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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和弦之变

2022-09-06武林超

大众文艺 2022年15期
关键词:声学调性和弦

武林超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 200000)

西方音乐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在于其发展是在和弦的基础上不断建立起来的。在西方音乐理论传入中国的过程中,一些概念、术语在翻译时会有不同的解释,其中对“变化的和弦”进行命名时,叫“变和弦”居多,但也有其他理论家称“变音和弦”。除命名上有所区分外,其定义更是多种多样。其缘由在于音乐理论书籍出版所依据的创作背景、国内音乐理论家向西方学习的路径各不相同,导致理论家们对其概念下定义的过程中,理解也不一致。

一、历史溯源

为充分了解“变和弦”,我们首先需去探究这一词的历史溯源。“变和弦”的历史溯源要追溯到“变音”,变音最初叫“伪音”,在14世纪的法国和意大利,为给当地的音乐带来一些别样的风味,从而对某些音进行升高或者降低才产生的。“伪音”是标准七声音阶以外的音,被暗示或在手稿中用临时记号标出来、常见于终止式中的。因此早期的“变音”是泛指超出所设定音列之外带有临时变音记号的音,是一般的、笼统的、广义的概念。

桑桐在《半音化的历史演进》一书中,把 “变音”分为不同类型。首先根据变音在和声与旋律的“使用状况与互不相同”两个特点,把变音分为两大类:“旋律性半音化”和“和声性半音化”。旋律性半音化是指半音进行只发生于单一声部,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和声的意义与作用;和声性半音化则是声部的半音化进行依托于含有变音的和声结构,从属于特定的和声进行。桑先生还根据变音来源、使用方法的不同,把变音又分为以下几个系统:第一类是“伪乐”变音系统,类似上述所说的“伪音”,是非自然音范围的临时变音;第二类是属于离调性变音体系,离调性变音在调性和声体系范围内,为丰富和声的色彩,扩大调性范围与加强功能意义才使用;第三类就是“调式交替性变音体系”,调式变音的产生是调式系统为求扩充,谋发展、谋变化才产生的。

笔者查了格罗夫词条中“变音”的英文单词是“chromatic”,也称“半音”,解释就是:在旋律和和声分析中,“半音”一词通常用于标记与段落所用音阶不一致的意外音的音符。如果同时发生适当转调的话,那么本来是半音音符的键,可能就不再是半音。由此可知,此词对半音的定义是放在调性系统中去讨论的。除此之外,还有相似的词是“semitone”“half tone”,在格鲁夫词典中对这一词的解释是:西方音调系统中最小音程,八度音阶中的十二分之一,解释就是音阶中的半音、音的一半,并未把其放在调性系统中去讨论。

根据以上历史溯源的挖掘、桑先生对变音的分类及其格罗夫词条中对半音的两条释义,我们可知,最初对变音的理解就只是一个单一的、笼统的、广义的概念,并不涉及和声的意义与作用。但变音又由于其作用、使用方法、来源的不同,会把其放在和声、调性系统中去看待。分析过后,笔者把变音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变音就只是一个单一的、广义的、笼统的概念,并未触及调性系统;第二类变音则是将音的变化放到调性系统中去讨论。

二、分类

根据以上变音的不同,笔者把变和弦分成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广义上的变和弦,这类变和弦就是和弦的变化不会涉及调性系统;第二大类是狭义上的变和弦,狭义上的变和弦会把和弦的变化放在调性中去讨论。

在西方音乐理论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共出版过60多本跟和声有关的书籍。这些书籍中不仅包括国内音乐理论家自主编写的,还有从国外著作翻译过来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发表过的论文,英文、俄文词典和文献中”都涉及相关的内容。其中对“变和弦”的概念有明确定义的,大概有10多篇。整理后这些书籍和文献中有关“变和弦”的内容后,笔者还把跟“变和弦”一词相关的定义进行逐一分类、分层进行描述。

1.广义上的变和弦

广义上的变和弦其实就是孤立地去看待一个和弦,其变化并不把它放在调性中,而是仅仅放在音阶上去讨论。笔者在此基础上又把广义上的变和弦分为两小类:第一小类则是只有发生变化,跟之前不一样的和弦称“变和弦”,符合这一定义的相关理论书籍及论文如下所示:

