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嵌—共鸣—内化—迁移: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渐进逻辑与优化进路
2022-08-09卢建军
王 晨,卢建军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甘肃 兰州 730046)
引 言
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自2015年以来,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万人,同比分别上升了52.7%和123.3%[1],这些数字的背后,体现了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强化防范,源头治理”宣传机制和遵循“追根溯源,斩断链条”严打整治两条路径的不断探索和尝试,采取的多种综合性治理策略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网络安全感,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在主流治理话语体系中,引入市场化机制的数字平台强化监测预警[2]、破解网络黑产供给链组织结构的技术规制[3]等路径历来被视为网络犯罪治理的核心手段,但借助公私合作体系推动网络犯罪由“政府主导”转向“多元共治”进路的治理模式[4],为新时期强化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写下了生动的注脚,埋下了伏笔。
我国当前针对网络犯罪的防范宣传被视为尽力引导、补充或纠正个体头脑中的拟态环境(Pseudo Environment)从想象的“应然”事实走向现实的“实然”事实[5],建构一条联结我们“已经了解的世界”通往我们“需要了解的世界”的外部之路。虽然现代社会以媒介为中心的生活方式塑造着社会的生活方式,“防诈”信息的议程设置(Agenda Setting)功能在社会化情境中无法被疏漏或忽视[6],虽然有充足的实证研究证明人们对媒介议程的依赖可用以减少内心的不确定性[7],但是很多治学严谨的学者[8-10]也承认,诸多受害人不断表达出的沉默的螺旋(Spiral of Silence)选择[11],或使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在人们星星点点的谬见和误解涡流中呜咽而止,在偏见和牵强的类比思维中黯然失色,最终演变成一场无奈的“对空言说”。
因此,本文围绕备受关注的“‘防诈’宣传为何难以奏效”现象,借助认知心理学和媒介传播学相关理论,重新审视了当前的网络犯罪防范宣传教育机制。实际上,目前的认知心理学更倾向于接受介于经验主义和先天主义之间较为中立的观点来解释“知识在心智中如何进行表征”这一问题,从经验中获得的信息会得到与生俱来就具有接受能力的大脑的加工,从而促进我们对这些经验的理解,进而形成知识[12]。偏见和行动的环境、人们头脑中关于那个环境的图景和人对于从环境中滋生出来的图景三者之间往往判若霄壤,因此,本文避免机械地使用认知心理学关于认知生成的相关理论,而是把着眼点放在了网络犯罪的目的行为手段与宣传教育防范的适切性关系上。
在本文中,首先回顾当前有关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困境的研究,接着结合媒介传播学部分经典理论阐释了网络犯罪宣传教育的学理依据,并介绍了本文主要研究方法。在研究发现部分,分别检视当前的宣传特征和实践效果,重点分析了推动网络犯罪宣传防范奏效的四重心理演绎路径。在最后的结论当中指出,要改变“‘防诈’宣传难以奏效”的现状,公安机关应当在协同共治的情境下,结合“防诈”认知生成的“深嵌—共鸣—内化—迁移”四重路径(见图1)进行不断调适和探索,以寻求真正有效的宣传教育策略。
图1 “深嵌-共鸣-内化-迁移”过程示意图
一、文献背景和理论基础
受“一战”中宣传所发挥的强大效果影响,传播学领域中的“枪弹论”观点通过将公众比作射击场上的射靶,将媒介信息比作子弹来形象形容公众接受信息时的消极和被动,进而说明宣传的巨大影响力[13]。作为早期的经典传播学观点,“枪弹论”观点已固化成为部分宣传主体的思维定式,即忽视当前新媒体的可交互性特征,轻视公众的可选择性特性,忽略对影响宣传效果的多元因素分析,对宣传的影响效果持必然性的肯定态度。对利用社会空间的虚拟特性实施危害网络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依赖增加宣传频次、丰富宣传形式等途径来提升宣传效果的防范教育已日益式微,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需走出一条契合犯罪结构特征,贴合犯罪演绎模式,表征犯罪行为规律,注重宣传实效发挥的科学路径。
(一)深嵌:表观印象的深度植入
“嵌入”从“镶嵌”一词衍生而来,用于形象描述两种事物间的结合关系[14]。任何宣传模式均蕴涵宣传主体、宣传空间和宣传符号三要素。在本研究语境中,“深嵌”用以表示宣传内容的深入程度,表达宣传的主体、空间、符号与公众的互动关系,“防诈”宣传深嵌于公众日常生活之中,成为公众感官接触“防诈”信息的首要步骤,具体而言,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具有三种重要的深嵌形式。
首先,宣传主体通过建立与公众之间的跨群体交流渠道,向公众单向植入“防诈”宣传内容,以此实现宣传内容基于人际交往而生成的关系性深嵌路径。Granovetter(1985)注重强调社会网络对个体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但社会网络基于个人、群体之间交流联系而成,个体行为镶嵌于社会网络之中,不可避免受其影响和制约[15]。在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实践中,宣传内容随建构的社会关系方向而产生不同的流向,多维度、多方向的宣传流向以宣传主体对公众的单向信息植入为基础,使宣传范围在差异化领域的跨界互动中不断延伸和扩大,公众通过身份流转、话语切换和资本共享等形式接受宣传信息并将其渗透生活,宣传内容凭借人际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不同群体间实现了关系性嵌入目标。
其次,宣传空间与公众生活空间进行融合,建构了两者的结构性嵌入路径。公众的生活空间由多个系统领域组成,物理空间和网络空间延伸出的各类产品和平台深嵌于公众生活空间领域,为宣传信息的存在与扎根提供了物理载体和空间契机,两者融合贯通所建构的密切联系从结构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交往,促成了宣传空间嵌入的良性循环。与此同时,层出不穷的多样化宣传平台依赖公众所需,以形成全新技术系统的方式嵌入公众生活因素之中,实现了从宣传空间到生活空间的深嵌维度。
