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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初探

2022-08-29唐肖彬

湖南林业科技 2022年4期
关键词:保护地植物园架构

唐肖彬,韩 枫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14)

2021年10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中提出“本着统筹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启动北京、广州等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2022年4月18日,我国第一个国家植物园在首都北京成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的大幕已徐徐拉开。我国对植物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植物园历史与发展趋势、规划设计、景观布设、地域性植物园发展与案例的研究,以及域外植物园的发展情况及经验借鉴等方面[1-15]。关于植物园的研究,针对国家植物园的研究较少,且集中于两个阶段:其一是2007年前后,专家学者们希望藉由北京举办奥运会的契机助推国家植物园的建立,着重阐释建立国家植物园的必要性[16-17];其二是2021年至今,该阶段的研究聚焦于国家植物园的空间布局、建设保护方式、体系建设整体把握等方面[18-22],而对于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发展模式的研究尚未展开。确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的发展模式,不仅有益于我国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国家植物园,更直接影响我国植物园的整体发展。

1 国家植物园的定义

1.1 植物园

植物园源于欧洲,是博物学发展的产物。从1543年意大利的比萨大学建起世界第一个植物园,距今已有500多年历史[23-24]。根据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BGCI)2019年的数据,全世界现有植物园1774个,分布于全球148个国家。

现行较具权威的植物园定义由BGCI提出,即植物园是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遵守国际政策以及可持续性和道德倡议,拥有活植物收集区,并对收集区内植物进行记录管理,使之可用于科学研究、保护、展示和教育的机构。同时,BGCI列出了14条评定植物园的标准 (见表1)。可见,BGCI对于植物园的定义和评定标准均凸显了科学性,对于游憩功能未做强调。

表1 BGCI植物园评定标准Tab.1 Botanical garden criteria of BGCI

我国植物园的发展虽有起有落,但步伐从未停止。1929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现代植物园——南京中山植物园。至今,我国植物园有近百年历史。我国对于植物园新近的解释则是“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引种驯化、植物保护,并供观赏、游憩及科普等活动,具有良好设施和解说标识系统的绿地”[25]。目前,我国约有200个植物园(该数据的准 确 性 待 商 榷,已 有 文 献 中 有180[2]、162[3]、206[5]、273[7]、191[7]、234[26]、200个[27]和200多个[6,33]、将近200个[28]等表述),且有42个(BGCI网站上记录的数量为43个,但包含原北京植物园和中科院北京植物园,现二者已合二为一,因而用42个这一数据)植物园为BGCI成员(含香港、澳门两地植物园,亦包括科学研究、教育机构)。

按照隶属部门、组织划分,中国植物园保护联盟登记在册的121个(登记在册的植物园为122个,但北京植物园与中科院北京植物园已合并成立国家植物园,因而统计总数为121)植物园分属13个部门、组织,其中林草部门的植物园最多,共计33个,占27.5% (见图1)。

图1 不同隶属部门、组织的植物园数量Fig.1 Number of botanical gardens of different subordinate departments and organizations

按照植物园的功能划分,我国植物园大致可分为两类,即兼具物种保育、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休闲游憩的综合型植物园和只包含一至两项功能的非综合型植物园(见表2)。在综合型植物园中,部分植物园的功能有所偏重,部分植物园的无偏重。在非综合型植物园中,有的仅是以物种保育为主,有的兼有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功能。

表2 我国植物园的类型Tab.2 Categories of botanical gardens in China

从地域分布上看,东部地区植物园最多,占总数的38.84% (见图2);在各省份中,江苏省最多,共有10个植物园;云南省位列第二,有8个;广东、浙江、湖南、广西并列第三,各有7个;西北省份植物园数量较少,大多为1~2个,其中,西藏1个,新疆2个,青海1个,宁夏1个。

图2 不同区域的植物园数量Fig.2 Number of botanical gardens in different regions

1.2 国家植物园

在国际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均有国家植物园(见表3)[29-31]。在这些国家中,国家植物园多由国家设立,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或者国家公园管理局进行管理;多位于首都,数量为1~2个;拥有顶尖的植物学科研团队,致力于构建植物与人的和谐相生关系,并具有国家代表性,表征国家文明,为其国家乃至世界的战略资源保存、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等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为例,在某种程度上,它已不仅是英国的国家植物园,更可将其视为国际植物园的领头羊。其战略愿景已不再是基于本国视角提出,而是从全球角度出发,在应对气候变化,抗击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国际热点议题中屡屡发声、不断作为,以植物将世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贡献植物园特有的力量。

表3 其他国家国家植物园情况Tab.3 National botanical gardens in other countries

经过多年的努力,2022年春北京国家植物园终于建立。从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设立国家植物园的批复中可以看出,国家植物园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保护第一、惠益分享;建设手段与方法是以植物迁地保护为重点,系统收集、完整保存、高水平研究植物类群,将植物知识和园林文化融合展示,强化自主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建设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利用,统筹发挥多种功能作用;基本愿景则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万物和谐的植物园。

