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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合附属与悬浮内卷: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实践检视

2022-09-09易艳阳

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村委外源社工

易艳阳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37)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21 年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强调要“大力培育社会工作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2022年5月,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发布《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与政策保障。培育发展农村社会组织,不仅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构成要素、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还是强化乡村“服务型福利”[1]供给、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环节。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组织培育,通过复制城市社会治理创新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在农村社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推进“服务下乡”[2]。现代化城市化属性的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我国传统乡土场域中逐渐形成其特有的实践运作逻辑。

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由一定数量人群基于共同目标、经由相应程序而聚合的社会群体;狭义的社会组织是基于公益性目标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质组织,具体表现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形态。根据社会组织的孕育路径,农村社会组织涵盖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本土孵化的自治性、互助性的内生型组织,二是外部导入的专业性、服务性的外源型组织。目前学界针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较多集中于内生型组织方面,仅有个别文献对“外生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进行探讨[3]。我国乡村治理实践中所涌现出“老年人协会”[4]“红白理事会”[5]“议事会”[6]等农村基层组织样态是国内学术界聚焦研究的对象。“老年人协会”等乡村组织是“以公共事务治理为目标,以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为主要特征的自治组织”[7],属于内生性组织,具有“自组织”性质。农村内生型社会组织在民主协商、生产生活、文化娱乐、纠纷调解、守望相助等方面发挥一定的治理效能,并初步探索出相应的“韧性生存”[8]行动策略;但该类组织亦存在着资金短缺、非专业化、非正式性、服务能力低等问题,尚不能充分回应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尤其难以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特定诉求。

农村专业化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滞后,仅部分发达地区展开了零星探索性实践。农村基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通过引入各类城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期满足村民个性化需求,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与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例如,南京市远郊区县溧水区自2015 年每年按市、区、镇1∶1∶1 配比,给每村下拨“为民服务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约3A 级资质以上的社会组织入驻行政村开展各类“为民服务”,以推进社会组织在村居的全覆盖,初步形成农村社区服务“一村一品”的发展路径。南京市溧水区等地的农村社区治理,采用引入专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策略,其农村社会组织培育主要依循外生型路径,即在政府的推动规划与资金支持下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驱动下,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直接引入成熟运作的社会组织驻扎于农村。这类源于政府等外源力量推进,复制导入城市社会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以各类社会服务为主要业务内容的农村社会组织,可统称为“外源型社会组织”。本文致力于探讨此类基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城市进入农村的服务类社会组织——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基层实践逻辑。

二、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与实践理路

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是基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城市导入农村的各类非营利性、服务性、专业性的组织,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起源发端的城市化。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发展缘起于城市社会组织的扩张移植,而非是农村的自我孕育。在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参与老年人、青少年等服务供给,成为“共建共治”的重要主体。乡镇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将城市社会组织资源引入农村社区,以期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二是介入场域的乡土性。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虽发端于城市,但其服务环境是广阔乡村,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民。我国农村与城市社区治理环境迥异,农村与城市居民在思想观念、生活习惯、文化习俗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所介入的是典型的“乡土社会”场域,面临着相异于城市社区的特定问题。三是推动力量的行政化。行政性主体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催生与发展的首要推动力。“服务型”理念促使政府注重民生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社会治理创新的诉求催化基层政府“服务购买”动机,并赋予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培育”职能,直接推动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四是功能导向的服务性。区别于农村内生型社会组织的互助、自治等功能,外源型社会组织最主要的功能目标是“服务”,即以多元化服务满足农村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留守儿童等特定对象的个性化需求,更多履行了综合性社区服务职能。五是工作手段的专业化。发端于城市的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其服务理念与工作方式具有专业性优势。这些组织常冠以“XX 社会工作中心”名称,标示其浓厚的社工专业色彩,形成相异于传统农村基层的服务供给路径。