最后,宣传符号与宣传语义进行关联,完成了宣传内容从感官认识向理性认知的嵌入路径。法国思想家Barthes(1967)在其著作《流行体系》中首提“符号”概念,认为符号是符合社会习惯表达中所具有的某种象征意义的举止、态度、颜色或效果,强调符号是表示自身之外事物的一种编码方式[16]。按此逻辑,符号包括图像、文字、色彩、音乐及形象代言人等一切用于表达宣传内容的载体。在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实践中,各级宣传主体运用文字、图像、视频、音乐甚至是明星代言等多元符号组建起了宣传的多重样本,以给公众留下丰富活泼、生动形象的宣传印象为目的,突破“教科书式”宣传的呆板教条和刻板印象,实现了宣传内容由公众感官向深层认知的嵌入维度。
“深嵌”是一个具有方向性的过程,宣传主体、宣传空间和宣传符号共同构成了宣传信息流动的载体,宣传信息伴随这三种方式深嵌公众日常生活中,但三者的导向结果并非止步于公众接收信息进而指导其行为或实践的简单逻辑,宣传信息的出现频次并不能成为公众防范意识增强和防范能力提升的证明。从案件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境看,宣传信息凭此三种路径深嵌公众日常生活后,是否有效激活了公众防范认知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公众防范行为,目前则并未进行过多的效用解释和评价。从现有宣传效能看,长期浸润于“防诈”信息的描述之中,公众“感官迟钝”“信息麻木”等问题的出现或可造成公众抵制被骗能力降低的后果。因此,多重嵌入的实现并非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终点,其后续实践过程仍需借鉴分析经济体系依存关系时采用的“投入—产出”研究范式,进一步探讨根植深嵌基础的宣传共鸣体验、内化认知实效及无意识思维迁移效果等后续影响。
(二)共鸣:情感交融的认知体验
共鸣意为“由他人某种思想感情而引起与自我相同的思想感情”,源于主体受客体感染。情感共鸣则是指“在他人情感表现或造成他人情感变化的情境(或处境)刺激作用下所引起的情感或情绪上相同或相似的反应倾向”[17]。需注意的是,“情感共鸣”在词源释义上不同于“移情”所带来的情感变化,“移情”是“把自己(主体)已经产生的某种情感从某种对象(客体) 身上转移到其他对象(客体)身上”,侧重于“转移”。“情感共鸣”发生的逻辑是主体因体悟到与客体相同或相似的感受而产生的情感共振,其本质是忠于自我的情感聚集和汇合。因此,公众对宣传内容产生情感共鸣的前提是主观认同感和客观体验感的先期确立,该双重感受先期确立的基础是认知科学的生成与发展。
第一代认知科学强调身心二元的统一,把“认知”看作是信息加工过程,强调“认知”是对身体和经验的忽视以及对符号和表征的认识[18]。但第一代认知科学是一种基于身心相互分离而导致身体被认知主体所遗忘的“离身认知”(Disembodied Cognition),这一研究的缺陷在于将身体存在与认知发展割裂成为对立界面[19],并未考虑认知形成所需的宏观整体性和系统综合性。20 世纪末,美国认知科学家Lakoff和Johnson(1999)进一步强调并深化了“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概念,将认知视为身体、心智、大脑置于特定情境并实现交互耦合的过程,不同于“离身认知”的身心分离,“具身认知”强调身心统一,把认知看作是心智嵌入大脑、大脑嵌入身体、身体嵌入环境的身心环境互为一体的过程。“具身认知”视域下的宣传教育防范,应坚持认知科学在理论建构层面的系统性、综合性研究范式,注重公众与环境的认知交互过程,使宣传主体在公众身体回归和参与认知实践的诸多活动中,注重运用公众身体直觉所产生的身心体悟来完成向情感共鸣的转化过渡,同时,有效发挥社会环境与公众的客观互动作用,实现两者间知、情、意的情感交融和统一。
(三)内化:外部世界的内部塑造
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内化是指在社会宣传氛围影响下,公众接受“防诈”信息并将其转化为个体思想意识支配下的主观行动。Nietzsche(1887)在《道德的谱系》中首次将内化(Internalization)指作一种心理学过程,认为内化是将所有未能向外界宣泄的本能都转向了内部的实践过程[20],强调内化来自本能,而Freud(1915)则提出内化来自外部调节机制,是“使内在化的行动或过程”[21]。结合两者语境观点,将内化从广义角度视为外部变成内部的过程,从狭义层次看作是合并、内射和认同的机制亚类,即内化更侧重解释外部世界是如何塑造内部体验,内在素质又如何制约外部世界被感知和被整合的方式。因此,公众接收“防诈”信息后的内化是将外部世界的诸多方面及与外部世界的交互作用纳入其认知内部并在其认知结构中被嵌入和被代表的过程。公众接收到特定信息的表层嵌入后,如何从“入眼”转化为深层的“入心”,并使之成为指导防范意识形成和防范行为作出的行动指南,继而顺延“深嵌”后的第二层渐进逻辑。笔者认为,内化过程存在的合并、内射和认同三个机制亚类,可为宣传的内化路径分析提供理论借鉴。
首先,合并的认知体系是提升内化有效性的逻辑起点。心理学上将既有认知结构比喻为港湾,将固定和拴住一艘艘新知识小船的“锚桩”形象化为认知结构,认知体系是由一个个认知结构组成[22]。宣传教育作为一种试图改变人思想观念的有意行为,其实施成效与公众既有的认知状态和认知效果密切相关。既有认知体系是新理念和新思维形成的知识基础,公众既有的认知体系会对宣传信息的接受、理解起到一定过滤作用,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信息的内化过程。而作为引导公众形成自觉防范意识的逻辑起点,合并认知体系则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公众参与、认同、接受宣传信息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从而影响公众将外在的知识、理论、规范向个体内在意识领域转化的程度。在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实践中,公众原有的经验知识会因新知识的进入而发生调整和改变,宣传主体无法忽视公众既有的经验知识而强行建构新的知识体系。因此,利用头脑中既有的认知结构去“固定”新知识,进而将两者吸纳成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合并认知体系,不仅不违背公众现存的知识结构,还在新旧知识的相互吸收中提高了公众认知水平。
其次,让渡的内射机制是融合心理对应物的可行方式。内化是将个体的感受和体验无意识融入内在精神结构的过程[23]。内射作为内化的主要形式和阶段,其内涵侧重回应“理性感知是如何变成被感知客体的心理对应物”等现实问题。宣传教育作为一种理应被内化的观念体系,其内射机制的最终心理对应物应是公众产生的内在感受和体验。作为一种观念体系,当宣传信息成为个体精神结构的某个组成部分(如形成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痛恶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憎恨等感知体验)时,内射性的心理对应物便可进一步上升至高级形式,陷入既不能与认知对象保持完全同一,又必须根据前期体验感受与社会保持良好互动的矛盾之中。美国社会心理学创始人Mead (1934)曾对个体社会经验与公共生活间的关系有这样一种认识,“不能因为我们一方面有属于个体的个人经验,另一方面有一个公共的世界,便推论出有两个相互分离的存在或实体层次,并将两者从形而上的意义上区分开来。许许多多看上去完全是个体的经验、个体自己的感觉或感知的东西,后来成了公共的……”[24]。也就是说,在心理与物理、个人与公共的不同领域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研究对之进行区分,并承认同一因素可能现时具有个人属性,而后变成公共属性的可能性。因此,当个体的感情和经验成为社会公共部分,同时产生了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产物时,防范网络犯罪宣传教育机制的内化过程便籍此展开:公众首先通过内射性机制,将个体持有的部分意识让渡给整个社会,之后在与宣传主体释放的内容观点达成一定共识基础上,将宣传活动所表达和要求的行为变成自身自觉遵循的行为,最后通过保持个体体验与社会活动关系的稳定性,促进宣传内射性目标的实现。
