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家长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与班级微信群交流满意度的关联分析
2022-09-30陈思源云南大学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昆明650091
◎ 窦 刚 陈思源(云南大学 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昆明 650091)
一、引言
为了能够在未来的人才竞争中占据优势,世界主要国家正在推进与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同步的教育改革。我国的教育事业和教育活动同样在推进着全面、系统而深远的改革。自2000年基本普及义务教育以来,党和国家在义务教育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乃至社区教育等多个领域出台了各种纲领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
其中,家长或家庭的教育参与也一直是教育政策的关注对象。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都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意图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的机制。“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提到:“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推进家庭学校共同育人……”
201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中小学生家长或家庭在参与教育方面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情况。
一些家长对于微信和钉钉等社交媒体在子女教育中的作用表达了强烈的不满,社交媒体的高度传播效率引发了更多家长附和,其他类型媒体的参与使得对学校教育的舆论批判逐渐形成。主流平面媒体也呈现出一边倒批评的舆论导向并持续至今,其中也有一些零星的报道认为社交媒体应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家长和学校应该恰当地合作以帮助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
舆论焦点逐渐表面化为微信群等社交媒体是否增加了家长的负担,教师是否就此推卸了自己的责任。学术界也有一些相对深入的讨论,主张从有效使用和多元价值的角度看待此问题。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上出台了一些旨在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缓解家长焦虑、保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政策和法律。这些政策和法律试图通过对学校和教师进行约束和限制来减轻学生学业负担,通过抑制学校和教师强化学生学业负担的做法从而减弱学校之间、家庭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片面竞争。
相关政策中涉及家长或家庭的内容主要是学校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中关于家长责任的内容聚焦于家长在儿童青少年的品德、安全和健康方面的作用。在上述的法律和政策中对家长的学校教育参与则基本没有提及。在相关的政策宣传话语中也多使用“家校共育”的措辞,这就体现一种各司其职的政策导向:在下一代的成长中,学校负责学生知识技能学习,而家长或家庭则负责学生品德、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成长。
这些法律和政策虽然回应了部分家长的焦虑情绪,但学校和家庭各司其职的导向略显狭隘。强调家庭教育或者强调在学校支配下及指导机构引导下的家庭教育,忽视了家长或家庭的学校教育参与意愿和参与潜力,既反映政策制定者相对狭窄的学生成长观念,也反映了家长的意识和状态在学校教育参与方面的不足。
客观地说,由于学习内容和过去相比变得更为丰富,可预期的未来竞争也会愈发加剧,学生要在学校围墙内较好地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已变得很难,学校教育任务的完成也需要来自学校围墙之外的协助。家长或家庭的作用不应该局限于品德、安全和健康等方面,被排除在自己子女的学校学习之外。家庭与学校之间应该通过家长的卷入或介入来建立起一个合理恰当的合作关系。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上述家长与学校之间在社交媒体使用上的矛盾,可以考虑从家长的家校合作态度或家校合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责任分配态度来加以解释。假若家长对于家校合作或家校合作中的责任分配持一种负面态度,对于微信等社交媒体在子女教育中的作用持否定或抵制的态度,则家校合作可能处于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家校之间的冲突也就容易发生。
家校合作概念在西方学者的眼中指的是家长卷入(involvement)或介入(engagement)子女学习中去的一个概念。已有研究表明,家长会因为卷入或介入子女学习中从而与学校建立起合作关系,在学生的学业成就、学习自律、学习动机、学习效能方面均具有积极效果,并且这种积极效果与家庭的经济背景并没有关系。
