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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评价
——基于22个省制度文本分析

2022-09-09麻晓艳黄鸿燕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节点监控文本

麻晓艳,黄鸿燕

(福建江夏学院会计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贯彻国家“十四五”规划“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精神、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举措。绩效运行监控作为前接绩效目标、后续绩效评价的中间环节,在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从现有情况来看,预算绩效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多集中于事前绩效目标和事后绩效评价,而对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的深入研究则相对匮乏。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推进,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13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中央层面首次确定了绩效运行监控实务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引,极大推动地方政府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实践,但具体实施过程也面临诸多困境。公共政策文献是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行为轨迹,通过对政府发布的制度文本进行量化比较分析,能够透过表面化的文字表述,了解其背后真实的驱动因素,从而精准把握制度实施的内在本质和最终目标。[1]50因此,本文从制度文本视角,通过量化比较,分析我国各地政府现行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的监控思想、工作流程、实施关键要素和监控结果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共性和差异,以更加精准地把握各省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和规范要点,为地方政府进一步完善、优化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管理机制提供思路和方向。

一、研究设计

(一)制度文本来源

由于省级预算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据我国五级预算层级的核心地位,无论是预算环境还是方法,相较其他层级均具有一定的创新空间和相对的灵活性。[1]50因此,为客观呈现当前我国各省级(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实践的现状,本文通过各省政府或财政厅(局)官网、媒体等多渠道进行检索,遵照“相关性、全面性和时效性”原则,收集发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单独针对“绩效运行监控”环节所下达的各省本级制度文本,剔除已经废止失效部分,最终得到目前实施中、适合本研究的22个省(含直辖市和自治区,以下统一称“省”)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有效文本22份(每个省1份),见表1。

表1 制度文本年度数量及对应省份汇总表

(二)研究方法和内容

本研究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针对所筛选制度文本的发文时间、数量、属性进行量化统计分析。二是使用NVivo软件工具,通过编码对各省绩效运行监控制度文本由表及里进行质性分析。为了进一步挖掘制度文本中的特点及规律,研究过程按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的关键要素,选取了监控参与主体及职责、监控范围和对象、监控内容、监控方式和流程、监控结果应用五个维度确立为树节点,再依次根据“树节点-子节点-参考点”建立三级编码层级,并通过研读22份样本的内容, 深度挖掘相关的信息进行手动编码,依次将反映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的信息即参考点(参考点代表某一节点编码的频次,由于22份样本来源于22个不同省份,即1个参考点即代表1个省份,下同)归入相应的节点下,建立系统的分析框架。[1]54同时,在编码的过程中,借助节点“聚类分析”等方式,不断地对节点体系进行整合调整,使节点组间保持恰当的差距。为确保编码体系的完整性以及研究结果的信度与效度,充分利用了NVivo软件工具的搜索和查询功能,首先,对重要节点进行逐一搜索以避免遗漏。其次,统计计算所编码文字占总字数的比例即编码覆盖率,计算结果编码覆盖率介于44.94%~81.13%,均值为65.01%,说明整个编码体系具备较强的覆盖率,研究结果具有代表性。再次,根据各节点下所归集的参考点进一步比较、分析、梳理各文本内容之间的异同点,得出结论。

为了对制度文本进行更加全面的分析,精准把握各省绩效运行监控制度文本的外部属性和内在关键要素,文本分析和发现分3个部分进行阐述:一是根据各省制度发文时间和数量总结发文特征;二是针对各省制度文本有关监控目的、监控主体、监控范围和对象、监控内容等方面的比较分析,以发现各地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内涵建设的差异;三是对各省制度文本有关监控方式、结果应用两个方面的比较分析,以总结各地绩效运行监控运行机制的实施路径。