最后,重合的公共意识是建构心理空间的必然路径。“认同”作为“实现同一”的词源解释,历来被人本主义心理学派所诟病。从逻辑上看,“去个性化、使之(或认为是)相同过程”的同一倾向似乎并不符合“内化使人活跃,使人发现个体和社会活动的意义”的价值特征。依据“实用主义”原则,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对外部刺激物作出的分类并不是根据与外部事物间的一切可观察关系进行划归,而是基于外部世界中存在的、与身体进化保持某种物种生存意义的关系而得出[25],也就是说,公众保留记忆认知的来源实则为“实用主义”驱使下“功利”选择的结果,尽管这种结果消耗心理能量,占据心理空间。因此,公众认同或否定宣传内容的影响因素实则源于对“该内容是否对我们的生存、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判断之上,这种“有限度需求”可导致不可克服的认同困境,个人与社会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叠加关系,社会活力的维持是在个体和社会间保持适度平衡和张力外延的结果,个人与社会在动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公共性交叉部分,是宣传通过公共意识的重合,逐步过渡至内化阶段的最高级形式,宣传内化的最终结果并不是使社会成员对宣传内容达到完全同一状态,而是整合宣传内容并培育出宣传主体和宣传客体间共有的公共意识。因此,宣传内化并非丧失了自我的完全内化,个体最终实现的认同基础实质为公共性认知部分的建立,而这种公共意识足以保证宣传活动实现其特定的价值目标。
(四)迁移:防范时空下的价值外化
西方社会心理学先驱McDougall(1908)认为,策动和维持行为的根本动力是本能,这里的本能意指“长期进化过程中由自然选择所提供的一种遗传的心—物取向,这种取向决定个体去感知和注意一定的对象,体验一定的情绪,从而产生一定的动作,或者至少体验到产生这种动作的冲动”[26],与公众选择保留记忆认知的功利性相似,人类的本能同样具有实用主义倾向。当公众在“感知”“注意”“体验”到与生存、发展有关的一切信息时,公众反馈网络犯罪走入两个极端:察觉诈骗行为或跌入诈骗陷阱。对公众而言,生活空间所接触的各类“防诈”信息使其形成了一定的表层防范观念,这种观念以感知、记忆、体验等形式存在于思想意识之中,伴随时间推移,迭出不穷的宣传信息不断加固着他们对诈骗行为的认识和态度,最终使其形成对诈骗行为的总体“印象”,正如赫拉克利特所言:“世界上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超越空间和时间限制的尺度”[27],防范观的形成同样内在地包含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属性,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效果也需在一定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中彰显。
从物理学意义上来说,时空概念的形成塑造了公众对外部环境的时间和空间印象,按照Kant(1781)的说法,空间是人们的“外经验”(External Experience)形式,时间是人们“内经验”(Internal Experience)形式,内、外经验结合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思考、感觉或行动模式,人们也同样在此物理过程中渐明时间和空间内部所蕴含的个体生存的意义和价值[27],Dilthey(1883)也曾对此有精辟的理解,“人类生活具有一种时间的结构,而所谓的时间,并非钟表所标志的时间,而是指人类生活的每一刻承负着对于过去的觉醒和对于未来的参与。这样的时间结构组成了包括感觉、经验、思想、情感、记忆和欲望的人类生活的内在结构,所有这些形成了生活的意义”[28]。由此可见,公众要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产生自己生活的意义,就要对所处的时间、空间有基本的认识。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实践沿循了此种逻辑,将时间维度定义为网络犯罪从萌生出现到发生发展的延续时段,将空间维度看作是公众行为活动的事实空间以及当下用于通讯社交、资源获取、商业交易等的网络空间,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迁移输出路径在该时空中展开。首先,公众通过接收“防诈”信息形成一种自然指导其社会行为的基本“印象”,由于该“印象”基于基本认知生成,因此其无需消耗过多心理能量去进一步思量精算;其次,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时间和空间的价值进行进一步外化,此价值外化实质为防范心理引导下的思维迁移和输出过程,在此也可将其表达为防范时空感的构建。
从根本上说,防范时空感是公众对网络犯罪的历史演变、发生现状和发展趋势建立以时间和空间为主轴的体验和感受。在该建构过程中,公众自觉将个人所处的生产、生活环境投射至所处的防范时空之中,并在其中联结起自身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生活状态的基本感知体系,由此防范时空感形成既涵盖社会成员的体验感和经历感,同时又能形塑个体成员价值观和责任观的双重感知意识。
不可否认,网络时代的信息爆炸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面对这种改变,曾经困扰苏格拉底许久的“人应该怎样生活”[29],向人们提出类似困惑:置身数字化的社会结构中,我们应该怎样生活?如果数字化联络已成为我们的日常操作,那我们又如何保障“云端交往”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由此推演,强化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策略的提出只不过是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借助认知心理学的认知生成和媒介传播学经典理论,本文将重新审视公众对“防诈”信息的认知偏好,同时重点考查以下几个问题:当前“防诈”宣传践行着怎样的实践机制?社会公众又如何认识和看待这些宣传模式?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吻合与脱节?
