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的族武装考论
2022-08-30李忠林
李 忠 林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在先秦军制史上,家族或宗族的武装力量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补充,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所要探讨的族武装是指王或诸侯以外的高级贵族所拥有的、隶属于宗法共同体(宗族或家族)内部的军事力量,其兵源来自本族成员、家臣(私属徒)和依附平民。甲骨文中“族”字从“矢”,已显示其武装属性,卜辞中涉及“三族”“五族”的辞例往往与军事斗争有关,《左传》中的“若敖之六族”[1]373便是指以“族”为单位的武装力量,这些均为学界所熟知。
族武装的含义与族兵制不同。族兵制是一种兵役制度,是指刚脱胎于原始社会尚未摆脱部落制影响的奴隶制国家或尚处在部落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相结合阶段的王朝所实行的全族有兵役义务的适龄男丁皆当兵参战的制度。[2]19族兵制之“族”是指民族层面上的政治共同体,而族武装之“族”则是指宗族或家族层面上的宗法共同体。(1)尽管习惯上会认为“宗族”是一个比“家族”更大的概念,但先秦文献中的“族”既可以指“宗族”,也可以指“家族 ”,很难将两者区别开来,而有时会通用。谢维扬曾指出:“由于周代的父系宗族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也把“这种父系宗族形态称为‘家族’”,参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在先秦时期,族武装效忠于族长,并在担任王或诸侯之公、卿的族长率领下,配合国家军队作战,这主要体现在商和西周时期。进入春秋中期以后,由于权力下移,礼乐征伐渐自大夫出,族武装便成了卿大夫与国君或其他大夫对抗的军事保障,其私属性质更为凸显。
先秦时期的族武装历来受到学界的重视,20世纪90年代,陈恩林在《先秦军事制度研究》中就对“族军”有所论及。[3]31此后,罗琨在《商代战争与军制》一书中不仅讨论了商代的“族军”,也涉及了西周和春秋时期的家族武装。[4]393-396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先秦族武装的起源、发展和衰落的过程做较为系统的梳理,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 族武装的溯源
在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部落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敌对双方动用的军事力量主要是氏族武装。进入文明社会以后,随着宗法观念的形成,宗族成为夏商周三代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族武装作为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补充才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从这一点来说,氏族武装是族武装在原始社会的前身。
顾名思义,氏族武装就是以血缘或拟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为维护自身利益、对抗异族入侵而由本族成年男子自发组成的临时武装力量。在国家产生以前,氏族是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汉书·古今人表》中依次列有宓羲氏、女娲氏、共工氏、容成氏、大廷氏、柏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连氏、赫胥氏、尊庐氏、沌浑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阴康氏、亡怀氏、东扈氏、帝鸿氏、列山氏、归臧氏、方雷氏等以“氏”名的上古人物。[6]863-891《庄子·胠箧》云:“子独不知至德之世乎?昔者容成氏、大庭氏、伯皇氏、中央氏、栗陆氏、骊畜氏、轩辕氏、赫胥氏、尊庐氏、祝融氏、伏羲氏、神农氏,当是时也,民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邻国相望,鸡狗之音相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来。”[7]56-57王先谦的注解认为,这12氏指的是古帝王,但依照现代的社会学理论,这些以“氏”名的所谓古帝王实际是部落时代的部落或氏族的酋长。(3)上博简《容成氏》中也记载了20几个“氏”,整理者李零认为指的是古帝王,详参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51页。