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依循自上而下的实践理路。基于政府购买服务,基层政府作为支持主体、村委等传统组织作为协作主体、外源型社会组织作为服务主体、社区及社区群众作为需求主体,初步构成农村公共服务资源传递的链式结构(图1)。一方面,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保障,是外源型社会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村委等传统农村基层组织的空间让渡与协作共享,是外源型社会组织运作与服务的保障。基层政府、村委与外源型社会组织之间构成基于“支持与协作”的“资源链”。另一方面,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基本功能是积极回应与满足农村社区以及社区群众的诉求,生产与传递社区服务,开展特定人群帮扶。外源型社会组织与社区、社区群众之间构成“直接供给与需求”的“服务链”。在“资源链”与“服务链”中,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需分别处理与资源方及需求方的关系,扮演相应功能角色,从而呈现出相应的实践逻辑。

图1 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实践理路

三、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统合附属”逻辑

资源链中的外源型社会组织的主要角色是服务承接者。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村委的关系,呈现出“政社统合”与“村社统合”的双重“统合”逻辑,形成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化或准行政化主体①本文中“行政化或准行政化主体”主要是指乡镇政府与村委。村委虽被界定为村民自治组织,但是其被赋予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基层工作的职能,本质上成为行政职能在农村社区延伸的主体,扮演乡村基层行政代理人角色。在一些地区,村委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全部源于各级政府的行政预算列支。由此,大部分地区村委组织的行为逻辑亦具有行政化倾向。因此,本文将村委归类为准行政化主体范畴。的“附属”地位。

(一)“政社统合”逻辑:自愿依附与行动联盟

“政社统合”是指外源型社会组织对政府的自愿依附与行动联盟实践策略,从而被政府吸纳统合入行政化治理体系中,并致力于被培养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政府作为服务购买方,在资源链中处于主导地位,给予社会组织生存发展所必需的政策合法性与资金支持资源,对社会组织拥有绝对话语权与控制权,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依附发展与共同行动是其主要行动逻辑。

与其他社会组织类似,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在处理基层政府关系时,采取“自愿依附”策略,以“寄居蟹的艺术”[9]深度附着于行政性资源而生存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政策黏性。农村社会服务供给是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具有鲜明政策导向性的行动。政府一方面通过注册登记政策赋予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基于服务型理念创设出社会组织介入农村社区的政策空间。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政府“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等惠民政策关联密切,政策黏性显著。二是资金依赖。我国多数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具有单向依赖于政府的倾向,囿于农民的较低收入水平与保守思想观念,其对社会组织专业服务付费能力与意愿极低,财政支持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唯一资源渠道。政府的购买服务资金或公益创投项目资金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生命线。三是合同履约。政府拟定的购买合同是社会组织服务开展的主要依据,合同明确内容、期限、时间、人次、经费拨等条款。基层政府常以“一年一招标”方式签约社会组织入驻农村社区,合同期限以短期为主,社会组织对于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是资金拨付以及后续招标的重要依据。基层政府实质上以合同管理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与规制。四是项目偏好。出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约束,外源型农村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等常以基层政府的诉求为出发点,民政专干等基层官员的意志与偏好成为服务实施的主要依据。“向上负责”是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基本行动逻辑。五是常态考评。外源型社会组织均需接受基层政府的考核评估,包括月度交流会、中期评估、结项评估等全流程常态化的考评。由此,外源型社会组织在政策、资金、项目、合同、考评等方面均受到政府的支持与规制,其依循我国服务型社会组织通常的“依附性”逻辑应对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对政府的全方位资源依附的同时,力图与基层政府结成一种关系不平衡的“行动联盟”,以强化稳固此类“依附”关系。获得长期稳定的政策支持与项目资金等各类资源以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服务联盟。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确实是制约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瓶颈。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虽具“依附”属性,但作为民间社会组织固有的专业性、志愿性、灵活性、公益性等禀赋特质决定其是社会服务的“天然主体”。在政府引导下,专业社会工作机构等服务类组织介入农村,是补足传统农村基层社区服务短板的重要治理主体。社会组织力图以其专业性优势满足农村居民需求,同时赢得官方认可。链接服务型政府,同享“公益性”目标,行使“服务性”使命,与行政主体结成“服务联盟”,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本体性功能逻辑。二是政绩联盟。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对基层政府的“依附性”策略,致使其服务项目更多迎合基层政府偏好,酝酿“盆景化”风险。农村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倾向于对社会服务进行项目包装,以颇具感官冲击力的文案宣传与阵地打造,使社会组织所开展的农村社区服务成为当地基层治理创新的典型“政绩”,引入农村社会组织更多被定义为基层政府的民生业绩亮点。三是利益联盟。个别基层政府不成熟与非透明的招投标程序,营造出政社合谋套利空间,蕴含寻租风险。个别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服务基于“利益”驱使而非“公益”导向,其与政府结合成为“基层利益联盟”,致使社会组织及服务项目异化为参与者的牟利工具。

