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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路径分析
——以黑龙江省为例

2022-09-07王香兰

山西农经 2022年16期
关键词:黑龙江省主体经营

□王香兰,何 鹏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及发展现状

1.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首先,促进农民增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集约化为指向,将个体农户集中起来,提升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规模、质量、生产效率等。以往农户卖货难、收入低,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降低了产品单位成本,使市场大、产销效率快成为可能。此外,农户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加强农产品深加工的优势,提高盈利能力。

其次,保障产品供给。2021 年能源危机、气候变化、疫情影响较大,黑龙江省拉闸限电的原因是经济发展需求过多而供给不足。在影响生产的因素面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发挥优势,将闲置的土地集中,不断提升应用现代农业科技的能力,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和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再次,示范效应明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衔接分散化的农民与现代农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具有很强的辐射效应。村里只要有一户走规模化道路实践成功,广大农户就会加入合作社成为社员或自己创办合作社,从而促进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和现代农业的发展。黑龙江省桦川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只有散户零星种植山药到大面积种植,达到了社员增收5 万元以上和32 名农民劳务脱贫的经济效益。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很强的带动作用,在先富带后富中起到重要作用。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中不断提出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2.29%,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2019 年已经达到9.51 万个。

从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来看,种植业占据了主体,见表1。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见图1。流转到中个体农户和专业化合作社占主要部分,反映出我国土地资源使用效率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朝着集约化方向稳步发展,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现实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3 个方面。

图1 2020 年全国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年度变化情况

表1 2019 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首先,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公司发展的初期,需要拥有充足的启动资金,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型基础由大农户或普通农户发展而来,经营主体的经营者本身资金匮乏,资金需求强烈,不得不从银行等中介机构贷款,然而其向银行的抵押物价值低、土地流转不稳定等因素无法满足申请贷款的条件,使其难以购买机器设备和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活动。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管理者大多由农民转变而来,素质较低,缺乏现代经营管理理念。2016 年,黑龙江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重为2.3%,高水平人员缺乏会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导致其自身盈利能力下降。

再次,风险仍然存在。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过程中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加之农业本身的脆弱性,使其应对风险的防范能力降低。灾害损失控制措施不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成熟,导致其经营过程的持续性受到影响。

2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问题

2.1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

2.1.1 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创办初期,需要有资金驱动,如土地经营的流转、大型机器设备的购买、搭建厂房及仓储等投资。一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式开始规模化生产,对资金的需求开始显现。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发展起步晚,虽然在初期依靠广大社员聚集了部分资金,形成了小规模的资金池,但是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已经远超初期资金池的规模。此时,金融的融通资金作用逐渐显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向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借款融资来为其注入资金,满足其持续发展的需要。

2.1.2 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农业水利、信息通信、能源供给等基础设施完善情况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起步、发展、成熟3 个阶段,因此,改善生产条件至关重要。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离不开多渠道金融的支持。

首先,政府财政支持。黑龙江省的水利设施大多建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设施磨损程度大。黑龙江省的投资环境不完善,利用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效果小,主要是通过政府通过下拨财政资金去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019 年,克山县投入资金2.2 亿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使乡村生活质量、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升级。

其次,商业银行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大行之一,在解决“三农”问题、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村基础设施中,交通道路建设至关重要。金融机构为了开拓金融市场向农村投入基础建设贷款,有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2.1.3 保险与期货“组合拳”的效果明显

保险作为金融工具之一,其在风险防范、补偿损失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期货着作为特色金融工具,在商品货物价格领域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打造“保险+期货”的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应对极端自然灾害带来的威胁,还可以防范生产产品价格急剧下跌引发的价格风险和损失。打好保险与期货的“组合拳”,可以有效保护新生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积极性和持续性。保险、期货等金融工具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对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2021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部、农业农村部等6 部门发文,要求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作用。全国各地都在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现选取信贷产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3 个指标进行分析。

首先,信贷是解决各类主体融资难最直接的方式。全国各类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国家服务“三农”政策,对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主体满足其资金需求。黑龙江省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以黑龙江省为例,各级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创新信贷产品,见表2。据统计,黑龙江省金融机构累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达1 147.2 亿元,同比增长24%。

表2 黑龙江省部分地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情况

其次,抵押担保是解决各类主体融资难最有力的方式。由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规模小,没有足值抵押品,在进行贷款时常需要抵押担保形式进行融资。黑龙江省讷河市利用大数据技术与建设银行合作,率先试点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的“地押云贷”产品,额度3 000 万元,因其简便易懂,受到当地农民欢迎。鹤岗市针对商业银行不愿接受农机具为抵押物的情况,创新农机具使用权和所有权以及土地收益质押的方式发放贷款。

