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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与城商银行稳健经营研究

2022-10-08厉佳荣

区域金融研究 2022年8期
关键词:稳健性比例股东

谢 鑫 厉佳荣

(西南财经大学,四川 成都 611130)

一、引言

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营企业发展由小到强,从实体经营逐渐走向资本运作。由于企业与银行间具有投融资关系,以及银行业巨大的垄断利润,民营资本开始进入地方性银行业,例如部分民营资本开始控股城商银行。截至2020 年,全国民营股权占比大于国有股权的城商银行为41家,民营资本控股24家城商银行,民营资本已成为城商银行的重要股东。一些实力较强、公司治理完备的民营企业控股城商银行,有助于改善城商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打破过去地方金融国企僵化的体制,构建以效率为准则的市场化管理机制,提高城商银行的盈利能力,提升城商银行经营的稳健性。然而,近些年民营资本控股城商银行也引发一些新问题,对城商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探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极具必要性。

二、文献回顾

(一)银行引入民营资本的动因

长期以来,与具有软预算约束的国有企业相比,大多数民营企业在信贷市场较难从国有背景的银行获得贷款,且承担了更高的融资成本,这种现象被称为“信贷所有制歧视”(Brandt &Li,2002)。信贷歧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获取企业的真实信用或收集企业信用价值的信息成本较高,银行会根据诸如产权性质等免费信息判断企业信用价值,此举使得民营企业遭受了信贷所有制歧视(卢峰和姚洋,2004),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大、金额少、成本高、期限短(余明桂和潘红波,2010)。卢峰和姚洋(2004)提出民营企业面临信贷歧视主要有三个因素:政治因素、金融监管部门的贷款政策和规章制度因素、非国有企业天然的脆弱性因素。Brandt &Li(2002)基于江浙两地民营企业调研数据,研究发现民营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度更大,借款的金额也较低,适用更加严厉的贷款准则。李广子和刘力(2009)以我国民营上市企业股权变化为研究样本,发现国有上市公司被民营化后债务融资成本上升。从截面看,民营上市公司比国有企业承担了更高的融资成本;从时间维度上看,民营企业长期存在“信贷所有制歧视”。

由于国有银行在信贷市场占有大部分份额,国有经济间存在天然“体制纽带”关系,以及政策干预使得信贷资源配置带有明显政治色彩和体制主从次序(Cull et al.,2015)。为了解决融资难题,部分民营企业会采用与银行建立特定关系,例如长期合作关系或聘请具有金融机构工作经验的高管(Allen et al.,2005)。但是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说,更为有效的途径是企业直接持股银行。与银行建立经济契约——持股便是其中一种在新兴市场中被广泛接受的途径(郭牧炫和廖惠,2013)。大量新兴市场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企业持股银行显著提高了企业的信贷可得性。Lu et al.(2012)研究发现民营企业更偏好持有银行股份,此举可缓解民营企业面临的银行信贷歧视,也有助其降低融资成本。祝继高(2012)通过比较不同国家企业持股银行的情况,发现企业持股银行提高了企业信贷可得性,主要采用关联贷款。一系列研究表明,持有银行股权的民营企业可以缓解融资难的问题(郭牧炫和廖惠,2013)。

(二)银行公司治理

银行因具有多重经营目标、政府关联、国有代持、严格监管和高负债经营特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特征、高管薪酬等方面存在特殊性。Saunders et al.(1990)较早研究银行股权问题,认为由于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的情况下,股东控制的银行会显著提高银行的风险。受到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和启发,关于银行公司治理与金融风险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Becht et al.,2011)。