在前国家时期的部落社会,没有统一的常备军,氏族内的成年男性平时为民,遇事则自发组织起来,由族长率领对外作战,氏族武装是当时主要的军事力量。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氏族武装往往只直接效忠本氏族族长,即便进入文明时期的夏代,这一特点也很明显。在夏王朝建立初期,夏后启和有扈氏之间进行了一场著名的战争。《尚书·甘誓》有载:
大战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共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共命;右不攻于右,汝不共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共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8]854
通过这段简略的文字,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有扈氏依靠的正是本族的氏族武装。夏后启作为国君,其领导的军队自然是国家武装力量,但统御这支力量的精神纽带也有着强烈的血缘色彩,“用命”则“赏于祖”,即在祖庙中赏赐军功,正体现了这一点。
夏代从“太康失国”到“少康中兴”,这段历史在文献中也有记载,其间军事斗争频仍,也能看到氏族武装的影子,如《左传·襄公四年》集中叙述了这段历史,兹录之如下:
昔有夏氏之方衰也,后羿自鉏迁于穷石,因夏民以代夏政。恃其射也,不修民事而淫于原兽。弃武罗、伯因、熊髡、尨圉,而用寒浞。寒浞,伯明氏之馋子弟也。伯明后寒弃之,夷羿收之,信而使之,以为己相。浞行媚于内而施赂于外,愚弄其民,而虞羿于田,树之诈慝而取其国家,外内咸服。羿犹不悛,将归自田,家众杀而亨之,以食其子,其子不忍食诸,死于穷门。靡奔有鬲氏。浞因羿室,生浇及豷,恃其馋慝诈伪而不德于民。使浇用师,灭斟灌及斟寻氏,处浇于过,处豷以戈。靡自有鬲氏,收二国之烬,以灭浞而立少康。少康灭浇于过,后杼灭豷于戈。有穷氏由是遂亡,失人故也。[1]817-818
在这场危及夏王朝政权的祸乱中,后羿、寒浞依靠的有穷氏,少康复国时依靠的斟灌氏、斟寻氏和有鬲氏,都是典型的氏族组织,其军事主体自然也是氏族武装。直到夏代末期,这种氏族组织才转化成了方国。《诗经·商颂·长发》所谓“韦顾既伐,昆吾夏桀”[9]1 459,《孟子·滕文公下》所谓“汤始征自葛载”[10]434云云,指的都是一些早期的方国。由于文献记载不足,考古资料又很少,夏代的许多制度都很不清楚。从《史记》《左传》等史书的记载来看,夏代虽然建立了国家机器,但政治、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至少在夏代前期,氏族部落林立,氏族武装盛行。
二、 商和西周时期的族武装
进入商代,氏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渐衰,出现了许多方国。于是国家军队代替氏族武装成为中央王朝的主要军力,随着宗族势力的兴起,氏族武装逐渐蜕化为宗法性团体——族武装。族武装在商和西周时期非常活跃,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补充,这一史实在甲骨、金文等古文字材料和考古资料中都有所反映。
(一) 商代殷墟时期的族武装
1. 王族。王族参与战争的卜辞约有以下数条:
己亥,贞:令王族追召方及于□。(《合集》33017)
丙子卜,今日执召方……庚辰令王族比臿。(《屯南》(5)《屯南》即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小屯南地甲骨》,中华书局1980年版。190)
以王族伐宄方。(《屯南》2301)
王族的地位显赫,军事实力强大,可以单独与其他方国作战。这里提到的“召方”和“人方”(6)卜辞中的“人方”之“人”,有学者释作“夷(尸)”,本文从“人方”说。都是较大的方国,尤其是“人方”,从第三期的廪辛康丁以后一直是商王朝的劲敌,帝辛征“人方”在卜辞中习见。[13]
