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物流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对策
2022-09-21张添玉
1 物流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
1.1 通过物流交易毒品问题频发
自2008年物流产业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被评为中国十大兴盛产业以来,互联网和物流就早已融入了我国人民生活当中。互联网和物流给国民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让毒品犯罪的形式更加复杂多变。根据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利用物流投寄毒品的案件数量就以每年约30%的速度增加[1]。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实施毒品交易的案件屡屡发生,具体情况为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利用物流将毒品寄到买方手中,实现所谓的“人货分离”。该方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首先,毒品犯罪分子会采用匿名或者假名捏造身份进行毒品犯罪的前期联系工作,如联系买家、确定目的地、购买毒品种类等,与此同时,买方也可以用虚拟身份与卖方联系。在现实案例中,大量毒品买卖双方都是以虚假的身份进行交易,双方都不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其次,毒品种类繁杂,许多毒品可以在普通的安检中蒙混过关,毒品犯罪分子常常以投寄小型家用电器、大米、水果等普通物品作为伪装,将毒品夹杂在这些物品当中进行贩运[2]。
通过“互联网+物流”模式进行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作为沟通交流的媒介,由此将毒品犯罪活动分成网络虚拟和现实两个相互独立的部分,通过物流实现毒品和毒品卖家的人货分离,买卖双方的空间和信息分离、操控整个犯罪流程的毒品大罪犯和实际操作的“小喽啰”罪犯分离、毒品和毒品资金相互分离。由于犯罪要素之间相互分离,就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追寻线索、固定证据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各国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模式,实现跨国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跨国物流投寄加上网络沟通,可以将毒品带到世界各国,这种手段十分隐蔽,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很大的侦查难度。
1.2 盗窃与侵占定性困难
在物流业务当中,最为经典、也是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案件就是负责运输货物的司机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将正在运输的货物据为己有。此类案件涉及该行为如何定性,到底是将该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类犯罪。在遇到该类情形时,需要细化其类型。如果运输的货物没有固定密封保存,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对于该货物具有保管义务,此时司机将该类型货物据为己有就符合侵占类犯罪。在确定司机的行为符合侵占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根据司机的身份确定该司机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当物流运输所使用的货车所有权属于物流公司时,司机只是该物流公司的员工。客户在将需要投寄的货物交给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还没有到达物流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交货地点时,该货物在性质上属于物流公司的财产。同时在此种情形下司机仅仅是该公司的员工,对货物具有运输和保管义务,如果司机利用公司员工身份,将货物占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一种类型是,运输货物的车辆并不是公司财产,物流公司只是委托对物流运输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司机运输货物,此时司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该种情况属于侵占罪。
在实践过程中,物流行业还有一种区别于普通运输方式的集装箱运输模式。在该种运输方式中,货物是相对固定且密封保存的,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在运输过程中打开集装箱,非法占有集装箱内的货物,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则应该认定该犯罪行为为盗窃罪[3]。
1.3 诈骗类案件日益增多
近年来,诈骗类犯罪在物流行业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在该类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利用物流这一手段实施诈骗活动,使得受害者的范围极大,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也巨大,严重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是社会安定的一颗不定时炸弹。物流诈骗犯罪常见的形式:如犯罪分子先注册一家皮包公司,用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运费去吸引托运人,同时宣称拥有丰富的客源、货源来吸引运输公司挂靠在自己创办的皮包公司名下;然后在收取运费之后拒不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费,造成运输公司的损失。还有一类是物流配货诈骗,该类型的犯罪分子通常会利用捏造的身份信息和车辆手续,在相关物流中心发布物流信息,和受害者签订虚假合同,用空车的形式骗取配货[4]。各种类型物流诈骗犯罪都有以下特点:首先,由于犯罪分子所使用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公司信息甚至工商注册信息都是虚假的,案发后公安机关的查证难度非常大。