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否加速绿色技术创新
2022-08-04李灯强
李灯强 吴 婷
一、 引言与文献综述
当前, 我国面临着稳定经济增长大盘、 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和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等多重任务和挑战, 绿色发展成为破解当前发展难题的必由之路。绿色技术创新是实现经济绿色发展的驱动力, 加速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对于实现饱含活力与韧性的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规制政策作为聚焦于绿色技术创新的驱动政策, 其政策效果是学界的研究热点。 但应该注意到, 绿色技术创新毕竟属于技术创新范畴, 避而不谈知识产权制度去研究技术创新是不切实际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及在其保护下的技术创新日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 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藉此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 为激励高质量创新提供不可或缺的保障。 其中,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 以实现技术创新由点到面的提质增速。 我国从2011 年开始出台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评定及管理相关政策, 截至目前, 形成了六批、 64 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作为知识产权治理的先行区和示范区, 是否能够提高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其影响机制是怎样的? 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加速建成科技创新强国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价值。
聚焦本文的研究主题, 相关文献梳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二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政策效果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到底是 “激励效应” 还是“挤出效应” 一直存在争议。 由于知识的公共产品属性,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创新先行者的创新成果被追随者迅速模仿, 且这种模仿不需要投入任何试错成本, 进而会损害先创者的利益, 在社会上形成不敢创新、 不愿创新的氛围。 鲍宗客等研究发现, 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创新质量提升作用并不明显, 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和新产品产值率没有明显的提高; 王钰等指出, 对于新创企业而言, 起步较晚使其未能在行业中占据先入主导地位, 无法掌握充分的话语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降低知识、 技术等资源的可转让性, 阻碍企业间的技术扩散及传播, 不利于创新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负外部性” 本质上就是技术创新溢出效应的不利方面, 而这种效应既发生在一国内部, 又发生在跨国贸易之间, 进而引发了南北贸易中各国如何有效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制度的讨论。 尹志锋等指出, 东道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能提高本国技术创新投入, 也能吸引发达国家投资, 并通过溢出效应进一步提高东道国的技术创新能力, 这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性” 表现。
对于封闭经济体,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肯定知识这一公共产品的私有属性, 推动知识与技术市场价值的实现, 能够激发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投入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动力, 进而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吴超鹏、 唐菂研究发现, 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可以通过减少研发溢出损失和缓解外部融资约束两条途径来促进企业创新。 黎文靖等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评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对公司创新的影响, 研究发现: 知识产权法院不会显著影响高质量专利申请, 但会促使整体专利结构向高质量专利偏移; 知识产权法院体现出创新抑制效应的原因在于减少了低质量专利申请; 知识产权法院显著提高了专利的引用价值、 应用价值以及市场价值, 表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安排在城市区域维度上的展开。 赵富森、 李璐研究发现,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通过创新活力激发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引致效应以及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效应来促进就业, 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和降低交易成本, 并通过这三条途径促进创业。 纪祥裕、 顾乃华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考察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设立对创新质量的影响效应, 研究发现: 总体上, 示范城市的设立显著提升了城市创新质量; 示范城市的设立对高行政等级城市创新质量的提升作用要弱于一般地级市, 对高市场化程度城市创新质量的激励效应要强于低市场化程度城市;示范城市的设立对创新质量的提升作用主要通过强化政府战略引领、 增加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与优化创新要素配置予以实现; 示范城市的设立对企业的发明专利质量具有显著提升作用,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并未呈现显著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发展影响的研究历久弥新, 而随着政策评估方法的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新创业效果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域。 但是应该注意到, 绿色技术创新作为具有生态环境治理目标性的创新活动, 并没有得到学界的足够关注, 虽然也有学者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并将绿色技术创新作为影响渠道, 但聚焦知识产权制度对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仍具扩展空间。 因此, 本文运用中国城市面板数据, 引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这一试点政策, 评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是否存在影响, 影响机制是什么, 影响效应是否存在异质性。
本文的边际研究贡献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为切入点, 分析该试点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 摒弃了过往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分析框架, 因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侧重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供给, 是从过去的刚性研究转向柔性研究的视角创新。 第二, 从知识产权治理政策角度研究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路径, 由过往聚焦环境规制的强制性政策驱动转向产权制度的激励性政策驱动, 既丰富了制度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的跨学科研究视域, 又有利于为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提供决策参考。
