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共同富裕视角下完善工资分配政策研究*
——以坚持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为前提
2022-10-08王阳
王 阳
(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社会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38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设计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赋予了共同富裕以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要发挥分配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2]。高质量发展需要高素质劳动者,只有促进共同富裕,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升人力资本,才能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基础[3]。
2020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2,447元人民币,约合10,504美元,迈上了1万美元新台阶。在成功消除绝对贫困、已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阶段,为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必须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尽管我国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目标,但是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城乡、区域和群体收入差距。党中央适时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是吸收了其他国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探索建成共同富裕的世界样板指明了方向[4]。国际经验表明,收入差距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存在简单的相关关系,能否实现共同富裕,关键是有没有找到正确的发展路径[5]。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通过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可以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重要的基础支撑,为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为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提供路径保障。
收入分配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创造的价值财富在不同部门、地区及群体之间进行配置的规范和准则,包括初次分配的规范和准则、再次分配的规范和准则,以及三次分配的规范和准则。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决定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面[6]。初次分配的规范和准则,即所创造价值在生产要素之间分配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和方法。我国在初次分配领域的分配原则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生产要素对生产所作贡献的大小来分配,分配结果形成初次分配格局:一是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以生产税净额形式上缴国家,成为政府收入;二是国民收入中的另一部分以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等方面;三是国民收入中的其他部分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次分配基本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筹效率与公平的特点,初次分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7]。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一项重要准则被纳入其中,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初次分配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不断优化,初次收入分配关系逐渐改善,初次收入分配的秩序更加规范。
(二)研究设计
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中的重要内容。按照初次分配格局的划分,坚持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应当体现在前述国民收入第三部分的分配过程中,即“以劳动报酬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支配和使用”的部分。工资分配政策是关于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一系列规则、过程和方法的规定。本研究将工资分配政策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视角,以坚持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为原则,在梳理分析我国工资分配制度和政策的现状及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探讨当前工资分配领域仍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和政策、促进共同富裕的思路和建议。
本研究使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指数分析方法、法律和政策的规范分析方法等。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公开出版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5—2021)、《中国统计年鉴》(2015—2021)、《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21》等,以及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各类公报、新闻发布会通稿和统计分析报告。
二、我国工资分配制度和政策的现状及成效
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指导初次分配改革、健全各类组织的分配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居民工资性收入稳步提高,农村居民、城镇在岗职工等普通劳动者收入稳步增长,人民群众收入获得感不断增强。
(一)工资分配相 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机制方面:
一是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入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加快建设并推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运行。切实落实落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文件,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部门规范性文件,针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采取更加灵活的奖励措施和薪酬制度,激励各类科研人员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研究并制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人社厅发〔2021〕7号),引导企业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使以增加知识、技能价值为导向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确立。
二是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各省积极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从2016—2021年的6年间,每年依次有9个、20个、16个、8个、3个和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全国有8个省份的月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已经超过2000元,有7个省份的在1900—2000元。截至2022年5月,月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2590元,月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最低的是安徽,仅有1650元。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了更高水平的工资报酬基础线,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缩小了地区间的工资收入差距,使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和区域平衡性持续提升。
三是建立全国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2021年有30个省份已经建立该项制度,国家、省和市三级调查和信息发布体系基本形成,国家层面连续两次发布薪酬价位信息,为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信息。每年分季度按照固定的时间段对制造行业用工成本进行跟踪监测,通过现场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制造行业用人单位关于人员支出的数据资料,为分析制造行业生产经营用工的现状、趋势以及宏观经济形势提供支持。
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发展动力,以及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相关制度的改革继续推进并深化[8]。全面进行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和完备薪酬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尽快调整、纠正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收入水平偏高、过高等不合理问题,改变薪酬分配失序状况,基本实现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处于合理恰当的水平,薪酬的内部构成科学,薪酬的管理过程合规,薪酬的监督有力有效。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初步建立了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指导调控逐步加强,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实现平稳有序增长,有效激发了国有企业的创造力并提升了其市场竞争力[9]。