Nocera et al.(2007)根据公司治理的股权结构特征,将银行股权划分为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性质。一是银行股权集中度主要表现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早期研究主要集中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单一指标对银行个体风险承担影响。Caprio et al.(2007)通过调查44 个国家244 家银行,发现股权集中是银行一个普遍的现象。Laeven &Levine(2009)研究发现银行公司治理中股东的相对力量会影响银行风险承担,有着稳定现金流的大股东会促使管理层增加银行风险承担,同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使得拥有大股东的银行风险上升。Pathan(2009)采用1997—2004 年美国银行数据进行研究,结论表明股权集中度与风险正相关。近期研究强调了强势股东下银行公司治理综合成效对银行个体风险承担及系统性风险影响。Fahlenbrach &Stulz(2011)研究金融危机期间不同治理状态银行的股票市场表现,发现强势股东下的友好型公司治理结构的银行,其在股票市场表现比较差。Anginer et al.(2018)以多个国家银行和非金融企业为样本,研究发现具有政府安全网的友好型公司治理银行更偏好于承担个体和系统性风险。相较于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为样本的研究,由于相关数据的缺失,国内学者更多以国外早期研究方法为主,集中于单一大股东对银行个体风险承担的影响。国内学者孔德兰和董金(2008)使用我国5 家大型国有上市银行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银行风险承担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股东的控制力显著正相关,相关的研究结论得到国内多数学者的支持(曹艳华和牛筱颖2009;曹廷求和王营,2010;邓南文2015)。但也有部分学者持不同观点,庄宇等(2013)采用我国上市银行数据,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风险承担为倒U型关系。曹廷求和朱博文(2012)研究发现我国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风险显著负相关。二是银行股权性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国有银行的风险承担。La-Porta et al.(2002)以世界主要国家银行股权数据为样本,发现中央或地方政府持股银行是一种普遍现象。Bonin et al.(2005)等学者指出在经济转型国家,银行国有股比例越高,风险承担越大。国内学者对此问题也进行研究,但结论差异较大。曹艳华和牛筱颖(2009)以我国14 家上市银行为样本,研究发现股权性质对银行风险承担没有显著影响。王倩和李颖华(2012)以我国城商银行为样本,研究发现地方政府股权与银行风险承担显著正相关。

(三)研究创新点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一直重视民营资本持股银行的问题,目前主要在民营企业持股银行的动因方面取得较为丰富成熟的研究成果。民营资本持股银行在满足关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给持股银行的经营带来了重要影响。然而,前期文献虽在银行股权(性质和集中度)与银行稳健经营方面取得一定研究成果,但主要集中于国有股权对银行经营绩效和风险承担的影响(潘敏和张依茹,2013),认为国有股权过于集中会导致银行经营绩效降低、风险承担上升(王擎和潘李剑,2012),尚未就民营股权对银行经营绩效和风险承担展开研究。现实中,民营资本持股城商银行的现象极为普遍,民营资本的进入可以减弱上述不利影响,但也并不总是有利于城商银行稳健经营,已有文献较少就此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尤其是实证检验。本文不再局限于国有股权对城商银行绩效或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而是创新性地将绩效和风险承担纳入城商银行统一的稳健性指标,研究民营控股对城商银行稳健经营的影响,为股权性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同时,将地方国有企业占比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作为民营资本影响城商银行稳健经营的调节变量开展研究,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民营资本对城商银行的影响机制。

三、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一)民营股权与银行稳健经营

股权结构对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有着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到银行经营表现(Shleifer &Vishny,1994)。股权结构及其所引致的控制权和所有权性质对银行价值影响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股权集中能够有效监督管理层,提高贷款质量,改善银行绩效,即利益协调假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集中使得大股东追求控制权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导致不良贷款率高,经营绩效较差,即“掏空”假说。早期的研究主要围绕地方政府作为控股股东对城商银行的影响。地方政府控股城商银行是一种普遍现象,城商银行的控股股东一般为地方政府。主流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控股城商银行可能会倾向于将银行贷款投向低效的地方国企及政府融资平台,从而影响银行稳健经营。那么,如果民营资本取代国有资本,成为城商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是否也会引发向关联低效率企业贷款,从而影响城商银行稳健经营?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民营资本持股比例过高会影响城商银行的稳健经营。

