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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影响研究

2022-08-31

国际商务财会 2022年16期

刘 旸

(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爆发的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给国际金融市场和相关者造成了重创,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也被暴露出来,引发全球金融人士对于会计准则的反思。专业人士争议最大的便是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尤其是金融资产减值计提的范围不够清晰、计量金额的不足、计量时点的滞后性,极易引发悬崖效应和顺周期效应。为有效解决这些缺陷和不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14 年7 月颁布《国际会计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IFRS9),给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带来了巨大变化。2017 年3 月,我国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我国的金融类企业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变化。

一、新旧准则差异

(一)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的原则和范围

2017 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于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企业应当至少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判断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并以概率加权平均为基础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

(二)新旧准则的减值对比

旧准则以已发生损失作为减值计提的主要依据,当资产存在客观情形证明存在损失时才开始计提减值,而且以损失时点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减值金额确定的依据,并没考虑未来可能新增的信用损失。在该种模式下,减值计提的时点较为滞后,金额不够充分,存在延迟确认的情形。

新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作为减值计提的主要依据,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日,根据掌握的各类可获取信息,判断信用风险较初始确认时点是否显著增加。根据资产的不同阶段划分,考虑未来12 个月或者整个资产存续期可能存在的预期损失。新准则较旧准则而言,可以更加及时、全面的反应金融资产的风险情况。

对于减值计提的范围旧准则规定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无需计提减值。新准则对于减值计提的范围规定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比旧准则计提范围更大,尤其是一些归类为明股实债的类型。

二、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一)评估信用风险的考虑因素

新准则下,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来评估金融工具自初始计量后,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此处信用风险指发生违约的概率。在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的、可能影响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通常情况下,信用风险的评估需要考虑如下因素:内部价格指标的显著变化、外部市场指标的显著变化、金融工具外部信用评级的显著变化、对借款人内部信用评级的下调、导致借款人履约能力下降的不利变化、借款人经营成果的显著变化、借款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节的显著不利变化、担保或增信质量的显著变化、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款动机降低的显著变化、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借款人还款行为的显著变化、逾期信息等。

逾期是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常见结果,也是显著标志。但信用风险显著增加通常先于逾期发生,企业应当通过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前瞻性信息进行预判,尽早发现和确定信用风险的增加,而非在逾期到来时才确定。

(二)三阶段的划分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将金融资产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则企业应根据账面余额,按照未来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来计量减值准备;第二阶段是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企业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来计量减值准备;第三阶段是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企业也应该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来计量减值准备。

根据银保监会出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按照金融资产的风险情况对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资产。新准则出台后,在实操层面,金融类公司在评价客户信用风险时,往往仍然依靠五级分类的结果,而五级分类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对应关系则有较大意义。

阶段一:五级分类正常类的资产通常可归为阶段一。债务人可以按合同约定付款或者逾期小于30 天,无显著变化或者理由认为存在信用风险,违约概率较小。

阶段二:五级分类关注类的资产通常可归为阶段二。债务人逾期天数大于30 天,小于90 天,较初始确认时点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违约概率较大。

阶段三:五级分类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资产,统称不良资产,可归为阶段三,该部分资产的逾期天数超过90 天,已经发生信用风险。

同一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是可以根据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转化的,如果有阶段三的项目,存在客观证据表明信用风险改善或者下降,可以转回至阶段二甚至阶段一。准则允许上调的考虑主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有利于企业在项目发生风险时可以客观的进行分类。

三、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计量应用

三阶段的划分模式在实务中如何进行量化成为了难点,准则给出的预期信用损失计算逻辑为信用风险项目按照实际利率算出的所有现金短缺值的加权平均。这种算法与巴塞尔委员会建立的内评法类似,计算公式如下:

2.6.1 聚类分析 采用SPSS 22.0统计软件对20批橘叶样品进行聚类分析,采用组间联接法,利用欧氏距离(Eucildean Distance)作为样品的测度对其进行系统聚类分析,得到聚类树状图[12],见图2。

其中,ECL 为预期信用损失,PD 为违约概率,LGD 为违约损失率,EAD 为风险暴露敞口。违约概率主要使用内外部评级,违约损失率是违约的损失金额或严重程度,违约风险暴露敞口一般指资产负债表日的风险敞口。

PD:对于内部评级模型覆盖的客户,一般基于内评模型建立减值模型;对于内部评级模型未覆盖的客户,一般基于外部数据或内部映射建立减值模型。建立模型时通常考虑历史违约数据、宏观指标数据、未来宏观经济预测值、外部评级与公司内部评级的映射等。