(二)“村社统合”逻辑:主动融入与模糊边界

“村社统合”是指外源型社会组织针对传统农村社区基层组织(主要是村委)的主动融入与模糊边界的实践策略,从而被吸收统合进入乡村基层治理体系之中。行政村村委实质上承担着大量农村基层管理的行政化职能。在村干部职业化背景下,行政村村委人员直接成为政府行政职能在农村基层的主要宣传贯彻与执行者。在关系固化的乡村“熟人”社会中,外源型社会组织进入农村社区推进服务首先需得到村委的配合与协助,在“资源链”中,村委是外源型社会组织的重要社区协作力量与工作人脉资源。

外源型社会组织在进入农村社区时,需处理好与村委的关系,“主动融入”是常用策略,以期顺利适应传统乡村治理体系,具体表现为:其一,聘用本土社工。为突破方言、风俗、人情等可能存在的限制,外源型社会组织入驻农村社区,常采用“项目社工+当地社工”雇员聘用形式。“项目社工”来自于社会组织的派驻,主要是原服务于城市社区的社工;“当地社工”则源自于在当地农村进行招聘,以期通过组合式的人员聘用方式保障服务的专业性与本土化。熟悉当地农村方言与风土人情,并擅于与村委接洽的“当地社工”是社会组织融入农村基层治理环境的重要人力资源保障。其二,人情关系渗透。外源型社会组织在入驻村居时,常以非正式方式途径与村委人员建立关系。递烟、送小礼品、闲聊沟通等日常人情交往行为,频繁出现于社会组织社工与村委委员的日常交流与接洽中。其三,分担行政事务。社会组织入驻农村社区本应只承担合同中所明确的项目任务与服务事由。在项目实施中,社工的工作事项通常会超越服务本身,或多或少替村委分担站岗、调查、填表、台账、防疫等行政性事务,以期换取村委的支持与协助。本土化的工作人员、情缘式的工作方式、契约外的工作内容,是外源型社会组织主动与村委建立关系,融入基层治理体系的主要策略。

外源型社会组织“主动融入”以村委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并无意中以“模糊边界”的方式获取其行动合法性与工作便利性。“模糊边界”指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工作场所、业务职能、人员身份等均与村委有一定的关联或重叠,从而模糊社会组织与村委之间的界限。第一,工作场所共享。“外来户”性质的社会组织本土硬件资源不足,在农村社区缺乏独立工作场所,社会组织与村委“共享”办公场所是常态。社会组织的社工办公点设常立于行政村的“党群服务中心”内部或附近,表现为“社会工作站”“文明实践站”等样态。第二,服务职能交叉。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供给,即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超越传统村委会的基本民生保障职能。然而,在具体工作中,民政专员或残联专职委员等村委成员所承担的上级部门条口的行政任务,常与社会组织的服务与活动交叉重叠。此外,社会组织亦充分参与到基层党建、环境卫生、文明实践等综合基层治理环节。社会组织本质上是以专业化、项目化手段履行传统村委的服务职能,两类主体的民生服务功能交叉,难以完全辨明职能归属。第三,人员身份混淆。农村“项目社工”与“当地社工”均直接受薪于社会组织,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人员性质与传统“村干部”存在本质区别。然而,在具体工作中,社会组织的社工被要求穿戴统一订制的工作服与工作牌,成为基层政府、村委等的形象代表。村民对社会工作者角色认知模糊,常将社工与村委新进人员、大学生村官、志愿者等角色相混淆。社工出于工作便利性考虑,亦缺乏向村民澄清身份的强烈动力,而默认镇政府或村委“服务职能履行者”角色,延续服务对象的模糊认知。