二、制度发文特征分析

(一)中央《暂行办法》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性作用

从发文年份的数量来看,2016—2021年,各年发文量总数为22份,对应省份分布情况见表1。各省级现行绩效运行监控制度文本自2019年之后数量明显增加,共18份(其中包括6份是废止原有制度文本后重新发布)。通过NVivo软件的聚类分析工具,使用Pearson相关系数进行相似性分析度量,以判断编码结果的代表性。22省文本共形成231组对比文件进行Pearson相关系数测算,平均值为89.9%,各文件间的关联性较强。进一步分析发现,如果以《暂行办法》发布的时间2019年为分界线,前后两类文本之间相似度差异显著,之后发布的18省相似度93.25%,远高于之前发布的4个省份之间的相似度81.29%。另外,将这18省与《暂行办法》单独比较,有16省相似度达91%以上。以上结果说明,中央《暂行办法》的发布不仅对省级层面绩效运行监控发文数量影响显著,而且对地方政府绩效运行监控具体实施制度内容的制定,也起到较强的引领示范性作用。

(二)地方层面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法规制度建设先于中央

从发文的类型看,所搜集到的22份省级层面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制度文本,主要是“管理办法”或“实施办法”。说明文本内容主要针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环节的过程指导,力求明确制度各环节便于操作的具体要求。从发文时间看,最早出现的文本是2013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管理办法》(京财预〔2013〕1205号),后另有9个省份(包括已经废止失效的6份)针对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先于中央的《暂行办法》陆续发布。可见,一方面地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法规建设先于中央;另一方面监控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中间环节,已充分体现在各省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上,没有单独发文对监控实践工作的开展影响不大。例如,《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19〕20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对绩效运行监控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进行总体上规范,虽仅限于原则性表述,缺乏具体操作指引,但对基层部门和单位绩效运行监控的实施还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三、地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内涵建设分析

(一)对于“绩效运行监控”相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界定逐渐趋向一致

对于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定义,22份制度文本中,在《暂行办法》之前发布的河北、四川、山西、西藏4个文本,表述上存在较大差异。其后发布的18个省份文本,总体上参照了中央《暂行办法》中的定义,相差不大,即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从省级层面进行阐述,强调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施“双监控”的管理活动。其中,福建省为突显绩效目标监控的重要性,在双监控表述的顺序上做了变化,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提至预算执行情况之前,同时还强调了绩效运行监控的预警性。另外,在收集文件的过程,发现多个省份已经废止文件与新发布文件中2个关键词的变迁:一是已经废止的《青海省省级部门绩效预算运行监控管理办法》(青财绩字〔2018〕1410号),2020年重新发布时,将“绩效预算”改为“预算绩效”;二是云南、北京和江苏3省 2019年后废旧重新发布时,将“跟踪”统一为“监控”,以强调绩效中期管理活动在“监督”基础上突出“控制”的作用。说明随着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推进深化,绩效运行监控的理念和目标日益明确,实践工作中对于“预算绩效”“绩效运行监控”等概念的外延与内涵的界定、认识和表述逐渐趋向一致。

(二)绩效运行监控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参与主体的次级节点和参考点,见图1。

图1 绩效运行监控参与主体节点及参考点数量统计分析图

“参与主体”下设置6个次级节点。“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则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执行主体,频次均为22,说明二者同为核心的监控力量。“第三方”节点紧跟其后,频次是4,强调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力量。“人大”“政协”和“公众”参考点均为1,只在福建省的文本上出现,表示“必要时邀请他们共同参与”。另外,湖南省的文本提到了部门联动。

总体上,各省绩效运行监控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在厘清预算责任主体的基础上,部分省份通过引进第三方参与,加深监控的深入程度,提高监控结果的客观公信力,初步建立了多主体协同监控的模式。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只出现于福建省的文本,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对其参与绩效运行监控缺乏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加上对预算审核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因此,绝大多数省份持谨慎态度,外部监控主体参与度有限。

(三)监控范围和对象进一步扩大

监控范围和对象下设节点和参考点,详见图2。明确表述监控范围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预算所有项目支出的有18个省份,其中有9个省份还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列为监控范围;其他4个省份(河北、山西、四川和河南)对监控范围表述不够明确。监控对象上,除江苏、天津2省明确要求将部门整体和项目同时作为监控对象外,其他省份以项目监控为重点,部门整体监控采取逐步推进方式。

图2 绩效运行监控范围和对象节点及参考点数量统计分析图

总之,省级层面绩效运行监控遵循“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原则,监控范围向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但目前只有部分省绩效运行监控范围覆盖四本预算所有政策和项目支出,同时,大部分省份都侧重于政策和项目监控,部门整体没有完全纳入地方绩效运行监控范围进行全周期跟踪问效,与中央《意见》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三个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四)监控内容明确细化

