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研究会与中国稿酬制度的变迁
2022-09-27李秀萍
李秀萍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102)
稿酬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近代出版业的发展和出版制度的形成而形成。在古代,作文受谢,自晋之后已经出现,到唐代更为兴盛,但只是一种带有酬谢性质的“润资”“润笔”,没有定例,形式随意。到了近代,随着新印刷技术的引进,出版成本降低,报刊大量出现,出版市场日趋成熟,稿酬制度逐渐步入正轨,经历了“一个由不定型到定型、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稿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稿酬,可以上溯到物物交换的时期,作者用自己的文学作品直接交换物质产品。狭义稿酬,则指文稿成为用货币进行交易的商品,用于商业目的。本文主要探讨此类狭义稿酬制度的发展变迁。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就有重制“善本”和“珍本”的企业与商人,但仅限于出版商与著作人之间的契约,既不面向社会,也不公开,不是社会契约,“文学稿酬社会契约的出现,只能是在新的印制技术引进,文学读物成本降低,出版商经营文学生意有利可图,以及报纸和刊物出现等主、客观条件具备以后”。
一、一例一法的出台
1872年,申报馆发表文学作品的《条例》,被学界视为中国第一个稿酬社会契约。虽然没有货币稿酬,却有实物稿酬。作品刊发后,向作者赠送当日或当月的《申报》和《瀛寰琐记》,将发表作品的报酬变相返回给作者。因为《后水浒》购买出版的成功,申报决定向民间公开收购类似书稿,1878年刊出《搜书》启事,公开出价购稿,虽非首创,但因在报纸公开刊发,具有了规范同类社会行为的社会契约意义。
1901年,《东亚益智译书局叙例》刊发于上海《同文沪报》,叙例中面向社会全面征求中文译书,承诺支付稿酬:“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润笔之资”又称“笔资”,后称“稿费”,“提每部二成相酬”,简称“版费”,后称“版税”。版税、稿费,与申报馆的“作价购稿”(买断版权),稿酬在20世纪之初的中国有了三种形式,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搜书》启事一样,《叙例》仍属于社会契约,但已经可以规范社会行为,使付给作者稿酬成为风尚。在其影响下,《新小说》《河南》等知名刊物也开始给作者发放稿费。虽然润笔费的标准在当时没有写进“条例”或“章程”,但是千字两元的起点标准却广泛存在。当时的两元钱,可以买到50斤最好的大米,因此,作家写稿为生已经成为可能。可以说,在东亚益智译书局的《叙例》颁布之后,文学逐渐市场经济化,稿酬制度开始建立,中国开始出现了职业作家。
申报馆的《搜书》和东亚智译书局的《叙例》都是具有规范社会行为意义的社会契约,它们的实行使稿酬的支付更为普及。但是社会契约毕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利益诱惑下,盗版风盛行,出版商与作者都因此损失严重,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共55条,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为后来的著作权法或版权法树立了榜样。
首先,《大清著作权律》明确定义了著作权:“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此定义的核心是“利益”,文学进入市场经济之前,作家绝大多数不讲求经济利益,以“不言钱耻言钱”为道德规范。此定义恰恰相反,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不仅鼓励作家谈利益,并且用法律保给予保护,将之前的道德观予以颠覆和重建,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大清著作权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对著作的保护年限,著作人“终生所有”,在其过世后,继承人可以继续三十年。此外,还将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上溯三十年:“本律施行前三十年之著作,自本律施行后,均可呈报注册”(第三十五条)。北洋政府上台后,在1915年颁布《著作权法》,这一律一法将包括文学在内的所有出版物纳入了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轨道,是对稿酬社会契约的进一步肯定,将保护作家利益提到了法制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纵观新文学发展过程,稿酬制度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历经反复与波折,其中,最重要的冲击来自“新青年同人”对稿酬的主动放弃。
二、稿酬制度的反复
1916年9月,《青年杂志》正式设置稿酬——“来稿无论或撰或译,一经选登,奉酬现金。每千字二元至五元。”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开展,作为该运动大本营的《新青年》销量迅速上升,一年之中就升至万份,销量增大,利润增加,本该增加稿费,但《新青年》却刊出启事,宣布取消稿酬:“本志自第四卷第一号起,投稿简章业已取消,所有撰译,悉由编辑部同人,共同担任,不另购稿……此后有大作见赐者,概不酬。”