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发布;同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发布,对账户开立、资金存储、使用返还和监管处罚等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全链条规范。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十三五”以来,尤其是最近的5年里,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合计查处的工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数量,以及全部案件所涉及的人员规模都出现了大幅度的减少,工资违法违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和管控。
(二)工资报酬水平逐步提高
如图1所示,在工资性收入水平方面,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 水平增幅最大。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从2014年的11,421元提高到2020年的17,917元,6年间增幅达到56.9%;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从2014年的17,937元提高到2020年的26,381元,6年间增幅达到47.1%;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从2014年的4152元提高到2020年的6974元,6年间增幅达到68.0%,比全国总体的增幅高出11.1个百分点。
图1 2014—2020年全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变化(单位:元)
在企业职工工资方面,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逐年小幅增加,但是增速在震荡中出现小幅放缓。如表1所示,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到2020年,提高到97,379元,年均增长率为9.4%。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升至106,837元,比2020年增加了9458元,扣除价格因素,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实际增长率为8.6%。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速为10.1%,2018年该指标值达到最高值11.0%,2020年该指标值回落到近年来的最低值7.6%,2021年该指标值回弹至9.7%,接近疫情前的水平。
表1 2014—202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速变化
与非私营单位不同,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尽管也逐年小幅增加,但是增速下滑趋势明显,2015年以后未曾突破9%。2015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到2020年提高到57,727元,年均增长率为7.8%。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升至62,884元,比2020年增加了5157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率为7.8%。2015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增速为8.8%,之后处于下降通道,2017年该指标值降至近年来的最低值6.8%,之后有所回升,2020年达到7.7%,超过了同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0.1个百分点。2021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达到8.9%,比疫情前(2019年)的水平高出0.8个百分点,比2015年的水平高了0.1个百分点,表明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提速。
续表1 2014—202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速变化
三、当前工资分配领域仍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工资分配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特别是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增幅大,并且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呈现出逐年增加态势,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更是超过了疫情前(2019年)的水平,但是仍然需要注意到,当前工资分配政策“优中有忧”,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机制体现不充分,部分群体增收活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的比重在一段时期出现下降,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相比依然不高,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在区域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需要进一步缩小。
(一)劳动报酬的占比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下降
从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产业分布及占比看,劳动报酬占比下降是产业结构升级的必然结果。产业之间的资本构成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有一些产业的劳动者报酬占总支出的比重较低,而资本报酬的占比相对较高,如果这些产业部门在整个宏观经济中的比重持续提高,那么整个宏观经济的劳动者报酬占总支出的比重就会下降,而资本报酬的占比就会提高。在我国,第一产业劳动者报酬占比最高,第三产业由于集聚了大量就业人员,劳动报酬占比也较高,而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工业或制造业劳动者报酬占比最低。
随着经济的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化,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相继调整升级,劳动报酬占比将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但是,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分配份额的变化,一方面来自各产业部门之间要素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来自每个产业内部要素分配份额变化的影响。每个产业部门内部的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分配占比,需要考虑各个要素的供求、价格及要素市场扭曲等因素[10]。总体来看,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内部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在劳动力与资本的博弈过程中,劳动力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近年来,快速成长和发展的新技术、新经济、新模式与国民经济的众多行业实现了融合发展。虽然这一机遇为广大劳动者创造了增加劳动收入的机会,拓宽了就业创业的渠道,但是也使得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业已建立的传统分配格局被打破,从而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比如,普通劳动者的就业从固定工转为灵活用工,其就业的稳定性以及收入稳定性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下降;再如,新型的就业机会对劳动者知识技能要求不高,以至于从事新业态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缺少了提高自身就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内生动力。如图2所示,近年来,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出现下降,从2014年的56.6%降至2020年的55.7%,6年间下降了近1个百分点,尤其是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的降幅最大,从2014年的62.2%降至2020年的60.2%,6年间下降了2.0个百分点。只有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小幅上升,从2014年的39.6%升至2020年的40.7%。
图2 2014—2020年全国、城镇和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比重变化(单位:%)
(二)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仍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2010年以来,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相对差距不断缩小,但是其绝对差距一直在扩大。如表2所示,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为19,337元,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为4600元,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倍数值为4.20,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绝对差值为14,737元。2015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倍数值比2014年减少了0.12,2015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绝对差值比2014年增加了952元。2020年,全国城镇居 民工资性收入为26,381元,农村居民工 资性收入为6974元,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倍数值为3.78,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绝对差值为19,407元。其中,2020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倍数值比2019年减少了0.10,2020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绝对差值比2019年增加了426元。
表2 2014—2020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水平及差距变化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会有更大规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将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如表3所示,2020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6亿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以及住宿餐饮业等6个行业,从业人员占比合计达83.4%。其中,制造业从业人员占比最高,为27.3%,建筑业从业人员占比次之,为18.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占比再次之,为12.4%。202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约为4072元,与2019年相比,月均收入增速仅为2.8%,即使是月均收入增速最高的制造业,也只达到了3.5%。月均收入水平最高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增速仅为3.1%,而从业人员月均收入增速最低的是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只有1.5%,不仅大大低于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增速4.3%,更低于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4.7%。尽管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明显提升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但是在户籍制度改革缓慢,城乡、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大,以及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等现实问题面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任务仍然很艰巨[11]。