(二)机制分析与研究假设

地方保护与竞争是理解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洪正和胡勇锋,2017)。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以及地方国有企业规模等因素都与城商银行稳健经营密切相关。改革之初,为了配合经济领域改革和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需求,金融领域打破“大一统”银行体系,地方金融开始发展,以城商银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银行在政府推动下大量设立并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很大程度上获得了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权。政府长时期控制着金融资源,将其作为财政资源的一种替代(巴曙松等,2005;李维安和钱先航,2012)。地方政府普遍谋求城商银行控股以支持地方国企发展,若地方国企规模较大,这种控制权越强,城商银行的贷款行为受到政府干预,大量贷款投向与政府关联的国有企业(余明桂和潘红波,2010)。已有研究表明地方政府对城商银行信贷行为的过多干预会导致银行贷款质量下降,严重影响银行稳健经营。为了限制地方国企低效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累积威胁经济安全,中央由此整顿地方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地方金融改革,鼓励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地方政府持股金融机构占比逐步下降或退出,民营资本开始被引入城商银行的改革过程中,且逐步取代国有资本。若某地国有企业占比越高,民营企业融资难度越大,民营资本向城商银行扩张动力越大。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方国有企业占比越高,民营企业融资约束越大,民营资本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影响越明显。

同时,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越高,民营企业应对政策调整的成本越高,其融资约束问题也越明显,其控股之后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更突出。鉴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越大,民营企业融资约束越大,民营资本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影响越明显。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情况

本文选取城商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数据可获得性,最终选取126 家城商银行,样本期间为2007—2020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银行的股权结构数据、行业贷款数据以及其他财务数据部分来源于Wind 数据库,非上市银行数据根据各家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年度报告手工收集整理。衡量地区经济特征以及其他宏观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和国家统计局数据。

(二)变量选取

1.城商银行稳健性指标(Ln_Z)。本文借鉴Michalak &Uhde(2012)研究资产证券化对美国银行业稳健性影响的分析思路,以Z值衡量样本商业银行稳健性,具体表达式为Z=(AROA+ACAR)/σ(ROA),其中,AROA为样本银行三年内平均总资产收益率,ACAR为样本银行三年内平均资本充足率,σ(ROA)为样本银行三年移动平均法计算的总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求得Z值后,对其求对数,Ln_Z值越大,银行风险越小,稳健性越好。

Z值由资产回报率和资本充足率构成,分别可衡量银行绩效和风险承担。一是银行绩效(ROA),该指标来源于样本银行财务数据。银行绩效一般用总资产回报率或净资产回报率,银行高杠杆下的净资产回报率容易失真,波动性大,并不利于研究。借鉴祝继高(2012)、刘孟飞等(2012)的指标选取方法,本文采用总资产回报率作为银行绩效的衡量指标。二是风险承担(CAR),本文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Rime,2000;吴俊等,2008),采用资本充足率衡量城商银行的风险承担。此类指标衡量了银行贷款事前风险状况,具有较好的预测作用。银行引入民营资本有利于扩大银行资金来源、补充资本,资本充足率可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态。

2.民营股权(Fprate)。已有大量文献就不同属性股权占比或集中度对银行经营表现的影响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由于样本选取和研究方法的不同,所得研究结论并不一致。关于大股东的定义,学术界尚无统一标准,窦欢和陆正飞(2016)研究将第一大股东认定为大股东;姜付秀等(2015)将大股东定义为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而Bharath et al.(2013)将持股5%以上的股东视为大股东。本文根据银行股权结构,以前十大股东中第一大民营股东为代表,将其持股占比作为解释变量。此外,为了避免第一大股东性质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的粗糙性,本文还采用前十大股东民营股东占比绝对值和相对值对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3.控制变量。根据已有文献研究(潘敏和张依茹,2013),本文控制变量的选取有银行特征层面控制变量和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层面控制变量。银行特征: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isk,风险加权资产与总资产之比),银行规模(Size,总资产对数值),银行流动性水平(Ldr,存贷比),利息收入(Ii,利息收入与总资产之比),运营成本(Costs,管理费用支出占总资产之比)。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地区经济增长率(Gdpr),地区经济结构(Gdp_sec,第二产业占比;Gdp_thir,第三产业占比)。

(三)模型构建

在变量选取的基础上,根据研究计划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模型(1)中i和t分别表示银行和年份,β0为截距项,被解释变量为城商银行稳健性(Ln_Z),解释变量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X为系列控制变量。αi为银行个体效应,εit为残差扰动项。