(三)统合的后果: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附属地位

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在应对与资源供给方——基层政府与村委的关系时,采用“依附”与“融入”策略,自愿被统合进入行政化的基层治理体系之中。外源型社会组织进入农村的“行政统合”逻辑,是推进“共建共治”、培育新型社会治理主体、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创新实践形式,也是社会组织政治方向与行动力的重要保障[10]。然而,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统合型发展,经由“单维资源依赖-服务功能替代-独立主体缺失”的路径,客观形塑社会组织相对于行政化主体的附属地位。第一,“单维资源依赖”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根基。相较于城市社会组织,农村社会组织缺乏基金会赞助、慈善捐赠、服务收入等社会化资源。相较于内生型社会组织,外源型社会组织缺乏成员众筹等内部资源。由此,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发展运营呈现出针对行政性主体的“单维资源依赖”[11]特质,行政性主体的资金支持、场所供给、协助配合等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运营发展的唯一资源源泉。第二,“服务职能填补”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功能合法性的来源。在社会组织与行政主体不平衡的资源链中,社会组织深度依赖于政府与村委的各类资源供给。社会组织必须以专业服务供给填补农村公共服务短板,以精准性服务替代农村基层的粗放式服务职能履行,以维系与行政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作为功能合法性基础。第三,“独立主体缺失”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附属地位的表现。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深度依赖于行政化资源,并以替代政府履行直接服务职能作为其“行政合法性”[12]来源,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实际上扮演着政府“伙计”角色,其被湮没于行政化治理体系中,缺乏独立的主体身份地位、组织社会影响力与群众动员能力。外源型社会组织在农村的附属化倾向明显,易缺乏广泛的主体身份认同并导致组织自主性的进一步丧失。

四、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悬浮内卷”逻辑

服务链中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主要角色是服务生产方与输送方。在具体实践中,行政力量推进下的城市化外源型社会组织进入农村常出现“水土不服”,导致农村外源型组织相对于社区的“场域脱嵌”以及相对于群众的“专业失灵”,这类双重“悬浮”,致使组织陷入发展内卷困局。

(一)“场域脱嵌”倾向:布局失序与文化识盲

“场域脱嵌”是指现代性专业性的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与传统性礼俗性的农村社区环境的“脱离”状态与“悬浮”倾向。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将社区视为“社会行动与互动的场域”[13],以“场域嵌入”逻辑,与社区各地理、文化等要素对接,相互适应与彼此建构[14]。然而,发端于城市的外源型社会组织在农村社区场域中呈现出“布局失序”与“文化盲识”的“场域脱嵌”倾向。

“布局失序”是指外源型社会组织常只是在地理位置上进入农村社区,却没有实现在农村的全局化、均等化的社区布局,从而限制农村社会组织服务的可及性。从辐射范围来看,在照搬城市的“一村一组织”统一规划下,外源型社会组织通常布局于党群服务中心所在的自然村。传统农村居住的分散性,致使社会组织的多数服务供给(如老年助餐点)辐射范围窄,服务效用低。从位置分布来看,由于大部分行政村未规划预留服务类社会组织专门办公场所,旧房改造与合并办公是解决服务场地的主要方式。临时改造而成的服务场所或由于房屋老破、设施陈旧、缺乏无障碍设施等,客观上构成农村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等主要服务对象进入机构接受服务的物理障碍;或由于与村委合并办公,构成部分对村委怀有敬畏甚至排斥情绪的村民进入机构接受服务的心理障碍。由此,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常仅是在地域上的“位置进入”而非“实质嵌入”社区,并不完全契合于农村的居住密度、空间范围、自然环境、设施状况、无障碍化程度等地理要素,成为妨碍组织服务可及性、均等化、效率化提升的现实梗阻,客观上导致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在社区地域上的“场域脱嵌”。

“文化识盲”是指外源型社会组织在进入农村社区时,可能对当地社区文化缺乏充分认知,而盲目地以本体文化或专业视角审视乡村社区及服务对象的文化体系。“文化识盲”概念源于人类学,后被社会学者指代于社会服务项目失去其“文化敏感性”,而“堕入专业知识的陷阱”的困境[15]。外源型社会组织进入农村社区,实际上是进入一个全新的“他者”世界。农村社区尤其是远郊传统社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风俗习惯、行为传统、人情关系、归属意识等文化元素均迥异于现代城市社区。这些文化元素蕴含着对社会组织“接纳”抑或“排斥”、对社会工作者“认同”抑或“抵触”、对社区公益事务“热情”抑或“淡漠”的集体文化惯习,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服务效用。外源型社会组织虽聘用“当地社工”,但作为新型治理主体,常以其固有的专业文化与城市文化解读乡村社区,以社区治理通用的“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等抽象话语体系开展宣传,以专业社工常用的“项目策划”“居民会议”方式推进工作,而忽视当地农村传统的文化脉络、习俗观念、人情关系与权威结构。这种“文化识盲”使外源型社会组织无法真正嵌入农村社区“文化场域”,导致其在社区文化上的“场域脱嵌”。