概言之,植物园冠以国字号有其重要使命与意义。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决定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紧要地位;在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中具有特殊地位,在分类上属于综合功能型植物园[32];在层级上属于现有植物园体系中级别最高、最为核心的部分,其特征为植物资源丰富、功能齐备、科研水平先进、管理水平高效、具有国家代表性。

2 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的思路

在国际上,提出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这一理念的国家并不多,能效仿参照的地方尚需逐步摸索。可见,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是极富挑战性且有创造性的。

2.1 国家植物园体系架构

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是在明晰构成主体的基础上对其架构进行设计,其体系构架既可以是对原有的部分植物园进行优化提升形成精准点的集合,亦可以是将现有植物园进行总体调整形成大目标一致的松散联合体,还可以是对旧有体系进行完全重构形成齐头并进的有机整体。

(1)架构一,精准点的集合。对现有15家中科院旗下的植物园进行功能优化提升后逐一挂牌,形成国家植物园体系的主体;再依照国际和国内标准,从现有的植物园中试点、评估核定5~10个新的国家植物园;最终形成由20余个国家植物园组成的高度同质化的国家植物园体系(见图3)。对于余下的植物园如何定位尚不明确,可能不做改变。国家植物园管理机构分设在国家林草局(行业管理)、中科院(科研管理),余下的植物园的管理维持现状。这种架构较易形成一批高水平的植物园,但就我国植物园整体发展而言,两极分化的情形会愈发严重。北京国家植物园的成立未经试点,而是由南北园合并后而立,此做法确因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呼声由来已久且有基础,但不免让人产生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只为建设国家植物园的印象。

图3 架构一示意图Fig.3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first framework idea

(2)架构二,大目标一致的松散联合体。依照国际和国内标准,试点、评估核定20余个国家植物园,同时将非国家植物园纳入国家植物园体系,并归为其他类型植物园(见图4)。制定植物园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管理;组建国家植物园管理机构(含行业管理、科研管理),该机构重在管理国家植物园,而对于其他类型植物园仅做业务指导;其他类型植物园仍由原单位管理,不改变多头管理现状。该种架构在于培植具备较大综合影响力的一批植物园,并使其引领其他植物园发展,形成国家植物园新体系。

图4 架构二示意图Fig.4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second framework idea

(3)架构三,齐头并进式的有机整体。将现有植物园均纳入国家植物园体系,对已有体系进行重构。国家植物园体系由国家植物园和地方植物园组成,并划分相应级别,国家植物园为最高级别,地方重点植物园划分为第二级,地方一般植物园划分为第三级(见图5)。国家植物园由国家设立管理,地方植物园由地方政府设立管理。成立统一管理机构,制定植物园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建立植物园晋升、退出、降级评估机制,地方一般植物园可晋升为地方重点植物园,地方重点植物园亦可晋升为国家植物园或依照地缘接近、保护对象类同等原则成为某一国家植物园的卫星园;同时,在评估不合格时,各级别植物园将实行降级,形成共生、正向流动体系(见图6)。这种架构目标是规范统筹管理,实现各类各级植物园齐头并进发展,提升我国植物园整体水平。

图5 架构三示意图Fig.5 Schematic diagram of the third framework idea

图6 架构三体系晋升、降级运行示意图Fig.6 System promotion,exit and demotion of the third framework idea

综上,三种架构各有优劣,架构一最易实现,但欠缺完整性、综合性、创新性;架构三最具整体性,但革新成本高;架构二中和了以上两种模式,但综合性与创新性不足(见表4)。

表4 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构想Tab.4 Conception of national botanical garden system construction

2.2 国家植物园体系的独立性

植物园集物种保存、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和开发利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因此,它不是单纯的科学研究机构,更不是单一的公园景点。因其多重功能,易带来多重身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植物园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中科院植物研究所所长汪小全认为,国家植物园与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是完美互补的关系[33]。

在中国植物园保护联盟121个登记在册的植物园中,植物园与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的达20个,占植物园总数的16.53%。植物园是迁地保护的实施主体,自然保护地是就地保护的实施主体。二者均有多种保护方式,且作为生物多样性富集区域,不可避免形成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交叠区域,即“园中园”。目前,“园中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重合,第二种是部分重叠。前者如重庆市植物园与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后者又分植物园中有部分与自然保护地重叠、自然保护地中有部分为植物园两类。如华西亚高山植物园园区有与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重叠部分,而天福国家湿地公园桥苑专类植物园是湿地公园的组成部分。

身份的多重性需要协调多方,加大了保护管理的难度。可考虑将植物园并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自然保护地的新类型,形成共融共生区域(见图7)。

图7 国家植物园并入自然保护地体系Fig.7 The national botanical garden integrated into nature reserve system

抑或是只维持一个植物园身份,保留其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保证植物园体系的独立性,使其成为保护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并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并行。同时,需要重构我国的保护地体系,扩展其外延(见图8)。