里姆斯基·科萨科夫著写的《和声学实用教程》中,把由半音经过音构成的一些具有独立意义的和弦,叫作“变和弦”。

普劳特编著,由贺绿汀翻译过来的《和声学理论与实用》中提道:一个调子是十二个音所组成,除了七个自然音,还剩下五个音,这每个音都需要一个临时记号,这些音都叫作变音,而在和弦中含有这些音时就称为“变和弦”。

瓦尔特.辟斯顿的《和声学》中有关变和弦的定义是:“变和弦”就是一个具有半音变化的和弦,意即和弦中的一个音与调号所规定的形式有所不同,需要加上一个临时升降号或还原号。

该丘斯著的《和声学》中提道:变化和弦是一个或数个不属于音阶本体音的一种和弦。

日本的原田彦.守安省合著、李凌翻译的《自修和声学》书中提道:变化和弦是某一和弦中的一个音或者几个音附上“#、b”等变化记号,使它发生半音变化所构成的。

萧友梅博士著写的《和声学教程》中提道:和弦里面忽然有一两个音随时升高或降低,和弦的性质发生变动,并且因此变成不协和音,(单独拿波里六度和弦除外)所以这种和弦叫作“变和弦”。

国内陈洪先生著写的《对位化和声学》中提道:和弦中有变化音,而不是转调,便是“变和弦”。

英文书籍中,S.JADASSOHN A course of instruction in pure harmonic writing中有关变和弦的定义:Those chords in which one or more tones are chromatically changed are called “altered chords”,the chromatic of a tone in a triad changes it into a different triad.翻译过来就是:这些和弦中的一个音或者多个音产生半音变化的和弦才叫作“变和弦”,也就是一个调中的三和弦发生半音改变,使其变成了另一个三和弦)。

胡戈·里曼的《音乐词典》中对变和弦的定义:диссонирующие аккорды(происходящие от повышения или понижения одного из тонов мажорного или минорного аккорда;особенно часто этим именем называются:увеличенное трезвучие,происходящее от повышения квинты мажорного или понижения тоники минорного аккорда,)。翻译过后就是:不协和和弦,升高或者降低大小三和弦中的音。特别是增三和弦,增四六和弦,增六和弦。

在《现代英俄词典》中,对变和弦的定义:альтерированный аккорд (аккорд с повышенной или пониженной на тон или полутон ступенью основного звукоряда)。翻译过来就是:在基本音阶上升高或降低一个音或半个音的和弦。

樊祖荫先生于2002年,在《音乐艺术》上发表的《变和弦及其在五声调式和声中的运用》中提道:在旋律与和声中,凡不属于本调自然音的音,均称之为变音(变化音),凡包含变音的和弦,均可纳入变和弦的范畴。

第二小类就是和弦在发生变化后,和弦结构变成非常规和弦才叫“变和弦”。

桑桐教授在它的《半音化的历史演进》和《和声学教程》中提道:将和弦中的音产生半音变化,然后构成特殊音程的和弦才被称为“变和弦”。特殊音程是指不常见的增五度、增六度、减三度等音程。按照桑先生的说法,最后就只剩下重属变和弦、属变和弦、下属变和弦中带有特殊音程的和弦才叫变和弦。

2.狭义上的变和弦

狭义上的变和弦则是把和弦的变化放在调性中去讨论。笔者对这一类变和弦也分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把那些在变化过程中,不越出调性范围的和弦叫作变和弦,跟这一定义有关的文献如下所示:

缪天瑞在他主编的《音乐百科词典》中认为:在不离开主调的音乐片段中,一切含有临时变化音的和弦均可视为变化和弦。

王炎琪、王玫于2008年第2期的黄钟上发表的《变和弦在中国音乐作品中的举例纲要》的文章中提道:“变和弦”就是在不改变调性的前提下,出现的包含非本调自然音的和弦。

第二层级,就是把“那些在发生变化的过程中,不越出调性范围,且不改变其功能的和弦”才称变和弦。符合这一定义的相关理论书籍如下:

