品用香料香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行业实际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相应的涉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4点。
第一,建议针对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科学、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一是允许食品用香料分包装,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制定生产过程、标签标识、保质期限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食品用合成香料保质期的规定,制定食品用合成香料的复检要求,针对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超期合成香料的再处理规定;三是生产许可针对类别香料发证。
第二,建议进一步简化食品用香料新品种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估体系。首先,进一步简化程序,特别是在我国已有长期食用历史的植物资源的香料品种;其次,加强维护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申请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最后,应加快建立我国自主的食品用香料安全评估体系,可以从定期开展食品用香料用量调查入手,积累基础数据,为安全评估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第三,建议允许食品用香料采用和执行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甚至是企业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守底线,行业标准保质量,团体标准提水平,企业标准创优品。加快和完善食品用香料香精标准化建设,推动新品种的开发,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食品用香料香精产业领域的落地,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第四,推进社会共治,加强科普宣传,树立行业正面形象。普及食品用香料香精科学知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设立长期的、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活动,或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科普活动中增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内容,由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行业的正面宣传、科普教育,引导媒体和公众正确认识和理性对待食品用香料香精有关问题。
5 结 语
目前我国对食品用香料香精已经建立了基本的管理制度,然而由于食品用香料香精本身显著的特点,个别管理要求缺乏针对性,对我国食品用香料香精行业发展也造成一定影响。结合食品用香料香精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是推动行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共治方面作用,使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形成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政府管理守安全,行业自律提品质、促发展的综合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