二、研究方法
为了解答这几个问题,本文采用了民族志的研究方法,将调查点选在了甘肃省G市公安局及其下属的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简称“反电诈”中心)。
G市位于中国西北部,全市面积1.31万平方公里,辖5个区3个县3个国家级开发区,常住人口413.4万。2016年11月,为响应甘肃省公安厅公布的《关于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简称《行动方案》)要求,G市公安局于所辖部门抽调5名民警,7名辅警,共12人,组织成立了该市“反电诈”中心工作机构,专职负责该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接警登记、预警止付和“防诈”宣传工作。
在甘肃省G市公安局的调查分三次进行(分别是2020年3月—5月,2020年10月—12月,2021年11月—12月),每次调查时间为1至2个月不等。在G市公安局,调查了21名民(辅)警和45名受害人。在收集数据时,主要采用了文献搜集、参与式观察和半开放式访谈等方法。在文献方面,重点搜集了甘肃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G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制定出台的《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宣传工作方案》(简称《宣传方案》),除了规定具体的组织分工和宣传措施外,《宣传方案》还针对工作要求,指出了宣传成效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以多维度保证宣传的质效。另外,还收集了全国部分省市在各类媒体上发布的“防诈”宣传图片和动画视频,并亲自参与了G市公安局“防诈”宣传海报的设计、视频的编剧及部分视频的实景拍摄工作。
以调查的21名民(辅)警和45名受害人为中心,对G市公安局民警在室内进行的宣传方案制定和在室外进行的宣传实践开展进行了密切的观察。在室内观察当中,关注的重点包括民(辅)警对当前宣传联席制度的态度和宣传方案的具体生产过程。在室外观察当中,注意了民警习以为常的宣传方式和社会公众及部分受害人对司空见惯宣传模式的态度。此外,在宣传前及宣传后,还对这些民(辅)警及受害人进行了两次访谈,内容包括他们对开展宣传教育的认识和对当前宣传模式的反思。
为了保护研究参与者的身份和隐私,在引用访谈和观察资料时,除了甘肃省及笔者本人的名字外,其他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由于大多数访谈及其文字转录用的是G市方言,为了保持全文的通畅,在引用访谈资料时做了细微的文字编辑。不过,所有引用的调查资料都是真实的。
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接下来的两部分分析了G市公安局采用的宣传策略为何难以达到预设的宣传效果。在分析的过程中,避免了直接套用认知心理学中的认知生成理论和媒介传播学中的经典传播理论,重点关注了当前的宣传策略实施与宣传效果实现,特别指出了G市公安局的宣传策略与预期效果之间的脱节。
三、实践图景——一张铺天盖地宣传教育网的编织
为贯彻落实《行动方案》和《宣传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宣传教育防范工作的落地走实,G市公安局多措并举,通过构建全员参与的“反诈联盟”、营造润物无声的舆论抵制和延伸宣传的空间覆盖等措施,在全市编织了一张铺天盖地的立体化、动态化宣传教育网,并在编织过程中呈现出了较强的社会参与性、广泛的地域覆盖性和专业的信源权威性等特点。
(一)立体防控——构建群防群控的“反诈联盟”共同体
为有效动员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改善宣传领域各自为政、资源壁垒的状况,G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充分激活犯罪协同治理的各类主体要素,挖掘整合多元渠道间的碎片化资源,采用线上和线下双轨并行路径,建立起了常态化的“警—企—民”多元一体宣传机制。
从线上宣传①线上宣传,指G市公安局在前期利用短信平台向群众手机发送“防诈”短信基础上,建立警民“反诈联盟”微信群,最大限度的邀请群众加入并成为其中一员,之后充分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精准、高效、发散式传播的宣传方式。方式来说,G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积极利用建立的“社区微信群”,及时普及“防诈”知识,发布警情通报,讲解典型案例,解答疑难问题,通过系列短视频播放、实时平台直播等群众喜闻乐见、饶有兴趣的方式,提升辖区居民的防范意识;从线下宣传②线下宣传,指由社区网格员、楼院长及部分居民组建的“防诈”宣传小分队在社区民警指导下,通过进小区、进楼宇、进商圈、进市场、进学校、进金融企业等方式,在各自辖区和业务领域内开展的多层次、常态化的“防诈”宣传工作。方式来看,在进行调研时,恰逢第19个全国法制宣传日,G市公安局下属S分局面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繁多的治理现实,提前组建“防诈”领导小组,分别与辖区内各学校的院系、年级、班级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同时,聘请校园网红学生参与“防诈”宣传工作,构建起了“防诈”的警—校联盟共同体。线下宣传方式通过不断扩大防范教育的群防群治力量,引导和组织了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创建“无诈”社区的活动之中,线上宣传方式则借助丰富的宣传载体,拓宽了宣传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关注度。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了“防诈”宣传从个别参与到整体联动,从条块分离到协同整合,从片面覆盖到智防智控的共防路径。
此外,为保证宣传质效,各基层科所队将“防诈”宣传工作纳入民警绩效考核,以层层落实防范责任方式,监督民警线下宣传工作的准确到位。G市公安局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动员和横向融通的资源整合,有效凝聚起了宣传教育的社会力量,在全市构建起了立体化、动态化的“防诈”联盟共同体,“防诈”宣传呈现出了较强的社会参与性特征。
(二)舆论抵制——营造润物无声的“防诈”氛围
G市公安局以市直机关开展的党组织和党员进社区共驻共建活动为契机,联合各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和各辖区派出所,坚持“点对点联系群众”和“面对面开展服务”同频共进的工作机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某派出所在与群众互动基础上,以传统讲座形式向社区居民讲解新型网络诈骗案例和防骗思路;某派出所则依托以社区民警命名的警务工作室,③2018年11月,G市公安局所属的甘肃省公安厅为深入推进社区警务工作,在全省颁布出台了《甘肃省公安机关使用民警姓名命名警务室规定》,要求全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有效建设该地以社区民警名字命名的警务室,如现在常见的“XX警务工作室”“XX安全防范工作室”就是此种类型。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横幅海报、现场讲解答疑等形式,提高社区公众日常生活中的警惕性;G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则开通运营了该市“公安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微信公众号,组建了“区—街道—社区—市民”四级“防诈”宣传微信群,以每周3至4次的推送频率,在社交平台向公众介绍G市最新电信诈骗警情的特点和种类。
