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运行速度的旅游公路视距评价研究
2022-08-25郭成成
郭成成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0)
1 项目概况
黄河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河曲县境内娘娘滩至船湾段位于忻州市河曲县境内,全长约23 km,中间段(临隩大道)位于河曲县城市规划范围内,长约8.2 km,已按照城市道路标准建设完成,设计速度为40 km/h,道路实施宽度33 m。本工程尚未建设的南北两段,位于城区外围。技术标准为二级公路,设计速度60 km/h。其中北段北起楼子营镇与S249相接,途径娘娘滩景区,在规划益民北路交叉口处与已建临隩大道顺接,长约6.92 km(K0+031~K6+947.280)。南段北接已建成临隩大道,向南经黄河母亲像公园、唐家会,与省道S249相接,路线总长约7.9 km(K15+140~K23+021.128)。本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2]。
表1 主要技术指标表
表1(续)
2 基于运行速度的视距评价研究
2.1 运行速度
采用纬地安全评价系统计算和修正后的小型车、大型车运行速度。可以看出:(1)主线小型车预测运行速度保持在53.92~85 km/h之间,大型车预测运行速度基本保持在39.46~70 km/h之间,北段及南段车辆均在较高的线形指标下运行,其运行速度总体是合理和可靠的,认为车辆的沿线相邻段落之间技术指标基本合理,相邻路段线形设计基本连续,设计元素基本协调;(2)上行方向存在相邻路段运行速度差较大且为减速段落,应注意提前设置限速或建议速度标志,保证行车安全。
2.2 视距评价
(1)平曲线视距
根据《规范》[2],停车视距计算公式见公式(1)、公式(2)。
(1)
(2)
式中:SC为小客车停车视距,m;v85为运行速度计算值,km/h;t为空驶时间,取2.5 s;g为重力加速度,取9.8 m/s2;φ为路面附着系数,取0.30。i为路线纵坡;f为货车轮胎与路面的纵向摩阻系数,取值为0.17。
(2)竖曲线视距
汽车在竖曲线上行驶时,同样存在视距问题,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应从视距方面对竖曲线的最小长度应加以限制。
①对于凸形竖曲线,当曲线长度大于等于S时
(3)
当曲线长度小于S时
(4)
式中:h1为驾驶员视线高;h2为障碍物高度,计算停车视距时,取物高0.1 m;计算会车、超车视距时取标准车高度2.0 m。
②对于凹形竖曲线,当曲线长度大于等于S时
(5)
当曲线长度小于S时
(6)
(3)车道外侧横净距
本项目北段基本为填方,最大填高6 m,南段挖方较多,边坡坡率为1∶1,本次计算小型车驾驶员距离右侧行车道中心线距离取0.3 m,目高取1.2 m;大型车驾驶员位置离右侧行车道中心线的距离取0.5 m,视点高度取2.0 m。对于主线路基宽度12 m段落,小型车横净距值计算结果如下。
①对于路堑右转曲线停车视距和会车视距
m=0.3+3.75/2+1.75+0.75+0.5+1.0+1.2×1=7.375 m
②对于设置生态排水沟段落右转曲线停车视距和会车视距
m=0.3+3.75/2+1.75+0.75=4.675 m
③对于左转曲线会车视距
m=3.75+3.75/2+1.75+0.75+0.5+1.0+1.2×1-0.3=10.525 m
④对于超车视距
平曲线右转时实际提供横净距
m=0.3+3.75/2+3.75+1.75+0.75+0.5+1.0+1.2×1=11.125 m
平曲线左转时实际提供横净距
m=3.75/2+1.75+0.75+0.5+1.0+1.2×1-0.3=6.775 m
(4)项目视距检验结果
①停车视距计算结果
a平曲线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为60 km/h时,小型车停车视距为75 m,货车停车视距取85 m。经计算各路段实际横净距及运行速度下的停车视距值,并通过实际横净距反算视距可知:本项目横净距反算视距值均大于设计速度及运行速度对应停车视距值,如表2所示。本项目路堑及设置生态边沟段右转平曲线停车视距均满足设计速度及运行速度对于停车视距的要求。
表2 平曲线停车视距核查表
b竖曲线停车视距
经分别计算设计速度及运行速度条件下满足停车视距的最小竖曲线长度,本项目竖曲线长度均满足设计速度条件下停车视距要求,存在1处凸形竖曲线长度不满足小型车运行速度对于停车视距的要求,如表3所示。本项目已在该段采取60 km/h限速措施,当车辆按照限速值行驶时,能够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表3 竖曲线停车视距核查表(小型车)
②会车视距计算结果
a平曲线会车视距
设计速度为60 km/h时,《规范》规定会车视距为150 m,经计算,本项目横净距反算视距值均大于设计速度及运行速度对应停车视距值,如表4所示,本项目路堑段平曲线均能满足设计速度对于会车视距的要求。
表4 小型车会车视距核查表
b竖曲线会车视距
经计算,本项目存在1处(K16+399~K16+519)凹型竖曲线长度不满足设计速度对于会车视距的要求,建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该段线形进行调整;存在1处(K16+018.875~K16+139.125)凸型竖曲线长度不满足运行速度对于会车视距的要求,如表5所示。经核查,本项目已在该段采取60 km/h限速措施,当车辆按照限速值行驶时,能够满足安全行车要求。
表5 竖曲线会车视距核查表(小型车)
(3)超车视距计算结果
a平曲线超车视距
设计速度为60 km/h时,《规范》规定超车视距一般最小值为350 m,极限最小值为250 m。经核查,本项目上下行方向各存在1处路堑平曲线不满足设计速度对于超车视距极限值的要求,如表6所示。对于不满足设计速度对超车视距要求的平曲线路段,建议下阶段调整线形,当条件受限时,建议在不满足超车视距极限值要求路段设置禁止超车标志,保证安全行车要求。
表6 小型车超车视距核查表
b竖曲线超车视距
经计算,本项目存在6处竖曲线提供超车视距不满足设计速度对超车视距极限值的要求,存在8处竖曲线提供超车视距不满足设计速度对超车视距一般值的要求,如表7所示。经核查,本项目已在该段采取60 km/h限速措施,建议在不满足设计速度对应超车视距极限值要求路段设置禁止超车标志或标线。
表7 竖曲线超车视距核查表(小型车)
3 结 论
(1)结合运行速度,进一步对路线设计要素进行评价,重点进行视距验算,对视距不满足要求路段,建议施工图阶段调整线形,当条件受限时,在不满足视距要求路段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保证安全行车要求。
(2)本文采用运行速度对旅游公路速度协调性及视距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融入设计工作之中,及时发现不利于安全的设计,提高项目设计质量,给项目后期运营和养护工作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