(四)描述性统计

表1为样本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变量主要包括上文中定义的各个变量,各变量的主要统计量包括:均值、中位数、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以及样本数。根据描述性统计可以发现,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均值为0.073,说明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各变量的均值与中位数接近,基本满足正态分布。

表1 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结果及讨论

(一)基准回归

表2为根据模型(1)所得到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列为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列控制了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isk)、银行规模(Size)、银行流动性水平(Ldr)、利息收入(Ii)、运营成本(Costs);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地区经济增长率(Gdpr)、第二产业占比(Gdp_sec)、第三产业占比(Gdp_thir)。所有回归结果均控制了城商银行的个体效应,以控制城商银行个体特征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以确保回归结果稳健。回归结果显示三列Fprate系数分别为-3.404、-2.360 和-2.043,且分别在1%、5%和5%水平下显著。这说明随着民营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城商银行稳健性也会相应降低,民营大股东持股银行对银行稳健经营具有一定影响。

表2 民营大股东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二)考虑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在银行股权结构中,第一大股东往往具有相对更高的话语权,上述回归结果表明民营大股东影响了城商银行稳健性,那么这种效应在民营大股东并非第一大股东时是否依然存在呢?本文为此将民营大股东按照是否为银行第一大股东,将样本分为两组,一组样本的民营大股东并非第一大股东,另一组样本的民营大股东为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基于模型(1)对该问题进行实证分析。

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其中第(1)列为民营大股东并非城商银行第一大股东的样本银行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frist)系数为-3.414,且在5%水平下显著。其中第(2)列为民营大股东在城商银行前十大股东中为第一大股东的样本银行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frist)系数为-3.395,且在5%水平下显著。

由表3回归结果可知,无论民营大股东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frist)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说明民营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并不会因本身是否为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而发生改变。

表3 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考虑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三)对比分析:国有大股东

国有大股东在银行公司治理中同样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那么国有大股东是否也对城商银行的稳健性具有显著影响呢?本文为此进行实证分析,将模型(1)的解释变量替换为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国有股东股权占比,Fsrate),回归结果如表4 所示。其中第(1)列为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列控制了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isk)、银行规模(Size)、银行流动性水平(Ldr)、利息收入(Ii)、运营成本(Costs);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地区经济增长率(Gdpr)、第二产业占比(Gdp_sec)、第三产业占比(Gdp_thir)。所有的回归结果同样控制了城商银行的个体效应,以控制城商银行个体特征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以确保回归结果稳健。可以发现,三列回归结果Fsrate系数分别为-0.159、-0.341 和-0.322,但均不显著,说明国有大股东并未显著影响城商银行的稳健性。

表4 国有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四)异质性分析

1.规模分组。表5 为根据城商银行规模大小所进行的异质性分析回归结果。本文通过如下方法将城商银行规模进行分组:按照各年度城商银行总资产规模大小,将样本逐年分为较小规模、中等规模和较大规模三组。其中第(1)列为较小规模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962,且在10%水平下显著。第(2)列为中等规模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5.009,且在1%水平下显著。第(3)列为较大规模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5.400,且在5%水平下显著。无论银行规模大小,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民营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并不存在规模异质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回归结果稳健可靠。

表5 规模异质性分析: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2.是否上市。表6 为根据城商银行是否上市所进行的异质性分析。其中第(1)列为未上市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671,且在5%水平下显著。第(2)列为已上市银行样本的回归结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0.464,且在5%水平下显著。通过分析表6 的结果,可以发现,无论城商银行上市与否,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民营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并不存在是否上市的异质性,城商银行的上市与否,并不能改变民营大股东影响银行稳健性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回归结果稳健可靠。