“新青年同人”此举并非出于“不言钱耻言钱”的传统观念,而是为了提升革命文学的价值,使其免遭流言的诽谤。《新青年》的口号是文学革命,成为同人刊物后,如果不取消同人的稿酬,势必引来“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猜测与“革命是假,捞钱是真”的流言,取消稿酬,则不仅可以避免流言之扰,还能保证文学革命的圣洁。此举一出,其他新文学报刊纷纷效仿,《少年中国》《星期评论》《新潮》《每周评论》等都表示不再支付稿酬,一时蔚然成风。
当时,一种将稿费与版税与新文学、文学革命完全对立的观念,曾经被明确提出,主要体现在戏剧与戏剧文学方面,汪优游在《营业性质的剧团为什么不能创造真的戏剧》中指出:要创造真的戏剧,必须摆脱金钱的束缚,倡导非职业的“爱美剧”。他在1922年组建“新中华戏剧协社”,创办“人艺戏剧专门学校”,实践“业余的”才是美的,非职业的才是“爱美的”戏剧主张。
中国古代作家不言钱耻言钱,著书不为稻粱谋,是因为他们大多有官职宾位的奉银和筹资,“新青年”同人也大多享有薪俸丰厚的教职,收入是当时普通工人的数十倍,但是并非每一个新文学作者都享有“新青年”同人这样的薪资,他们取消稿酬的举措,客观上将许多晚出的新文学家抛到了十分窘迫的处境,当时已经享有诗名的郭沫若就是其中之一。虽已在文坛崭露头角,但因为作品都刊发于不支付稿酬的新文学刊物,经济非常拮据,《女神》赢得的赞誉也未能使他摆脱窘境。
取消稿酬的举措,不仅使晚出的新文学作者生活窘迫,同时也使部分同人自己处境陷入尴尬,鲁迅就是其中之一。1920年,北洋政府拖欠公职人员工资,鲁迅不仅收入锐减,而且面临两度买房、兄弟失和,第二次购房欠下的债务,拖到去厦门时才还清。在此期间,他完成了《呐喊》和《中国小说史略》,如果进行商业包装运作,即使按照最低的稿酬或版税标准计算,收益也会颇为可观。但鲁迅还是按照“新青年同人”的规矩——将稿件与印资交给新潮社自费出版,因为缺乏商业运作,最终只是保本而已。发表作品不领稿酬,出版作品完全自费,公职与兼职收入都被拖欠,身负债务的鲁迅无奈之下,只好去购买彩票,还将彩票寄给了在上海的周建人,希望他就地监督。这种与他一贯风格大相径庭的做法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经济压力带给作家的巨大影响。
与众多新文学作家因为取消稿酬而经济困窘的处境不同,非新文学作家却是不同的景象。梁启超的《中国历史研究法》不仅采用“商务”书号,使用“商务”销售网,而且抽取书价四成的版税,并且享有千字20元的稿费,仅此一本书,就为他带来可观的收入。通俗作家张恨水虽然有薪酬稳定的固定职业(编辑兼记者),也尽力争取更高的稿酬与版税。
当时的新文学家气势恢宏,观点新锐,被视为当然的时代弄潮儿。但涉及稿酬,却噤若寒蝉,仿佛被禁锁锁住了喉咙。稿酬制度的反复,给新文学发展带来了极大阻力,很多作者因为经济压力不得不选择其他职业,这无疑极大影响了新文学的健康走向。因此,早日打开新文学作家关于稿酬制度的禁锁,走出观念误区,对于新文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文学研究会群体在这一过程中以自己的努力与卓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文学研究会的作用
文学研究会在自己的刊物上始终坚持支付稿酬,如《小说月报》有固定的稿酬支付标准,稿件依质量被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稿酬也依此为千字五元、四元、三元、两元。改革后的《小说月报》则在每期的“本社投稿简章”中注明:“投寄之稿,俟揭载后,酌致薄酬如下:甲,现金;乙,书券”,坚持执行了稿酬支付制度。不仅如此,为了解决一些作家的生活困境,编者还多次提前支付稿酬。叶圣陶主编《小说月报》期间,坚持对处境拮据的作家给予经济照顾,提前支付稿酬。这些作家大多没有固定收入,叶圣陶的特殊照顾极大程度上解决了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即使《文学周报》这样的自办期刊,在条件允许时,也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稿酬。“从本号起,略有报酬。自然是很菲薄的,不过聊谢纸笔费而已。”
20年代中期,劳动者为争取自身经济和政治权利的罢工运动在全国迅速展开,其中不少涉及作家和文学领域,最直接的当属商务印书馆的总罢工,文学研究会骨干、当时任职于编译所的沈雁冰、郑振铎等还担任着工会的谈判代表。商务印书馆财力雄厚人所共知,但经理与职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却极为惊人。75%的工人月工资不足10元,沈雁冰、郑振铎等职员工资不超过50元,而经理人员的工资和“花红”却相当惊人,平均月薪300元,“花红”则高达8000元。“商务”的巨额利润中,文学和文学市场占有重要份额。罢工公开的内情,使很多与之关系密切的作家茅塞顿开,为了确立自己的社会生产关系定位,开始对稿酬问题进行公开反思。
《现代评论》在第2卷41期刊发《出版界的根本问题》,指出由于稿费和版税的低廉,出现了作者改行、创作量少质低的现象,只有“相当的酬报”,才有“著述的质和量”的增进,作家的稿酬观和金钱观有了180度的转变。创造社《洪水》半月刊1卷3期发表《漆黑一团的出版界》,呼吁作家保护自身权益:“新文学家们自己取消自己稿酬的举动,不仅不是什么自讨苦吃的高风亮节,而是一种不觉悟的表现!”