《新格鲁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中,对变和弦一词的英文翻译是“alterd chord”。具体解释如下:In tonal harmony a chord one or more of whose notes is altered chromatically,but whose function remains the same.Examples,include the Neapolitan sixth chord and any of the forms of the Augmented sixth chord.翻译过后就是:在调式和声中,和弦的一个音或多个音发生半音变化,但其功能不会发生变化,比如拿波里六和弦和其他增六和弦。

沈一鸣的《和声学新编》中对变和弦的定义:“变和弦”是由本调自然和弦在不改变功能性质的基础上,通过某些和弦音的半音变化,以增强声部进行的倾向性而产生的,它是和声功能强化的结果。

以斯波索宾为主,四人合著的《和声学教程》中提道:在不改变和弦的功能和不越出调性范围的条件下,把调式中的全音进行改为半音进行,使其倾向尖锐化,这就是变音,这样的和弦就是“变和弦”。

3.其他音乐理论书籍中提到的变和弦

法.泰奥多尔.杜布瓦著的《理论与实践-和声学教程》[中提到变和弦,它的解释就是:“当构成和弦的某一个音偶尔做一次半音进行的变换时,一般总是把它称为变化的和弦,简称‘变和弦’”。在它的定义中,一个音做变化才叫作变和弦,但多音变化就不是嘛,在逻辑上明显不通,因此说法错误。保罗.欣德米特在他的《传统和声学》[中把变和弦分成三类:简单的变和弦、副属和弦、复杂的变和弦。马克西莫夫著写的《钢琴和声学教程》中,并未对“变和弦”下定义。

以上三本书对“变和弦”的说法有的错误,有的无明确定义,因此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变音和弦

在翻译的过程中,这一类型的和弦除了称“变和弦”外,还有一些理论家提出“变音和弦”的说法。

刘烈武先生在它的《基础和声学》中提道:在自然音和弦或半音和弦的基础上采用半音变化,使音程改变,但功能并不改变,这样的和弦称为“变音和弦”;而半音和弦则是指在自然音和弦的基础上采用半音变化,功能越出原调因而转变为副调自然音和声中的和弦。按照刘烈武先生对半音和弦的解释,半音和弦其实就是副属和弦、副下属和弦;总结之后变音和弦就是在自然音和弦、副属和弦、副下属和弦的基础上采用半音变化,使音程改变,功能不变的和弦。此概念的说法存疑,半音和弦即副属和弦、副下属和弦;在此基础产生的副属变和弦、副下属变和弦才称变音和弦,难道其原先的结构就不算嘛,说法难免不通。

吴式锴先生在其《和声学教程》下册中提道:“变音和弦”是指那种包含某种变音,既不给和弦包含新调意义,也不改变其原来功能性质的和弦,在和弦中使用变音,只是使声部进行更加尖锐化与和弦结构的音响进一步复杂化。和弦不包含新调意义,就是不会产生离调,因此笔者简单调整之后,认为变音和弦可以这样去理解,就是凡是带有某种变音,不会产生离调,也不会产生调式交替,也不改变其原来功能性质的和弦都叫作“变音和弦”。

桑桐先生在它的《半音化的历史演进》和《和声学教程》中提道:“变音和弦”是带有变音且和弦结构正常的和弦结构类型,主要是借助离调或调式交替变音产生的。

以上对变音和弦的释义中,刘英烈先生的解释不太准确,吴士锴先生提到的变音和弦跟前面提到的变和弦是大致相同,只是说法不一,只有桑桐先生将“变音和弦”和“变和弦”进行了本质的区别。

四、变和弦之“变”

和弦在变化过程中,什么样的和弦才称变和弦呢?其实和弦无论怎样变化,“变”这个主字都可以用来解释,称其为“变和弦”都不会错,只是由于和弦的变化程度有深、有浅,导致众多音乐理论家对其定义各有不同而已。汉语词典中,对“变”字的定义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与原来有所不同;第二种就是性质状态或情形和以前不同。与原来有所不同,就是广义的定义;而性质状态或情形和以前不同,则是狭义的定义。两种情况无非对错,只是对其理解有深、有浅。

