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订及对新时代军队审计发展的启示
2022-08-10钱禹明陈晋杰徐润泽
钱禹明 陈晋杰 徐润泽
1.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重庆 401331;2.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 太原 030001
一、《审计法》修订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审计体制发展完善
新版《审计法》明确指出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强调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并对审计经费保障、业务指导、批准权限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有效避免了行政部门对审计工作的影响,增强了审计独立性与权威,为国家审计体制发展完善提供动力。
(二)有利于审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旧版《审计法》存在着审计范围规定、审计法体系、内容以及立法技术等诸多方面不适应的问题[1],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新版《审计法》将审计工作内容范围拓展至公共资金、公共资源等领域,将审计关注重点拓宽到经济运行的全过程,上升到工作绩效、数据信息等更高的层次,着力提高审计工作有效性。审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利益的“经济卫士”作用日益凸显。
(三)有利于加强审计自身建设创新
新版《审计法》一方面提出了拓宽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职权效力,建设完善内部审计、联合审计等机制的新要求,为国家审计的人才队伍、工作机制建设提供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审计法》强化审计监督效力的同时明确审计职责义务,要求审计工作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内部监督,将审计力量纳入国家法治监督范围,为新时代审计人员合理合法用权,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推动审计方法与工作机制创新提供法理依据。
二、《审计法》修订的内容剖析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突出新时代审计地位
一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法》的修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国家审计的政治属性贯穿于审计全过程以及审计人员的言行之中[2]。新版《审计法》总则围绕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出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新要求,突出了党全面领导审计工作的时代特色,提高了审计地位。
二是着力推动审计独立性发展。新版《审计法》中,第二章第十一条将原来规定的审计履职必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保障的内容删去;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将特殊情况下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批准权由本级人民政府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入了审计机关应该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义务性规定。上述变化可以看到,《审计法》通过将审计工作经费权从本级政府独立出来,并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的批准权与指导权,有效保证了审计独立性。
新版《审计法》在保留成熟的审计领导体制的基础上,强化各级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及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审计工作效率的同时有效提高了审计权威与独立性,也体现了我国审计为党执审的底色。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是积极推动审计体制转型的体现,是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3]的重要保证。
(二)拓展审计范围内容,关注绩效资产审计
我国审计法规在制度内容上不断完善化发展,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科学规范的法律规范指导[4]。新版《审计法》拓展了审计工作范围内容,明确了审计重点,也为之后开展相应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审计法》第一章第四条补充了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加入对决算草案的审计,将预算执行绩效、国有资源与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纳入报告的重点。部分条目修改,如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5]。
上述修改有以下三点特点。第一,该法将决算草案纳入审计范围,实现从预算到决算经济运行全过程的审计覆盖;第二,该法将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社保基金、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源等纳入审计范围,表明新时代审计内容与关注重点向着关乎公共利益、国计民生的领域拓展,向着公共资金、公共资源运行使用的全过程拓展,充分突出审计“经济卫士”的作用;第三,该法将国家重大经济社会资产措施落实情况及经济社会运行发现的风险隐患纳入审计范围,审计机关有权进行通报,从而有效形成审计威慑,助推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及政策制度的完善,突出了国家审计“治已病,防未病”的“免疫系统”作用。
(三)明晰审计职责权限,突出审计权责一致
一是明晰新时代审计职责。第一,突出审计法治队伍建设。新版《审计法》围绕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对审计队伍建设提出新要求,一方面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人员守法履责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纳入法律监督范围,两者均要接受法律监督。第二,是明确审计机关及人员义务。新版《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职权活动,要求做好审计中涉及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同时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的同时,不得干预、插手相关单位正常工作活动。第三,提出审计工作新要求。新版《审计法》对审计现场调查、移送、授权等工作提出新要求,要求完善审计内部控制,确保审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新版《审计法》保证了审计机关从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电子数据等资料的权限,同时也规定审计机关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资料,突出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二是拓展审计职权范围。第一,新增审计工作职权。新版《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审计,检查其可靠性、经济性及安全性;在证据证明前提下,审计机关有权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进行检查。第二,拓宽审计对象内容范围。新版《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在获取资料、行使暂停拨付权和提请处理权、提出审计建议、依规采取措施、审计报告核查等工作涉及的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拓宽,确保新环境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健全审计监督回路。《审计法》新增审计机关可以督促整改,对有关政府机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相关机关、单位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有效形成了审计监督回路,保证了审计监督的完整性。
三是强化审计职权威慑力。第一,明确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审计法》明确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不得转移、销毁资料、毁损违规资产,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及拒不整改情况的法律责任。法律新增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审计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本级政府及主管机关单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制定完善政策制度等要参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极大加强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保证了审计监督的效力。第二,增加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的要求。新版《审计法》中加入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及时性负责及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依规向审计机关开放的要求。此外,《审计法》明确被审计单位,国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应当配合审计机关核实数据分析情况、开展协助工作。
四是审计职权行使方式更加灵活。第一,审计队伍专业性有效增强。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专业性与质效。第二,审计方式选择更加灵活。审计机关可以结合被审计单位情况对被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在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以上变化如表1所示。
表1 新版《审计法》修订内容统计表
续表1
三、《审计法》修订对新时代军队审计启示
(一)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探索体制创新
军队审计机构的成立,有效地保证了军队审计工作的人员独立、机构独立、工作独立及经费独立。在《审计法》修订的背景下,军队审计机构更应强化为党执审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完善审计队伍党的建设。军队审计在国家审计部门指导下,探索建设党领导下的军事审计委员会制度。双方共同组建审计委员会,指导审计工作,创新审计体制。
(二)健全审计法规体系,完善工作机制
《审计法》的价值是整个审计法律体系的灵魂[6]。新版《审计法》注重审计职能拓展,同时突出审计工作的责任规范与制度建设,为审计工作健全审计法规体系、完善审计工作机制提供法理依据。军队绩效预算、资金集中收付制度也为拓展军队审计监督范围提供了土壤,为此军队审计必须完善审计法规体系及工作机制,制定资金预决算、资产管理、预算绩效及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相关的审计指南,推动军地联合审计机制建设,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以指导新时代审计工作。
(三)拓展审计法治思维,建设法治队伍
建设一支有法治思维的审计队伍是推动军队审计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版《审计法》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加强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监督。军队审计建设法治队伍,一是完善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审计机构内部监督,强化审计现场控制,监督审计人员行为;二是加强审计人员法治教育,审计人员选拔、定期考核等工作中必须重视法治教育,审计队伍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强化自身法治思维;三是开展审计人员定期培训,当前军队审计工作业务类型日益拓展,因此审计机构应该定期开展审计人员业务及法规培训,打造一支熟识法规、精通业务、拥有法治思维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