二、 影响机制与研究假说
知识产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能够体现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潜力与水平。 我国长期不断探索知识产权的顶层设计, 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制度创新进而激发企业和个体的创新热情, 提升国家技术创新能力。 自2008 年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到2021 年印发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 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数量快速增长。 在此期间, 我国开始布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通过地方自主申报、 中央政府组织专业团队评定、 在后期加强动态监管等方式推动试点城市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 对于示范城市的评选,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详细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设立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在示范城市中优先探索知识产权制度, 进而将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 因此,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及制度优化的“先行区” 和“示范区”。
绿色技术创新是旨在减少环境负面影响的创新活动, 与传统技术创新相比, 其具有双重外部性,既包含传统技术创新的溢出外部性, 又涵盖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正外部性。 一方面, 绿色技术创新先创者的创新活动容易被追随者模仿, 而追随者因为成本优势获得超过先创者的利润, 最终打击了先创者开展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更值得注意的是,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更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导致了其更高的前期投入成本和创新失败成本, 这一特征进一步强化了溢出效应对创新者的利益损害。 另一方面, 如果环境污染的违约成本较小, 企业就没有动力进行绿色技术创新, 也不会采用绿色技术进行生产线改造。 因此, 绿色技术创新的双重外部性亟需政府的宏观政策予以补偿, 进而保证社会福利最大化, 而知识产权治理有利于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价值实现渠道, 弥补绿色技术创新的负外部性损失。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通过不断完善区域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执行力度, 并在政府年度考核中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提供硬约束保障, 保障了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利益, 有助于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主要通过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效应和激发创新主体创新活力来推动绿色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投入、 知识产权产出、 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环境, 而这五个方面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是环环相扣的。 如上文所言,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成效会被纳入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中, 而且也需要接受国家的动态监督与管理, 在这种情形下, 地方政府角色和目标的转变会驱动其配置更多的科技资源来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在政府投入强化的基础上, 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手段促进知识产权产出和知识产权运用, 包括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投入和研发激励, 加强对高质量绿色技术创新成果的奖励, 提高对高质量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投入应用的政策与资金倾斜。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 除了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外, 地方政府还需要通过专项资金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 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更好地为知识产权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提供支撑。 知识产权环境是在社会层面形成尊重知识、 尊重创新、 鼓励创新、 包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而这种社会氛围有利于为本地吸引更多的绿色技术创新投资和创业团队, 此时, 地方政府需要化身 “店小二”, 既做好服务, 又通过扩大科技政策的激励作用让这些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做大做强。 对于绿色技术创新主体而言,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五项考评内容不管是在制度供给还是创新环境上, 都有力地保障了其创新利润, 有利于激发他们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热情, 进而实现绿色技术创新质效双收。
基于上述分析, 提出本文研究假说: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有助于加速城市绿色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通过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效应和激发创新主体创新活力来提升绿色技术创新。
三、 研究设计和数据来源
(一) 模型设定
为了研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 本文应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 通过比较示范城市设立前与设立后其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是否与其他城市存在显著差异 (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作为处理组, 其他城市作为对照组), 评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净效应。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分六批在6 个年度公布设立, 符合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对政策试点时期不一致性的要求。 此外,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涵盖我国东、 中、 西部地区的各种行政级别城市,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立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效应具有很好的对照样本及后期政策推广性。参考Callaway 的做法, 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1) 式中, GTI 为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IPC 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试点, 若城市i 在第t年被列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则取值为1, 否则为0,因此β是本文重点关注的估计系数, 其衡量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Control为一系列控制变量, β为其估计系数, 同时在模型中控制了地区效应γ和时期效应μ, 以避免遗漏变量或不可观测因素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ε为随机干扰项。