表3 2020年农民工从业行业分布、分行业月收入水平及变化
(三)区域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较大
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是观察全国范围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格局的重要依据。从宏观统计数据上看,全国31个省域间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依然偏大,并且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明显大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和居民经营净收入差距。特别是全国31个省域间的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较大,并且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明显大于这一群体的可支配收入差距、经营性收入差距,以及转移净收入差距。尽管近年来全国31个省域间居民工资性差距呈现略有缩小的趋势,但是依然未能改变区域间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格局不平衡的现状。
以下,利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主要来源之一“财产净收入”指标,并分全国居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三大群体,使用基尼系数①基尼系数(Gini Index)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命名的,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的差异研究。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基尼系数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国际上尚未给出最适合的基尼系数标准,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有一个比较通识的标准,即基尼系数小于0.2时,居民收入过于平均,0.20—0.29时较为平均,0.30—0.39时比较合理,0.30—0.59时差距过大,大于0.6时差距悬殊。因此,基尼系数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作主要的分析。
采取被广泛应用的英国经济学家Mookherjee和Shorrocks所提出的基尼系数计算方法[12],使用2014—2020年关于可支配收入来源的三组“分地区”和“分总体、城镇和农村居民类型”的指标,分别计算7个年份的全国、城镇与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财产净收入、人均转移净收入等的基尼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yi、yj分别表示不同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4种来源的收入,y表示相应指标的平均水平,n表示地区总数。
根据计算结果,得到如下判断,并作具体分析:
一是全国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依然偏大。受国际形势复杂严峻、新冠肺炎疫情多点频发、大宗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恢复的基础尚不牢固,劳动者工资性收入增长依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呈现出向城市群、都市圈等经济发达地区集聚的趋势,区域间劳动报酬差距或将面临扩大风险。如图3和图4所示,2014年以来,31个省域间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基尼系数在0.20—0.29区间逐渐下降,从2014年的0.2373降至2020年的0.2126,但是相比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经营净收入的基尼系数依然偏大。
图4 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4种来源的基 尼系数比较
二是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过大。工资性收入是农村劳动力及其家庭增收的主要来源。区域间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过大,反映出平衡资本和劳动力要素收益的决定机制尚不健全,不利于优化农村居民初次分配格局。如图3和图5所示,2014年以来,31个省域间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基尼系数在0.30—0.39区间逐渐下降,从2014年的0.3631降至2020年的0.3133,但是相比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经营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的基尼系数依然偏大。
图3 2014—2020年全国、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工资性收入基尼系数比较
图5 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4种来源的基尼系数比较
(四)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仍待缩小
行业间工资性收入相对差距继续拉大。部分行业依然存在垄断特征,是造成这些行业的工资收入水平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13]。相比之下,部分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工资增长速度缓慢,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议价能力不强,劳动付出与工资回报缺少科学合理的衡量规范,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与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者的实际贡献不相匹配[14]。2013年,金融业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当中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其年平均工资水平达到99,653元,而同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行业平均工资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为25,820元,前者是后者的3.86倍。2020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当中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其年平均工资水平达到177,544元,城镇非私营单位行业平均工资最低的依然是农林牧渔业,为48,540元,前者是后者的3.66倍。到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行业平均工资最高的依然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201,506元,是行业平均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53,819元)的3.74倍。8年里,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与最低的行业之间,平均工资绝对差距持续拉大,2013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值为73,833元,到2020年上升至129,004元,到2021年,进一步上升至147,687元。
2016年以来,随着数字经济、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连续6年位居行业工资的榜首,与同期排名最后的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差距持续拉大。
四、完善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思路和建议
要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完善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机制,坚持改革发展相结合,“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并重。积极推进劳动力供给侧改革,为新时期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基础。通过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增强城乡劳动者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提高经济增长潜能。健全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在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实现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和促进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劳动者平均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同步,不断完善工资分配结构,切实提高低工资群体工资,限制非充分竞争领域过高工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有效激发生产要素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强化工资法治建设,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全面、协调、持续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
(一)推动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同步,实现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占比,要加快探索在我国实现“两个同步”的实施路径,理顺生产与分配、劳动力与资本、居民部门与非居民部门等多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走“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人力资本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报酬共同提高”的同步路径。基于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和参与国际竞争为出发点,推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以技术进步倒逼劳动力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以劳动生产率提升推动劳动报酬增长,形成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升的良性循环。
