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俗中的安明格尔制度
2022-09-03韩雪莲王湖琴
□韩雪莲 王湖琴/文
“安明格尔”制度是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种,是哈萨克族为了减少部落间纷争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防止氏族内部劳动力外流的一种重要方式,而这种传统民俗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影响下所产生的。它的存在,对当时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的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等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1 “安明格尔”制度
古代的收继婚制在我国历史悠久,中原及周边的许多民族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习俗。哈萨克族在历史上也有过类似制度,叫做“安明格尔”制度。“安明格尔”是哈萨克语“انمەنگەرلىك”直译过来的,此词在哈萨克语中译为“兄终弟及”[1]。
“安明格尔”制度是指丧夫女性若要改嫁优先嫁给亡夫的兄弟,若无兄弟,就嫁给家族内的其他平辈男性;若本家族内无人娶时嫁给本氏族内部其他男性成员。此制度同样对已订婚但未成婚的男女中适用。若丈夫去世,丧夫女子年纪尚轻,男女双方家人可协商,经男方家人同意年轻寡妇可离开此氏族;但寡妇若在家中已生育孩子,寡妇就得按此制度进行再婚。
类似于“安明格尔”这样的婚姻制度,不仅仅只存在于哈萨克族,在很多民族都存在过类似的制度。例:(1)匈奴“父死,其妻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之。[2]”(2)乌桓、鲜卑同俗。“其俗妻后母,报寡㛐,死则归其故夫。”“父兄死,妻后母执嫂;若无执嫂者,则己子以亲之次其伯叔焉,死则归其故夫。[2]”(3)蒙古族也盛行收继婚。主要有“弟继寡嫂”“妻后母”[2]。由上可以看出,这种婚姻制度盛行于游牧民族,而这种相似的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巧合,更多的应该是因为这些民族有相似的生活环境、社会环境及历史背景。
2 “安明格尔”制度形成的原因
2.1 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
地域是形成民俗的重要因素之一。哈萨克族是游牧民族,草场的丰富与否,决定着这家来年收入的多少。所以草场是这个民族创造财富的基本,而人力自然成了创造财富的基本保障。哈萨克族为了来年的收成,得让牲畜吃到丰盛的草,所以一年四季迁徙于不同的草场,而这种创造财富的方式,劳动量繁重。为了适应这样的生活方式哈萨克族自然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阿吾勒(氏族部落组织),而这种氏族部落制度有利于氏族部落成员间的相互协作、互助,可以更好的管理牲畜,这种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氏族部落弥补了单个家庭人力不足的局面,同时这也体现了劳动力是氏族部落中不可或缺的财富[3]。而哈萨克族妇女在哈萨克族家庭及氏族部落中承担着繁重的工作,成了重要的劳动力,所以亡夫女子一旦改嫁,家族内部就会流失劳动力,抚养孩子这样的重任无人承担,婴幼儿的存活率会大大降低,孩子的健康状况受到威胁,因此,氏族部落的利益受到损失。
2.2 父系家长制
原始社会母系社会时,女性权高位重。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不同,男性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优势也慢慢凸显出来,社会逐渐从母系社会转变为父系社会,“安明格尔”制度在此环境下产生。
哈萨克族一年要迁徙四次,这种漂泊不定的生活方式以及动荡不安的社会局势,突出男性优势。一般女性生理条件、身体素质弱于男性,所以在当时的哈萨克族中,男主外、女主内,男性负责在外放牧,保障生活所需,女性在家中照料老人、孩子,保障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由于男性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自然而然的形成父系家长制。父系家长制是在家族里以男性为中心,由父系血缘关系联结起来。在当时的社会,男女不平等现象是被认可的,男性至尊的权利是被法律保护的。“哈萨克汗国偿命法规定:男人的命为全命,女人的命为半命;杀死男人偿全命价,罚200匹马(或100峰骆驼,或1000只羊);杀死女人偿半命价,罚100匹马(或50峰骆驼,或500只羊)。[4]”由于社会原因和分工的不同,男性地位突出,女性成为了弱势群体,也成为了男性的附属品。女性是被动的,由男性掌控。
2.3 女性的社会作用
哈萨克民族中有句话俗话“有其父必有其子,有其母必有其女。”哈萨克族中女孩是被母亲管教,若女孩犯错误只交给母亲处置。“哈萨克人择偶时,非常注意女方的母亲,认为母亲好,女儿一定好。[5]”所以哈萨克族中流行一句话“母亲是女儿的影子”,母亲好,女儿一定错不了。妇女除了要管教儿女,还有照料孩子、孝敬公婆的责任。哈萨克族中男主外,女主内。男性放牧,女性从事家务。家里的一切活都是由女性来完成。哈萨克语有句俗语说“男人死在外面,活在家里。”男性起早贪黑,在外劳累一天,回到家后,没有什么精力帮助妻子做家务,做饭、洗衣、挤牛奶、照顾孩子、照顾父母的重担都由家中妇女承担。若亡夫女子改嫁于别的部落,孩子没有母亲的关爱,会有爱的缺失,心灵上会有创伤,很难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并且没有女性,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无法维持。女性是家庭中重要劳动力,去往别的部落也就意味着此部落劳动力外流。为了家庭、孩子和氏族部落的利益,女性便成了当时的牺牲品。
3 “安明格尔”存在的积极意义
“安明格尔”制度是父权至上的体现。总的来说,“安民格尔”制度是一种陋俗,在现在社会是不被接纳、认可的婚姻制度。但是在当时的社会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3.1 有助于社会稳定