(二)“专业失灵”风险:供需错位与参与表象

“专业失灵”是指作为外源型社会组织在以农村群众为服务对象开展农村社会工作时,其固有资源禀赋即“专业化”特质可能面临的专业性发挥的主客观限制与预期外结果。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沿用城市社区服务模式,服务供给悬浮化,蕴含着表现为“供需错位”与“参与表象”的“专业失灵”风险。

“供需错位”是指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服务专长与服务提供未能精准对接匹配于农村服务对象需求。基层政府以统一招投标方式引入城市社会组织承接农村服务,仅对社会组织资质等客观指标进行检视,而忽视了对其农村社区服务经验的考查。社会组织将所擅长的城市社区服务直接移植到农村,然而,标准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城市化理念[16]遮蔽了农村服务的乡土性、礼俗性、情感性等特点,致使供需错位、适应不良。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服务内容侧重于两方面:一是针对全体社区群众的综合服务项目,二是针对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特殊人群服务类项目。综合类服务项目常表现为基层党建、民主协商、便民服务、娱乐活动等实践。党建民主类服务主要是呼应政府的治理创新需求,便民文化类服务通常仅是一次性开展,未切中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关于科学劳动、安全防护、法津普及、投资理财、寓教于乐、家风建设等关键议题。特殊人群服务类项目常表现留守儿童关怀、社区养老服务等实践形态,这些服务对象的确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点指向。然而,照搬城市社区的“青少年托管”“老年人助餐”等常规化项目,尚未能契合农村特殊人群的迫切需求。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建设、农村老年人康养结合、农村残疾人精准就业等农村特定群体所亟需服务是当前农村社会组织的介入盲点。

“参与表象”指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服务供给过程中的村民参与及结果上的惠及群众之积极表征可能掩盖深度认同缺乏与长久效用缺失的后果。具体表现为:一是组织介入的间接性。外源型社会组织介入农村社区场域,常需在村干部(行政村村委工作人员或者自然村村长)或村志愿者的带领下才能顺利走访群众与推进服务。这种需经由中介渠道的工作方式,使社会组织难以与多数村民直接建立长期稳定的专业关系与信任关系。二是群众体验的模糊性。在附属于政府与村委的介入方式下,大部分农村社区群众对于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身份及其服务开展的认识体验是模糊的,认为是政府或村委所开展的创新性实践,而缺乏对社会组织独立主体身份的清晰认知及深度认同。三是志愿参与的从众性。在新时代文明实践背景下,多数社会组织致力于孵化乡村志愿者与志愿团队。然而,实际上大部分村民是在村干部威权式的动员而非社会组织的公益感召下参与,并基于从众心态加入志愿队伍或者挂名为志愿者,仅有少部分群众真正理解志愿服务内涵且乐于从事长期稳定的志愿活动。四是服务内容的活动化。项目制合同的短期性与考评标准的数字化,造就外源型社会组织动机与行为的短视倾向。由于不确定性的预期,组织缺乏对投入高收效慢的服务项目的开发意愿,更多致力于各类社区活动的组织,如“乡村春晚”等文化娱乐活动、“快乐大篷车”等便民活动。吸引眼球式的活动型服务供给具有较大的声势与影响力,能引起社区群众与政府部门的普遍关注以及应付合同中的指标要求。然而,这些活动常仅带来即时的欢悦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表象,农村群众难以从一次性的活动中获得积极的改变,并形成对社会组织的认同。