2. 子族。子族与王族不同,子族常与“多”字相连,称“多子族”,即若干子族。显而易见,王族是唯一的,应该是指时王所在的族;而子族则是商王去世后即位新王以外的其他王子或前代王子所领有的家族。(7)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讨论过商代的宗法制问题,他说:“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贵且贤者而宗之”,参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载王国维《观堂集林》,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58页。当然,卜辞中的“子族”多指子族之族武装,如以下辞例:
己卯卜,允贞:令多子族从犬侯寇周,叶王事。五月。(《合集》6812)
丁酉卜,王族爰多子族立于召。(《合集》34133)
《合集》6812中的“周”即后来代商的西周王朝之前身,为西部大方国。多个“子族”能在犬侯的率领下讨伐周,足见子族武装力量之强。不过,相对于王族,单个子族的军力还是有限的,《合集》34133最能说明这一点,多个子族会同王族采取某种集体军事行动。《合集》6813、6814中的“叶王事”即襄助王的事功,《合集》6814谓“致多子族寇周,叶王事”显见与战事有关。
3. “某(族)”。子族既为泛称,自然存在单个的族,卜辞涉及“某(族)”者较多,这里的“某”为具体的族名。如:
丁未卜,贞:令戉、光有隻(获)羌刍五十。(《合集》22043)
4. “三族”“五族”。卜辞中还常能见到“三族”“五族”参与军事行动的记载,如:
叀三族马令。眔三族。叀族令,乙酉卜于丁,令马。(《合集》34136)
□戍卜,争[贞]:令三族[从]沚蔑[伐]土[方],受[又]。(《合集》6438)
王叀羡令五族戍羌[方]。(《合集》28053)
五族其雉王众。戍屰其雉王众。(《合集》26879)
□丑卜,五族戍,弗雉王[众],吉。(《合集》26880)
这里的“三”“五”不是虚指,而是指3支或5支宗族武装。但何以卜辞中只有“三族”“五族”而没有出现“二族”“四族”呢?笔者怀疑,“三族”或与当时通行的三阵法有关,三阵法需要左、中、右3个独立的战斗单元协同接敌作战;而“五族”常与戍守有关,这也可能是出于警戒的需要,这一点笔者在《殷商兵制若干问题刍议》[14]一文中有过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从时间上来看,在笔者所引的这23条卜辞中,只有涉及“五族”的4条卜辞(《合集》28054、28053、26879、26880)在三期,其余辞例基本都在二期以前,涉及“三族”的卜辞(《合集》32815)虽排在四期,但为贞人“历”所贞,属于典型的历组卜辞,因此当在祖庚之前。考虑到“五族”出现时经常与戍守有关,其军事规模有限,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推论:族武装在二期,即祖庚以前非常活跃,其中王族、与王同姓之子族的军力具有相当规模,王族甚至可以单独对方国作战。到商代后期,由于国家临战征发的军队扩充到了“六师”[14],族武装才逐渐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
(二) 西周时期的族武装
西周时期的族武装依然盛行,如《史密簋》铭文中就有族徒和齐师一起作战的记载:
铭文中的“族徒(土)”“族人”都是具有族武装色彩的军事人员。史密簋属于周懿王时期的器物,出现时代较晚。在西周早期的金文中也能看到关于族武装活动的记录,如周康王时的《鲁侯簋》云:
隹(惟)王令(命)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才(在)狝,鲁侯又(有)工(功),用作旅彝。(《集成》(11)《集成》即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年版。4029)
另外,还有一些铭文材料能够间接证明族武装的存在,如《豦簋》(《集成》4167)记载了宝君公伯赐予其弟甲胄和干戈,这样武装起来的力量显然是效忠家族的。再比如,《禹鼎》(《集成》2833)载:“武公乃遣禹率公戎车百乘、厮御二百、徒千”出征,而禹在取得成功后,“对扬武公丕显耿光”,据此可以判断,禹是效忠于武公而不是王的,禹所率领的军队自然是武公家族的军队,禹本人的身份可能是家臣。《多友鼎》详细记载了一次周人与猃狁作战的经过,其铭文如下:
唯十月用猃狁方兴,广伐京师,告追于王,命武公:“遣乃元士,羞追于京师。”武公命多友率公车,羞追于京师。癸未,戎伐筍,衣俘,多友西追。甲申之辰,搏于邾,多友有折首执讯:凡以公车折首二百又□又五人,执讯廿又三人,俘戎车百乘一十又七乘,衣复筍人俘。或搏于龚,折首卅又六人,执讯二人,俘车十乘,从至。追搏于世,多友或有折首执讯。乃轶追,至于杨冢,公车折首百又十又五人,执讯三人,唯俘车不克以,衣焚。唯马驱尽,复夺京师之俘。多友乃献俘馘讯于公,武公乃献于王,乃曰武公曰:“汝既静京师。釐汝,赐汝土田。”丁酉,武公在献宫,乃命向父召多友,乃延于献宫。公亲曰多友曰:“余肇使汝,休,不逆,有成事,多擒。汝静京师,赐汝圭瓒一,汤钟一肆,鐈鋚百钧。”多友敢对扬公休,用作尊鼎,用朋用友,其子子孙孙永宝用。(《集成》2835)