同时,G市“反电诈”中心充分利用各类新媒体交互性能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和优势,在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设置“反电诈进行时”频道和专栏,刊发、转载、自采各类“防诈”稿件,并制作推出了“反诈攻略”系列情景剧等宣传产品,各类花式翻新的图文海报设计、网络实时直播、短视频精巧拍摄等宣传形式,在宣传初期激发起了公众的好奇和关注。
除此之外,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和银行、宾馆等单位的LED屏幕上,也出现了“增强防骗意识 守护平安幸福”“网络诈骗不难防 不贪不给不上当”等宣传标语,并实时进行滚动播放。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标语是由各出租车公司、公交集团在G市“反电诈”中心要求下设计播放的,各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标语则是在所辖派出所民警动员下制作张贴的。诸多形式的宣传样式以视觉传播的形态充斥于社会生活空间和公共网络空间之中,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在全市营造了浓厚的“防诈”氛围,“防诈”宣传舆论呈现出了广泛的地域覆盖性特征。
(三)精准延伸——确保宣传空间的“到底到边”
在打通宣传的“最后一米”实践中,G市公安局充分发挥其职能优势,针对各类易受骗群体,采取了“精准预防”的宣传策略。如协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在ATM机等自助终端上粘贴“防诈”标语,对前来办理汇款、转账等业务的公众主动进行问询提示;以“送课上门”形式走访各经营业户,逐个讲解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常用手法和作案方式,以杜绝各类经营业主发生以“中奖”“优惠”为噱头的诈骗类型。
同时,G市公安局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案频率和种类实时进行发案时间、地点、受害群体的大数据分析,智能搭建的宣传模型将宣传对象范围精准缩小至某类特点易受骗群体。如针对“杀猪盘”类①杀猪盘类诈骗,是指诈骗从业者利用网络交友形式诱导受害人投资赌博的一种电信诈骗方式,因其将交友套路称为“猪饲料”,将社交平台称为“猪圈”,将被骗对象称为“猪”,将骗取钱财称为“杀猪”的形象比喻而成为网络流行词,并于2019年度入选“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诈骗警情,G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结合模型算法,对年龄段位于27岁至50岁之间的易受骗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诈”短信推送;针对“冒充企业老板”类②冒充企业老板类诈骗,是指诈骗从业者通过潜入公司企业微信、QQ等社交平台,以冒充公司、企业经营业主身份方式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的公款骗取诈骗行为。因此类诈骗行为往往涉及金额较多,因此较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诈骗警情,G市公安局则以召开专场宣讲会、专题讲座等方式,对公司财务管理人员讲解此类诈骗行为的发案模式。但是,当在访谈中聊到宣传的影响时,部分公众显现出了对宣传频次的不满和无奈。
王晨:你是否听到过此类的讲座,或者是收到过此类的“防诈”信息呢?
刘女士(某公司财务人员):这种情况那是太多了。现在几乎每天都收到这样的短信,公司现在强制要求去参加讲座,每天工作时间就那么多,我只能下班时间去听,感觉天天在加班,都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了。(2020年12月27日访谈)
“防诈”宣传的行动主体具有一定的信源权威性,信源是指信息的来源,是决定信息可信度的重要因素。“防诈”宣传的决策主体为公安机关,实施主体包含公安机关指导下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根据日常工作总结提炼各类诈骗手段和特点,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启动宣传工作,在“防诈”宣传上具有天然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发言权。同时,公安机关利用行政主体的权威属性形塑了信源的权威特征,使宣传信息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性和可信赖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实施的“精准宣传”策略在将宣传广角无缝隙地延伸触及各个社会角落,提高社会公众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知晓率时,屡次三番的宣传频度和接踵而至的宣传密度也同时招致了部分公众的反感和不满。
(四)“入不敷出”——宣传投入的效益呈现
当在访谈中提出宣传投入与防范产出的关系时,G市公安局“反电诈”中心主任也强调其实对宣传的财政投入并没有进行具体的数目统计,宣传效果在不同时期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王晨:您觉得我们这样大张旗鼓地宣传有效果吗?
张主任:一开始效果确实挺明显的,光2020年5月案件量就下降了22%,但之后又开始逐步上升。现在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经没有了“淡旺季”“大小年”之分,时时有发案,日日有报警,宣传好像也进入了“瓶颈”期,没有办法呀,现在打击太困难,只能用这种方式提醒公众加强防范。
王晨:那派出所民警把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了“防诈”宣传上,不会影响其他的工作吗?
张主任:其实派出所的“防诈”宣传工作,基本都安排给了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在日常工作之中对群众进行防范宣传,这也是他们的职责之一,工作量肯定是增加了,但你说的不是最关键的,最令人担忧的是,现在在一些派出所,电信诈骗案件报警数已经占到了所内报警案件总数的一半甚至更多,民警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来防范此类犯罪,但感觉还是力不从心,民警们也逐渐有点心灰意冷。
王晨:那除了时间投入之外,我们每年花在宣传上的物质投入有多少呢?