表6 上市异质性分析: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经营

六、调节效应

(一)地区国有经济比重

地方国有经济比重越高,民营企业融资约束问题越明显,民营大股东对控股银行干预越强,其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可能会进一步放大。通过对地方国有经济比重的调节效应进行实证检验,回归结果如表7 所示。其中第(1)列为在模型(1)的基础上添加了国有经济比重(国有资产总量与GDP比值,SOE)和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的交乘项SOE×Fprate,交乘项系数为-7.711,且在10%水平下显著,说明地方国有经济比重越高,民营大股东降低城商银行稳健性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放大,越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

表7 调节效应:地区国有经济比例

进一步地,将地方国有经济比重等分为三组,并生成组别虚拟变量。比重最大的样本组生成虚拟变量SOEhigh,该样本取值为1,否则为0;比重最小的样本组生成虚拟变量SOElow,该样本取值为1,否则为0;比重中等的作为对照组。

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SOEhigh×Fprate系数为-2.207,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地方经济中国有经济比重较高时,民营大股东对城商行稳健性的影响更大,这是因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地方政府干预银行经营的动机越大,最终表现为民营大股东对银行稳健性影响更大。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SOElow×Fprate系数为0.105,但不显著,说明国有经济比重相对较低时,民营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不再显著。第(4)列同时添加了交乘项SOEhigh×Fprate和SOElow×Fprate,前者系数为-2.339,且在1%水平下显著为负,后者系数为-0.445,但依然不显著。再次说明,仅当地方国有经济比重较高时,民营大股东影响作用会受到显著为负的调节效应。地方经济中国有经济比重对民营大股东影响银行稳健性的作用具有重要影响,越高的国有经济比重,使得民营大股东对城商行稳健性影响更加明显。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

民营大股东的经营决策会受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进而会对银行稳健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通过对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调节效应进行实证检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其中第(1)列为添加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EPU)和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的交乘项EPU×Fprate,交乘项系数为-0.017,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越高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民营大股东对城商行稳健性影响进一步放大,越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

表8 调节效应:经济政策不确定

进一步地,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等分为三组,并生成组别虚拟变量。不确定性最大的样本组生成虚拟变量EPUhigh,该样本取值为1,否则为0;不确定性最小的样本组生成虚拟变量EPUlow,该样本取值为1,否则为0;不确定性一般的作为对照组。

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EPUhigh×Fprate系数为-1.996,且在5%水平下显著,说明面临较高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时,民营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更大。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交乘项EPUlow×Fprate系数为0.671,但不显著,说明经济政策不确定相对较低时,民营大股东对城商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不再显著,甚至可能表现为促进作用。第(4)列同时添加了交乘项EPUhigh×Fprate和EPUlow×Fprate,前者系数为-1.813,且在10%水平下显著,后者系数为0.612,但依然不显著。再次说明,当经济政策不确定较高时,民营大股东影响作用会受到显著为负的调节效应。城商银行处于高的经济政策不确定环境中,民营大股东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将被放大。

七、稳健性检验

(一)更换解释变量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地方性银行大股东的定义,本文重新定义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若持股超过10%或实际持股最多且持股比例超过5%,则其为民营大股东,否则,认为不存在民营大股东,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为0。重新定义解释变量后的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其中第(1)列为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列控制了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isk)、银行规模(Size)、银行流动性水平(Ldr)、利息收入(Ii)、运营成本(Costs);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地区经济增长率(Gdpr)、第二产业占比(Gdp_sec)、第三产业占比(Gdp_thir)。

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337,且在5%水平下显著。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285,且在5%水平下显著。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135,且在10%水平下显著。表9 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更换解释变量之后,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仍然会影响城商行的稳健性,且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的回归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证明了回归结果稳健可靠。

表9 更换解释变量: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二)控制时间效应

城商银行稳健性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呈现出特定的变化或趋势,因此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在主回归结果的基础上,基于年份虚拟变量,进一步控制了时间效应,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其中第(1)列为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列控制了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isk)、银行规模(Size)、银行流动性水平(Ldr)、利息收入(Ii)、运营成本(Costs);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地区经济增长率(Gdpr)、第二产业占比(Gdp_sec)、第三产业占比(Gdp_thir)。

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2.480,且在5%水平下显著。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2.396,且在5%水平下显著。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1.723,且在5%水平下显著。表10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时间效应后,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依然会显著影响城商银行的稳健性,且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的回归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证明了回归结果稳健可靠。