图8 国家植物园体系成为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并行体系Fig.8 The national botanical garden system becomes a parallel system w ith the nature reserve system

2.3 迁地保护的应用

在植物园体系建设中迁地保护的作用举足轻重,但迁地保护不应成为植物园建设、保护的唯一方式。实施迁地保护的关键是需要稳固、持续、充裕的资金投入。在以往研究中多次出现我国植物园空间分布不均衡导致各地植物园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数量多寡不一的情形[34],比如东部多西部少,应将其作为一个问题来呈现。现实中,西部地区尤其西北地区植物园的数量确实不及东部地区的,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西部地区受制于财力,另一方面也应考虑迁地保护在西部地区应用的合适性。比如青藏高原地区,相较于国家植物园则更适于组建国家公园。因而,迁地保护可作为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力推方式,但在不同区域推行的保护方式应具有灵活性、科学性、实操性。

3 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的具体路径

(1)进一步强化林草部门对国家植物园的行业管理作用,组建国家植物园管理办公室。首先,有国际先例可循。目前,植物园建设水平较高的国家,其国家植物园由林业部门或者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管理。如英国皇家植物园邱园从属于英格兰政府,由林业局管理;澳大利亚、新加坡的国家植物园由国家公园管理部门管理。其次,林草部门作为就地保护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是协同管理迁地保护的主体机构,易于实现保护成效。依此看来,将国家植物园管理机构设在林草部门具有较强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体由国家林草局统筹管理国家植物园,中科院主导其科学研究。

(2)开展全国植物园基本情况调查,制定出台植物园相关规范标准。展开植物园基本情况调查,掌握现有全国植物园数量、面积、类型,清底数。因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规范,制约了现有植物园体系发展,最为直观的影响便是我国现有植物园数量为概数,只具参考性。基底不清,则打不好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的根基。因而,制定出台植物园相关规范、标准,明晰何为植物园,确立植物园分级、类型,迫在眉睫。再者,用好中国植物园保护联盟这一平台,建立中国植物园数据库。

(3)尽快出台《国家植物园管理办法》。植物园法制建设面临与国家公园同样窘况——实体已建,却无法可依。法治体系是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现今并不完善。首先,上位法缺失,我国尚无针对植物园的专门立法。国际上,特米尼达和多巴哥设有《植物园法》[41];澳大利亚则在《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EPBC ACT)中对于植物园设立、管理主体、管理计划实施、管理内容等一一规制。其次,地方层面对于植物园建设、管理、保护,仅有湖南省出台《湖南省植物园条例》,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条例》,香港政府制定了《嘉道理农场暨植物园条例》,其他更多的则是零星散见于各种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办法中。针对以上情况,在国家层面,现行较好的做法是先制定《国家植物园管理办法》,使得相关工作有所遵循。未来,可考虑制定《植物园法》,如若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则可考虑在其中设立植物园专章。

(4)确立国家植物园体系的独立性,妥善处理“园中园”问题。对我国保护地体系进行重构,明确国家植物园体系属于保护地体系中的一类,且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其他体系共同组成保护地体系;抑或是国家植物园体系作为国家动植物园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其他体系共同组成保护地体系。对于“园中园”问题,则先摸清其发生区域、面积等,参照相关标准及规定,征求专家意见及原管理部门意见,评估核定其主要属性,以此界定确立其单一身份。若存在不宜、不能确立单一身份的情况,一则考虑划定共生共融区域,二则可考虑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中,将其作为例外情况予以体现,力求不出现管理、保护盲区。

(5)空间布局合理,与自然保护地体系联动协同发展。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以迁地保护为主,并协同就地保护等其他方式。在构建国家植物园体系的过程中,出现资金投入无法保证充裕、稳定的情形时,在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设立国家植物园、新建植物园均应持审慎态度,宜精不宜多,弱化惯常思维中的均衡性,不一味追求空间布局的均匀性。同时,制定国家植物园体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对照自然保护地体系等其他保护区域的空间布局。且在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未来的植物园法律法规中注重二者衔接。

(6)畅联国际合作,提升体系建设水平。建设高质量的国家植物园体系离不开国际合作交流。首先,深化“一带一路”合作,与沿线国家开展多层级的、跨区域的国际合作。鼓励本土植物园与其他国家顶尖植物园展开合作。其次,加强与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国际植物园协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尽快修正、更新国际植物园保护联盟中关于我国植物园的相关数据。目前,在BGCI数据库中登记在册的我国的植物园(含树木园、种子库等)为174个,但其中不乏名称表述错误、网址不对等情况,应在保证相关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对其基本信息进行完善,便于国际交流畅通。再次,强化国际学术人才交流机制。

4 讨论

建设国家植物园体系为我国植物园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因而,亟待创新工作思路、出台工作方案。下一步,在国家层面应尽快确立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发展模式,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发展方向;地方层面则应积极回应,发挥优势,助力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二者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国植物园事业步入历史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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