在判断一个和弦是否为“变和弦”时,单一的和弦不能被定义。单一的和弦是古人调制出来的结果,自身只能产生音响协和与不协和的听觉,不会产生音响意义,所以把单一的和弦看作“变和弦”是错误的。因此我们给变和弦下定义时,需要把其放在调性系统中去讨论。和弦除了放在调性系统中去讨论,还需要考虑与其他和弦之间的关系,如同给人下定义一般。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生活在社会群体中,但人还需要在社会的某些环节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与社会上的其他人需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在调性时期的音乐中,和弦的功能属性就是与其他和弦之间的关系与作用,如果和弦在变化过程中,与其他和弦之间的关系与作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那么和弦自身的属性就发生改变,因此和弦在变化过程中,其功能属性也不能改变。虽然广义上来说,和弦只要发生了变化,就叫变和弦,但是有一些限制条件,必须要遵守,如不遵守,那么就无所谓的“变”;如不遵守,和弦就不再是原先的和弦,如同一件物品变成另外一件物品,虽已变化,但却截然不同。

总结

通过对不同和声学著作以及论文的分析比较,我们了解了“变和弦”的不同定义,其实无论对变和弦进行怎样的定义,不越出调性范围、不改变和弦的功能属性两个条件都不可少。只有满足以上两点,对变和弦进行分类,“变”字才有落脚点,和弦的自身属性才不会改变,变和弦才有其意义与价值,因此在前面很多理论书中对变和弦的定义都不太准确。

基于以上两点对变和弦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和弦的功能发生变化,那么这个和弦就不被划到变和弦的范围内。因此我们熟知的副属和弦、副下属和弦并不会被纳入其中,因为副属和弦、副下属和弦在离调过程中,其和弦的功能已经没有啦,变成无功能的和弦,它们需要依附其临时主和弦而·存在。但重属和弦可以被划分在里面,因为重属和弦是典型的下属功能组的和弦,并不属于属功能组,只是由于变音的存在,使得它在和弦关系上被认为是属的属,但其实它在功能上只是下属功能的拓展。

笔者通过自己的思考总结,认为“变和弦”可以分成两类,无须把变和弦的定义限定住,就像对“变”字的理解一样,在基本限定条件下可宽可广。第一类变和弦就是:在基本音阶的基础上发生变化,不越出调性范围、不改变和弦功能属性的和弦叫作“变和弦”,符合这几个条件的和弦包括:属变和弦、下属变和弦、同主音大小调交替和弦、重属组和弦,这类定义只包括两个限定条件,是较宽泛的定义。第二类的变和弦则是:在基本音阶的基础上发生变化,不越出调性范围,不改变和弦功能属性,且和弦结构中带有特殊音程的和弦才叫“变和弦”,符合以上条件的和弦包括:重属变和弦、属变和弦、下属变和弦中带有特殊音程的和弦。这类定义比较严格,持有这个观点的音乐理论家就是桑桐教授,但桑桐教授在他的书籍中对这类变和弦的定义中,并未添加不越出调性范围、不改变和弦功能属性这两个限定条件,因此也不太严谨。

第一类变和弦的定义较宽泛,涉及的和弦种类繁多,在此就不一一陈列。笔者主要对第二类变和弦进行分类:其中属变和弦,在大调中,其二级音可升可降、四级音可升不可降(如果四级音是和弦的七音的话,那么就不会升高,因为升高之后还是常规结构的和弦);小调二级音可降不可升,四级音可升可降;属和弦在做经过性使用的时候,会出现同时升降五音的三和弦,在五声性结构中还可能会出现升降五音的属五六和弦,其具体和弦如下所示。下属变和弦里面带有那不勒斯和弦,但是其属于正常和弦结构,所以不算在里面,然后就是剩下升根音的二级六和弦、二级七和弦;在小调中是降根音的四级和弦、降三音的二级六和弦和二级五六和弦,具体和弦如下所示。重属变和弦就包括各种增六和弦,包括意大利增六和弦、法兰西增六和弦、德意志增六和弦等,具体和弦如下所示。

至此笔者通过对各家各派的书籍、词典、论文中关于“变和弦”一词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完成了分类分层的考究,将“变和弦”的定义分为了两类,供各位学者、专家参考。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所学到的知识,帮助更多国内音乐学者理解西方翻译过来的概念术语,从而为音乐理论的大厦添加一砖一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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