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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名难掩贪腐之实

2022-08-18包敏

廉政瞭望 2022年14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大额通报

│文 本刊全媒体见习记者 包敏

7月18日,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北京市政协原副主席于鲁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于鲁明被指“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这一情节引人关注。

何为“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交流互动板块予以解释,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关于“大额回报”的标准,要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平衡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针对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就在今年7月,涉及“民间借贷”的落马官员就有多名。辽宁省辽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吕有宏的“双开”通报中,包含“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表述;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被指退休前一个月“逃逸式辞职”,同样被通报“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通过对现有案例的梳理,公职人员违规借贷主要存在“以借掩贿”“借名获利”“公款放贷”三种形式。

“以借掩贿”,是指一些领导干部以款项借款人或出借人为幌子掩盖其受贿事实,并利用自身的职权影响获取高额的利息。今年6月,江苏省江阴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韩民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经查,2011至2021年间,韩民向辖区企业主、公安民警家属等人的无息借款及其违纪违法所得等累计1110万元人民币,以亲友名义借贷给其下属民警亲属的公司,并从中获取大额回报共计692.69万元。

关于此案中“大额回报”的认定,无锡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干部杨成东认为,韩民与借款方并非普通、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是与其职权相关联的下属亲属,故对“大额回报”的认定不宜简单参照民间借贷有关司法解释的利率标准,应从借款方接受贷款的动机、目的、回报总额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且从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来看,以“获取大额回报”作为构成要件,重点在于获得大额收益,并非要求借贷利率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尽管年息均未超过利率上限,韩民实际上通过借贷方式获取利息总额高达600余万元,应认定为获取“大额回报”。

“以借掩贿”和“借名获利”往往相伴而生,心生贪念的党员干部以借为名,与“权力”需求方进行利益互换,走上违规违纪违法道路。今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赵立宏被“双开”,通报中指出其“以合法民间借贷为幌子谋取巨额利益,利用信贷资源与企业老板交换利益,无偿借用企业老板的房产,子女不实际工作而在企业获取薪酬,接受企业老板旅游活动安排,为企业在信贷业务上提供帮助,以借贷投资获取高额利息方式非法收受企业钱款”,点明了这种利益互换模式。

“公款放贷”,即以公款生私钱,以权谋私。2021年9月10日,已退休两年的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被开除党籍。通报披露了其在职期间曾“挪用信贷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随后,上海检察机关依法对高友清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提起公诉。

“民间借贷”不能成为一些党员干部以权谋私、借权生钱的“障眼法”。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对于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行为还需进一步提高精准打击力度。遏制住公职人员的违规借贷乱象,有效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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