二是要合理调整国民初次收入分配关系。“十四五”时期,要实施更加积极的收入分配政策,在解决导致不合理初次分配关系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如进一步解决行业垄断、资强劳弱、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要素激励扭曲等导致的分配不公问题。加快形成有利于劳动报酬增长的政策体系,推动完善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职业培训政策、人才流动政策等,提升劳动者人力资本水平。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经验,进一步发挥地区、行业和企业工会的作用,尊重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妥善处理好劳动力成本上升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
三是建立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的机制。建立全国、地区、行业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评估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占比,通过税费减免、税前列支、工资抵扣、工资奖补等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劳动者的工资分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占比。
(二)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决定和合理调整机制
在初次分配环节应当更加体现公平性原则,更加侧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尤其是处于生产经营销售一线的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尽快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增长机制以及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加强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调整制度机制功能,加快推行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扩大增收渠道,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一是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落实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稳步推进年度企业薪酬调查工作。针对各种登记注册类型企业的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情况,以及由被调查企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展开定点调查,覆盖制造、批零、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信息传输服务等众多行业门类。探索开展区域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群等的薪酬水平专项调查工作。加强地方政府的基本劳动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区域性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息发布和更新制度,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强化企业薪酬信息挖掘和分析,为工资分配重大决策提供支撑。以薪酬信息为依据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强化指导线的科学性和指导价值;丰富指导线的内涵,将针对特殊时期、工种、人群、地区、行业等的工资分配指引纳入指导线发布范围,指导企业制定和调整职工工资,促进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出台指导线管理办法,规范指导线的发布、有关指标和数据的解释解读,并引导企业参考使用。根据不同岗位的工资报酬,科学反映地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有效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及正常的工资增长区间。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变化、物价变化、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支出等实际因素,通过科学的测算,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强化最低工资标准评估和执行,完善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探索制定行业和群体最低工资标准,强化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针对性。
二是健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手段的工资决定和合理调整机制。完善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机制,加快推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工资决定过程中的作用。强化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建设,着重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小微企业、非公企业中加强协商双方主体培育,注重从劳务派遣、基层一线生产等低工资群体中培养选拔集体协商代表。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开展专门服务,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和针对性;进一步宣传典型案例,在推广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做法基础上,落实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促进小微企业、非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增长相协调。抓紧制订《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
(三)完善重点群体工资分配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一是完善重点劳动者群体工资分配制度机制,激发增收活力。研究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完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医院薪酬制度,稳步提升公务员、教师、医生的工资收入。
二是以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改革为目标,积极完善相关指导工具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薪酬分配指引是加强政府实施工资微观指导、对企业工资分配工作进行科学干预的一项重要工具。通过薪酬分配指引的形式,政府可以指导企业完善劳动力、管理、技术、知识、数据按创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同时还可以引导劳动者在区域间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制订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高价值度和高业绩岗位倾斜。制订技能人员薪酬分配指引,指导企业对技能人才实行岗位工资、计件奖励、协议工资、岗位分红、股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形式,调动其积极性。
三是健全以工资立法为核心的工资分配秩序规范体系,维护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强化工资立法,结合当前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实际,特别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工资支付特点,加强工资支付管理。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入开展立法后评估,指导制定好条例实施办法和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措施实施细则,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大农民工欠薪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工资权益。修订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办法,依法查处违规发放、超发、滥发工资等行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规范非税收入。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结算信息监测系统,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并加快落实落细城乡住户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
五、小结
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中的重要内容。坚持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推动完善工资分配政策,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升人力资本水平,从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基础。
近年来,随着对效率与公平关系认识的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初次分配改革和健全各类组织的分配制度取得了诸多进展,居民工资性收入稳步提高,农村居民、城镇在岗职工等普通劳动者收入稳步增长,人民群众收入获得感不断增强。然而,应当注意到,当前工资分配领域仍有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的比重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下降,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相比依然不高,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在区域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行业间工资收入差距需要进一步缩小。
面向“十四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应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加快完善劳动力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机制,坚持改革发展相结合,健全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推动经济增长与居民收入增长同步,实现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报酬同步提高;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决定和合理调整机制;完善重点劳动者群体工资分配制度机制,健全以工资立法为核心的工资分配秩序规范体系,努力激发广大劳动群体增收活力,切实维护合法劳动报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