如果说上述努力还停留在观念的演变阶段,文学界创作工会的成立,则是推行稿酬制度、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公开声明,这就将新青年诸人形成的革命与稿酬之间的悖论成功瓦解。革命与稿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而且,领取稿酬是作者的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保护。这种观念的转变对于中国稿酬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职业作家创作制度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文学研究会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的作用非常关键,不仅在革命与稿酬矛盾说大行其道时,坚持在《小说月报》和《文学旬刊》支付稿酬,而且,在1927年,郑振铎、叶圣陶等社团骨干组织了“上海著作人公会”,发表了影响极为深远的“公会缘起”。“缘起”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背景之下,著作人已经成了特殊形式的被雇佣者,地位与体力劳动者等同。在资本家的残酷盘剥下,著作人群体收入极为微薄,甚至生活都难以为继,因此他们大声呼吁为了维护著作者权益,不仅需要成立地方著作人公会,更应成立“全国著作人联合会”。现代评论派、创造社与文学研究会,在当时无论政治思想还是艺术主张都大相径庭,但在关于稿酬体制问题上却达成了一致,可见,这已经成为当时新文学界普遍的共识,代表着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向,由当初一致同意取消稿酬到现在众口一词维护稿酬,显然,锁住新文学家关于稿酬“喉咙”的那把锁,已经被打开。
新文学作家群体开始尽力争取应得稿酬,维权意识日益提升。五卅运动后,作家主要依靠出版商出版作品。与鲁迅关系密切的出版商李小峰脱离新潮社创办北新书局,采用国际出版行业的通用办法进行经营——以版税和稿费形式向作家买稿,将版税、稿费和自身利润加进书价进行销售,鲁迅对此举积极响应,1925年9月,他取消与新潮社的合作,将再版的《呐喊》《中国小说史略》,与新作《热风》《陀螺》一并交给李小峰,后者出版书稿并支付稿酬。鲁迅作品销路甚佳,《呐喊》等几乎年年再版,该补的版税数额日增,但李小峰却仍然按1925年版税额来支付,这显然对鲁迅极为不公。在一再忍耐和警示之后,李小峰依然故我,无奈之下,鲁迅准备对簿公堂,最终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一、由李小峰分期分批补清历年拖欠的版税;二、双方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重新签订合同。由五四时期宁愿购买彩票也不要稿酬,到如今生活稳定仍主动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甚至不惜诉诸法律,鲁迅对待稿酬制度的态度转变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和时代意义,与此同时,胡适、郭沫若等人也纷纷采取措施确保稿酬利益,上述种种都标志着新文学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推动了中国职业作家创作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文学的发展与繁荣。
反观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文学发展,对于具有独立思想世界的作家群体的孕育形成,相对发达的出版事业与文化市场确实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是一个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的话题,然而它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存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社团流派不断涌现,文艺思潮层出不穷,作家们探求治国救民方案之众及相互交锋程度之激烈,文学史上前所未见,这些现象与作家相对独立的人格空间密不可分,而这种独立则来源于经济保障的市场化,源自稿酬制度的推行。至今仍被奉为精良之作的茅盾的《蚀》《虹》《子夜》,巴金的“激流三部曲”,老舍的《老张的哲学》《二马》《离婚》等作品的问世,无不受益于稿酬制度的有力支持。作家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逐渐从其他社会阶层中分化出来,与工人、资本家、出版家等同样具备了职业独立意识,作家创作心态发生了重要变化,开始以前所未有的视角与眼光,反观自己的劳动成果与社会定位。纵观新文学发展历程,上述变化确为文学本体意义的明确与文学观念的更新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