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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视角下家庭教育的提升路径探析
——以陕西省为例

2022-09-28

陕西教育·高教版 2022年10期
关键词:意愿家庭家长

荆 峰 曹 乐 张 琳 杨 畅

引 言

我国政府于2015 年10 月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政策,并在2021 年5 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提出了放开三孩生育的政策。随着三孩政策的落地实施,生育政策的调整意味着人口年龄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动,从而会引起经济、教育、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变化。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政策),旨在提升学校育人水平,规范校外教育培训,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国家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进一步促进教育转型,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从学科教育转变赛道,成为从事美育等非学科类的培训,这实质也是对家庭教育重要性和地位的强调,与此同时,也对家校协作的协同育人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已于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法案的颁布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学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是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立法,象征着我国家庭教育将从分散化、经验化的教育模式逐渐向更科学的家庭教育体系转变。

学校、社会、家庭作为重要的教育主体,共同构造了完整的教育环境。家庭教育是个人出身成长的起始点,是一切行为习惯、认知能力培养的起点和根,在家庭教育培养中,个人初步打下了学习的基础,再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培养和提升,进一步增长才智、塑造品格。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形式之一。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对教育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家长也从“依靠学校”到“家校协同”逐步转变,但家校结合不意味着家长要承担学校教育的职责,最主要的改革方向是要对协同路径和模式进行系统化整合。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全面开放三孩政策和“双减”政策落地的背景下,在适学儿童数量增加、社会补位机制转型的大环境下,强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已成为社会的共同认知,家庭教育的规范化转型发展路径正是我们需要深入研究、探讨及实践的话题。

家庭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将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所有人共同享有的集体消费品,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消费。”家庭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产品属性直接决定着产品的供给方式与使用权利。如果将家庭教育支持看作一个源源不断、无限供给的条件,一个家庭教育主体的使用并不妨碍其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但在实际情况下,政府、社会及家庭教育主体对于家庭教育的投入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具有有限性,而供给的有限性,则意味着在某些方面如果一些人占用了有限的家庭教育资源,另一些主体的使用权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家庭教育又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教育实质上是属于准公共产品。

家庭教育还具有外溢性的性质。首先,家庭教育的最直接受益者是受教育者,良好的家庭教育有益于促进个人成长发展并且会提高个体的社会竞争力,同时,个人能力的提高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有利影响,比如教育水平高的地区犯罪率会有所降低,为整个社会带来效益;其次,在家庭教育投入层面,政府及社会对于家庭教育的投入支持必然会产生外溢化,如将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相比,发达地区具有更好的平台和发展环境,人才的流动趋势一般是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这样欠发达地区的家庭教育支出回报率就会降低。另外,对于受教育者而言,发达地区可以在经济、环境等各方面提供更优质的保障,更有利于个体发挥自己的优势,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

从家庭教育供给和需求角度分析,在家庭教育的供给层面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为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但落地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应根据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区域化特点进行调整和优化。家庭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个性化,个体成长过程中不仅会受到家庭教育的影响,社会环境、个性因素、心理因素及生理因素等都会对个体发展造成影响,家庭教育不是要让所有个体都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培养,而是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

对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正是因为家庭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有限的消费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等特点,存在着外溢性、需求差异化等情况,政府的主导和宏观调控就显得必不可少。与社会、市场相比较,政府在资源配置、制度保障等方面占据优势,因此,在面对家庭教育问题时,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社会能够在具体实施时给予平台、资金、技术等相关支持;家庭则应承担好主体责任,形成国家、社会、家庭协同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责任体系。

陕西省家庭教育现状

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推进方式及教育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区域的家庭教育因受区位环境、文化特点的影响,也呈现不同特点。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法,对陕西省家庭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面向陕西省中小幼学生家长,共发放问卷536份,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数量511 份,问卷有效率约为95.3%。问卷内容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教育意愿、家庭教育能力三个方面进行了设计。

1.家庭基本情况

问卷第一部分是对于调查家庭基本情况的了解,从家长的受教育程度、年龄、孩子的性别、孩子所处的学段、家庭收入水平、家长职业等几个方面进行统计。

根据统计情况,调查对象中96%为父母,年龄处于25—40岁之间的占72.8%,和孩子所处的学段基本对应,但明显可以看出,现代家庭中普遍存在晚育现象,出现了父母与孩子年龄相差较大的情况,这可能会对家庭教育产生一定影响。在家庭构成上,36.4%为大家庭、57.93%为核心家庭、2.74%为单亲家庭、2.15%为隔代家庭;在家长受教育程度上,51.07%的家长学历在本科及其以上,18.98%为大专、22.5%为初高中、7.44%为初中以下;在家庭年收入上,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家庭占25.83%,5—10 万元的家庭占31.9%,10—15 万元的家庭占17.81%,15—20万元的家庭占10.96%,20万元以上的家庭占13.5%。从家庭结构的构成、家庭经济条件和教育主体学历基础等方面上看,陕西省家庭教育基础总体较好,具有经济基础和教育环境的基本保障。具体见表1。

