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科学视角下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安全风险和防控对策
2022-08-09刘卓姚伟宣贾振军
刘卓,姚伟宣,贾振军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一、问题的提出
从传统毒品鸦片、海洛因到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再到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都能通过对脑内不同神经递质①神经递质是神经系统内的信号传递分子,由神经系统的基本功能单位神经元(neuron)合成。不同类型的神经元合成不同的神经递质。当神经元接收到域上刺激后,释放相应的神经递质到细胞外,与下一级神经元结合,引起下一级神经元的兴奋状态发生变化(兴奋或者抑制)。精神活性物质能够影响的神经递质通常包括多巴胺、五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谷氨酸、γ氨基丁酸等。(neurotransmitter)系统进行持续刺激[1],使用药者在不断体会“欣快感”(euphoria)的同时,不可逆地破坏神经系统[2-4],进而严重影响其认知(cognitive) 功能[5]、执行功能 (executive function)[6]以及情绪状态②情绪状态是指在某种事件或情境的影响下,在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某种情绪,其中较典型的情绪状态有心境、激情和应激三种。激情状态下人往往会出现认识活动的范围缩小,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进而行为失去控制。应激是指人对某种意外的环境刺激所做出的适应性反应,如正常行驶的汽车意外地遇到故障时,司机采取紧急刹车的行为。参见彭聃龄.普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8:376-378.(emotional state)[7],造成用药者判断能力下降,并产生暴力(violence)和攻击(aggression)倾向[8-9]。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以 下 简 称UNODC)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定义为没有被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者《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所列管,但具有滥用潜力、并威胁公共健康的单一或者混合物质。它们一般具备下列特点:第一,化学结构可以人为地设计与合成,产生与管制毒品相同或者相似的精神活性或者药理作用,因此被称为“策划药物”(Designer Drug);第二,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中,没有被及时纳入管制目录,成为“合法兴奋剂”(Legal Highs);第三,某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与已知并受管制的毒品的化学结构类似,属于其衍生物,即“毒品类似物”(Drug Analogue);第四,绝大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是在实验室研究与合成得到的,又有“实验室化合物”(Research Chemicals)之称[10]。
由于生产工艺简单、原料易获取、违法成本低等特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蔓延。根据2021年世界毒品报告(第二册),截至2020年12月,全世界范围内鉴定和报告给UNODC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经达到了1047种,较之2009年增加了5倍。①详情参见网址https://www.unodc.org/res/wdr2021/field/WDR21_Booklet_2.pdf.在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根据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国内迅速扩张,且花样不断翻新,如合成大麻素“娜塔莎”,经常隐藏在所谓的“上头电子烟”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和时尚性,容易诱导青少年滥用,带来极大的社会危害。国家毒品实验室全年共检测出新精神活性物质41种,其中新发现5种。②详情参见网址 http://www.nncc626.com/2020-06/24/c_1210675813.htm.2020年的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新精神活性物质花样持续翻新,包装形态不断变化,出现“毒邮票”“毒糖果” “毒奶茶”等,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诱惑性。③详情参见网址 http://www.nncc626.com/2021-07/16/c_1211244064.htm.由于这类物质通常比传统的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更强的精神药理作用以及更高的滥用潜力和成瘾性[10],容易促使吸食者产生暴力倾向和攻击行为,④2012年,美国警方击毙了迈阿密一名男子,当时该男子在高速公路上攻击一名流浪汉,啃掉其近80%的脸部皮肉,随后的调查发现该男子事发前吸食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甲卡西酮。同年,美国一女子也因吸食甲卡西酮导致精神错乱,异常狂躁,追打并企图掐死自己年仅3岁的儿子,警察最终使用电击枪才将其制服。该女子在送往医院后死亡。此类事件的多次发生使得甲卡西酮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参见海淀公安.啃脸、咬人,“浴盐”毒品甲卡西酮为什么能让人变“丧尸”?[EB/OL].(2020-04-08)[2021-10-27].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3389301219357069&wfr=spi der&for=pc.