(三)悬浮的后果: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内卷发展

经由行政力量“自上而下”培育的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实质上更多获得“行政合法性”,但是缺乏“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及社区认同的“社会合法性”[17]。组织相对于农村社区场域以及社区群众的“悬浮”状态,致使农村社会组织呈现出“只增长而不成长”的内卷发展倾向,具体表现为:一是重数量增长而忽视组织建设。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引入是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实践,也是基层政府政绩思维驱动下的产物。农村基层政府的强力推进使其下属行政村实现社会组织的全覆盖。基层民政部门以短期合同、常态考评等手段监控社会组织的服务品质,但也使组织缺乏自主性,工作内容悬浮。组织过多关注于台账整理、项目书写作等文案工作,而忽视其社区营造、精准服务等本体性功能价值的发挥。社会组织常只能作为行政主体的功能附属在社区履行基本服务职能,其品牌力、影响力在农村社区得不到充分彰显,缺乏在农村的广泛群众基础,形成发展桎梏。二是重项目包装而忽视服务效果。在基层政府“一村一品”特色化打造的任务驱动下,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着力以外显化的标签塑造乡村社区服务品牌,将其所开展的日常工作进行文案包装,如“0123N工作法”“五心服务”等。项目包装确有凝练组织目标与特色之功能,便于组织宣传推介。然而,抽象化的服务项目描述常仅能作为迎合政府政绩宣传的工具,而悬浮于普通农村群众的理解认知。社会组织的关注点更多聚焦于文案整理与项目包装,而对日常服务工作的成效缺乏必要的跟踪评估,导致社会运营服务中的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倾向。三是重短期指标而忽视长远效用。在短期性合同履约的规制下,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侧重于各项指标化考评任务的完成,以一次性活动替代长期性服务。农村服务对象对各类活动型服务的体验通常局限于感官层面的“热闹欢快”,服务效果“即时性”与“碎片化”,难以将服务植入村民常态化生活并激活长远的积极效能。此外,社工缺少与村民之间的单线多频的工作互动,缺乏与服务对象之间的稳定专业联系。外源型社会组织难以在农村凝聚沉淀为扎根性、整体性、长远性的服务品牌。由此,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仅在部分地区实现数量上的扩张,但是其“悬浮”于社区场域与村民需求,服务品质不高,服务效用不良,尚只是一类“发展的幻象”[18]。

五、结论与讨论

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培育与运作实质上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在社会服务领域的具象化。专业社会组织本应与乡村固有治理主体结成“服务联盟”,从而有助于重塑乡村权威结构,优化乡村基层治理体系,提升乡村公共服务能力,增进农民福祉。在农村基层实践中,外源型社会组织常呈现出相对于行政性主体的“统合附属”逻辑以及相对于服务对象的“悬浮内卷”逻辑。一方面,“政社统合”与“村社统合”直接导致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丧失独立主体身份的附属性角色;另一方面,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城市外来户”身份形塑其“路径依赖”式的服务方式,由“场域脱嵌”与“专业失灵”所引致的“组织悬浮”状态,使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坠入内卷化发展的“陷阱”。

以社会组织研究中常用的“嵌入”[19]视角审视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运行,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可被视为“现代治理规则嵌入乡村社会”[20]的具体表现。“统合附属”与“悬浮内卷”的实践逻辑可分别被视为社会组织相对于科层体系的“嵌入过度”与相对于社区场域的“嵌入不足”状态,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在嵌入性发展中发生实践偏离。为修正这种偏离,应进一步理顺农村社会组织孕育发展中的各利益相关主体之角色及关联,以“共同体”理念塑造新型乡村服务型治理结构,扩大乡村公共服务“自主性空间”[21]。基层政府、村委等传统乡村组织、外源型社会组织、乡村志愿者、农村群众等应缔结成乡村“服务共同体”:以合作共赢替代功能附属,夯实农村社会组织专业资源禀赋,平衡基层政社关系与村社关系,打造乡村服务供给的“共建共享”价值共同体;以“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驱除政绩化、功利化动机与短视化表演性行为,打造乡村服务供给的“以人为本”目标共同体;以“驻村社工”替代“文案社工”,以“长期服务”替代“一次性活动”,打造乡村服务供给的“精准服务”功能共同体;以“深度参与”替代“浅表介入”、以“稳定在场”替代“短暂入场”、以“感情嵌入”替代“指标数字”,打造乡村服务供给“友善融合”情感共同体。如何从“价值-目标-功能-情感”四个维度构筑农村基层服务共同体,优化农村外源型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亦是本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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