张主任:一般来说,像预警平台、“防诈”微信公众号这些日常维护费用是相对固定的,具体并没有统计在“防诈”宣传上花费的财政数额,但仅仅这些日常维护费用就已经占到了接近300万。我们其实也是在不断地试验和调整,比如我们的民警在观察到某一项宣传措施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时,也会采用“打报告”①打报告:公安机关内部部门就需用的公务经费向上级部门进行层层申请审批的行政程序的简称。的形式向市局申请专项财政拨款以进一步进行后续建设。(2020年12月23日访谈)
通过访谈可以发现,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宣传投入颇多,但收效有限,自上而下传达布置的宣传任务较为繁重,基层公安机关委重投艰,发案率高而破案率低的治理现实甚至已经影响到了部分民警的职业成就感。
四、有限效果——宣传的“悬浮化”“被动化”和“内卷化”
不论是针对传统的盗窃、抢劫等接触类犯罪,抑或是新型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接触类犯罪,我国一直秉行防范与打击并行的治理策略。相较于非接触类犯罪,接触类犯罪因具有明确的犯罪时空和犯罪对象,犯罪治理成效更为突出和显著。作为非接触类犯罪的主要代表,网络犯罪具有的身份虚拟性、地点隐蔽性和证据固定难等难题使公安机关逐步将宣传防范作为网络犯罪治理的主要渠道。但随着宣传力度的增强和宣传泛度的增加,这种传统而有效的犯罪防范方式在网络犯罪的预防实践中却呈现出“运动式”治理特点,即某一阶段显现出较强的防范作用,但之后发案率又会随之上升,如果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发案率在短时间内会稳步下降,而后又会上升的“反弹反复”现象。治理传统犯罪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在多样化网络犯罪治理中日益式微,丰富的宣传形式和多样的宣传内容并未带来发案量的大幅降低。作为通过引导公众理解、操控公众认知和改变公众行为来达成欲求结果的计划性和目的性活动,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目前已消耗了大量的警务资源,占用了过多的警务时间,这无形中提升了犯罪治理的成本,从长期发展趋势看,这种现象存在持续性和难以预见性。同时,在缺乏有效宣传理念和可行宣传对策前提下,各地公安机关虽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却逐步呈现出“悬浮化”“被动化”和“内卷化”特点。
(一)内容“悬浮化”:难以有效激活公众认知
在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实践中,公安机关开展的宣传活动多数停留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诈骗类型、诈骗手段和诈骗方式等表层信息的传递层面,尽管通过创新短视频拍摄、网络直播等宣传形式引起了公众筛选多元信息时的注意力,一定程度上唤起了公众的“防诈”认知,但大众媒介最重要作用在于强化现存的态度和行为,而不在于改变公众的认知[30],举目皆是的“防诈指南”“防诈攻略”虽可借助重复性传播策略保障权威主体的信息传递率,但却在公众的认知体验中始终处于“悬浮化”状态,无法有效深入公众认知深处。作为一种既成的神志状态,认知是通过对经验的组织,在个人对所有与其相关的对象和情景反应中发挥直接有力的影响[31],认知转变受多元因素制擎,深植于过去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既成认知较难因外界信息的传送和输入而发生改变,这也解释了多数受害者所言“看到过这种宣传,没想到真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原因。在跟G市“反电诈”中心主任谈到此问题时,该主任也强调,为了扩大宣传影响力,已经强制性要求每名民警必须在社交平台转发微信公众号推送的“防诈”信息,高频次的宣传推送或可使公众对具有可信度来源的信息保持一定记忆,但信息供给需求的特定属性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影响下,会对某一类特定公众产生较强影响,公安民警和部分已受骗群体对宣传信息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已逐步深入和固化,宣传信息在该特定群体中达到了更为突出和显著的效果,但对于其他公众,不计其数相似或相近的宣传内容使其对宣传信息形成了一种可预见的、相对固定的本能心理反应模式。“有限效果论”认为,公众中的先驱部分在感觉到自己某种知识已经充足时,会自动减慢或停止对这种知识的追求[32]。由此可见,该种本能心理反应模式可使公众个体因反复接收某类特定信息而逐步产生“无感”和“漠视”,阻碍通过宣传频度和泛度的增加激活公众“防诈”认知生成的路径。
(二)形式“被动化”:难以满足公众选择性需求
公众在选择和使用传播媒介满足自身需求时具有主动性,公众不是被媒介所使用,而是主动利用媒介来满足自身需求与愿望,行政机关利用多种媒介对公众展开的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实则是迎合公众喜好后的被动选择。网络媒介虽然在信息数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的渠道容量趋于无限,但网络媒介的同质化困境使宣传内容也呈现出同质化倾向,多元化的宣传主体,复合化的宣传样态和多样化的宣传渠道仍使公众对媒介的选择囿于有限和定量。“新媒体权衡需求理论”认为,当且仅当公众发觉其生活中某一重要需求无法被传统媒体满足而某一新兴媒体能够满足该种需求时,公众才会开始采纳并持续使用该种新媒体[32]。由此可见,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并未大幅推动宣传效果的增强,宣传内容实则一直处于公众“被动化”选择之下,公众依据以往的经验、文化、需要、心境和态度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接触、选择性接受和选择性记忆,依据自身建构的社会价值来理解信息的内涵、特征和意义,公众个人的特定需求决定了宣传形式的逻辑起点。因此,公众选择媒介信息时的主动性和目的性及获取之后的满足感均源于对个体期望与价值判断后的比较核算,看似“琳琅满目”的“防诈”宣传信息和产品,实际并未满足公众某些个性化、经验化的需求,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宣传形式的“被动化”倾向。
(三)效果“内卷化”:难以维持宣传效益的稳定性