监控内容节点下设3个节点, 每个节点再设若干个次节点和参考点,见图3。

图3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节点及参考点数量统计分析图

1.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设预期产出、预计效果、满意度和成本控制4个次节点。各省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趋势作为监控的首要内容,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计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3个方面的实现程度,同时对绩效目标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判。但鉴于监控工作处于执行期间,服务对象暂时难于真实感受政策项目的实际效果,山西、河北、浙江3个省份没有明确要求对“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进行追踪。对于“成本控制”,只出现于西藏和湖南的文本。发布于2021年12月31日的《湖南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文本中,将具体包括经济成本、社会成本、生态环境成本在内的“成本指标控制情况及趋势”列为监控内容。显然,这是由于财政部于2021年8月26日发布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将成本目标原从属于“产出”的二级指标提为与之并列的一级指标的结果。这一变化将成本控制绩效信息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成本信息在中期纠偏过程的深度应用,有效提高成本信息对预算投入决策的约束力。

2.预算资金执行情况。下设资金拨付、实际支出、预计结转结余3个次节点。除了江苏、江西、山西、四川、西藏和河北等6省没有提及对“结转结余情况”的监控,其他省份均明确要求资金监控涵盖预算资金拨付、实际支出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其中,江苏省注重预算资金的执行保障,分别从制度建设、机构人员、运行机制3个方面进行单独要求。另外,江苏、福建、山东还对资金使用匹配性、合规性、安全性上作了单独规范。

3.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除了江苏、山西、四川、浙江省以及西藏自治区外,17个省份均要求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进行延伸监控。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等前期准备事项,计划、进度、验收、信息公示等项目管理事项,财务、资产管理等情况。

综上所述,各省均突破传统模式关注点的相对单一性,以“双监控”作为监控关注点,将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同时作为重点进行监控。强调在分析预算执行进度与计划是否偏离的同时,将其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匹配度作为评价标准,如果预判绩效目标无法达到计划水平而发生调整时,则相应的预算也需进行调整,这就打通了预算与绩效之间的关系,推动预算绩效目标监控为后续预算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服务,最终实现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的目的。另外,大多数省份提出必要时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实施延伸监控,对于强化预算绩效的约束力,起到积极的作用。总体上,各省监控内容进一步细化,差异不大。

四、地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运行机制分析

(一)监控方式以线下静态监控模式为主

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是一项过程性管理,目前各省主要采取部门日常监控与财政部门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模式。日常监控以预算部门(单位)为主体自行进行,定期上报财政部门。重点监控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实施。监控方式下设监控频次、监控手段、监控流程3个次节点。

1.监控频次

各省监控频次各不相同,见表2。除了山西省没有明确要求外,其他省均对监控的频次以及实施的时间节点做出规范。

表2 绩效运行监控频次统计分析表

各省的监控频次不同,实施监控的内容、时间跨度和侧重点也有所差异。

(1)明确要求每年监控1次的省占绝大多数,有15个,但监控具体的时间节点和区间范围存在差异,其中江苏、北京规定省级预算部门在每年7月,吉林、内蒙古、江西、贵州、河南、湖北是8月,四川、青海、天津、安徽在9月,山东、浙江在10月,集中对本年度前期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实施监控。

(2)要求每年监控2次的有甘肃、福建、云南、黑龙江和湖南5个省份,时间为每年7月和10月,分别对当年1~6月和1~9月开展绩效“双监控”情况汇总分析。两次监控的关注点有所不同,在实施上半年绩效运行监控时,注重结合以前年度巡视、巡察、审计、有关监督检查等结果,进行问题排查、风险预警和纠偏整改;在第三季度末实施下半年绩效运行监控时,则更注重绩效目标完成的趋势、上半年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监控结果在下年度预算上的应用。

(3)要求每年监控3次只有河北省。河北省财政厅每一预算年度分3次实施重点监控,分别于第2季与第4季度末开展。 同时,依托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阶段性监控。