其次,该类案件都是团伙作案,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很少出现“孤狼式”作案。在团伙内部,既有统筹全局、安排具体任务的“老大”,也有根据所分配的任务具体实施操作的“马仔”,就是因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所以导致公安机关传统的“由案到人”侦查模式无法起效。再者,随着公安机关侦破的物流诈骗类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也在不断改变犯罪手法,提高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在这几年的案件中,有些犯罪分子直接将普通的车辆改装成和真实证件上完全一致的车辆,甚至有些犯罪分子为了提高案件的随机性,仅仅在作案前几个小时找到运输车辆的司机,让司机从配货站将货物取出,然后再解雇司机。这样即使在案件被发现之后,由于司机只是临时被雇佣,其对于车辆的具体信息也无从知晓。
2 物流寄递行业法律问题的形成原因
2.1 隐蔽性高、成本低
在物流行业,许多物流公司或者货物的主人为了压低成本、获取更多利益,通常不会和固定的货车司机合作,而是在有货物需要运输的时候临时在物流市场上寻找出价最低的货车司机来负责运输,司机运输的货物价值上万甚至更高,但是这种临时性雇佣关系的隐患非常大,货车司机只需要花一点钱去办个假证件就可以轻松获取雇主的信任,在这种临时性的关系中,雇主往往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查证司机的证件是否属实,在获取雇主的信任之后司机就获得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这和其他的犯罪相比,只需要低价办个假证件就可以实施犯罪,犯罪成本非常低[5]。
现在涉毒的犯罪分子利用物流运输毒品,做到了“人货分离”。犯罪分子将容易伪装的毒品藏在投寄货物当中,寄往全国。只要在投寄快递时,做好伪装,通过收寄验视这一关,在运输过程中通常是不会再次检查的。即使在运输过程中被发现,通过物流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留下的地址和姓名等身份信息都是伪造的,难以侦查,同时收件人可以声称自己毫不知情,难以做到人赃并获[6]。相对于传统的贩毒行业,贩毒的犯罪分子需要花费重金去雇佣运输车辆和安保人员,成本高、风险大,而相对于贩毒而带来的巨大利润这些都可以忽略不计,风险系数也因为“人货分离”而大大降低,甚至贩毒范围因为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也随之扩大。
2.2 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当下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物流安全检查流程,没有明确规定对关员工进行违禁品识别培训。物流业市场鱼龙混杂,准入门槛较低,大、中、小型物流企业资质参差不齐,投寄邮件时的基本安全检查制度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运输管理部门对于物流行业的检查机制并没有实现常态化,许多物流企业对于运输管理部门的检查也只是应付了事。运输管理部门对于物流行业的监管范围非常小,主要监管的是承运人是否取得道路经营许可,并没有对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大型货运市场只是将经营场地租赁给配货门头使用,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并不会对于承租的配货门头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所以在发生与配货有关的诈骗案件时,市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通信市场的管理也十分混乱,许多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就可以购买手机卡,这让侦查机关很难凭借这些虚假的身份信息侦破案件,这也是造成犯罪分子实施物流犯罪屡次得手的重要原因之一。
物流行业不仅仅涉及运输产业,还同时涉及仓储业、信息业等多个领域,所以对于该行业的管理不仅要依靠物流运输部门的监管,还要和物流行业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出现问题之后不是相互推诿而是合力解决。
2.3 行业内部缺乏有效管理
随着网络购物的高速发展,物流企业的发展也十分迅猛。物流市场不断扩大,市场竞争也随之白热化。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快递行业需求,物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广撒网。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资金实力充足的物流企业在城乡各处开设分公司或者设立小网店,但是这些网店往往设备十分简陋。常见的情况就是,所谓的快递网点只是租用一间不大的店面,两三名员工就可以开业。这些网点并没有完善的设备、消防设施,即使如“四通一达”这样的大型物流公司,也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的网点众多,而对于这样设施不完善的网点鞭长莫及,这也就给物流寄递行业的内部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很多通过物流寄递违禁物品的案件都是发生在这样设施不完善的加盟网点当中[7]。管理相对规范的大型企业收取的费用也会相应比较高,这对于一些散户来说性价比不高,所以为了节约成本,他们会选择管理松散的小型物流企业或者个体运输户,对此行业内部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加以管理,导致物流寄递市场失去管控。
当下,物流寄递网点遍布全国城乡,但是相应的X光安检机却难以落实。即使落实,由于物流寄递行业的竞争压力,严格的检验程序也是难以执行的。大多数情况下从事物流寄递的网点工作人员都是从社会上招聘的普通人员,并不具备识别违禁品的能力;同时也并不会对招聘的普通人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这就导致即便是伪装拙劣的违禁品,网点的安检员也很难判断是否是违禁品,就算有疑虑,但是考虑到要将这些疑似违禁品的物品送至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需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所以对于这些可疑物品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3 解决物流行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3.1 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巧用人脸识别技术