表1 家庭基本情况

2.家庭教育意愿

针对家庭教育的意愿,问卷从家庭教育主体、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知、对家庭教育方式的认知、对孩子在家发展情况的关注度、陪伴意愿、陪伴时间、教育技能提升意愿等几个方面进行统计。

结合家庭基本情况和对家庭教育意愿的调查可知,陕西省家长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投入意愿度整体处于较高水平,70.06%(“非常同意”及“比较同意”的总比例)的家长认为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各家庭情况不同,会有明显的差异。在家庭陪伴方面,76.32%的家长表示愿意给予孩子陪伴,在日常生活中有超过68%的家长的每周陪伴时间超过10个小时;有50.88%的家长表示对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有强烈需求,但如果是免费的家庭教育指导,愿意参加的家长人数比例则上升至84.3%。具体见图1和表2。

表2 家长教育意愿

图1 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3.家庭教育能力

针对家庭教育能力,问卷主要从家庭教育主体的教育依据、教养方式、教育效果,以及对家庭教育的看法、家校沟通等方面进行统计。

调查结果为:51.47%的家庭表示依靠感觉和经验进行家庭教育,72.8%的家庭认为在日常家庭教育中会出现“有方法但教育效果不明显或者完全没有方法”的情况,“非常同意”和“同意”对家庭教育进行深入了解的家长只占调查样本的33.07%;知道如何帮助孩子适应新校园环境的家长比例为38.55%,知道如何帮助孩子培养自我管理能力的家长比例为35.81%,知道如何帮助孩子适应青春期心理变化的家长比例为29.55%。“非常同意”和“同意”因家庭教育经常产生矛盾的家长比例为46.18%。在家校联动方面,46.58%的家长会“非常同意”和“同意”定期与学校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况。具体见图2和表3。

表3 家庭教育能力

图2 对孩子成长过程中具体问题解决方式的了解程度

综上,陕西省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知程度在陪伴时间、重要性认识等方面均处于较高水平,但对家庭教育中的科学认识、教育方法,以及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等仍以经验感觉为主导,缺乏系统化的科学指导。

陕西省家庭教育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实证分析

家庭教育是父母的共同责任,理想的家庭教育应由父母共同完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当前陕西农村地区家庭教育的主要承担者以母亲为主,单亲、隔代家庭的家庭教育则主要由祖父辈承担。在被调查到的296个核心家庭中,有111个家庭的家庭教育是由母亲独自承担,父亲独自承担家庭教育的仅有27 个家庭,142 个家庭是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在被调查到的186个三世同堂大家庭中,有76个家庭的家庭教育由母亲独自承担,64个家庭的家庭教育由父母共同承担。

笔者对有效问卷中由孩子父母共同填写的495份问卷进行了t检验,经研究发现,t检验显著性均小于显著性水平0.05,说明父亲与母亲在家庭教育意愿与家庭教育能力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主要表现为:母亲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与孩子相处,陪孩子学习、关注孩子成长,且愿意参与免费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母亲的家庭教育意愿相对更好,家庭教育能力也略胜一筹。据调查显示,家庭教育过程中父亲角色缺位的现象屡见不鲜,父亲的家庭教育意愿相对于母亲而言较低,家庭教育的相关经验不足。具体见表4。

表4 父母家庭教育差异分析

孩子对父母的信任、依恋建立在父母与子女之间频繁且良好互动的基础之上。家庭教育中,父母一方若有显著缺失,其就无法与子女进行频繁互动,会大大降低与子女形成亲密关系的机会,如父亲角色的缺位或支持不足,会使孩子感受到的父爱较少,成年后更容易出现缺乏安全感的情况,难以对亲密的人形成依恋情感。

笔者对511 份有效问卷进行方差分析可以看出,因家长的受教育程度、职业及家庭年收入情况不同,导致家长在家庭教育意愿与家庭教育能力两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具体见表5—7。

表5 受教育程度方差分析

(1)从家庭教育意愿来看,陕西地区家庭教育的整体意愿较高,反映出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口素质的提升,国民越来越重视教育的作用,其中,高学历、高收入家庭及事业单位家庭的家庭教育意愿最高,家长愿意在家庭教育方面下功夫钻研;低收入、低学历及工作不稳定的家庭,因为生计与生活的压力往往会无暇顾及孩子的家庭教育。

