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就被开除?

2022-08-27周斌

上海工运 2022年4期
关键词:睢县合同法监察

周斌

4 月21 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评论“我也羡慕”竟被一起开除,引发热议。

【典型案例】

拖欠一个月工资属于正常的吗?

张某、彭某自2022 年2 月19 日到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入职,该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该公司于2022 年4 月21 日开除两人时已将工资进行结算。在网上流传的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康宁医养中心通报显示,“因医务工作人员张某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本公司。”

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嘛?”她还表示作为员工,不为公司着想,领导肯定不会用。

2022 年4 月21 日15 时,张某、彭某到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睢县康梦园医养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开除。

针对此事,河南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展开调查,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已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5 日内给出答复,如限期内未答复将会对公司处以2 千元至2 万元的行政处罚。

4 月22 日,在调查取证后,睢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依法限期支付张某、彭某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4 月22 日15 时,该公司将两人经济赔偿金支付到位。监察大队表示:将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感谢社会各界对睢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下一步,将举一反三,对县内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这些规矩你要懂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在全国性适用的,各个地方也有着各地不同的细致规定,常见的规定包括: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法律所禁止的“克扣工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a)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b)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c)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d)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e)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法律所禁止的“无故拖欠工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a)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b)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吗?”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

但是这家公司不但不按时支付工资或向职工说明情况,反而将在微博上吐槽的两位职工开除,除了应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举一反三】

公司拖欠工资,职工辞职有补偿吗?

现实中,如果不是公司开除职工,而是职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主动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呢?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这就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

但需注意: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 号)规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拖延或拒绝支付,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辞职时是以其他理由(如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提出辞职,辞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辞职时并没有明确其辞职理由,辞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告而别,离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来看,劳动者辞职无需特定的理由。如果劳动者主张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在离职时明确其离职理由,否则,就无法界定劳动者离职时的真实原因,容易引发诚信危机。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通过邮寄辞职信等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在获得证据方面并不存在障碍或困难。

因此,目前大多执法机关倾向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离职时就通知用人单位,并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没有通知用人单位,或没有明确其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其他方式主张是被迫解除,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劳动者之后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当时离职原因确实是因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可以作为例外予以支持。

所以,当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时,建议劳动者以此提出辞职的话,应事先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猜你喜欢

睢县合同法监察
睢县关工委编纂出版《红色睢县》一书
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化表达
河南通许凸起东部(睢县—商丘段)地热田热储特征及资源评价
A dress of mother's love
论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睢县
水政监察
智慧监察“行稳”方能“致远”
独立设置“环保警察”促环境监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