LGD:惯用的方法为利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IRB 初级法中巴塞尔LGD 来近似替代IFRS9 中的LGD。

EAD:账面余额和未来回收额折现之和。

IFRS9 的操作指南要求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包含所有的信用损失可能性,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为了反映准则要求的全覆盖违约风险可能性,需要根据客户不同的违约可能性,计算每种可能性下的风险暴露敞口、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最后加权计算所有预期信用损失。

使用上述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信用损失时,涉及了多项模型和假设,模型本身具有较高的复杂性,涉及参数较多,需要运用前瞻性信息预判等,都可能造成模型使用的困难以及结果的偏差,因此新准则下信用损失的计量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项挑战。

四、新准则下减值的财务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新准则下减值的主要变化、计提范围、损失模型等,这一系列改变最终会体现在财务数据中,对于公司的盈余管理、财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等带来影响。

(一)盈余管理影响

目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缺乏监管要求和准则的具体指导。不同项目交易结构下,判断信用风险的标准不尽相同而且难以统一,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信息依赖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此外,企业对于信用风险模型参数的设定和方法的选择上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各种参数在不同时间、不同模型和不同经济环境下的变化,对减值数据进行部分人为调整。

(二)财务信息质量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对于金融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金融类公司,大量金融资产涉及减值计提。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范围增大,旧准则下无需计提减值的项目可能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和判断,需要及时、可靠的获取该部分项目的相关信息。如何获取这些信息,以及保证信息的可靠性,成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挑战之一。

同时,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构建需要庞大的数据库和基础信息,数据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减值数据的准确性。对于常规业务而言,可以使用积累的大量历史数据,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内部评级系统、减值计提模型等,但对于创新业务来说,可以依靠的历史数据有限,模型建立的难度加大。

此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较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需要提高前瞻性和预判性,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金融资产预期风险判定、关键参数数据的可靠性带来巨大挑战。

(三)信息披露影响

新准则对于减值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较旧准则更加详尽,在《企业会计准则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提出了与减值有关的信息披露的要求。针对减值信息的披露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既要披露企业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资产因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等数据,也要披露信用风险的形成原因、计量风险的方法等。目前实操中,大多数企业对于减值金额和原因披露的较为充分,但是对于预期损失计算的方法和依据缺乏详尽披露,这让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难以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减值金额较大的金融类企业,在进行减值信息披露时,需要综合衡量企业自身现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和完整的向财务报表使用者列示减值相关信息。

五、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综合而言,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应用给金融资产减值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减值的计提范围扩大,计提时间提前,计提金额充分,相较旧准则更具前瞻性和及时性,金融资产的管理更加全面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悬崖效应的出现,提升金融资产抵御风险的能力。但在实操执行中,存在信用风险判断标准不明确、结果过于依赖主观判断、模型的创建和指标参数过于复杂、信息披露不够细化和充分等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规定,金融类企业应该完善指标评估系统,提升专业人员能力,更好地管理和更恰当地披露金融资产减值,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预期损失法更有效实施。

(二)建议

1.加强基础数据信息建设,完善减值模型

金融类企业应加强数据库的建设,模型的构建不仅需要复杂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大量历史数据和客户信息数据。在日常开展业务时,企业应加强对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相关数据库,同时整个集团的不同机构间应共享数据库和信息平台。

同时,预期信用损失模式的应用,需要进一步优化风险系统、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联动,整合内部信息的传递流程,建立有效的前中后台信息共享和对接流程,在系统流程建设、减值模型完善的基础上,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2.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培养专业人才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类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应用要求企业风险管理部门具有更高的信息获取、分析处理能力。对于企业来说,不仅要培养精通会计的专业人才,更需要培养兼具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会计知识的全面复合型人才,以切实提升信用风险的评估预判准确性,提升前瞻性信息的收集处理水平,更加准确的进行减值计量和风险反映。

3.加大监管力度,尽量统一标准原则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部分人为判定的因素,例如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定、未来预期情况的判定等,这些预判不仅依赖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也存在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明确判定标准,通过细则、解读等做出进一步的细化统一规定,例如对于借款人经营成果的显著变化可以增加“净利润下降百分比”“周转率下降百分百”等量化指标。

此外,目前各上市公司对于减值信息披露的标准不够统一,对于定量数据披露较多,而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减值损失确认的方法等定性信息披露不够,建议监管部门制定信息披露的标准,以促进减值披露的全面性、透明性,使财务报表更好的为报表使用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