进一步地, 为了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 构建如下递归式中介效应模型进行检验:
IM 为中介变量, 具体指上文介绍的政府科技资源配置和创新主体活力, 其他变量均与 (1) 式一致。 中介效应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是否能够对中介变量产生显著性影响(α), 再将中介变量纳入对绿色技术创新进行回归, α、 b和b均显著,则中介效应存在。
(二)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GTI)。 本文选取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作为绿色技术创新的代理指标, 专利申请数量长期被认为能够代表区域创新水平, 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同样能够代表区域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主体一旦形成了创新成果, 就希望通过申请专利维系其短期 “垄断权”。 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绿色专利分类号识别绿色专利, 并将城市绿色专利申请数进行对数处理以减弱量纲差异和异方差的影响。
2.核心解释变量(IPC)。 如前文所述, 如果某个城市在该年被公示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则该城市当前及其后年份取值1, 试点城市的其他年份及其他城市在样本年份期内均取值为0。
3.中介变量。 以政府科技资源配置 (TS) 和创新主体活力(CE) 作为中介变量。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考评包含的政府投入、 知识产权产出、 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环境五个方面均需要政府大量资金投入, 由于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创新领域, 因此科技资金投入是主要支出方向, 且鉴于其他资金投入数据缺失, 所以采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科技投入占GDP 的比重表示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水平。 城市知识产权制度越完善, 绿色技术创新主体越有创新活力, 具体表现为创新主体拥有更高的专利产出绩效, 因此采用科研人员人均专利申请数量表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
4.控制变量。 鉴于其他经济因素可能会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 故将其作为控制变量放在模型中, 主要包括: (1) 经济发展水平 (lnpgdp),以人均GDP 取对数表示。 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城市, 一般具有更高的创新水平, 进而更有助于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2) 产业结构 (indus), 以第二产业生产总值占GDP 比重表示。 产业结构越合理越高级, 意味着生产的绿色化水平越高, 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越高。 (3) 工资水平 (lnwage), 以城市平均工资水平取对数表示。 工资水平决定了消费能力,消费能力的提高会使消费者更注重其行为的生态效应, 进而扩大对绿色产品的需求。 消费需求是供给的重要驱动力, 最终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增加对绿色技术创新的需求。 (4) 人口密度 (dens), 以城市人口占行政区域面积的比重表示。 根据生态足迹理论, 一般而言, 人口密度越高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越大, 在环境规制政策强压下会反向驱动绿色技术创新。 (5) 财政分权 (fina), 以财政收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表示。 分权理论认为, 分权程度越高,地方政府越能自主决定辖区的发展策略。 对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而言, 财政分权水平决定了其通过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来提升绿色技术创新的力度。(6) 对外开放 (open), 以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占GDP 的比重表示。 对外开放水平提高有利于知识溢出, 进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7) 金融发展水平(bank)。 绿色技术创新的高投入和高风险特点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除财政资金保障外, 社会金融资本是重要的资金来源, 因此, 金融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利于绿色技术创新。 (8) 互联网发展水平(lninternet), 以国际互联网用户数取对数表示。 互联网发展水平的提升能够加强信息交流和加速技术溢出水平, 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9) 经济增长压力 (press), 以城市实际增速减去年初设定的经济增长目标表示。 当地方政府面临经济增长压力时, 会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之间权衡,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完成任期经济指标的压力下可能偏向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 而绿色技术创新从长期而言更有助于经济的集约发展。
(三) 数据来源与统计性描述
本文选取2006—2018 年我国278 个地级市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 虽然截至2019 年公布了六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但鉴于2019 年部分数据还未公开, 故以前五批公布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作为政策试点城市。 在样本中删除4 个直辖市, 因为直辖市行政级别高于其他城市, 且这些行政直辖市均以其下属区作为示范点, 这就导致很难为这些直辖市找到有效的对照组, 且后期在城市整体面上对试点经验推广的参照意义有限。 本文删除数据大量缺失的样本, 对于某些城市缺少的数据以插值法补充。
本文绿色专利申请数据根据绿色专利分类号在专利申请数据中识别, 并在城市层面进行加总; 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样本来源于相关政策文件; 经济增长目标数据来源于各城市政府工作报告; 其他数据来源于EPS 数据库中的中国城市统计数据库。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 实证结果分析
(一) 基准回归结果
根据公式 (1), 在表2 中呈现了不同模型设定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提升效应的回归结果。 列 (1) 没有控制时间与地区效应,列 (2) 在列 (1) 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 列 (3)同时控制了时间和地区效应, 列 (4) 在列 (3) 基础上同时按时间和地区进行聚类, 所有结果均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有利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 本文研究假说初步得到验证。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以列 (3) 的结果对控制变量进行解释: (1)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利于绿色技术创新。 (2)以第二产业产值占GDP 比重表示的产业结构正向影响绿色技术创新。 原因可能是以工业为核心的第二产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作用与经济发展水平一致。 此外, 尽管第二产业污染比较严重, 但在环境治理政策趋紧的大背景下, 更需要依靠绿色技术创新来实现污染治理。(3) 人口密度正向作用于绿色技术创新。 与前文预测一致, 高人口密度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能够反向驱动对绿色技术创新的需求。 (4) 金融发展有利于绿色技术创新发展。 金融是技术创新及新业态发展的重要保障, 能够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来源。(5) 互联网的发展能够加速技术溢出, 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提高。 (6) 经济增长压力正向影响绿色技术创新, 说明中国地方政府已经树立了良好的绿色发展观, 倾向于依靠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 工资水平、 财政分权、 对外开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均不显著。