这段铭文中包含了下达命令、献俘和赏赐3个环节,追击的命令先是由王下达给武公,然后武公再下达给多友;而献俘则相反,多友先献俘给武公,再由武公献俘给王;赏赐则是由王到武公,再到多友。由此看来,多友率领的军队属于效忠武公的族武装。《禹鼎》和《多友鼎》可能都是西周晚期周厉王时期的器物,由于当时王室衰微,军力锐减,周王不得已才依靠高级贵族的族武装力量与猃狁作战。
西周族武装的普遍存在还可以从考古资料得到证实。在陕西西安张家坡和河南洛阳北窑均发现了大量规格不等的西周墓地,其中张家坡有西周墓葬1 500多座[15]2,北窑也有西周墓葬近500座[16]1。这两个西周墓葬群都出土了一定数量的西周青铜兵器。具有权力象征或礼仪属性的斧钺往往见于规格较高的贵族墓,比如,张家坡墓葬群共出青铜钺3件,有2件出自“甲”字型大墓M170[15]168;作为主战兵器的戈、矛则见于中小型墓葬,张家坡墓葬群共出土戈138件、矛9件[15]169,178,北窑墓葬群共出土戈206件、矛7件[16]95,115。不难看出,尽管北窑墓葬群的墓葬数量不及张家坡墓葬群的1/3,而出土的主战兵器戈矛的数量却是后者的近1.5倍。张应桥把北窑墓葬群与以张家坡为代表的其他墓葬群进行对比后指出,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北窑墓葬群墓主身份庞杂,族属、国别互不相同,而张家坡墓葬群则属于家族墓葬,如学界熟知的井叔家族墓(M157、M152、M168、M170);北窑墓地绝对看不见为嫁女而作的媵器,也很少见到女性的自用器,似乎其中没有女性墓葬,也没有张家坡遗址常见的那种夫妻并穴合葬墓。他据此推测,北窑墓葬群应该是“成周八师”阵亡将士的公墓。[17]如果此说不错,这正好说明,作为家族墓地的张家坡西周墓葬群中的兵器为所属家族中的部分成年男性所有(12)一般认为张家坡西周墓葬群的族属较为复杂,除周人外,尚有殷人和羌人的族群,但其家族式墓葬的属性是明确的,参见张礼艳《丰镐地区西周墓葬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10—215页。,家族武装的兵器数量当然不能和“成周八师”的将士公墓相比。有武器装备就有相应的武装力量,这是族武装存在的有力证据。
三、 族武装在春秋时期的发展及战国时期的消匿
春秋时期的族武装在国家军事体制中的地位虽然远逊于商和西周,但其实力和存在范围之广也不容小觑。由于受史料限制,在商和西周时期,我们主要讨论了王身边的高级贵族所拥有的族武装。进入春秋以后,随着“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一些大的诸侯成为历史舞台的主角,其治下卿大夫的族武装则成了我们关注的重点。
《左传》有很多关于主要诸侯国族武装的记载,如关于楚国的族武装,《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王怒,少与之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族实从之”[1]373,又云“子玉以若敖之六卒将中军”[1]375,杜预注曰:“六卒,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1]380。若敖氏是楚国的显族,“子玉之宗人”自然是指子玉所率领的若敖氏的家族武装,在那次战斗中是“中军”的核心力量。《左传·宣公十二年》中也有关于晋国族武装参战的记载:“楚熊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1]590,从中可知,知庄子为救被俘的儿子知罃,率领本族武装力量返回与楚作战。《左传·成公十六年》载:“栾、范以其族夹公行,陷于淖”[1]750,杜预注曰“二族强,故在公左右”[1]757,这是鄢陵之战中关于栾、范二族以各自的族武装力量护卫晋厉公的记载。郑国也存在族武装,《左传·襄公十年》载“子西闻盗,不儆而出,尸而追盗,盗入于北宫,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子产闻盗,为门者,庀群司,闭府库,慎闭藏,完守备,成列而后出,兵车十七乘,尸而攻盗于北宫”[1]873。子西“乃归授甲”,显然是自己的家族武装,其军械在家中统一管理。子产与子西在文中并列叙述,其所率17乘兵车应该也属于族武装。