表10 控制时间效应: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三)考虑遗漏变量问题

基准回归结果控制了众多控制变量,但依然存在可能遗漏变量问题,在影响银行稳健性的各因素中,许多不可观测的银行特征也与自变量相关。此外,考虑到城商行的稳健性在一段时期内往往具有累积效应,t-1 期稳健性情况对第t期稳健性会带来一定影响,例如银行稳健性指标构成中ROA表现出很强的累积效应,即银行绩效会表现出较强的持续性。为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本文构建如下的动态回归模型:

模型中i和t分别表示不同银行和年份;Ln_Zi,t表示城商行稳健性,Ln_Zi,t-1为城商银行稳健性的滞后变量;解释变量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X为系列控制变量。αi为银行个体效应,εi,t为残差扰动项。回归结果如表11 所示。其中第(1)列为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第(2)列控制了银行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isk)、银行规模(Size)、银行流动性水平(Ldr)、利息收入(Ii)、运营成本(Costs);第(3)列进一步控制了地区宏观经济特征变量,包括地区经济增长率(Gdpr)、第二产业占比(Gdp_sec)、第三产业占比(Gdp_thir)。

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3.953,且在1%水平下显著。第(2)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4.518,且在1%水平下显著。第(3)列回归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5.287,且在1%水平下显著。此外,城商行稳健性滞后项在1%水平下显著为正,说明当期的稳健性会显著受到上一期稳健性的影响。表11 的回归结果表明,在考虑可能的遗漏变量对回归结果造成的影响后,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依然会显著影响城商行的稳健性,且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的回归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再次证明了回归结果稳健可靠。

表11 考虑遗漏变量: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四)内生性讨论:政策测试

2012 年原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 号)。该意见鼓励民营资本同其他资本享有同样的权力持股银行,此举会使得城商银行股权结构民营化。股权结构的变动是否会导致民营大股东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对此问题进行检验,由于监管政策于2012 年发布,因此将样本按该年份分为政策出台前和政策出台后两个子样本。

回归结果如表12所示,其中第(1)列为政策出台前样本银行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2.496,且在10%水平下显著。第(2)列为政策出台后样本银行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为-2.474,且在1%水平下显著。

通过表12 的回归结果发现,无论是政策出台前还是政策出台后,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Fprate系数依然显著为负,说明政策的出台并不改变民营大股东对城商行稳健性的影响。

表12 考虑监管政策:民营控股与城商银行稳健性

八、小结

民营资本已成长为我国重要的投资主体,部分民营资本取代地方政府成为地方性银行的控股股东。民营资本控股地方性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新的经济现象,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新问题。民营资本进入地方性银行,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控股时地方性银行向低效率国企贷款引发的诸多问题,有效抑制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银行贷款的行政干预,但民营股东对盈利的追求以及对相关企业的利益输送,依然可能损害地方性银行的绩效及其稳健性。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民营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会显著影响城商银行的稳健性。

基于本文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为更好激发地方性银行的金融活力、补充银行资本金以及完善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城商银行引入民营资本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在引入民营资本的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民营资本是否可以成为地方性银行的大股东。因为在地方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民营大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话语权会很大,使用银行资金为关联企业或项目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其他途径,便利民营资本挪用银行资金大量从事显性或隐性的关联交易,实现对关联企业或项目的授信,同时通过较低的贷款价格完成银行利润向关联企业或项目输送,而风险却最终由银行承担。因此,在地方性银行尚未形成良好的外部公司治理情况下,民营资本不宜成为地方性银行的大股东。第二,为了强化对民营资本控股地方性银行的监督,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对地方性银行形成良性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非上市银行的外部公司治理天然较弱,银行和储户之间为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外部监督作用较弱而且“搭便车”问题严重,更多依靠行业监管部门及其颁布的条例监管,监管的效果不好。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银行的重要关系人,建议保留其股东身份,积极发挥股东的监督职责,防止潜在利益输送的发生,促进地方性银行的稳健经营,维持地方金融稳定从而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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