(二) 平行趋势检验
平行趋势检验是运用DID 方法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影响绿色技术创新的前提, 也就是要保证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前具有相同的发展趋势, 而处理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是由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这个试点政策带来的。 参考李青原、 章尹赛楠的做法, 选择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立前后三年进行平行趋势检验。 如图1 所示, 政策前三期95%的置信区间均穿过0 值, 说明结果不显著, 即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立前, 示范城市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与非示范城市并没有显著区别, 满足平行趋势检验。 但是,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作用仅在政策当期及其后1 年有显著作用, 其政策效果并不具有长期持续性。
图1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三) 稳健性检验
为了进一步确保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实证结果的稳健性, 本文采取替换被解释变量、 调整示范城市样本、 排除其他政策效应冲击三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采用两种方式替换被解释变量的测度: 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占城市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及万人绿色专利申请数量。 城市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可能是由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带来整体专利申请数量剧增导致的, 但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占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体现的是一种结构性增长, 更体现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 同理, 万人绿色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也是将城市人口及人力资本的助增作用剔除, 体现平均意义上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研究结果呈现在表3 的第 (1) (2) 列, 替换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表征变量后,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回归系数依然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 保证了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调整示范城市样本。 本文参考纪祥裕、 顾乃华的研究成果, 只纳入2012 年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将后期设立的示范城市从样本中剔除, 而所有从来没有成为示范城市的样本作为2012 年示范城市的对照组, 回归结果见表3 的第 (3) 列。 进一步地, 从剔除城市中选择2013 年设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样本纳入处理组进行多期双重差分检验,结果见表3 的第 (4) 列。 调整示范城市样本的实证结果与前文基本一致,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显著地增强了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说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表3 替换被解释变量和调整试点城市样本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表4 排除其他政策冲击的稳健性检验结果
排除其他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政策的干扰。 在本文的研究周期中, 自2008 年开始连续6 年总共设立了57 个创新型城市试点, 创新型城市试点地区由于高度重视技术创新, 会实施一系列配套政策并引导资源配置来推动创新发展, 绿色技术创新作为创新的重要类别, 政策及创新资源的介入不可避免地会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影响。 另外, 根据波特假说理论, 环境规制政策是驱动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而以排放权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政策被认为是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驱动力, 因此选择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和排污权交易试点政策作为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政策的冲击政策。将三大试点政策纳入回归模型中, 分别以innovation_pilot、 carbon_pilot、 emission_pilot 表 示, 结 果呈现在表 (4) 中, 加入外生政策冲击,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依然为正向且显著, 说明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确实是示范城市建设而非其他政策冲击导致的。
(四) 异质性检验
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南北效应理论, 在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地区, 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后果也可能存在异质性。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级别城市资源禀赋的差异, 本文将样本分为东、 中、 西部地区及副省级城市和其他城市地区, 既研究区域间的示范城市建设效应的异质性,也分析区域内部的效应差异。
东、 中、 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结果如表5 所示。 在 (1) 列中加入东部地区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交互项, 研究在东部设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与中西部地区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在 (2) —(4)列分别比较各区域示范城市相比于非示范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提升的平均效应。 观察可知, 交互效应并不显著, 说明三大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不存在显著差异。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示范城市建设提升了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且中部地区的效应更大, 但西部地区示范城市与非示范城市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并没有显著差异。 可能原因在于, 西部地区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本身就不高,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使其难以从东部和中部地区得到溢出红利。
