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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家庭暴力说“不”

2022-09-21潘勤

江淮法治 2022年15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实施办法家暴

文/本刊记者 潘勤

我省各地妇联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活动。图为淮北市巾帼法律服务志愿者在以漫画的形式宣讲法律。(省妇联供图)

近年来,家庭暴力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 年3 月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进一步筑牢防家暴“隔离墙”,我省果断“亮剑”。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2 年11 月1 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虽然只有31 条,但作为实施性法规,不分章节、不重复上位法内容、压缩篇幅,符合“小快灵”立法要求,切合我省实际,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出台后,8 月7 日,舒城县公安局阙店派出所民警向辖区群众宣讲反家暴法律知识。(王可海 摄)

民之所呼,立法所向。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实施办法》的诸多条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既务实又富有新意。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遭受家暴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实施办法》的出台正式开启预防与制止家暴的“安徽模式”。

合作干预 联动效力

“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今年4至6月,省妇联系统共受理家暴投诉总量161件次,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以家庭成员间男对女实施的暴力伤害为主要类型,占家暴投诉总量的90.1%。从统计情况整体来看,家庭暴力是各地长期存在且较为频发的现象,因家暴而导致的民转刑重大案件也时有发生,家暴现象不容忽视。”省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按照全国妇联权益部《关于报送妇联组织接受家暴投诉及处置情况要点的通知》要求,我省妇联每个季度都要收集整理接待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家暴情况,对反家暴工作进行分析研判,从而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规范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做好求助人帮扶、关爱等工作。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时认为,妇儿工委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办法》中应将妇儿工委如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内容写入其中,并进一步明确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特点。妇女和儿童是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受害后产生的服务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任何单一机构都无力承担所有干预工作,无法满足受害人的多样服务需要。而当前社会上仍普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有的职能部门对家庭暴力“不想管”,反家庭暴力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家暴案件不规范,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难,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不足等。因此,在几经打磨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履行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有关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进一步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共同用力的反家庭暴力局面。

及时制止 申请保护

2022年3月3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一对夫妇发生争执,丈夫将妻子殴打昏迷,后拨打120 将妻子送至医院急救。4月1日凌晨120医护人员拨打110,警方立即出警,对丈夫采取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妻子经救治无效于4 月5 日死亡。据尸检报告显示,妻子是因大量外伤导致死亡,与丈夫殴打为完全因果关系。目前,田家庵区检察院已经对丈夫批捕,将于近期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公诉。田家庵区民政局已为这对夫妇的两个孩子办理了救助,区妇联积极开展关心关爱帮扶活动,两个孩子现状平稳,生活趋于稳定,生活、居住在孩子奶奶家。由家暴引发的命案引发了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高度关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命案多数由家庭纠纷导致发生,其中婚姻纠纷引起的占第一位。因此,我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极端命案,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据全国妇联统计数据,在我国,平均每7.4 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全国约3 亿个家庭中,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每年有15.7 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8 月1 日,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核心内容。但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不了解,证据意识弱,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体系还不健全。因此,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话题之一。《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供保护 庇护救助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本应第一时间远离施暴者,但实践中很多受害人都因无处可去而重回“虎口”。在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同时,《实施办法》对家庭暴力发生后,如何为受害人提供更多的救助与保护作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将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就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医疗救助等事项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同时,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经费、人员,能够稳定持续运营;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与公安机关以及接受家庭暴力投诉的其他组织有畅通的合作与转介机制。

“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之一,一般受害者并不愿意向外倾诉。“打掉牙齿往肚里吞”是家暴不被发现、受害者不愿意求助的重要心理因素。就算受害者选择求助,多半也会选择投靠亲友,向父母、兄弟姐妹、朋友求助,非到无路可走,不会将目光投向陌生的庇护场所。因此,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建议,要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暴预防知识教育和普及。由于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会遭受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加害人也往往存在心理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对加害人、受害人都进行心理辅导。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对其进行心理辅导。未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伤害的,也应当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随着全社会对家暴行为越来越关注,随着愈加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家暴行为会越来越少,家暴受害者也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勇敢地站出来,对家暴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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