哈萨克族婚姻存在“哈凌玛了”,即彩礼制度。男方娶妻时必须给女方交足“哈凌玛了”。“哈凌玛了”的多少并不是一定的,是根据家庭情况的好坏来决定数量的多少,同时这也表达着父母对孩子的一种关爱。不过彩礼对于哈萨克族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常常男方家中因娶妻而倾家荡产。若女子丧夫,执意与其他部落男子再婚,男方部落财力不仅流失了,也损失了劳动力。男方也会因此会向女方家讨回部分彩礼,不免会造成男女双方两家产生矛盾,也会引起两部落间的仇恨。在古代,部落间经常因土地、财产、人口发生战争,尤其是女性成为被争夺的对象。哈萨克汗国的法律有一条说“女子离婚离不开男人的部落”。这也印证了“安民格尔”制度存在的意义。它的存在避免了家族与家族、部落与部落间的矛盾与战争。保证人们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社会稳定。
3.2 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哈萨克族常说“母亲是清澈的泉水,父亲是伟岸的高山,孩子是绿莹莹的小草。”父亲为孩子挡风遮雨,母亲用如泉水般滋养孩子的心田,孩子在父母的庇护下成长。孩子可以没有保护的屏障,但不能没有泉水的滋润。哈萨克族有句俗语说“没有母亲的孩子是真正的孤儿;没有父亲的孩子算不上孤儿。”哈萨克族母亲不仅仅抚养孩子,更重要的是教育孩子,给孩子关爱以及无微不至的照顾。孩子若没有父母的袒护,健全的家庭,也会被别的孩子嘲笑是野孩子,幼小的心灵会蒙上阴影。母亲若在身边,至少会给孩子心灵上有所抚慰。前面说到教育孩子的重任由妇女承担,母亲不在身边,家庭教育这块儿会缺失,而哈萨克族是个注重教育的民族,“若没有教养是被蔑视的”[6]。“安明格尔”制度把妇女留在本部落,方便妇女照顾孩子,也解决了抚养孩子的后顾之忧。给孩子提供了健康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向健康的心理方向发展,并且哈萨克族游牧生活居无定所、当时的社会动荡不安,再加上生活条件恶劣,医疗卫生条件简陋,大大降低了婴幼儿成活率。所以为了民族的未来,为了保护下一代健康成长而营造良好的环境是每一位哈萨克族的责任,同时这样做可以保持一个家庭的完整性,一个家庭也不会因为一个家庭成员的逝世而造成整个家庭的支离破碎。
3.3 保护本部落财产
哈萨克族是游牧民族,放牧、搬迁原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加上环境恶劣,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很难独立完成,所以他们聚族而居,共同劳动,共享财富。也因此哈萨克族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氏族部落内成员风雨同舟、患难与共。“有血缘纽带联结起来的氏族全体成员,共同生活在原始共产制的氏族集体中,他们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共同与毒蛇猛兽和自然灾害作斗争。”因此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氏族的事。他们认为娶妻不仅是为家族和氏族增添了一个人员,更重要的是给家族与氏族增添了一位劳动力。“哈萨克族的婚姻不但有着繁衍后代的意义,还有着氏族的集团政治与经济意义。”所以若寡妇改嫁到别的部落,不仅仅是男方家庭受到损失,是整个氏族的财产外流。“安明格尔”制度保全了氏族内部的财产,使氏族内部生活正常运转。
3.4 保护女性
前面说到“安明格尔”制度是男权的象征。然而,在这里不得不承认的是,在当时的社会,“安明格尔”制度从某种角度来说也保护了女性。哈萨克族中有着一句俗语说“女人死了就像马鞭子断了,男人死了就如一座毡房倒了。”马鞭子断了可以换个新的,而毡房倒了,就意味着一个家庭完了。哈萨克族男子是家庭中的重要劳动力,主要负责家庭中的放牧工作。男子去世,没人放牧,就意味着没有了经济来源,寡妇及孩子就没有了生活保障。“安明格尔”制度就是为了寡妇、孩子的生计着想,保证其能正常生存。这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解决了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给予了女性人文关怀。
4 结语
哈萨克族的“安明格尔”制度有其不利的一面,甚至可以说它是文化长河中的糟粕,但是不能就此抹杀其有利的一面。在那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安明格尔”制度对哈萨克族的稳定、部落间的和睦相处、氏族内的正常运转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保护了哈萨克族下一代健康成长,也给予女性人文关怀,解决了孩子与寡妇的生存问题。它的存在弊大于利。现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世界和平,国家兴旺,人民安居乐业,早已看不到此制度。因为它对现在来说,它不仅不能作用于现在的社会,还会成为现在的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被摒弃。但是,从当时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从“安明格尔”制度中看出古代哈萨克族人是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的,考虑到女性与幼儿的弱势地位,并妥善处理了她们的处境。所以一个问题是多方位的,单方面考虑会有些片面,或许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以上是我对“安明格尔”制度的一些拙见,若有不妥,请见谅。■
引用
[1] 阿依古丽.浅谈哈萨克族“安明格尔”婚姻制度——兼与古希伯来法“寡妇内嫁”婚姻制度相比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0,37(4):100-105.
[2] 张碧波,董国尧.中国古代北方民族文化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3] 哈萨克民族简史[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4] 张定京,穆合塔尔·阿布勒哈克.突厥与哈萨克族语文学研究[M].北京: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
[5] 汪永祥,李德良,徐吉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讲解[M].北京: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
[6] 余太山.西域通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