也有更多的研究开始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为家长提供支持使其有效地卷入或介入学生的学习从而更好地参与家校合作。在这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理论观点,其中Epstein的交叠影响域理论在国内介绍较多。西方发达国家学者关于家校合作的研究重点一直都是家长对子女学校学习过程的卷入以及相关的支持性因素。
国内关于家校合作的讨论和研究大致兴起于2000年之后,2010年之前的文献内容主要是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实践;2010年以后的讨论就大大丰富起来并且也要深入得多。不过,通过文献检索可以得知,相关的高引用文献仍多集中在2010年以前,其内容主要集中于对西方学者提出的理论和西方国家家校合作实践的介绍,此外还有一些相对务虚的讨论,其中还有相对深入地探讨家长参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文献。
近两年的文献开始探讨家校合作的政策与制度安排问题,不过这些讨论多与西方学者的观点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也有少量文献讨论了当前家校关系中家长自身因素对家长参与的影响。
基于上面的讨论可以发现,各司其职式的家校共育与家长有效参与子女学习的家校合作是存在着区别的,家校合作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家长的有效参与。
我们当前的政策导向虽然没有刻意限制家长的参与,但也强调学校需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于家长则要求其在学生品德、健康和安全方面发挥作用;政策制定部门要求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家长提出参与学生学习的要求,而学校和教师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向家长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这种矛盾是无法用学校违反政策来进行解释的;而学校的要求及具体的做法引发了部分家长的强烈反应并引发经久不息的舆论。
其中的焦点并不是政策制定是否合理,学校是否违反规定,而是在家校合作或家校共育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家长愿意不愿意参与到学生的学习中去,在参与过程中的态度是什么样的情况。
本研究意图从家长参与班级微信群交流满意度以及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开展调查,试图厘清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和澄清社会公众对家校合作的不当观感,尝试对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家校合作路径进行探讨。
二、调查设计和实施
本研究的调查问题分为两组,第一组针对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第二组针对家长参与班级微信群交流的满意度。
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的调查内容包括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是否认为孩子的学习应该交给学校负责,而家长只需要负责养育孩子”,用于了解家长的学校责任倾向;
第二个问题“你是否认为孩子的成长是家长的天然责任,学校辅助家长完成这项天然责任”,用于了解家长的自身责任倾向;
第三个问题“你是否认为承担天然责任的家长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学校应该合作”,用于了解家长的家校合作意愿;
第四个问题“你是否认为家长应该配合学校,让学校教育扩展或延伸到校外”,用于了解家长配合学校的意愿。
对于所有问题,家长需要在“是这样的”“不好说”和“不是这样的”三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班级微信群交流满意度的调查内容包括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于我和孩子老师的交流来说,使用班级微信群已经足够了”,用于了解家长的微信群交流满意度;
第二个问题“我与老师和其他家长通过微信进行的交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用于了解家长对于微信群交流的支持态度;
第三个问题“我犯了什么错,要参加这种没有太多意义的班级微信群交流”,用于了解家长对于微信群交流的抵触态度。
回答方法与第一组问题相同。
研究者在云南省昆明市区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的家长等候区,招募愿意参与调查并且具有班级微信群使用经验的小学生家长,这些家长使用移动电话在腾讯在线调查工具上完成了调查问题的回答。问卷投放一周后,共回收问卷回答1345 份,数据导出并经过检核后获得有效问卷回答1286 份。
三、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与微信群交流满意度的关联