再次,农业保险是解决各类主体风险最有效的方式。2021 年中央再次加大对农业风险的保障力度,下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规模333.45 亿元,较2020 年285.39 亿元增长了16.8%。尽管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发展经验不成熟、种植业或养殖业专业水平低并且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弱,使农业保险的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越显重要。黑龙江省应积极研发符合当地特色的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责任范围,降低保险费率。2017 年黑龙江省针对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大灾保险试点,首年承保面积99 420 hm,风险保障10.98 亿元。以当年7 月讷河市发生的冰雹灾害为例,投保大灾保险的赔付额度是普通保险的4 倍。大灾保险基本满足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保障需求,在降低风险损失、增加经营收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3 金融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3.1 信贷供给和需求存在矛盾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体实力较弱,难以触及商业银行贷款门槛,具体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大多分为以加工设备为主的长期资金和以承包土地经营权为主的短期资金。然而,商业银行的贷款仍以抵押贷款为主,由于规避风险等原因其不接受农田作物、林木、家禽等生物资产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

商业银行金融供给水平低,导致经营主体依靠个人信用和互联网等途径融资,但其成本高、期限短的特点无法满足主体对资金的需求。

2.3.2 保险和期货金融工具覆盖不全面

对于农户来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大的问题是投入财力和物力能否回收资金,能否有效化解各环节的风险,收益能否得到保障。如果保障到位,有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规模化发展。

首先,在自然灾害面前,农业保险在应对灾害恢复、经济补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产品覆盖面小。虽然有的地方性保险公司通过调研开发了针对某类作物或活物的产品保险,但仍然不能满足经营主体风险防范的需求。

其次,经营主体担心价格方面带来的风险。规模化发展的利润可观,但是一旦价格暴跌或暴涨,给规模经济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而黑龙江省金融发展相对滞后,期货工具在品种、操作方面还很不成熟,不能有效规避价格带来的风险。

2.3.3 金融人才缺口大

黑龙江省是我国农业大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发展时,老一辈人对技术的偏好程度大,在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时经验占支配地位。在有资金需求时,银行融资门槛高,不得已只能利用人脉借钱,融资效率低,严重制约了主体的产业化发展。在财务方面,没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制度不健全,严重影响了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专业金融人才的匮乏导致金融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现路径

3.1 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搭建创新融资平台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池无法汇聚的直接原因是主体融资难度大、门槛高。因此,要加快扩大商业银行担保范围,例如接受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创新活物作为抵押品的方式。由于个体信用混杂,商业银行规避风险,要逐一排查农户的个人信用情况,然后进行质量分类,将质量分类的结果直接与信贷挂钩。

其次,受银行贷款门槛、股市上市条件和债券额度等限制因素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自身特点不得不寻找其他融资渠道。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用私募股权融资的方式。私募股权融资不仅可以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资金短缺而限制规模发展的问题,还可以得到投资方的技术支持。私募股权融资可以有效化解风险。农户和龙头企业是投资的主体。私募股权融资将会丰富股权融资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和提升竞争力的目标提供动力,为实现乡村振兴搭建桥梁。

3.2 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发展金融期货产品

首先,保险是保障经营、风险补偿的最有效工具。农业保险在风险转移方面有效地抵御了风险,保证了农民的收入。要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巨大,灾害一旦发生,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过高的赔付额,导致保险公司不愿去涉及涉农保险产品。可借鉴国外经验,采用“政府+金融机构”的方式来承担,有效引入政府灾害保险基金,为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调动农业保险公司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要不断扩大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虽然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发了气象指数保险等灾害预防险种,也开发了生猪、生牛、鲈鱼等成本价格保险和针对某个农产品的特色保险产品,但是从种植、养殖的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保险没有开发完全。要积极进行实地调研,研发各类保险产品,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作用。

其次,要加快推广“保险+”等模式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和衍生品的优点,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的重要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脆弱,要利用好期货金融工具,充分对冲价格风险,保障因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损失,保障主体经营的信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搭好金融台、铺好金融路。

3.3 引进适量金融人才,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首先,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金融市场的支持,依靠农民、村长等主体去联络金融市场显然不合理,因此需要一批具有金融素质和时代视野的金融人才参与建设。可以通过丰厚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聘请一批高水平人才,使其在投资融资、规避风险、规范财务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要定期培训,提高农民的基础文化素质,将农民的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素质结合,打造一批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且具有长远目光的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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