“内卷化”一词最早用于描述一种文化模式达到某种形态之后无法稳定或停滞不前的现象[33]。宣传效果的“内卷化”是指,采用宣传措施致案件数量下降至一定程度后,在宣传核心主题不变的情况下,不论如何变换宣传形式或创新宣传内容,宣传效益都无法维持继续稳定的状态,从而导致宣传效果出现相对停滞的现象。宣传效果的“内卷化”问题在“投资理财”①“投资理财类”诈骗案件,是指诈骗从业者利用网络发布“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信息,用“理财专家”“炒股专家”“高额回报”等字眼诱惑受害人,后引导受害人向其推荐关注的非法平台或APP进行转账从而实施诈骗的犯罪方式。类 电信诈骗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2019年该类案件在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总数中占比约为22.4%,2020年该数字上升至35.1%。②数据来源:公安机关内部网站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统计数据”。“上限效果”假说理论认为,公众个体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领域内追求获取某一特定知识会逐步趋向“饱和”。“饱和”后的知识增加会出现短暂的停顿现象[32],宣传效果也因此停滞。宣传初期虽起到了明显的防范和抑制网络犯罪作用,但却无法保持长久持续的效果,宣传频次徒有增加,却没有收益,宣传效果的“内卷化”特征呈现出宣传目标与宣传收益背离的失效行为,虽有裹挟新媒介印记的宣传要素融入其中,但实施过程和目标指向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宣传频次的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宣传内容的“审美疲劳”。“免除抑制假说”理论曾在一项关于电视暴力对人们暴力行为形成的影响研究中发现,电视中的暴力图像降低了人们对侵犯行为的抑制,可能教导人们以暴力形式进行交往[32]。依据此理论,公众长期暴露于对“防诈”信息的描述之中,或可引发对“防诈”信息的“感官免疫”,从而导致抵制被骗能力降低,增加被骗的可能性,宣传效果的“内卷化”问题突出,无法实现宣传效益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五、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优化进路
走出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破内卷化”之路,需遵循防范网络犯罪宣传教育的四重演进逻辑,汲取社会心理学中行为主义学派、认知学派和精神分析学派相关理论研究的养分,以实现宣传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宣传主体、宣传内容、宣传过程和宣传效果上彼此靠近、相互渗透。结合当前网络犯罪的发生模式和发展态势,笔者认为,从防骗信息的被动接受,到防骗认知的客观生成,再至被骗行为的主观抑止,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机制应遵循“深嵌—共鸣—内化—迁移”的认知心理学演绎路径,在此基础上探讨能够推动各个阶段强化深入的个体性或整体性宣传策略。
(一)以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科学“深嵌”认知思维,建构改变生活方式的行动指南
从“嵌入”一词最早出现在Polany(1944)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和经济起源》中用以表达经济活动的多重嵌入性特征始起[34],“嵌入”便开启了与社会各结构因素进行互嵌分析的学术研究步伐。具体而言,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具有三条深嵌路径,首先表现在互联网在公众生活空间的深嵌,其次体现在宣传语义进入宣传符号系统的深嵌,最后是行政权力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深嵌。宣传内容的三重深嵌路径与传播实践密切相关,其传播实质并非创造新产物的跨域交流,而是重构了传播空间、话语系统和认知结构,是一种具有“深嵌—生产”式特征的宣传模式,这三重深嵌路径搭建起宣传内容流动的载体,宣传内容伴随其中,定向实现了宣传内容向个体生活的传播。
同样,网络犯罪宣传教育防范的最终目标是重构人们的生活方式。首先,从互联网兴起及技术发展角度看,生活方式经历了从无互联网到泛互联网的转变,这建构起了改变生活方式的多元丰富载体;其次,从日常生活看,防范网络犯罪的宣传内容以无处不在的姿态深嵌至公众生活之中,在与生活方式的整合间将公众对宣传内容的习得和传播演变成一种固定的生活方式。目前的大众传播平台无时无刻不在进行“防诈”宣传展示,群众浸染于该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任何一次的表观植入都可能成为习得宣传内容的生活铺垫,由此建构起了迁变生活方式的第一重指南。而公众对宣传内容的接触频次则不断推动了认知思维建构新的意识认同,使公众在更迭认同的支配下做出相应的行为改变(如不打开陌生链接、转账前先进行电话沟通等等),这由此演绎出了迁变生活方式的第二重指南。因此,受互联网媒体和日常生活的不断联结影响,宣传内容在主动习得和被动获得间逐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当宣传内容凭借多元载体深嵌至公众网络空间、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多维层面时,宣传内容即完成了对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塑使命。
(二)实现情感融入、多元同一的具身“共鸣”,实现认知思维与情绪体验的价值整合
公众对宣传内容产生认同感的外在动力是宣传内容的价值输入,内生动力则是由之引发的情感共鸣和体验,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必须尊重公众的客体地位,促进公众对宣传内容由“实在认同感”上升至“意义认同感”。根据具身认知理论,实现宣传效果知、情、意的多元同一应坚持“心智统一”原则[35]。具体而言,宣传主体可根据宣传内容创设一定情境,采用情境式宣传、反思式宣传等方式,让公众在具体情境中体验网络犯罪的多样性。在具体情境中反思网络犯罪的生成模式,如通过通关游戏设计、反诈故事讲述、被骗经历聆听等形式来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和现场主动性,使其在愉悦的氛围中塑造整合认知思维与情绪体验,进而实现情感融入、多元同一的具身“共鸣”。
(三)推动认知达成、意识激活的自我“内化”,提升宣传内容的社会现实性和生活化属性
认知心理学诸多证据表明,对现实世界的许多内部表征与外部现实不尽相似,从感觉得来的信息是以抽象表征的形式存储的[36],但如何从抽象信息走向具体实践,则是内化难点之一。Eidelberg(1968)将内化式认同看作是“一种过程,不管这种过程是意识的还是潜意识的,在这种过程中个体有这样的印象,即他像客体那样思考、感觉或行动—或者客体有这样的印象”[37]。由此可见,内化的实质是产生契合宣传内容和宣传思想的思考、感觉和行动。因此,提升宣传教育的内化效果,应当尊重内化阶段的发展规律,克服各种内化偏差,指导被宣传对象形成对网络犯罪的理性认识和防范免疫。