将家长们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与班级微信群交流满意度上的选择进行交叉列联,进行相应的卡方检验和列联相关系数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与微信群交流满意度的交叉列联表及卡方检验
表1结果显示,不同选择家长所占比例之间均存在着显著差异,在12 个3×3 的列联交叉中均存在人数相对优势明显的人群,此类人群的态度属于积极正面的,但比例多数未超过50%。
仅四种情况下,家长人数超过50%,即:认为微信群交流有利和家校应该合作的家长、认为微信群交流有利和家长应该配合学校的家长、否认抵触微信群交流和认为家校应该合作的家长,以及否认抵触微信群交流和认为家长应该配合学校的家长。
其他显得并不积极正面的家长虽属于相对少数,但所占比例不能忽视。
表1所列列联系数代表了责任分配态度与微信群交流满意度之间的关联程度,其中仅微信群交流是否有利成长与家长是否应配合学校之间,是否抵触微信群交流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之间存在中等偏低程度的关联,其他仅为微弱程度的关联。
为了进一步考查家长在两组问题上所表达具体态度之间的关联,对两类态度间的交叉列联进行了对应分析,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与微信群交流满意度之间的对应分析双标图
对应分析是以交叉列联表为对象的统计方法,家长在每个选项上的选择在对应标记图上汇聚为一个点,两个问题各选项标记之间的距离关系体现了各选项之间的密切程度。
从家校之间微信群交流满意度的角度来看,对应关系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少数家长认为微信群交流是足够的,这与其对学校责任的肯定,对家长责任、家校合作以及家长配合学校的不确定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这部分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不明确,对微信群交流又持肯定态度,似乎属于对子女教育和成长心不在焉的家长群体。
其次,大部分家长认为微信群交流尚未足够,这与其对学校责任的否定,对家长责任、家校合作以及家长配合学校的肯定态度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这部分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正面而明确,微信群交流又不能满足其需要,可认为这属于对子女教育认真负责的家长群体。
再次,另外一个人数并不算少的家长群体对于微信群交流是否已经足够不能确定,又对家校合作及家长配合学校并不在意,这与其对学校责任和家长责任的否定之间存在着关联。这部分家长似乎对子女教育并不在意且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应该就是发出抱怨的那部分家长。
从家校之间微信群交流是否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来看,对应关系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人数较多的部分家长肯定微信群交流对子女成长有利,这与其对学校责任的否认,对家长责任、家校合作以及家长配合学校的肯定态度之间存在着关联。这部分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正面而明确,又认为微信群交流对子女成长有利,属于对子女教育认真负责的家长群体。
其次,另一个人数较少的家长群体否认微信群交流对子女成长有利,这与其在学校责任、家长责任、家校合作及家长配合学校等方面的不确定态度之间存在关联。这部分家长似乎属于搞不清楚状况,对学校又不信任的家长群体。
再次,另有一个人数稍多的家长群体,对于微信群交流是否有利子女成长不确定,同时又对学校的责任并不关心,这与其对家长责任、家校合作及家长配合学校的否定态度之间存在关联。这部分家长似乎对子女教育并不在意且按自己的方式生活,他们同样也会对学校的“乱作为”和自身责任进行抱怨。
从是否抵触家校之间微信群交流的角度来看,对应关系呈现以下特点:
首先,人数相对较少的一部分家长明确地抵触微信群交流而将子女教育的责任推向学校,并且这种抵触态度与其他责任分配态度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其次,人数较多的一部分家长否认、抵触微信群交流且否认学校责任,同时还在家长责任、家校合作和家长配合学校方面持肯定态度;
再次,还存在一部分对是否抵触微信群交流不确定的家长,他们的这种不确定态度与其在家校合作责任分配四个方面的态度均没有明显关联。
四、结论及启示
从调查分析中可得出两方面结论。
一方面,关于自己子女的教育责任,参与调查的小学生家长中多数人并不认为学校负有完全的责任,承认自己的天然责任,觉得家校之间应该合作,并认为自己应该配合学校把子女的教育搞好。同时,在微信群交流满意度方面持积极态度,并不抵触通过微信群进行交流,认为微信群交流有利于子女教育的家长属于多数。
另一方面,参与调查的小学生家长大致分为三类,人数较多的一类家长其家校合作责任态度明确且正面,对微信群交流也持肯定态度;人数较少的一类家长其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模糊且不那么正面,但对微信群交流持肯定态度;而人数介于两者之间的另外一类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负面,对微信群交流的态度也是模糊的。本研究引言部分提及的家校矛盾似乎即由这部分家长的家校合作责任态度所引发。
家校合作是教育这一复杂现象中同样具有相当复杂性的现象。家校合作责任分配态度的分化也只是种种家校冲突现象中的一种。