2.监控手段

福建、江西、四川、云南、河北5个文本提到,绩效运行监控应依托相关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对项目预算绩效的运行情况进行在线实时动态监控。另外,内蒙古、甘肃、北京、青海、黑龙江、天津、安徽和湖南8个省明确表示在条件具备时,省财政局对省级部门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说明现阶段各省日常绩效运行监控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线下报送“绩效运行监控表”的静态监控为主,实时在线动态监控是各省级绩效运行监控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3.监控流程

监控流程按收集监控信息、分析监控数据、填写绩效运行监控表、编写监控报告设4个节点。

(1)收集绩效运行监控信息。17个省只要求重点收集监控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信息。但只有福建省对所收集的信息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类举,包括:绩效目标进展和成本资源投入;项目计划、保障措施等预算执行状况;合同的执行;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及影响;项目的产出与绩效; 是否存在损失或浪费等等,对预算单位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另外,甘肃省的文本对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项目,明确要求采用现场实地核查预算资金执行率、项目实施进展等相关信息,说明对保障绩效运行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2)分析绩效运行监控数据。18个省明确规范预算执行单位分析绩效运行监控数据的主要内容。但对于数据分析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不够明确,只在福建的文本提及,包括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和因素分析法。

(3)填写绩效运行监控表。17个省以附件的形式列示了所需要填写的绩效运行监控工作模板,通过模板进一步细化绩效运行监控内容。监控表上详细列示“双监控”各项关键性指标,主要包括年度指标值、执行进展、全年预计完成值、预期偏差原因和完成目标可能性评估等5个方面。部分省对于偏差具体原因和完成目标可能性两项提供菜单式选项,在提高预算单位填报针对性的同时,也有利于财政部门对监控结果信息进行快速分析,找出偏离绩效目标的具体原因,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纠偏措施。

(4)编写绩效运行监控报告。18个省明确要求省级预算部门年度集中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形成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向上报送或反馈。部分省对于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内容提供参考提纲,包括项目简介、工作开展方式、绩效运行“双监控”、问题及原因、建议等5个方面。

综上,各省绩效运行监控以日常监控和定期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控流程步骤基本一致,但监控频次和监控手段则结合各省绩效管理实施的实际条件确定,存在较大差异。局限于现行信息技术手段,监控手段普遍较单一,日常监控通过线下操作,实施定期监控为主的静态监控模式。此外,大部分省份虽明确提出采用目标比较法实施绩效运行监控,但并未就“绩效实现情况”测算以及“绩效目标”中期监控值的分析预判做进一步规范,可能造成实际监控过程的执行偏差,使绩效运行监控流于形式。这是目前绩效运行监控实践面临的最大问题。

(二)形成较为完善的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机制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是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包括结果应用和违规问责两个部分。

1.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数量统计分析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分5个次级节点,见图4。“纠偏”是监控结果最主要的应用,22个省均强调预算部门(单位)应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问题,分别采取“调整预算”“暂停实施”两种措施,前者针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所致偏差,后者则主要针对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的项目。说明“双监控”模式是以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着重关注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匹配程度,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是否调整或暂停的首要依据,有效打通预算与绩效之间的关系。其次是“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节点,有19个参考点,只有江苏、湖北、浙江3个省没有提及;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成效纳入预算部门日常绩效工作考核范畴,对提升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的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再次是“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依据”节点,有18个参考点,只有山西、四川、河北、湖北4个文本没有提及。此外,“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只在江苏、江西、四川、福建、云南、贵州、山东、天津和西藏9个文本中出现。由于纠偏中的调整、暂停、整改等具体措施足于涵盖“当年资金的调整”,因此,仅5个省对“作为当年资金拨付、分配依据”单独提出要求。

图4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节点及参考点数量统计分析图

2.违规问责

在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各省文本均提及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但具体方式和所涉及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问责方式有3个次节点,行政问责和移送纪检检察机关是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发现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问责方式。“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江西、四川、西藏的文本中提到。在“问责法律依据”节点,除了河北、浙江省外,其他18个省份主要以《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作为问责的法律依据,其中甘肃、湖北、江西、四川4省份除以上两项外,还提及要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见图5。