春秋时期,族长有时候甚至会率领族武装请命出征,足见其实力不菲。《左传·宣公十七年》载,晋郄克“请以其私属”伐齐,杜预注:“私属,家众也”。[1]626-627即便是一个扩大化了的家族,其青壮年男性成员数量也毕竟有限。事实上,卿大夫的族武装还应包括采邑兵。这些武装人员虽然不都是本族成员,但是其骨干为本族成员,且只对卿大夫负责,常常成为卿大夫对抗国君的军力基础。以鲁国为例,季氏的采邑在费、孟孙氏的采邑在郕、叔孙氏的采邑在郈。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季氏家臣南蒯以费叛,鲁定公八年(前502),季氏家臣阳虎再以费叛,鲁定公十年(前500)叔孙氏家臣侯犯以郈叛。为了限制卿大夫的采邑武装,鲁定公十二年(前498)准备堕三都,费邑宰公山不狃便伙同叔孙辄率费邑兵攻入曲阜,族武装力量之强大由此可见一斑。春秋时期,其他各国与鲁国的情况大致相同,如宋的萧、亳,齐的渠丘、高唐,晋的朝歌、邯郸、曲沃,均驻有实力强大的采邑武装。
与西周时期一样,春秋时期的卿大夫拥有族武装也是得到诸侯国君主承认的。《左传·昭公十六年》载:“孔张,君之昆孙,子孔之后也,执政之嗣也。为嗣大夫,承命以使,周于诸侯,国人所尊,诸侯所知。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禄于国,有赋于军”[1]1 409,杜预注“军出,卿赋百乘”[1]1 412。这里的“卿赋百乘”当是具有私属性质的族武装。卿大夫的武装力量大概以百乘为限,《汉书·刑法志》载“戎马四百乘,兵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谓百乘之家”[6]1 081。《礼记·坊记》载“都城不过百雉,家富不过百乘”[19]1 400,《左传·哀公二年》孔颖达疏引孔子语:“百乘,卿之极制也。”[20]1 616晏子认为,“有车百乘者”即为“一国之权臣也”[21]37。
虽说有百乘之限,但春秋末期列国卿大夫家兵的数量已经发展到惊人的程度。“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季孙氏一家的甲士就达7 000人。[1]1 769晋国卿大夫的私家军队数量又使鲁国望尘莫及,《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晋人若丧韩起、杨肸,五卿八大夫辅韩须、杨石,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奋其威怒,以报其大耻,伯华谋之,中行伯、魏舒帅之,其蔑不济矣”[1]1 266。面对卿大夫强大的族武装,楚大夫范无宇曾不无感慨地说:“其在志也,国为大城,未有利者。昔郑有京、栎,卫有蒲、戚,宋有萧、蒙,鲁有弁、费,齐有渠丘,晋有曲沃,秦有徵、衙。叔段以京患庄公,郑几不封,栎人实使郑子不得其位,卫蒲、戚实出献公,宋萧、蒙实弑昭公,鲁弁、费实弱襄公,齐渠丘实杀无知,晋曲沃实纳齐师,秦徵、衙实难桓、景。皆志于诸侯,此其不利者也”[22]498-499。由此可见,到春秋末期,各国的卿大夫在其封地的城邑中驻有大量的族武装,甚至已经发展到与公室分庭抗礼的地步,对国君地位构成了直接的威胁,以致最后出现了“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式的政权鼎革。春秋时期卿大夫势力坐大的根本原因在于,血缘纽带尚未被最终打破,诸侯国君对人力资源的控制依旧停留在“族”的层面,由于不能直接控制个体家庭,这就使得一些卿族的家族势力得以扩张。这些卿大夫在拥有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之后,也就拥有了充足的兵源。《左传·文公十四年》记载,齐“公子商人骤施于国,而多聚士,尽其家,贷于公、有司以继之”[1]493;《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怀子好施,士多归之。宣子畏其多士也,信之”[1]971;《左传·昭公三年》晏子曾说:“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1]1 218;《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家子谈季氏的势力时,说:“政自之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1]1 523。由以上几例可见,春秋晚期,那些不堪忍受公室盘剥而投靠私家的公室属民成了卿大夫族武装的重要来源,这当然也是公室不能有效控制人力资源的直接结果。