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目前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有效管控仍是世界各国执法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主要原因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多且更新换代速度快,立法规制容易滞后;二是当前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科学研究还处在初级阶段,对其精神作用、依赖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不到位,制约了管控、防控等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针对这一难题,很多专家学者都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从多角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一)从管制角度提出在立足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域外经验和制度[11],设置更为灵活和多样的管制措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制度[12],推动“快速列管”和“临时列管”模式[13];(二)从吸毒检测的角度提出建立吸毒普测制度[14];⑤这里的“普测”是指对安全要求较高场合或岗位中的人员推行统一的吸毒检测。(三)从毒品防范教育的角度提出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增设新精神活性物质内容[15];(四)从毒品监测的角度提出加强互联网和物流寄递行业的管理[15],对可疑邮寄物、区域污水等进行随机监测[16],建立具有监测、预警、评估、管制等众多功能环节的综合性监测管理机制[17]等等。
可以看出,多数研究都是从立法规制出发,完善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管制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其快速变化的特点,并通过建立监测预警平台,全民科普,加强化学品管理,以及发展吸毒检测和毒品监测方法来防范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但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自然属性带来的危害尤其是它们产生的长期精神作用的安全风险和防控策略着墨较少。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引发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用药个体的行为受到情绪状态和认知功能的影响,而情绪状态、认知功能乃至行为本身都由神经系统控制和调节。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滥用对神经系统的功能产生深远影响,反映在用药个体的认知功能、情绪状态和行为模式发生负面变化,给公共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本研究从神经科学的角度出发,分析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带来的精神危害以及关联的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
二、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引发的安全风险
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引发的安全风险与其精神作用效果相关联,而作用效果则取决于其对神经递质系统①神经系统内有不同的递质系统,如以多巴胺作为神经递质的多巴胺系统,以五羟色胺作为神经递质的五羟色胺系统,以内源性阿片肽作为神经递质的内源性阿片系统,以谷氨酸作为神经递质的谷氨酸系统,以γ氨基丁酸作为神经递质的γ氨基丁酸系统,还有以内源性大麻素为神经递质的内源性大麻素系统等。这些神经递质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维持神经系统正常功能所必需的。详见尼尔·R.卡尔森,梅利莎·A. 伯基特.行为生理学[M].徐步云,贺荟中,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21:104-122.功能的影响,即神经机制。从新精神活性物质作用的神经机制以及带来的精神危害(详见表1)的角度进行分析,可将其滥用引发的安全风险归纳为两种形式:
(一)精神药理学暴力风险
精神药理学暴力(psychopharmacological violence )指用药个体在药物本身精神作用的影响下产生的暴力行为,具体包括滥用者的认知障碍和异常情绪引发的故意伤害、自残自杀、谋杀等风险行为[9]。精神药理学暴力产生的重要神经生物学影响是中枢神经系统内的单胺能神经递质(如五羟色胺、多巴胺和去甲肾上腺素)的水平变化。多巴胺递质系统功能的增强和五羟色胺水平的降低被认为能够增加攻击行为。如表1所示,大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这两种递质系统,因此造成了精神药理学暴力的发生。此外,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会造成认知障碍,削弱用药者的判断力和冲动抑制,易引发破坏和攻击行为。
表1 不同类型新精神活性物质作用的神经机制以及精神危害②详见Shafi A,Berry A J,Sumnall H,et al. 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s:A Review and Updates[J/OL]. Therapeutic Advances in Psychopharmacology, 2020,10:204512532096719.
(二)执行功能削弱引发的操作风险
滥用者的情绪异常和执行功能下降导致生产生活中正常的操作具有潜在安全风险。执行功能简单来说是一种高级认知功能,③执行功能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七点:(1)为完成新异任务所必须;(2) 不仅仅关注当前的内在和外在环境,以构造对过去的解释, 而且试图对将来产生主动的控制;(3)为启动新的行为系列、中断正在执行的反应所必需;(4)为阻止不恰当的行为反应所必须;(5)执行控制能够从一项任务迅速转向另一项任务;(6)为监控自己的表现、纠正错误、改变计划或意识到新的机会和可能性所必需;(7)执行控制使得注意能够长时间地保持。参见李莉,朱湘茹,李永鑫. 执行功能的理论研究综述[J]. 心理研究,2012(2):50-53.其中包括了冲动抑制、适应能力以及持续的注意力等,这些能力在进行驾驶这类风险操作以及高危行业(核能发电、高速铁路、高层建筑施工等)的工作时是必不可少的 。研究已经表明新精神活性物质,例如合成大麻素,会造成滥用者的执行功能降低,同时还表现出更高的抑郁和焦虑情绪[6],给这类操作的进行带来了不稳定因素[18]。
三、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安全风险特征
(一)风险高且具有不可预期性
与传统精神活性物质相比,新精神活性物质常以多种药物混合的方式被吸毒者滥用,导致其精神活性作用的叠加和凸显:具有相似作用机制的物质结合使用会增强其共同效果,而具有不同作用机制的物质结合在一起使用会凸显每一种物质的单独作用效果,最终造成了更强的精神作用和更高的安全风险。
传统毒品因流通时间长、范围广而得到了广泛研究,造成的精神危害和长期效果已基本被掌握,但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变化,研究往往不能及时跟进,无法科学准确地预判其精神作用和危害,增加了安全风险的不可预期性。