物流寄递行业出现法律问题很多是因为物流寄递行业没有完全落实实名制。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不仅可以在物流寄递行业的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发生,还可以在案件发生后,帮助公安机关根据实名制的个人信息侦破案件。近年来,随着有关文件的颁布,物流寄递行业实名制落实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并没有做到彻底落实。
近些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迅猛发展,“刷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似乎已经变得稀疏平常,常见的如刷脸支付、刷脸乘车、刷脸办理证件,等等。在国内,人脸识别技术在高校图书馆领域的应用较为广泛,主要是为了解决图书馆门禁系统管理、借阅管理系统和座位管理等问题。在物流寄递行业同样可以引进人脸识别技术,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在物流投寄的各个流程中及时地收集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人脸信息。相较于传统的落实实名制措施如查验身份证等,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首先,人脸识别技术的取样方式是非强制性的;其次,人脸识别的检测方式是非接触性的;最后人脸识别技术符合人类的视觉直觉特性。人脸识别系统有“人脸验证”和“人脸监控”两种模式,利用“人脸验证”模式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获取人脸特征信息和已经存入数据库的信息进行对比,验证是否是数据库中已经录入信息的人员,以此来验证投寄物流人员的真实身份。利用“人脸监控”模式将获取的人脸信息和数据库中的海量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来抓捕犯罪分子,在投寄物流行业的源头上杜绝犯罪的发生。
目前,投寄人在物流网点进行实名制认证的方式主要有身份证识别系统、二维码识别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如人脸识别技术),其中身份证识别是最常见、最传统、应用最为广泛的实名制认证方式,二维码识别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是比较新颖的方式。在网点入口设置人脸识别系统设备,在投寄人进入网点时就可以直接刷脸登记,不需要采取传统的身份证登记。人脸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人脸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独特性,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张完全相同的面孔,即使是同卵双胞胎在面部细节上也会有些许不一样。其次,人脸面部具有不可更改性,和传统的输入数字密码相比,只要没有做过医疗美容项目,面部特征总体上是保持一致的,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再者,人脸的易采集性。摄影设备可以完全自动收集人脸图像,不需要人工操作或者被收集者配合。最后,不可匿名性。许多个人信息可以有意识地更改或者隐匿,但是人脸是无法隐匿的。在物流网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落实实名制,可以避免投寄人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者利用伪造的身份证进行身份登记的风险。
3.2 强化物流行业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改善物流行业现状的首要条件就是强化物流寄递行业自身的管理,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物流寄递行业的自身管理进行完善。第一个方面,许多发生在物流领域的犯罪如物流配货诈骗等都是由于物流公司、货运站没有进行实名登记,在源头上没有把控进入物流领域的主体,让犯罪分子有了利用虚假身份进行犯罪活动的可乘之机。所以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等市场主体进行完备的身份登记,可以杜绝所谓的“黑户”。第二个方面,提高物流市场的准入门槛。物流产业是朝阳产业,大量物流企业涌入其中,这些企业中不乏优质的物流企业,但是更多的还是抱着赚快钱目的的“黑物流”公司。物流市场已经不再缺少足够数量的物流公司,更重要的是提高进入物流行业的公司质量。物流企业资质申报时需要严格把关,出台保证金制度,要求进入物流行业的物流公司或者个人强制缴纳与其体量相匹配的保证金,避免出现“黑物流”公司[8]。
当下,遍布在城乡各处的物流网点普遍缺乏检验违禁品的相关技术、设备,网点的工作人员也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不具备相关知识的普通人员。这些网点不仅要尽早配备相应的检验违禁物品的技术、设备,还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在物流企业内部应当定期对网点工作人员进行违禁物品识别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工作中对于违禁物品的敏感性[9]。部分物流领域案件是由于物流网点工作人员的防范犯罪意识不强,网点员工应当增强防范犯罪意识,避免犯罪发生。
3.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督
对于物流寄递行业的犯罪问题,已有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少具体细节化的操作。例如,在物流行业常见的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定都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主要职能部门应当主动牵头,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高效、合理的管理监督制度,逐一审查物流行业内的物流主体的资质,如物流企业、物流市场、运输车辆等,直接在源头上管理物流行业,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