表5 区域异质性回归结果
表6 呈现了不同行政级别城市的回归结果, 在不同行政级别城市设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没有差异, 副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绿色技术创新提升效应略低于地级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表6 不同城市级别的异质性回归结果
五、 进一步分析
(一) 影响机制分析
用递归式中介效应模型来检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影响绿色技术创新的机制, 结果如表7 所示。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变量对中介变量及两者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均显著, 说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通过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效应和激发创新主体创新活力来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科技资源倾斜及加强对创新主体内生动力的激发, 对于绿色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表7 影响机制的回归结果
(二) 影响了质量还是数量
相比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 绿色发明专利能够进行二次创造, 产生更多的专利成果和应用效益,更能代表绿色技术创新质量。 本文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和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 来验证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质量的影响, 研究结果如表8 所示。 可以发现, 尽管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两种类型的绿色技术创新均具有正向且显著的影响, 但对以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表征的高质量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系数更大且更显著, 这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有助于提高绿色技术创新质量。
表8 对绿色技术创新质量影响的回归结果
六、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治理, 推进科技强国建设,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是在城市层面铺开、 由点及面的知识产权治理的有益探索。 本文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这一试点政策切入, 基于中国278 个城市2006—2018 年面板数据, 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作用机制及异质性。 研究结论表明: (1)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有效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 (2) 在不同区域或不同城市层级设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没有显著差异, 但是在不同区域或城市层级内, 相比于非示范城市, 示范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效应在中部地区和非副省级城市更强; (3)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通过政府科技资源配置效应和激发创新主体创新活力来提升绿色技术创新; (4)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绿色技术创新。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 本文得到如下政策启示:第一, 继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的广度与深度。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绿色技术创新质效提升的作用已经显现, 但需要进一步加强中央顶层设计与激发地方制度创新相结合, 将知识产权治理的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 形成高质量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第二, 通过知识产权治理提升绿色技术创新要结合区域发展禀赋。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西部地区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明显短板, 因此需要结合区域发展禀赋, 注重相关政策向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薄弱城市倾斜。 第三, 既要重视规制性政策驱动作用, 同时也要注重激励性政策对绿色技术创新内生动力的激发效应。
注释:
① H.L.Willi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Evidence from the Human Genom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2013, 121(1), pp.1-27.
② 鲍宗客、 施玉洁、 钟章奇: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激励——“保护创新” 还是 “伤害创新”?》, 《科学学研究》 2020 年第5 期。
③王钰、 胡海青、 张琅: 《知识产权保护、 社会网络及新创企业创新绩效》, 《管理评论》 2021 年第3 期。
④寇宗来、 李三希、 邵昱琛: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南北双赢》, 《经济研究》 2021 年第9 期。
⑤尹志锋、 叶静怡、 黄阳华、 秦雪征: 《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创新: 传导机制及其检验》, 《世界经济》2013 年第12 期。
⑥吴超鹏、 唐菂: 《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 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 《经济研究》 2016 年第11 期。
⑦⑮ 黎文靖、 彭远怀、 谭有超: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兼论中国企业创新结构的变迁》, 《经济研究》 2021 年第5 期。
⑧ 赵富森、 李璐: 《知识产权制度的创业效应研究——基于中国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经验证据》,《产业经济研究》 2021 年第6 期。
⑨⑬ 纪祥裕、 顾乃华: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设立会影响创新质量吗?》, 《财经研究》 2021 年第5 期。
⑩彭衡、 李扬: 《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国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经济体制改革》 2019 年第3 期。
⑪B.Callaway, P.H.C.Sant’Anna,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with Multiple Time Periods,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2021, 225(2), pp.200-230.
⑫ 李青原、 章尹赛楠: 《金融开放与资源配置效率——来自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证据》, 《中国工业经济》2021 年第5 期。
⑭ M.E.Porter, C.van der Linde, 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5, 9(4), pp.97-118.