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发展须备“法治套餐”
2022-10-09法人戚建刚王兆鑫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戚建刚 王兆鑫
县域经济发展既是适应我国地理环境特点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催化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践证明,法治是激活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也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县域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资源的重要保障。
县域经济发展与法治“共生”
我国目前已进入县域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但也存在一些短板,如各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域经济发展理念落后、行政与利益壁垒阻碍,县域经济发展重点与特色不明显等,制约了进一步发展。
县域经济发展之所以需要法治保障,主要是因为法治与县域经济发展是融合互动之关系:一方面,法治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内部空间要素之一,两者是“共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有助于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这正迎合了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实践需要。反之,县域空间内部经济发展变量的攀升,也会为法治和其他相关变量提供新的发展向度和资源。另一方面,法治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外部推动力,可以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可调控的制度安排和更为明晰的法律关系模式。
CFP
为回应我国目前县域经济发展的各种挑战,通过法治谋求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构建县域经济发展的法治新格局,是新时代县域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题中之义与本质要求。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凸显法治品性,需要立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等环节共同发力。
深入推进执法力度
深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执法力度,凸显法治政府的经济职能创新。深入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执法力度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有效实施,保证县域经济法治生命力的关键所在,需要在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严格行政执法责任等四个方面入手。
创新行政执法机制需要各县域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彰显执法“温度”,积极创新政府经济职能,改变对经济领域全面、强制性干预的绝对权威者的形象,释放出市场经济要素的活力和创造力,如在县域内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地方经济事务和公共服务的合作互助机制中来。
又如,顺应数字经济这一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趋势,创新县域内地方政府的数字经济职能,积极探索数字经济“先行先试”行政执法机制的制度、方式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县域经济发展的行政执法应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方式,完善行政执法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更好地保护经济区域发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彰显行政执法程序对实现县域经济发展的价值与意义。
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要求县域经济发展应重点在资源环境、应急管理、公共卫生和城乡建设等领域内进行综合执法,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的跨部门、跨领域相结合,并建立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要求严格把控行政执法“赋权”和行政执法“赋能”,合理配置县域经济发展的行政执法力量,严格确定县域经济发展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依法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等。
强化司法保障水平
强化县域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要求严格司法,统一司法标准,确保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要杜绝行政干涉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各县域之间开展司法协助和必要的司法交流;要加强智慧司法建设水平,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工具完善各县域智慧司法平台的建设,促进各县域内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以此提高各县域涉企经济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司法治理的社会效果。
积极推动司法机关的职能创新,承担督促企业内部合规改革、防范企业经济犯罪风险的重要责任。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对于县域内各企业的经济犯罪行为的监督应当更多转向事前阶段,即企业经济犯罪行为风险的预防阶段。尤其应督促各中小微企业进行全面而精确的经济犯罪风险的调查与评估,对检察机关进行经济犯罪风险的及时反馈,以及对企业经济犯罪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测、长期的建议等,以此预防或减少县域内企业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
此外,囿于不同地区的文化差异和风俗习惯,经济发展县域之间在观念共识和凝聚力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需要对公民进行县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普法宣传,尤其是要借助媒体的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使县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知识内化于心。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立法辅助措施的“柔性力量”,如县域经济发展合作机制、互助机制、互动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并完善配套的经济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平等性、可持续性,从而缩小县域之间的经济差距,防止县域经济发展的分极现象,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社会认同感和观念意识的趋同,增强各县域内公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由此凝聚县域经济发展的法治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