图5 绩效运行监控违规问责节点及参考点数量统计分析图

综上,各省高度重视绩效运行监控的“纠偏”作用,对于“纠偏”“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依据”这3项最重要的监控结果应用认识较为一致。只有明确监控结果应用,才能做实监控,并发挥监控有效服务于后续预算绩效管理的作用,因此,各省均针对不同原因产生的偏差所应采取的“纠偏”措施做了较为具体详尽的规范,有利于部门单位绩效运行监控实际工作的开展。多数省份对监控结果作为绩效评价依据重视不足。违规问责法律依据上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层面的制度供给不足,仅《预算法》等对绩效或效益的总纲式提及,这使部分地方政府在领导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开展时难以适从。

五、研究结论与展望

(一)结论

通过对22个省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的发文特征和文本内容的比较分析,结果显示:一方面,制度建设上,虽然地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法规制度建设先于中央,但中央层面针对绩效运行监控的正式发文对地方政府加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环节实施指导力度产生积极影响。各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双监控”的内涵和意义,以实绩效运行监控的具体路径和工作机理为目标,规范监控主体职责分工、内容范围、方式、流程和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内容,基本构建了较为完善、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绩效运行监控体系。通过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挂钩相互嵌入,初步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四个环节完整闭环,推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往常态化、动态化发展,标志着地方绩效运行监控已经从探索性实践进入到“双监控”全面实施的阶段。但由于监控对象本身的广泛性及复杂性,管理理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基础条件不同,各地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方式方法各具特色,实施深度和广度存在不平衡,部门整体监控缺位等,与绩效管理的“全方位”“全覆盖”目标尚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制度内容上,地方层面对实施“双监控”的目标、监控主体分工职责、监控内容、工作机制和结果应用方面的规范较为明确细化,但对技术层面的路径规范依然较为原则性,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需求。

(二)展望

1.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促使多方监控主体积极性形成合力

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公开,畅通预算绩效外部监督渠道,不仅是绩效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全面实施的一种手段。现有文本中,只有甘肃、江苏、西藏3个文本明确提到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接受社会监督,其他省均未发现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方面的条款,且文本搜集过程中,通过地方省政府或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开的文件形式收集到的制度文本只有11份,大多数省份政府或财政厅官网上难于发现省级层面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的公开信息。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对监控信息公开重视度相对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应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促使地方政府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相关信息公开的重视,建立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扩大监控结果公开的范围。同时培育第三方监控力量,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有效提高财政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促使多方监控主体积极性形成合力。

2.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快绩效运行监控方式全流程动态化进程

为实现通过绩效管理提升预算管理水平进而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的目标,2020年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 (试行)》,从预算管控方式、资金支付流程和拨付体系等方面提出新的规范和要求[3],以促进预决算、绩效、财务、资产日常资源互联互通。预算管理一体化的目标是在统一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为绩效管理全面实施夯实了信息基础,为绩效运行监控手段的提升带来新的契机。通过一体化信息化平台,用系统化的思维,打破监控业务链条各节点的“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可以全流程整合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业务规范,形成业务、资金综合管理评价机制,促使财政内部信息有效共享,实现各业务不同模块、不同部门间的横向与纵向实时连续比对,为绩效运行监控提供更加丰富、有效的数据和信息,促进监控质量大幅度提高,为实现全过程绩效常态化、动态化监控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3.制定实施细则以推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往纵深方向发展

预算绩效管理的全面实施,对绩效运行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是推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往纵深方向发展的必要手段。

(1)建立中期绩效运行监控指标体系,优化绩效目标的实现路径。在实施监控时,效益和满意度两个指标对于大多数项目来说具有滞后性,预算部门(单位)难于在关键监控节点提供合乎客观实际的信息或量化的数据。因此,有必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完成情况,对监控关键节点分别确定绩效目标的中期核心监控内容,建立涵盖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等环节的中期绩效运行监控指标体系。目前实际工作中根据序时进度简单计算确定年中绩效指标监控目标值的方式也并非适合所有项目实际情况,因而,还应尊重项目本身进展规律将中期的绩效指标监控标准值在年初与年度绩效指标值同时予以明确。

(2)进一步完善监控结果应用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约束刚性。一是建立健全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反馈制度,细化监控结果反馈的程序和时间节点,保障监控结果反馈的时效性;二是对绩效运行监控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责任制,并对整改过程实施必要的追踪机制,确保监控结果应用落实到位;三是增强法律层面的制度保障,出台专门针对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监督”和“控制”同时落地,强化绩效目标约束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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