本研究认为,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长与学校及教师之间由于关注点不同而产生了隐性的利益冲突;
第二,家长与学校及教师之间由于相互立场不同,同时既没有也不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待问题而互不信任;
第三,家长与学校及教师之间由于互不信任带来了各种误解及误会;
第四,家长与学校及教师之间缺乏合理的专门化协调机制;
第五,家长由于能力缺乏以及机制缺乏而无法有效地参与子女的学习。
除了第四点外,这些因素基本上会长期存在。在我国教育事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些因素或会得到控制,或会被加剧。虽然由于国情不同不应轻易地进行照搬式的借鉴,但也可对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进行考察,以期能有所启示。
从家校合作的研究来看,西方国家的家长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被认为是没有能力理解和参与子女学校学习的,西方学者在1980年代后才逐渐开始强调家长参与子女学习,可作为推动学校改革的最有力因素之一。诸多研究也表明,家长合理参与能够在多个方面提升子女的学习效果。
这期间出现了一些较有影响的理论观点,其中Epstein 的交叠影响域理论主张家长在学校—家庭—社区合作中可承担的任务包括孩子抚育、家校交流、志愿服务、在家学习、学校决策参与以及社区合力参与等六个方面。
在家校合作的社会政策与社会实践方面,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着称为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的地方性非政府家校合作组织,这些组织的工作内容与Epstein 理论的主张基本一致。其他一些诸如日本、澳大利亚和英国等发达国家也存在着类似的政策和实践。
我国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中虽然强调全社会都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的责任,但是在相关政策文本中就不存在“家校合作”的措辞,而更多的是强调学校对家长的指导,使其获得科学的育儿观念从而实现家校共育。
这与美国社会1980年代以前的情况有类似之处,当时的美国政府、学者和公众也较多地强调家长在子女行为管教方面的作用。随着研究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正在慢慢改变。当前美国联邦政府中,存在着一个称为Family Engagement Team 的跨部门小组,致力于为家长提供参与家校合作的资源和帮助。
澳大利亚政府先后于2008年和2017年出台过两个版本的“家校合作框架”,在2017年版本中直接把“家校合作框架”置于学生学习的家庭—学校—社区合作性支持机制之下,为此甚至在澳大利亚教育部内成立了一个名为Family-School-Community Partnerships Bureau 的临时机构。国内的媒体在介绍这些情况时使用了“家校共育”而不是“家校合作”的措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观。
现有政策所强调的家校共育观没有提倡家长参与到学生的学习中去,其中的政策逻辑应该是符合现有国情的。
一方面,从表面来看,家长在参与意愿、状态和能力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化;
另一方面,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要全面建立系统性家长参与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其中包括观念的转变,人员、资金和体制的准备,如此等等。
但是从教育现代化角度来看,起码在观念上不应该再把家长的教育参与局限于家庭之内,把家长的教育功能限制在品德、安全和健康方面。本文认为相关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或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家校合作的发展及发展路径。
第一,应该在观念上承认并肯定家长卷入或介入子女学习方面的积极效应,积极地从多个角度开展家长卷入或介入方式的研究,对影响家长卷入或介入的支持性因素及阻碍性因素进行探究;
第二,家校合作以及家长参与子女教育的条件在不同地区表现出丰富的差异性,应该允许或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系统性家长参与机制的尝试;
第三,从长远来看,建立系统性家长参与机制是必要也是必然的。当前的政策制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政策制定部门需要在此方面转变观念,对现有政策进行有预见性的调整,使现在的政策对未来发展具有足够的兼容性。
第四,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研究者应该采取必要而适当的宣传措施,改变广大教师和学生家长的育人观念。家长合理地参与子女的教育和学习并没有坏处,反而存在着较好的效益。
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并不是目的,也不是给家长放松子女教育的理由,避免各方面的片面竞争才是其中的关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