(二)风险具有持久性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为了逃避规制而被设计筛选出的能够模拟传统精神活性物质作用效果的一类“策划药物”,在设计之初并不考虑其精神危害,导致这类物质的精神作用效果比传统精神活性物质更强(详见表2),容易带来永久性的脑结构改变。一项脑功能成像的研究表明合成大麻素滥用者的丘脑和左侧小脑的灰质密度①灰质是脑内大量神经元细胞体和神经胶质细胞组成区域。参见Gazzaniga S M,Ivry B R,Mangun R G,et al. 认知神经科学:关于心智的生物学[M]. 周晓林,高定国,等译.北京: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52.降低[19],另一项研究则表明合成大麻素滥用者的脑内整体灰质体积降低[20]。这些研究结果提示其他类型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也可能造成类似的损伤,由于神经系统的修复能力有限,这种损伤即使在戒断康复后也会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影响个体的神经系统功能,使关联的安全风险具有持久性特征。
表2 传统精神活性物质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作用比较
(三)风险具有明显的个体差异性
虽然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造成的安全风险具有持久性特征,但由于个体遗传因素的影响,②研究表明遗传因素与个体的成瘾性相关联,能够起到50%的作用,涉及到很多基因的联合作用。参见Wang J C,Kapoor M,Goate A M . The Genetics of Substance Dependence[J]. Annual Review of Genomics & Human Genetics,2012,13(1):241-261.同一物质对不同个体的精神作用效果有显著差异[30-32];此外,滥用的物质种类和用药时长会造成神经系统的损伤程度不同,需要的治疗方法和康复时间也因人而异。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关联的安全风险具有极强的个体差异化特征。
四、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引发风险的防控对策
公安机关在制定防控策略以及实施管理时,应综合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关联的安全风险特征,在此笔者从两个层面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建立多维度合作研究机制
制定防控策略的前提是准确认识出现在流通市场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精神危害及关联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低风险的不可预期性。因此,公安机关除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还应重视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科学认识。但这类研究数据的积累受到当前市场上新精神活性物质数量之多和更新之快两个因素的阻碍,要做到快速跟进毒情形势变化,必须建立多维度合作研究的工作机制。
1. 打破行业壁垒,深化合作方式
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丰富且不断变化,要想实现快速而全面的认识,不能仅依靠公安机关和禁毒相关部门的力量。除了国家层面上的国际合作外,应敢于打破行业壁垒,加强与国内高校以及科研院所的合作,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科研力量和人才优势,使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服务于社会治理和公安实战工作。近年来,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依赖性做了大量研究,并联合公安部禁毒局建立了判定常见新精神活性物质成瘾性和危害性的动物模型和评估体系,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机制,配合制定出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依赖性折算标准,为执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但是,仅仅评估依赖性对于准确而全面认识新精神活性物质来说还远远不够。据笔者所知,除了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我国很多高校和研究机构都有涉及精神活性物质的药理作用、成瘾机制以及治疗康复的研究,但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这些机构的研究小组一般只将研究重点放在易于购买的传统精神活性物质上,比如海洛因和可卡因,以及具有医学用途的药品上,比如吗啡。以吗啡为例,作为临床镇痛药物,可以合法大规模生产,研究机构便可通过正规手续进行购买,并在严格监管下使用,但他们却从未涉足过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这种行业壁垒造成公安机关难以充分利用优势力量开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科学研究。对此,笔者建议采取合理可靠的合作方式,处理好信息公开和安全保密之间的关系,并在保证药物管控安全合法的前提下,积极调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力量开展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加速对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科学认识。这样的合作机制既能推动基础神经科学的研究,又能使研究成果更快更多地服务于社会治理,实现工作效益最大化。
2. 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资源整合
公安机关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与海关、食药监局、医院、科研院所等部门对接,及时沟通和整合临床病例、急诊室报告、法医检验报告(病理学和毒理学)、基础研究成果、医学文献和药物缴获等方面的信息。在整合的方式上可通过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做到信息沟通最大化。自2011 年起,国家毒品实验室启动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测项目”,主要依托各地公安机关和海关,通过收集并分析我国目前发现的可疑样品来监测我国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制造、走私、滥用等情况,已经实现了在监测层面上的资源整合。在研究层面,同样要利用多方资源实现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准确认识,降低风险的不可预期性。此外,提高公安机关民警以及基层相关工作人员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科学认识也是打破信息壁垒的重要一环。定期的授课、讲座、交流以及开展培训等都是简单易行且有显著效果的方法,有助于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应用到策略制定和实战中。