战国时期,列国实行的一系列变法,肃清了血缘关系在基层社会中的组织影响力,宗族势力渐趋瓦解,同财共居的家族已经被小农家庭所代替。国家的军赋和兵役分别按户和人丁征取,为了鼓励小农家庭的分化,秦国还规定两名成年男子的家庭必须分家,否则就要加倍征赋(13)《史记·商君列传》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参见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 230页。此处的“赋”,指的是军赋,有些书上认为是加倍征收赋税,这是不对的,因为从春秋中期开始赋与税已经分离,而且战国时期的赋和春秋时期的赋包含的内容是不同的,春秋时期的赋包含军需和兵役两方面,战国时期的赋仅指军需。,这说明战国是小农家庭最终取代家族的重要时期。这一转变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单就兵制而言,它使族武装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反而为国家控制大量兵源提供了保障。以秦国为例,每个成年男子在其一生中都有一年时间作“正卒”,在本郡接受军事训练,还有一年在外“屯戍”(14)汉儒董仲舒曾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参见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 137页。这段文字被学者多次引用,从标点和句意上都有许多讨论,但认为当时兵役分正卒和戍卒则是较为一致的看法。。这样经过训练的成年男性都具有作战能力,遇到战事即可全部征发,组成强大的军队。长平之战的时候,“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5]2 334。这是临战征兵的临时征集制,与商、西周和春秋时期动辄使用族武装来补充国家兵力短缺的做法完全不同。而那些在役的正卒和戍卒当然就是常备军了。在这样一种既有常备军又有随时可大规模动员的预备役部队二者并存的体制下,昔日的族武装已没有了生存空间,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至于汉末魏晋时期,为躲避战乱举族迁入坞壁、武装自保的情形,已是后代特殊时期的临时举措,在本质上自然与战国以前制度化的族武装风马牛不相及。
四、 结语
原始社会的部落时代,国家机器尚未形成,活跃在历史舞台上的军事力量主要是氏族武装。随着夏王朝的建立,东亚社会步入文明时代,隶属于国家的军队开始出现。从《尚书·甘誓》透露的信息分析,这一时期的士兵基本都是临战征发。文明社会初期,由于政治、文化发展中显而易见的不平衡性,广袤的华北大平原及其毗邻的周边地带存在着大量处于氏族社会的血缘性群体,它们的军事力量仍然是氏族武装,这一点在上博简《容成氏》《庄子·胠箧》《汉书·古今人表》和《史记·夏本纪》篇末的论赞中均有反映。总体来看,部落社会的氏族武装是商周时期族武装的前身。
殷墟卜辞中有关武丁以后诸王时代的族武装记载较多,大致可以分为王族、子族和其他异姓贵族几类,那时的族武装不仅配合王朝军队作战,而且单独讨伐方国,王族尤其如此。这一事实说明,殷商时代高级贵族的族武装力量相当强大,是王朝军队的重要补充。由于相关卜辞主要记录了中央王朝中高级贵族的情况,可以推想,在其他方国中也存在力量不菲的族武装。
西周金文从周康王时期的《鲁侯簋》到周宣王时期的《毛公鼎》,直接或间接涉及族武装的资料很多,被学界认为属于周厉王时期的《禹鼎》和《多友鼎》详细记述了族武装在家臣率领下抗击猃狁的作战经过,从中可以明确看出,族武装效忠的对象是作为王室之“公”的族长,而不是周天子。
平王东迁,天子失威,“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一些大的诸侯国上升为军事斗争的主角。从《左传》中的记载来看,春秋前期各国卿大夫的族武装力量尚不能跟殷商、西周时期中央王朝的高级贵族相比,其军力大概以百乘为制,在战争中很难独当一面,只能在作为卿大夫的族长率领下担任某方面军的核心战斗队,如城濮之战中,子玉率领若敖氏家族的六卒将中军。但到了春秋后期,随着权力下移,卿大夫的采邑兵规模有了很大的发展,其族武装的总体战力甚至超过了国君,“三家分晋”“田氏代齐”无不与此有关。进入战国以后,随着铁质农具的使用,农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小农经济得到空前发展,个体家庭逐步代替血缘大家族(宗族),各国风起云涌的变法浪潮又加速了这一进程。在此形势下,一方面国君可以控制的兵源远远超越前代,国家的武装力量空前庞大,战国七雄的兵力动辄以数十万计,这是春秋以前不能想象的;另一方面,宗法性共同体逐步让位给个体家庭,世袭贵族被军功贵族取代,即便一些高级贵族,也很难组织庞大的武装力量,族武装逐渐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