一方面,宣传教育的实践过程要与公众的认知发展阶段相适应。在宣传实践中,“揠苗助长”式宣传方式无益于科学认知体系的构建,当公众对宣传内容的认知发展停滞于某个低级阶段时,应适当通过刺激的方式促使其向更高阶段发展。首先,应当按照内化视域中认知过程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设计和调整宣传策略,分次序、分步骤地设计宣传形式。例如,在宣传前期阶段,采用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等存在于基本物理空间和生活空间的方式进行区域内宣传实践;在宣传中期,将宣传载体延伸至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网络平台,拓宽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强化对犯罪的认知;在宣传后期,则可采用设计专门APP、游戏类等特定情境进行全景式体验,通过提升感官认知来引起情绪共鸣。其次,要提升宣传内容与宣传对象认知结构的相容度,相容度是指宣传内容被宣传对象所接受的程度,体现的是“宣传”与“接受”间的一种最优状态,相容度包含有相同部分的内容和相异部分的内容两部分[38]。宣传对象对宣传内容的认同、理解、共鸣是相同部分内容产生的基础,也是宣传达到内化的前提,但实现宣传内化的最终目标是将相异部分予以同化,以此增强宣传内化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应遵循宣传对象的心理和生理规律,先满足其内在需要(如获得宣传的内心价值体验,形成科学的物欲观或追求正确的价值观等),再从内在需要出发去引导外在需要,若仅从外在需要(如保证公众不被诈骗、不受伤害)维度进行考量,则公众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状态,无法引起其内在行为动机的改变,影响宣传认同的共振效果。
另一方面,要增强宣传内容的社会现实性和生活化属性,提高宣传对象认知的与时性、灵活性和实践性。当宣传达到一定程度后,重复性宣传会导致宣传对象的既有认知体系产生“老生常谈”“缺乏新意”的麻木认识,“新知识经验”在既有认知结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尽管各类自媒体、多媒体丰富了宣传的渠道和形式,但各类推陈出新的社会思潮仍挤压了部分社会主流价值观,滋生了新型犯罪生存空间。在诸多不良信息影响下,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和价值判断出现了认知失调。实际上,宣传对象的认知结构源于实践形成和发展,实践是增进认知能力,强化认知行为的最有效途径,宣传活动应贴近宣传对象生活情境,打破拘泥于刻板方式和载体的固定形式,针对特定的易受害群体,创建符合公众生活情境的案例教育、现身说法、实时答疑等情境,使宣传内容贴近社会现实和日常生活,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深化个体认知能力发展,从而提升内化意识形成的广度和深度。
(四)建构即时反馈、知行合一的思维“迁移”,唤醒记忆的科学认知
社会学家Giddens(1984)认为:尽管人的行动是有意识的,但是行动者能用言语明确表达出来的意识只是其中一部分,还有不少行动受实践意识支配,后者是人们知晓却无法言说的意识,常常表现为不假思索地对惯例或常识的遵从,是受训练的身体的直接反应[39]。在宣传实践中,宣传对象会根据既有认知体系理解、判断和接受宣传内容,从而对犯罪产生一种“固有”认知基础上的防范实践,这不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新型犯罪样态。剑桥大学学者Bartlett(1932)曾用实验证明了回忆准确性与先前对事实形成的总体印象和态度间的关系,他认为,如果无法对事实建立总体印象或形成有意义的态度,那么对具体事实的回忆就会倾向于进一步确证参与者自己的印象,从而引发参与者对事实的扭曲或者填补参与者自身记忆缺失的部分[40]。因此,面对网络犯罪时的思维迁移,应在公众总体防范观印象形成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公众对宣传内容积极且有意义的态度,有效揭示实践意识中隐藏的这些“缄默知识”,进而在前述科学认知产生的内化基础之上进行科学思维迁移。
但需注意的是,思维迁移的心理学概念指当个体的有意注意被指向别处时所发生的思维或推理过程[41],它的发生前提是无意识思维的产生。以Dijksterhuis 和 Baaren (2006)为代表的无意识思维论强调无意识思维产生时的主动性和目标性[42],它仅发生在有信息加工目标之时,本质是对信息的主动再加工过程,这与心理学中的有效迁移能力产生规律(新旧两种知识或技能间存在共同要素)有共通之处,即:无意识思维的形成是内部无意识思维知识与外部对应任务目标共同作用下的主动选择过程(如图2)。
图2 无意识思维形成过程示意图
防范网络犯罪进行的思维迁移,应在无意识思维历经深嵌、共鸣、内化三个阶段的基础上,注重强调外部任务目标的确立。有实验表明,知识和目标双重引导下的个体无意识思维更具持久性[43]。因此,“无诈社区”“无诈校园”等宏观社会环境的创建和塑造有助于提升公众防范的任务感和使命感。此外,由于知识迁移必然带动动机、情感、信念等内部因素的转变,通过知识迁移启动个体无意识思维进程,亦需综合考虑这些内部因素可能产生的相互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在预警到犯罪发生之时,需快速有效果断实施干预,排除和消释知识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部情感、信念、态度等因素干扰,及时削弱网络犯罪行为人为达成犯罪目标而对潜在受害人营造的情感体验,如公安部为及时干预网络犯罪实施所研发的“金钟罩”“国家反诈中心”等小程序及经资源整合而成的多种综合性预警平台,既可通过对诈骗信息的实时拦截实现犯罪预警功能,又可通过对通话时长的综合研判干预对话过程,从而最大程度影响公众防范网络犯罪出现的不恰当动机顺从,情感盲从和信念服从行为。
余 论
在大众传播高度普及、自媒体飞速勃兴、宣传形式多元交替的今天,研究针对网络犯罪进行宣传教育防范的行为本质,特点规律和演进逻辑,不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更具有较强现实意义。刘海龙在其学术著作《宣传:观念、话语及其正当化》中提出,宣传不应受舶来的传播学影响呈现“旧瓶装新酒”意义[44],在社会变革引发的新时代语境下,应将社会转型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不同视域观点的相互映照、比较借鉴来通盘把握问题解决的观念创新、政策发展和进路优化。从“整体性宣传”强调垄断所有信息渠道的全面控制,至“科学化宣传”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理论实现精确的心理测量,再到将两者进行整合以灵活地适应新媒体技术和社会变迁背景下的多样宣传策略,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始终徘徊在三个阶层之中,以“连续中的断裂” 和“断裂中的连续”姿态举步前行。
事实证明,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不应走简单的线性路线,其呈现出的非线性叠代特征,既是对新时期犯罪预防观念不断更新的现实回应,也是对大数据犯罪呈现螺旋式发展的事实观照,有时看似回退,可能在升级换代,或者看似创新,其实并非完全脱离原来底色。英国语言学专家Fairclough(1993)认为,整合了语言学和社会学的话语分析应该包括文本、话语实践和社会实践三个维度[45],网络犯罪的宣传教育防范也应从宣传文本的意义和结构(即文本维度)角度出发,遵循“深嵌—共鸣—内化—迁移”四重演绎路径,充分关注宣传文本的生产过程和解释过程(即话语实践维度),将宣传文本与更宏观的社会发展相结合,关心宣传话语及围绕它所形成的宣传实践对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不同系统间的影响(社会实践维度),重建网络犯罪防范教育的宣传空间和信息秩序,构建契合公众心理的媒介环境,实现立体化宣传模式的升级和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