3. 打破学科壁垒,推动技术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研究越来越需要突破学科限制才能攻克难题。对于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主体而言,基于交叉学科的思维和跨学科合作能提供更多元的理论基础和视角,产生不同于以往的创造性成果,从而推动技术创新,提供更有效的工作模式。以往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自然属性研究的学科通常是医学、神经药理学、化学等传统实验型学科,但这些学科的 “湿实验”①“湿实验” 就是通过在实验室里采用分子、细胞、生理学、化学分析等试验方法进行研究,用的试剂、药品、材料等大多看起来是“湿”的东西,所以称为湿实验。反过来,干实验就是通过计算机模拟以及信息学方法来进行研究。研究方法往往耗时耗力,难以满足快速变化的毒情形势。近些年,计算神经科学、信息科学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目前已有研究团队利用机器学习方法预测产生了一个包含十亿种潜在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结构的数据库,并在实际测试中证明与未知的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结构非常相似,而用传统的“湿实验”手段通常需要化学专家工作数周或数月才能弄清楚[33]。这种“干实验”的研究方法和思维角度无疑为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作用机制、精神危害及关联的安全风险提供了借鉴。
(二)建立精神评估为主导的动态个性化管理方式
无论是精神药理学暴力风险还是执行功能削弱引发的操作风险,都源于滥用者个体的行为,因此对吸毒人员的管理也是防控工作的关键。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控制防范为目标的动态监管,即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将所有吸毒人员信息及时纳入数据库,同时将吸毒人员看作重点人群进行网上跟踪以及动态监控。在此基础上,笔者想根据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的安全风险特征提出三点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
1. 重视长期监管和动态调整
由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带来的风险具有持久性,公安机关需要长期监管涉毒人群。目前的监管制度已经达到了这样的要求,但这种制度在实践中容易表现为将戒毒人员看作犯罪人员终身监控,戒毒人员随时可能会被要求尿检,容易引起戒毒人员的反感和抵触情绪。笔者认为解决这种矛盾的关键在于重视长期监管的同时更要重视动态调整。需注意此处的“动态调整”指的是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健康情况调整管控力度和方式,不同于上文所说的“动态监管”。调整的依据不仅是戒毒的时间长短,更重要的是戒毒人员的神经系统功能是否恢复正常,情绪和精神状态是否保持稳定。具体的策略依然是公安机关作为主导,但不再以检测戒毒人员是否再次涉毒为重点,而是根据戒毒者的生活和工作需要对其神经系统的功能以及精神、情绪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制定和调整监管策略的重要依据。
2. 重视精神评估和健康管理
基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精神作用特征,对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管理应从重视化学检测转变为重视治疗、精神评估和健康管理。精神评估不仅在戒毒治疗阶段进行,还应贯穿在长期的监管过程中。精神评估必须由专业的心理学工作者、医生或者专家完成。在进行精神评估前,应明确精神评估的目的,例如,评估个体是否具有驾驶车辆的状态和技能。目的不同,用到的评估内容和方法(生物的、心理的、社会的)不同。评估内容可以是多维度的,一般包括:(1) 情感方面,如是否情绪抑郁、焦虑;(2) 认知方面,如是否有注意力和记忆方面的障碍等;(3) 健康风险因素,如是否有其他慢性精神疾病;(4) 适应性,如应激管理等;(5)社会和家庭因素,如所处家庭和生活圈对个体治疗和回归的支持力度等。整个评估过程包括评估目的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解释。这些收集的数据和信息可以描述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描述精神状态和情绪概况,在此基础上做出预测,并指出干预和管控的方向。精神评估有助于鉴别认知功能的潜在损伤以及情绪障碍等问题。在评估时采用多种方法和技术有助于从整体上对被评估个体做出准确判断。
3. 重视个体差异,实现个性化管理
针对风险具有个体差异性的特征,公安机关应发挥行业优势,充分调查吸毒人员的生活经历和吸毒史,建立完善的吸毒档案(包括滥用类型、曾经的用药时长、用药方式、用药环境①对于戒毒后的曾吸毒人员而言,暴露于曾经的吸毒环境(也称为用药环境)容易引起复吸,因此要尽量避免接触。等),并联合医疗机构对吸毒者的神经系统功能和精神状态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评估。由于成瘾性和复吸风险与个体遗传因素有关,公安机关可联合有能力的研究机构进行基因检测,评估遗传因素的影响。综合吸毒档案、神经系统功能检查和精神评估、以及基因检测的结果进行个体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式。具体来说,对神经系统受损严重以及成瘾性强和潜在复吸风险高的个体,应制定更为严格的防控措施;反之,对于神经系统损伤轻微、成瘾性和复吸风险低的个体,则应采取较为宽松的管控方式,实现“一人一策”,有松有紧,优化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在办理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引发的犯罪案件以及制定相关的防控策略时,神经科学的理论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公安机关应建立多维度合作研究机制,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增加跨部门跨行业合作,提高理论研究成果向实战应用转化的效率,并建立精神评估为主导的动态个性化管理方式,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