表6 不同职业方差分析

表7 不同家庭收入方差分析

(2)从家庭教育能力分析,相比于家庭教育意愿,陕西地区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整体偏低,尤其是务农家庭的家庭教育意愿和能力均低于调查的平均水平,即使是免费的家庭教育指导,大多数务农家庭也表示没有时间参加,他们对小孩的教育完全依赖于学校与教师,由此可见,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问题值得深究。此外,大部分家长表示,开展家庭教育时多凭借自己的经验,欠缺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还有家长表示尽管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陪伴孩子,但整体效果仍不佳。

2.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统计,陕西省家庭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家庭教育的基础差异造成了家庭教育意愿及能力的差异化。首先,在家庭基本情况方面,通过数据分析得出,教育主体的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职业必然会对家庭教育的关注方向、发展规划等产生影响,如高收入和高学历家庭更加关注孩子的身心状况,而低收入和低学历家庭则认为学业成绩更重要,可见家庭基本情况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基础,会对家庭教育意愿和孩子成长导向起重要的引导作用。其次,表现在陪伴时间方面,根据统计发现,陕西省70%以上的家长对提升家庭教育水平的主观意愿比较强烈,但在实际生活中的陪伴时间、沟通方式往往会受各类环境因素的影响。例如,当孩子升入高年级后,随着学科教育内容的增加和深化,孩子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学习能力提升上,而家长陪伴孩子的时间会减少,且大部分家长和孩子的沟通多以饭桌谈话、睡前谈话等形式为主,说明学习环境的变化对家长和孩子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影响,不利于家庭教育的良好发展,对此,家长应该予以重视。

二是因缺乏科学的家庭教育模式,使得家庭教育的效果不明显。首先,根据统计发现,教育主体对“何为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模式”存在意见不一的情况,对科学的育儿模式没有形成统一标准;其次,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对教养方式、沟通方式及教育方式的理解过于片面、单一;最后,家长对家庭教育的成效心中存疑,调查中,大部分家长认为目前的家庭教育方式对孩子的教育没有效果或者效果不明显。

三是缺乏强有力的社会支持,在社会中,未形成家庭教育的有效支撑体系。首先,教育环境的构成除了学校和家庭之外,社会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家庭教育是个体成长发展的根,学校教育多以增进才智、本领和知识为重点,而所学的知识、掌握的技能均需在社会环境中进行实践,三者均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人力资本成为各个城市抢先占据的发展资源,20—50岁年龄段的父母一方面承担着家庭教育的重任,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承担着较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对此,市场和社会应给予家庭教育更多的有力支持。

提升家庭教育意识及能力的路径分析

家庭教育促进法首先从根本上回答家庭教育“是什么”的问题,其次更加清晰地划分了不同教育主体的责任,最后搭建了国家支持—社会协同—家庭责任的家庭教育体系框架。家庭教育的提升路径如图3所示。

图3 家庭教育提升路径

一是在家庭层面,要强化家庭教育中的父母主体责任。提升家庭教育的水平,最终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教育主体的家长,其一要强化家庭教育意识,认识到家庭教育在个体成长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其二要主动学习,遵循并把握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儿童成长发展规律,掌握科学的教养方式,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宽严并济,合理运用教育手段;其三要强化责任担当,以身作则,规范自身行为,与孩子共同成长进步,创建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二是在社会层面,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及单位要进行责任划分,术业有专攻,提供专业的帮扶指导。社会治理的基层组织(如社区)要做好基础帮扶,提供场所、服务站等场地;中小学、幼儿园则应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做好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培训机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要积极研发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而作为社会媒体的报纸、电视台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应该自觉创建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各级各类组织应积极在家庭教育中发挥协同作用和补位作用。

三是在国家层面,国家要进一步在宏观政策上对家庭教育予以支持。首先,统筹规划建设更多的针对家庭教育的公共产品,做好基础保障,满足家庭教育实施所需的基础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可发挥区域特色,为家庭教育主题活动的开展创造基础条件,如加强青少年文化宫、科普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的建设投入。其次,给家庭教育提供政策支持,一方面在制度上给家庭教育多一些时间保障,如实施育儿假;另一方面减轻多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如在税收政策、保险政策上予以倾斜,给家庭教育更多的经济保障。最后,在宏观层面引导市场化组织积极投身家庭教育的公益实践,形成稳定的家庭教育支撑体系。

本文基于家庭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和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进行论述,认为家庭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对于家庭教育的提升路径,可在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让专业机构或部门研发家庭教育课程,由各级政府结合区域化特色进行采买,发放至相关的学校、媒体等,学校进行主要指导,并提供科普基地平台,社区等基层组织进行支持辅助,各级各类组织应协同努力,使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能力有所提升。另外,由于部分农村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存在留守家庭的特殊家庭构成,他们对家庭教育认知的基础较差、家庭教育意愿较低,对此类家庭,政府要有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与支持,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如提供经费支持、提升农村教师待遇、落实各级机构责任等,以不断提升农村父母对家庭教育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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